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思维损害着我们的法制建设——三谈虎文化是华夏民族源文化
龙思维损害着我们的法制建设
——三谈虎文化是华夏民族源文化
我们常常听到这么一个说法:“这是史上最严某某法”。姑且不论它是不是“史上最严”,问题是,最严交通法颁布之后,为什么还是诸如红灯照闯、乱停车比比皆是?试问,违法违章现象是不是大幅度降低了?遵纪守法是不是愈加普遍了?更不要说社会风气是不是比新中国早几年法规不“完善”之时要好多少。
华夏文化基因中,虎是法的象征。
中国今天提出的“打老虎”及“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法制建设,除了“打老虎”外,“笼子”也与虎关系密切——因为,囚笼的古称为“押”,其字形就是“写作从虎,从甲”,甚至“甲”字也写作“从虎”。
而战国时期著名法家韩非子,除了“三人成虎”等脍炙人口的法家文化经典外,在《韩非子?守道》中更直接指出:“服虎而不以柙,禁奸而不以法,塞伪而不以符,此贲、育之所患,尧、舜之所难也。故设柙非所以备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立法非所以备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盗跖也;为符非所以豫尾生也,所以使众人不相谩也。”直接将“虎”与“柙”联系在一起,生动地演绎法制的重要性。宋代诗人叶茵还曾经作《虎柙》诗一首,专门讥讽被关进笼子的老虎悔不当初——“君合早为谋”的感叹。同时,这也不蒂为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给予了重要的启示:法,应该成为货真价实的能关得住老虎的笼子,而不是乡间农夫置放在田间恐吓鸟兽的纸老虎。
此外,虎牢、虎头铡等都是法制精神的体现,而“老虎头上拍苍蝇”更提示人们面对邪恶的思考——这些,在那样的历史条件的限制下,先民通过虎文化来表达对为长者“不敢、不能、不想”为非作歹,这实在是难能可贵的。只是有着“刑不上大夫”的龙思维,纵然包大人设立了龙虎狗三把铡刀,龙头的也只是虚设,充其量只是象征性地传说有过“打龙袍”,而虎头铡则是货真价实。可见龙文化对法制建设的危害。
中国古代自然也不可能具备现代国家制度意义的民主,但是,有些制度和做法还是体现了民主思想,其中虎文化中也有着丰富的民主思想的因素,这对于现代人也许是个意外,却很值得我们深思。
首先,开明君主注意到古代对君权的限制,注重决策前的集思广益和决策后的反馈,在“乾纲独断”的君主专制政体下,臣子敢直言进谏,君主乐于兼听纳言,将选贤任能制度化、体制化,让平民能够参与庙堂管理甚至决策。这些都颇有民主政治的因素。古时有以设立白虎樽来奖劝对君主敢讲真话、直言者,《宋书?礼志一》:“正旦元会,设白虎樽於殿庭,樽盖上施白虎,若有能献直言者,则发此樽饮酒……欲令言者猛如虎,无所忌惮也。”这无疑体现了君主有着扩大本阶级成员的政治参与、倾听民意的民主萌芽意识,不能不说具有一定民主精神。
宋代岳飞之孙、岳霖之子岳珂有诗《得报状邸吏缄至朝堂八月月单有感而作三首》曰:
十月苍龙阙,三朝白虎樽。
无囊持塞吏,有匦达民言。
故事寻常略,遗风万一存。
独怜记廷诤,断报说开元。
其中更是直接将白虎樽与向朝廷反映民意相关联。
其次,前文所谓古人以白虎表达政治清明的仁政,龙虎关系等诸多表述从某种角度也暗含了“民贵君轻”甚至君臣平,这些对庙堂与山林、江湖关系的描述,也都表现了对封建社会君主专制政体下的民主法治与德治概括性的理想和期许。
再者,虎文化传承的英雄主义所激发的见义勇为,也是法制的社会基础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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