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法律文化 主要内容、特点及影响
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 刘海年
一、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
(一)共同的法的理念,略不相同到逐步会通的法律思想
所谓理念,是人们对事物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对其应然状态作出的概括。法的理念就是人们对法应该是什么作出的概括。我国古代关于法的理念集中体现在“法”字的形成与理解。中国字是象形文字,以其形表其义。法字古文为“E”。此字由三部分组成:水、廌、去。据东汉许慎《说文解字》:“E,刑也,平之如水;廌所以触不直者而去之,从去。”从水取其平,意即法平如水;“廌”,据《说文》:“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传说古代诉讼盛行神明裁判,两造之一被廌触者为败诉。古代法官帽或袍上饰廌形为标识,以示主持公平正义。这种关于法的观念在我国古代是共同的。法律思想是人们关于法的概念、内容、本质、作用、特点及其产生、发展的认识。一般说,法的理念是对法的认识,属于法律思想的一部分,但法律思想对法的产生与发展的认识更加系统。法律思想可分为两个部分。其一,学者和政治家个人的法律思想。他们的法律思想多表现于著述、言论。其二,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或称占统治地位阶级的法律思想。这种法律思想表现于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著述、言论,但更典型的是体现于统治阶级的政策和法律之中。当然有一些学者的著述表述的也是占统治地位阶级的法律思想。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夏、商、周的资料不多,从零星记载看,夏、商主要是宣扬“受命于天”的神权法思想。周实行宗法制度,宣扬“尊尊”、“亲亲”为核心的宗法思想。西周初年政治家周公旦总结商纣王残酷镇压人民导致灭亡的教训,提出“明德慎罚”,对后世影响深远。
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上大分化、大变革时期。史称:礼坏乐崩,权力下移,诸侯、大夫异政。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利益的政治家、学者纷纷发表政见,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由于留下的史料较前代为多,不少著述表述的主张较为系统,成为思想史、也是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源头。史称“百家”,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
第一,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创始人是孔丘,代表人物有孟轲和荀况。孔丘的代表作是《论语》,贯穿其中的是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他主张“礼制”、“德治”和“人治”,建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等级秩序。他说:“道(导)之以政,民免而无耻;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还说:“为政在人”。孟轲是仅次于孔子的儒家代表人物。其代表作主要有《孟子》。其发展了孔子“仁”为核心的“德治”理论,明确提出“仁政”。他说“仁者无敌”,“以德行仁者王”。统治者只能“以德服人”,不能“以力服人”。他的重民思想很突出,在孔丘爱人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不过,他也主张“人治”,在先秦思想家中首先提出“贤人政治”。他说:“贤者在位,能者在职”,“不贤者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荀况被列为儒家,留有《荀子》一书,但其内容与孔丘和孟轲的主张不完全相同。他主张“隆礼重法”,礼法结合。他说:“礼者,法之大分(本),类之纲纪也。”意思是以礼作为立法和类推的根本原则。他以“性恶论”为出发点,论证应以刑罚惩治犯罪。他的两个学生,韩非和李斯是战国末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荀况的学说开创了汉代礼刑(法)合一,儒法合流的先河。
