对加强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思考
赵丽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头或无形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的。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简称《公约》)中发布的最新定义,它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公约》还从概念框架上对此定义作了具体的说明,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五个方面?U一是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是表演艺术;三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公约》进而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对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新疆对非物质文化的界定主要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该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同时,该《暂行办法》第三条界定了保护的范围,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是指能够体现新疆各民族文化创造才能,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新疆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的杰出代表和典范。具体包括以下方面?U一是传统口述文学,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是传统表演艺术;三是传统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是有关自然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活动;五是传统民间手工艺技能和经验;六是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加强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和民族的重要财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我国各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维护中华文化独特性和复兴中华文化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促进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目前,大批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由于传承人的逝去而濒于消亡。大量珍贵实物与数据遭到毁弃,一些民族古老传统节日、民间手工艺、原汁原味的民间舞蹈和民歌离我们远去。如作为新疆传统文化的象征,维吾尔木卡姆的地位和声誉越来越高,但已确认的新疆维吾尔木卡姆传承人现在仅有不到50人,且大都年过六旬,因而迫切需要加强对维吾尔木卡姆的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急剧变迁。因此,作为拥有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疆必须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二)促进地方民族文化建设,提升地区文化软实力各少数民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员,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形成了承古启今、各具风姿、积淀深厚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新疆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名列中国三大史诗的《玛纳斯》、《江格尔》,有历史悠久、绚丽多姿的各民族舞蹈,有奇特的民族服饰、传统工艺,还有特色鲜明的人生礼仪和岁时节令等民俗文化,这些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彰显了新疆文化资源的优势和丰富内涵。如能将这些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开发、利用有效结合起来,必将推动新疆民族文化的建设,从而实现从文化优势向产业优势的转变,并进一步提升地区文化软实力。
三、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
(一)制定了相关法律保护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并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有关部门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这些行政规章明确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保护范围、目的以及具体的管理和实施办法。
(二)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为更好地抢救、整理、研究、保护新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疆宝亨集团和新疆大学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强强连手,在新疆首次闯出一条校企合作走文化事业产业化的新路,经有关部门批准,2003年3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新疆非物质文化研究中心”。该中心通过官方和高校的合作而建立,创立了产、学、研结合的新路,它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园区
为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2006年9月15日,一个集中展示维吾尔族手工艺品及其生产过程的保护园区在吐鲁番正式挂牌。这是新疆首家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保护和展示对象的园区。目前,维吾尔族土陶烧制技艺、维吾尔族花毡、印花布织染技艺、维吾尔族桑皮纸制作技艺等4个项目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通过保护园区的形式可使优秀文化得以传承,从而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的目的。
(四)抢救、整理和出版了大量非物质文化资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疆有关部门采取
各种措施收集、抢救、整理、翻译了大量的民族民间音乐、舞蹈、故事、风俗、古籍、杂技等文化资源,其中以《中国新疆民族民俗文化系列丛书》、《十二木卡姆》系列书、“万里长城”系统工程以及著名的三大史诗等的出版为代表。这些抢救和保护工作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延续。
四、加强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制定专门立法,确立以保护为主、辅以开发利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不仅可对政府提供工作依据,也为创造、拥有非物质文化的广大群众提供先进的思想武器。更重要的是,它将对全民族提供基础教育和行为规范。目前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立法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也在积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但国家制定的保护法只是一个总的原则,是指导性纲领,各民族地区还应根据地方民族民间文化现状制定更具体的、针对性更强的地方性条例,并制定保护的具体方案。从实际情况来看,新疆还没有制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地方性立法。我们应在确立“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为重心、以“开发利用”为目标的立法指导思想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相关国家的具体立法、保护方法和措施,制定针对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条例,并制定具体保护方案。
(二)确立以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在内的综合法律保护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所决定,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很难被其它法律制度全面保护,因此有必要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进行保护。在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时,可以借鉴比较成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具有与知识产权客体类似的特点。在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时,可直接运用“传统知识”中的传统文化表达的立法,而对于“传统知识”的另两个构成部分――遗传资源和狭义的传统知识等,鉴于其特殊性,可以另外单独立法或制定法规保护。
(三)建立有效的传承机制,扩大宣传,提高大众保护意识,积极发挥民众的参与作用
从日本和韩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现状来看,政府的重视与法律的健全对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作用。此外,民众的自主参与、专业学者参与也是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保障。比如,韩国“江陵端午祭”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重视,它虽不是一项官办的活动,但是始终深深植根于民众之中,它所蕴含的文化精神依然传承于现代人的心里。因此,我们应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提高大众保护意识,如通过教育、媒体公示、舆论宣传、积极筹备建立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方式引导民众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激发人们对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同感从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此外,国外一些专业学者也积极投身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并发挥了积极作用。比如在日本,各传统乐器流派每年要定期举行数次以技艺教师或学员为主的“发表会”,即在正式的剧场或公众场合举行公开免费的各流派传统曲目演奏会。这些演出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使普通国民能经常感受到传统文化的气氛,从中领略传统技艺的优雅。
(四)注重现有制度与其它现有法律制度体系的结合,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还应当与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制度体系相结合,例如人权保护、文物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传统工艺美术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保护区保护等等,最终形成一个综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使新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发扬,从而促进新疆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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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文章来源:中国艺术人类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