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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应改叫“文化财富”

“文化遗产”应改叫“文化财富”

“文化遗产”应改叫“文化财富”

中国新闻网 2010年07月26日 11:09 来源:广州日报



  “文化遗产”是目前中国非常热门流行的一个名词,因为各地政府文化机构都热衷于拿自己独有的物质或非物质乃至自然景观的财富,向联合国有关机构申请成为联合国所承认,并列入属于全人类的物质或非物质的世界“文化遗产”以及“自然遗产”名录。


  众所周知,“遗产”的法律学和语言学的本来定义是指某人死后遗留下的物质财富。现在,令人大惑不解的问题是,中国文化和自然界都没有死亡,为何会有中国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等说法出现和流行?

  “遗产”一词有了“借指”之义始于 “文革”后。《现代汉语词典》(1981年第2版1361页)是当年中国大陆唯一一本新编出版的汉文词典,除了沿用 “遗产”本指之义外,还为“遗产”加立“借指”之义:“借指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众所周知,所谓“借指”,只有在相类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因此,对于历史与文化已随其国家民族完结的国家民族来说,比如古埃及、巴比伦等,其所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借用“遗产”一词来指称之,可以说是正确的“借指”。然而,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源远流长,绵延至今,用“遗产”来“借指”,可以说是不恰当的。1989年版的新《辞海》,更进一步把前述 “遗产”的“借指”及“物质财富”删掉,变成只是直指所谓“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

  “文化遗产”一词的误用,除了受到“遗产”一词的借指之义的误导外,还受到近年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英文翻译的误导。这是因为联合国的有关建议和公约文件使用英文概念 “cultural heritage”取代以往惯用的“cultural property”(海内外通常译作“文化财产”),并在其同时公布的中文译本中把含义多样的heritage固定地译为“遗产”一词。

  中外的一些工具书对heritage的含义都有较为全面的解释。例如,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增补版的《新英汉词典》 588页解释 heritage说:“①世袭财产②继承物;传统;遗产……③长子继承权。”可见,汉字“遗产”本来只是英文 heritage的第②义的第三个义项。

  笔者认为, heritage如果是指汉字,就应该译称为中华民族文化的世袭财产或世代承传的财产。如果是指京剧、粤剧等一直有传承人的表演艺术,就应该译称为文化传统。至于所指为自然景观,以及中国独有的文化与自然融为一体的景观的heritage,也只能译称作财产或财富、资产等等,绝对不能译称作遗产。在中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直接主管有关 cultural heritage业务的,就是澳门文化局辖下名为“文化财产厅”的机构。中国台湾地区将cultural heritage译称为“文化资产”。

  可见,国人对有关名词术语的问题争论,是被一系列误译概念编织的绳子牵住鼻子走,因此,建议将“文化遗产”一词,改正为“文化财富”。

    谭世宝(作者是澳门理工学院教授、山东大学历史语言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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