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周福岩,辽宁沈阳人。1995年于辽宁大学中文系获文学硕士学位,师从乌丙安教授。1998年于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获民俗学博士学位,师从钟敬文教授。现为辽宁大学文学院民俗学专业教授,副院长,硕士研究生导师。2008年获教育部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并于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在英国剑桥大学访学。
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俗学理论、现代性与日常生活文化批评、口承文艺美学与民众社会意识研究等。主要学术兼职:中国民俗学会理事/副秘书长,辽宁省民俗学会副会长。
讲座时间:11月4日19:00
讲座地点: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一楼学术报告厅
讲座题目:《后现代文化政治语境中的社区伦理主体性问题》
讲座要点:
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被赋予了极端重要性的“社区”,同时也处在对现代性文化政治激进反思的后现代语境之核心位置上。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的表述及价值关怀中,我们能看到非遗保护理念与实践意识同以列维纳斯所代表的后现代伦理立场及主张的吻合之处。非遗保护的伦理原则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守护伦理的伦理原则或一种保存道德的道德立场。
事实上,非遗保护对社区伦理共同体及其所内蕴的对话机制、在家感、美感、团结、创造性以及多元性等方面的认同,使它能够与后现代社会想象联手,共同服务于“去总体化”、促进与扩充对话、增进人民团体之间宽容程度这种意义上的文化政治。
在讲座的末尾,周福岩教授与老师同学们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孙正国、张静、胥志强三位老师都就此次讲座的主题提出了自己的问题与思考。
胥老师谈到自己的感受:周教授的讲座保持了音乐式的张力:一点理论化的疏远,随即又被鲜活的例子拉回亲熟。
周福岩教授运用哲学思维与框架阐释解决具体的民俗学问题,为我们打开了一个崭新的视角,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新范式。
资料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遵循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现有的保护人权和原住民权利国际标准文书的精神而制定。这些原则代表一套鼓励性的总体原则,对政府、组织和个人可形成直接或间接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实践,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并由此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促进和平和可持续发展的贡献,因而获得广泛接受。作为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实施〈公约〉操作指南》和国家立法框架的补充,这些伦理原则可作为制定适用于地方和部门条件的具体道德准则和工具的基础。
一、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发挥主要作用。
二、社区、群体和个人继续其各种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之权利应得到承认和尊重。
三、相互尊重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尊重和相互欣赏,应在缔约国之间,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的互动中蔚成风气。
四、与创造、保护、延续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个人的所有互动应以透明的合作、对话、协商和咨询为特征,并取决于尊重其意愿、使其事先、持续知情并同意的前提而定。
五、应确保社区、群体和个人有权使用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而存在的器具、实物、手工艺品、文化和自然空间以及纪念地,包括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习惯做法应受到充分尊重,即使这些习惯做法可能会限制更广泛的公众接触。
六、每一社区、群体或个人应评定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而这种遗产不应受制于外部的价值或意义评判。
七、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或个人应从源于这类遗产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的保护中受益,特别是社区成员或其他人对其使用、研究、立档、宣传或改编。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和活态性应始终受到尊重。本真性和排外性不应构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和障碍。
九、社区、群体及地方的、国家的和跨国的组织,还有个人,对可能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或实践该遗产的社区的任何行动的直接和间接、短期和长期、潜在和明显的影响都应仔细评估。
十、社区、群体和个人在确定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的威胁,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去语境化、商品化及歪曲,并决定怎样防止和减缓这样的威胁时应发挥重要作用。
十一、文化多样性及社区、群体和个人的认同应得到充分尊重。尊重社区、群体和个人的价值认定和文化规范的敏感性,对性别平等、年轻人参与给予特别关注,尊重民族认同,皆应涵括在保护措施的制订和实施中。
十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共同利益,因而应通过双边、次区域、区域和国际层面的各方之间的合作而开展;然而,绝不应使社区、群体和个人疏离其自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民间文学教研室
华中师范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
图文编辑:田婷 张月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txwfIuHhfdQl3DOukDF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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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奇点 于 2017-11-29 17:54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