第二,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创始人为墨翟,著有《墨子》。他是先秦最早对儒家学说提出不同见解的人。这个学派认为,当时之所以“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原因是“天下之人皆不相爱”。因此,提出人与人之间要“兼相爱,交相利”。墨子认为治理国家必须要有法,法如“百工为方以距,为圆以规”,“法若(顺)而然也”。至于以什么为法,他主张“以天为法”,因为“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德”,《群书治要》作“息”)。墨家主张的“天”,部分学者理解为“自然”。为实现其主张,他提出“壹同天下之义”,即要以“兼相爱,交相利”统一思想,选天下之贤者为天子、正长。人们要服从他们,凡“受利天下者”,“上得赏之”;“恶贼天下者”,“上得罚之”,并要公正执法,“不党父兄,不偏富贵”,“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第三,道家的法律思想。道家的代表人物是老聃和庄周,现存有《老子》和《庄子》。老聃生于春秋战国之交,庄子生于战国后期。老子的法律思想是“道法自然”,他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治理国家以自然为法,主张无为而治。道家既反对儒家的“礼”,也反对法家的“法”,主张无为而治。老子一书中说:“为无为,则无不治”,所谓“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他还说:“治大国若烹小鲜。”意思是说治理大国要像烹调小鱼那样小心,不要折腾百姓。越折腾百姓,国家越难安宁。他的这种思想对汉初统治者有相当影响。
第四,法家的法律思想。法家可以概括为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春秋的管仲是其先驱。战国初的李悝、吴起,中期的商鞅、慎到、申不害,战国末期的韩非、李斯都是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影响较大的著述有《商君书》和《韩非子》。法家视法为国家制定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法者,国之权衡也”,“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斗斛也、角量也”。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兴功惧暴”。法律适用应是平等的,所谓“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一断于法。统治者若“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意思是说以法治理国家是很容易的。法家认为“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时移而法不易则乱”。这种历史观为法的创新和发展提出了新理论。
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之重要源头,各家的法律思想有许多不同之处,诸如“德治”、“人治”与“法治”对立,“人治”、“法治”与“无为而治”对立,等等。但各家法律思想也有不少共同之处:(1)他们都是在社会大变革时代为治理好国家寻觅出路,提出治国方略。(2)各家所立足的社会文化背景均为农业自然经济,宗法制度影响巨大,都希望由贤人、能人进行统治,从不同角度维系宗法制度。(3)反映不同阶级和阶层的利益,也正因如此,实现社会安定是共同要求,安民或为民的思想在所提的治国方略中占主导或重要地位。(4)从春秋到战国的“争鸣”过程中,各家思想都有所发展,并互相吸收,政治影响比较大的儒法两家更是如此。荀况的“隆礼重法”和吕不韦的《吕氏春秋》内容就是明证。(5)如果说学者著述中的法律思想既有对立又有会通,但在统治者那里却能得到统一。统治者多是实用主义者,他们可能受某一派影响多一些,但从不会拒绝对实现统治有利的主张。
过去,一些人士往往将春秋战国“百家争鸣”中的不同学派的争论,描绘成“水火不相容”、“冰炭不同器”,甚至完全否定了一些学派著述中的具有普遍价值的内容,这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秦惠文君时诛杀商鞅、韩非入秦后被杀和秦始皇“焚书坑儒”,均牵涉政治斗争或私人忌妒(如李斯对韩非),并非单纯的学术争论。否定儒家等学派著述中的普世哲理,更是对待优秀传统文化的错误态度。
(二)重视立法,在递相沿袭的基础上形成了形式多样、内容完备的法律体系
1.历代统治者都重视立法。史称:“夏有乱政而做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关于夏、商、周三代的法律史料,《尚书》、《竹书纪年》、甲骨、金文中有所记载。
春秋战国之世,各国相继变法改制。鲁国实行“初税亩”,郑国、晋国“铸刑鼎”,魏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到秦国变法,为秦统一全国奠定基础。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昼断狱,夜理书”,可见对法律之重视。只是他称帝后,忘乎所以,“行自奋之智,不信功臣,不亲士民,废王道,立私权,禁文书而酷刑法”,肆意破坏法律,招致迅速灭亡。
汉高祖刘邦总结秦暴政速亡的教训,在领兵入关之初,便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以此争取民心。在打败项羽,取得楚汉战争胜利后,便命萧何在《秦法经》六章之外增《户》、《兴》、《厩》三章,称《九章律》。曹魏结束三国鼎立之局面,魏明帝即位三年(公元229年)颁行魏《新律》十八篇。魏《新律》首定“八议”之制,影响深远。晋律制定始于晋代魏之前司马昭辅政之时,颁行于武帝泰始三年。晋律在汉、魏基础上“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从事中典,归益于时”,共二十篇。南北朝时,南朝沿袭魏、晋律,北朝的北魏、北齐立法有所建树,对后世影响较大。北齐律总结以往,首定“重罪十条”,隋更名“十恶”,后代一直沿用。
