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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财保护体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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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财保护体系一览表

【按】无意中翻出《文化财保护的体系》一表,想起这是2005年第四届国际彝学期间佐野贤治教授在其论文发表会上发给大家的。上周拿去所里让翠潇扫描了出来,放到博客与雪迎妹妹(陶立璠教授的女儿,留学并一直旅居于日本)的文章一并供大家参考。


表格提供:佐野贤治(SANO Kenji,日本神奈川大学常民文化研究所教授 )


【点击看大图,也可用鼠标右键点击图片另存到个人电脑上】




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及现状


陶雪迎



  文化遗产,孕育于悠久的历史,经过世代相传,对任何民族来讲,都是至可宝贵的。特别是在高度现代化的今天,如何对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继承和保护,对世界各国来讲都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助于增强异文化间的相互理解,而且对文化的传承及发展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在此,就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和现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关于文化财(文化遗产)概念的定义
  对“文化遗产”一词,翻开日本的《广词源》,我们可以看到它是这样被定义的:即随着文化活动而产生的,依照“文化遗产保护法”属于被保护范围之列的物品。
  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定于1950年,在此《文化遗产保护法》里,我们可以看到,日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非常强调的一点就是不能将文化遗产单纯地停留在「保护」的阶段上,还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即妥善保存管理是一方面,同时还要学会活用,将文物尽可能地公开展示,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影响和作用。
  日本对“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做出具体的定义,是从战后的《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案过程中产生的。而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制度则创始于明治时代,在此期间虽历经过几次改动,但在基本方针上是一致的,都是本着以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文化遗产所有者及全体国民一起来进行保护这样一个基本点。同时侧重于如何将现存的文化遗产完好无损地过渡给下一代这点上。
  二、文化遗产的体系及分类
  日本的文化遗产总体上可以分为国家指定文化遗产,县指定文化遗产和市町指定文化遗产。这三大类文化遗产的指定、选定、登录都是由日本文化厅长官来完成的。根据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法》,由表及里国家指定的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即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民俗文化遗产——纪念物和传统建筑群体。
  (1) 有形文化遗产
  主要包括建筑物、绘画、工艺品、雕刻、书法、典籍、古代文书、考古资料和历史资料等,其中,除去建筑物,被总称为工艺美术品。由于日本的建筑物多为木造,加之古老建筑物的房顶一般都是用茅草铺就的,所以在对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防火是极为重要的。同时这些建筑物的维修经费也主要由国家负担。
  (2) 无形文化遗产
  无形文化遗产是对传统戏剧、音乐、工艺技术等文化遗产的一个总称。这一无形文化遗产的范围并不仅限于上述内容,还包括对这些遗产进行传承的表演艺术家和工艺美术家们。此外,对埋藏于地下的文化遗产进行保存和修复时所需的具有传统工艺技能的人员,也算在此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之内。
  (3) 民俗文化遗产
  主要包括与衣食住、职业、信仰、岁时年节等有关的风俗习惯和民间传统艺能。同时也包括能体现出日本国民的生活样式的服装、生活器具和民居等等。对民俗文化中的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国家在有选择的基础上,提供研究资金,并由专门人员对上述种种民俗事项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搜集和整理。
  (4) 纪念物
  主要包括贝冢(即古人用吃剩的贝壳所堆积起来的遗迹)、古墓、都市遗迹、城堡遗迹、旧宅等遗迹,还包括在历史及学术上都有较高价值的地方,例如庭园、桥梁、峡谷、海滨、山岳等名胜古迹。

  日本文化遗产体系图如下:
  有形文化遗产——重要文化遗产
        ——国宝(建筑物、工艺美术品等)
  无形文化遗产——重要无形文化遗产(戏剧、音乐、工艺技术等)
  日    民俗文化遗产——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
  本          ——重要有形民俗文化遗产
  文            (与衣食住、职业、信仰、岁时等相关的风俗
  化            习惯、民俗艺能及服饰器具、信仰、住居等)
  遗    纪念物   ——史迹(贝冢、古坟、都城旧址、旧宅等)
  产          ——名胜(庭园、桥梁、溪谷、海滨、山岳等)
             ——天然纪念物(动物、植物、地质矿物等)
       传统建筑物群——由市町按照条例决定传统的建筑群保存地区
  (此表参照1999年日本文化厅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施策〉作成)

  三、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活用的有关政策
  (1) 对国宝级重要文化遗产的保护
  对于国宝级重要文化遗产,如国宝级重要建筑物和工艺美术品等,由国家出资进行妥善的保存和修复,另外,如有国宝级重要文化遗产散逸于海外,或有流失于海外的可能性的话,也立即由国家出面进行紧急收购。此外,国家还出资,在地方上积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设施,诸如历史民俗资料馆、出土文物管理中心等等。以上是对文物进行保护方面的措施。
  (2) 对历史遗迹的修复和活用
  在对文化遗产的活用方面,首先是积极推动史迹公有化的发展。在将史迹对外公开的同时,也举办一些乡土历史展及古代史再现展等,使人们对历史的了解能是全方位的,更加深入和感性化。对于仍被埋藏在地下的文物也做积极的勘探和发掘工作。
  (3) 对传统艺能及其传承进行保护
  对艺能表演艺术家和工艺美术家们进行认定,认定方式有三种:即个别认定、综合认定和保护团体认定。其中,国家指定的重要无形文化遗产里有一项是将具有高度技能,能够传承某项文化遗产的人定为人间国宝。人间国宝是属于个别认定的范畴之内的,国家每年给这样的艺术家和团体提供一定的资助。而且还特别注重培养能乐、木偶净琉璃戏、宫廷音乐等方面的后继者,并由国家提供一定的资金赞助。当然,这种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除了国家的资助以外,日本艺术文化振兴协会也对该项事业提供一定程度的赞助。
  参考文献:《文化财保护施策》,日本文化厅,1999年。

(本文收入陶立璠、苑利、葛小冲主编:
《亚细亚民俗研究》第3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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