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辉】保障杂散居地区回族妇女权益的五点建议
妇女权益保障主要是指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具体而言,妇女权益保障的情况可以从妇女自身权益保障意识的强弱、参与政治生活的程度、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受教育权利的保障、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和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实现这7个方面来考察。
近年来,笔者先后在安徽、河南、山东、江苏、海南等6个省的13个回族村镇对回族妇女权益保障现状进行了社会人类学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国家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等政策实施后,回族妇女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与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不利于回族妇女发展的因素依然存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回族妇女参政意识薄弱,拥有的就业机会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低,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拥有的家庭财产权比例低,遭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影响婚姻稳定的因素增加。
针对杂散居地区回族妇女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5个方面入手,寻求解决的途径。
第一,注重对杂散居地区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我国虽然有多个民族自治地方,但是绝大多数少数民族群众散居于全国各地。在全国近1亿的少数民族人口中,有1/4生活在占全国国土总面积36%的非民族自治地方。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回族人口只占全国回族人口总数的17.9%,82.1%的回族人口分布在其他地区;46%的藏族人口聚居在西藏自治区,其余的则主要分布在青海、甘肃、四川和云南等省。加强对杂散居地区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情况的调查研究,有助于完善现有的民族政策,促进少数民族妇女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二,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树立正确的市场价值观念和竞争意识。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既是少数民族群众的迫切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本质要求;既关系到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也关系到少数民族的发展。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有助于改变旧的生产习俗、消费习惯和经济模式,树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观念和竞争意识。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应注意体现少数民族妇女的价值,提高她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在开拓新的发展领域时注重突出她们的优势,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广大妇女的积极性,使少数民族女性成为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参与者和受益者,为促进少数民族妇女事业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三,加大宣传力度,消除落后观念,解放思想。杂散居地区回族妇女地位不高与回族女性的传统思想观念有关。与物质条件和制度的改变相比,传统习俗和观念更难改变。在少数民族文化中,沿袭了千百年的习俗和观念的作用既是强大的又是潜移默化的,一些掺杂了传统文化糟粕的观念制约着少数民族妇女的发展。长期以来,有些回族妇女在封建礼教与宗教文化的影响下,将这一观念内化,影响到自身地位的提高。对此,首要的解决办法是解放思想,消除落后观念,提高回族妇女的文化水平;其次,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比如通过清真寺、伊斯兰教刊物等宣传先进的思想理念,宣传妇女发展对和谐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并使这种宣传和主流文化宣传互相补充;再次,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帮助广大群众学法、懂法、自觉遵守运用法律,并主动宣传法律法规;最后,为回族妇女创造平等获得技能和受教育的机会,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引导回族妇女转变思想观念。
第四,抓重点,解决少数民族妇女发展中的难点问题。对于贫困落后的民族地区来说,妇女受教育程度低制约着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在调查中笔者发现,解决回族妇女的教育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针对回族妇女的特点,构建回族妇女的素质教育体系。一方面,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教育方式,如结合私立中阿女校和公立教育,提高回族妇女的文化水平;另一方面,提供更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机会,提高回族妇女的文化水平与业务能力,以适应迅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其次,提高回族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这一意识和能力的生成需要加强基础教育,奠定她们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文化基础。同时,还要大力培养回族妇女的参政意识,鼓励她们从关心乡村、社区、单位的公共事务开始,提高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再次,回族妇女应该及时调整自己的角色,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比如,近20年来,一些杂散居地区回族同胞的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他们也面临着很多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为宗教信仰不断分化,贫富差距出现扩大的趋势,传统的婚俗制度受到挑战。面对挑战,回族妇女应积极行动起来,不断学习,与时俱进,提高自身的素质,随时代的步伐而前进。
第五,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的社会环境与法制环境。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少数民族妇女的特点,出台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法或少数民族妇女发展纲要,突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少数民族妇女发展和权益保障中的重点,弥补现行法律中关于少数民族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的空白,强化法律责任和法律监督。同时,应提高妇联等妇女组织的地位,强化妇联组织的职能和作用,建立健全妇女维权的长效机制。少数民族妇女的权益保障不单是靠制定法律条文就能实现的,更多的是要靠经济文化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少数民族的整体发展。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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