隋初,开皇元年制定新律,开皇三年(公元584年)更定,是为《开皇律》。隋炀帝即位,大业二年修订律令,三年颁行,是为《大业律》。《大业律》比《开皇律》量刑轻。但炀帝暴虐,不依律行事,不久被抛弃不用。唐初,李渊起兵攻入长安,接受“炀帝昏乱,民不胜其毒”遂至于亡的教训,与民约法12条。宣布杀人、劫掠、背军叛逆者处死刑,余皆蠲除隋苛法。武德元年,开始定律,七年颁行天下。之后,太宗李世民修改《武德律》,颁行《贞观律》,高宗李治以《贞观律》为基础制定《永徽律》。这是现在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
宋朝于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宋刑统》。其内容沿袭《唐律》。宋代增加了编敕活动。元代,蒙古入主中原后,先沿用金国《泰和律》。元朝正式建立,先后颁行了《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至正条格》和《元典章》等。元无前朝那样篇目严谨的法典,各种法律间的内容相混杂。
明初,洪武七年颁行《大明律》。《大明律》内容一准于唐,只是在名例之下按六部分《吏》、《户》、《礼》、《兵》、《刑》、《工》共七篇。《大明律》受《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影响分篇,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的新体例。清朝满族入关前,为适应形势需要,便改变原有习惯法,制定具有法令汇编性质的《崇德法典》。入关后于顺治三年沿袭《大明律》,颁行《大清律集解附例》。之后,康熙、雍正、乾隆各朝一再修订,但主要条文和篇目仍依明旧。
以上所列事实说明,其一,历代统治者,尤其是开国君主无例外地都十分重视立法,重视以法律实现统治。有的是称帝之前,多数是称帝之初便颁行作为法律体系主干的法典。其二,法典篇目和内容既沿袭前代,又结合当时需要有所创新。其三,在不断沿袭和创新的基础上,到唐代已形成了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其四,这个法律体系后人称中华法系,无论在形式、体例和内容上都居当时世界各国立法之前列。
2.法律形式多样。中国古代法律体系,除以上内容,包括皇帝宫殿警卫、官员职责、土地等私有财产保护、赋役征收、工程兴建、商业管理、民刑诉讼等综合性法典之外,还有多种形式的单行法规。仅秦简所见就多达30余种。为了使法律便于适用,秦还有法律解释,并在审判中使用判例。秦对刑律的解释秦简整理者概括为《法律答问》,有人称“律说”,判例称“廷行事”。秦律的多种形式,大都被其后代王朝所承袭。“汉承秦制”,从历史文献和江陵汉简记载的汉代法律看,许多单行法律名称,甚至内容均与秦律类似。汉代法律又是后来各代法律的渊源。唐代在综合性法典之外,还有律、令、格、式。现存唐律的“疏议”,便是长孙无忌等奉旨对唐律的正式解释。“例”始于秦汉,盛行于两宋和元明清诸朝。内容多为司法中成功案例的规范化、条文化,较为灵活,为统治者所重视。明清两代将“例”附于律典之后,明称《大明律集解附例》,清称《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集解》。
以上均可列为“成文法”。除成文法外,我国古代在基层和广大少数民族地区长期通行习惯法。习惯法是习惯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支持的地区、乡社的领导人或族长实行的行为规范,在基层表现为乡规民约、家族法规。基层习惯法一般处理所在乡区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少数民族地区的领袖只要服从国家行政管理,按规定履行义务,不与朝廷抗衡,在本地区内民事、刑事案件管辖方面,享有较大权力,有的甚至享有生杀予夺之权。
我国古代法律出现如此多的形式,尽管前期名称和内容显得重复,但后期却逐渐实现了规范、明晰。其作用显而易见:其一,加强了法律适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灵活性,有利于效率提高。其二,父权、族权是君主权力在家族中的延伸,赋予一些特殊地方的家族和基层的习惯以国家强制力,有利于对基层的控制,有利于统治基础的稳定。其三,认可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不同的制度和习惯,并赋予他们的领袖以法律处分权,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安定。自秦统一之后,历史上不少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多实行与内地不同的制度。诸如秦汉的“属邦”、“属国”制度;唐代的羁縻府州制度;明清两代对藏族地区宗教领袖的册封制度,对蒙古族地区的封王以及对西南少数民族实行的土司制度等。这些制度的某些影响甚至延续到新中国建立之后。
