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李明浩]自治:前民族国家状态下的一种普遍现象

[李明浩]自治:前民族国家状态下的一种普遍现象

自治:前民族国家状态下的一种普遍现象

□ 李明浩

《中国民族报》 2009-7-17



  在民族国家出现之前的社会,由于统治手段的相对有限,各类“自治”便是一种常态。在古代社会,越是貌似强大、幅员辽阔的帝国,其地方和民族享有的自治程度就高、范围也广。覆盖整个古代西方文明的罗马帝国、横跨亚欧非的奥斯曼帝国和代表东方悠久文明的中国历代王朝,都可以称得上是古代多民族帝国的代表,而这些帝国在创造古代辉煌物质文明的同时,也为历史留下了丰富而宝贵的“自治”理念遗产。


  罗马帝国的“自治市”

  长达2000多年的古代罗马史,为今人留下了辉煌的历史遗产。特别是在古代希腊人的卓越政治文化基础上,罗马帝国根据当时政治发展的需要,创造了富有特色、影响久远的政治文明,其中尤以罗马法和法学为代表的政治法律体系,其影响不仅不局限于近代欧洲,甚至波及到当今世界。

  在从城邦到帝国的发展过程中,罗马人形成和发展了比较完备的地方自治制度。罗马帝国在对外扩张的过程中,首先遇到的是拉丁同盟。据传,经过雷基洛湖之战于公元前493年签订的《卡西安条约》,是一个典型的平等条约,反映出罗马与其他城市的完全平等。到公元前340年至前338年间的拉丁战争,获胜的罗马人解散拉丁同盟,并剥夺各拉丁结盟城市诸如战争与媾和之类的权利,但这些城市在各自内部制度中仍保有相当的自主权,由此出现了内部“自治”的问题。当时,尽管他们的居民在政治上被认为是罗马公民,但可保留自己的政权机构和行政长官,有自己的组织、司法管辖权、征兵制度、人口登记制度以及货币制度等。

  此外,罗马在通过兼并来扩大自己的领土时,这种兼并和扩张有时表现为将另一个共同体收进罗马国家之中,其形式是授予全权市民籍,比如对某些拉丁人共同体。或者将其变为无表决权城市及授予当地居民一半市民权。有时仅限于获取某一城邦的一部分领土,该城邦本身仍然保持独立。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城邦虽然形式各不相同,但一些自主性得到保留,从而出现并发展了自治市的模式。

  罗马在较短的时间内发展成为覆盖590万平方公里的庞大帝国,与各种自治城市的兴起和发展密切相关。通过这些自治制度,罗马帝国不断扩大自己的社会基础,克服行省的分离倾向,促进各个地区的罗马化整合进程,为帝国稳定发展奠定制度保证。

  奥斯曼帝国与“米勒特”制度

  发源于小亚细亚北部的奥斯曼帝国从14世纪中叶开始进行扩张,不久便成为囊括今欧、亚、非近40个国家和地区的庞大帝国。在这个幅员辽阔的疆域里,面对众多不同族裔、不同信仰的人们,奥斯曼统治者根据伊斯兰国家的传统,对境内非穆斯林宗教社团实施称为“米勒特”的内部自治制度,为后人留下了一个成功的“文化自治”的范例。

  米勒特本意为“民族”。1453年苏丹穆罕默德二世占领伊斯坦布尔后,首先承认希腊东正教会为“米勒特”,任命真纳狄奥为东正教总主教。在总主教领导下,东正教徒只要不触犯帝国的行政当局和穆斯林,就享有宗教、文化等方面的自治权。他们可以开办民族学校,用本民族语言教学。总主教负责征收税款上缴国库,并保证本教教徒的行为规矩及效忠苏丹。不久以后,犹太人也被允许自称米勒特。随着自治权的获得,犹太人的生活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大量的犹太人从基督教统治下的西班牙、波兰和奥地利等地涌入奥斯曼帝国,他们的到来又带进了生产技能,促进了商业和资本的发展。亚美尼亚人的格列高利教派也被承认为米勒特,享有与希腊东正教会同等的权利。帝国境内甚至还有罗马天主教的一个团体即黎巴嫩的马龙派和匈牙利、克罗地亚和北阿尔巴尼亚的拉丁天主教徒。所有这些人都被正式置于亚美尼亚米勒特的管理之下,享有相当大的自治权 。米勒特制度减少了帝国行政统治的困难,也有利于一些较小民族保存自己的民族特性。19世纪30年代以后,在西方列强的压力下,帝国政府又承认一些宗教团体为米勒特,结果到1914年已有17个米勒特。但此时的米勒特制度已受到外来列强的干预,有的甚至直接成为列强干涉帝国内政、扩大势力范围的工具。因此,凯末尔革命胜利后,一方面是为了阻止和反对外来干涉,另一方面则随着现代民族主义思潮的兴起,米勒特制度先后被废除。

  尽管如此,米勒特制度由于“对群体差异的宽容”,成为“人道的和高度稳定的”成功自治经验,甚至直接影响到现代自治理念的起源 。当然,随着现代民族主义的兴起,这种传统帝国模式下的“自治”不断遇到挑战,特别是自19世纪到20世纪初,奥斯曼帝国爆发多次种族屠杀,这从一个方面也说明了古代自治并不能直接升华为现代自治,两者之间需要历史的扬弃和时代的重铸。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