3.我国古代法律内容逐步完备。第一,竭力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皇帝是专制制度的核心,等级特权是专制制度的本质特征。历代王朝所定律典都将此置于突出地位。典型的例子就是关于“八议”和“十恶”的规定。如前所述,所谓“八议”和“十恶”都是在总结前代法律基础上载入法典的。“八议”首见于魏《新律》,其内容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以上八种人都是与皇帝和封建国家关系密切的人物。这八种人犯罪,按《唐律》:“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十恶”首见于北齐律,称“重罪十条”,隋更名“十恶”。其内容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者不管是否在议论赎罪之限,均为常赦所不原。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法律还见于有关朝廷礼仪,国家机构运作,官吏任命、考核、升降、处分等。在历代法律中,规范官员行为的规定不胜枚举。其目的都是为了将他们的行为限止于制度允许的范围之内,以利于国家的稳定。
第二,维护封建土地和私有财产制度。土地和财产私有是封建生产关系的核心,法律重视维护土地和财产私有权。李悝《法经》:“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意思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最紧要的是惩治偷盗财产和叛乱杀人的犯罪。所以《法经》将《盗》、《贼》列为六篇之首。后来的法律也都将其放在重要地位。秦律规定:“盗采人桑叶,不盈一钱……资徭三旬。”不到一钱罚服三十天徭役,可见惩罚之严厉。对于封建土地所有制,更是保护尤加。史称,商鞅变法,废井田,民得买卖,土地所有制得以确立。秦有惩治盗移田界标识的法律。唐代初年,经隋末战乱,人口减少,大批农民离开土地,为了恢复农业生产,也是为了增强政权基础,颁行《均田令》,将国内无人耕种的土地或荒地授予农民和官吏。法律规定,授田之外不得盗种、盗卖公、私田。盗种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盗卖者,一亩以下笞五十,五亩加一等。在官侵夺私田者,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宋、明、清律均有这方面规定。
第三,关注农业、手工业、商业经营。商鞅变法鼓励从事农业生产,规定努力耕作“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秦《田律》规定地方官要及时报告庄稼生长及遭受自然灾害情况,注意种子选择和保存。汉文帝说:“夫农,天下之本也,其开籍田,朕亲率耕,以给宗庙粢盛。”汉有“上计”制度,唐以后,将地方官对农业管理和监督职责写入法典。唐律规定:“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明清律均定有“荒芜田地罪”。《大明律》规定:“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役田地,无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俱以十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除里长外,还追究人户及县官的责任。《大清律例》规定与明律基本相同。为了发展农业和畜牧业,法律重视保护水利设施,保护自然环境。《逸周书·大篆》:“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秦律有类似规定,但标明特例:“到七月而纵之。”有关手工业的法制,《礼记·月令》、《周礼·考工记》均有记载。秦律规定更是具体,其内容涉及徒工培养、劳力考核、产品标准化等。如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亦必等。”就是说生产同一种产品,它的各个部件要相同。这当然是为便于生产过程中组装,日后损坏也便于修理,应该说是比较先进的法律。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秦律还规定了生产责任制,出土的不少秦汉器物均刻有生产者和监管者的姓名。唐律《擅兴》篇有工程管理内容,明清律均有《工律》专管工程和手工业。统治阶级重农抑商,但并非不懂商业之重要,不加管理。齐国《市法》:“中国利市者强,小国利市者安。”《史记·货殖列传》:“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财匮少而山泽不辟矣。”这说明古人对农工商之间的关系认识是清楚的。为加强对市场商贸管理,秦律规定:“有买及卖也,各婴其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这是说市场上值一钱以上的货物都要明码标价。
以上法律内容说明,封建法律主要是维护皇帝为代表的专制制度,为了维护这种制度,不能不注意经济发展。过去说封建阶级实行超经济剥削,现在看来,他们既实行超经济剥削,也重视经济剥削。包括手工业和商业赋税在内的赋税,永远是封建国家行政机构和军队赖以生存的源泉。
(三)家庭、学校与社会相结合的法制教育,形成了较好的守法习惯
1.儒法两家和各代统治者都重视法律教育。韩非子对法下的一个定义是:“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是从形式上对法的描述,其中“布之于百姓”即为当时法家的主张。在此之前郑国叔向“铸刑鼎”,晋国赵鞅“铸刑鼎”,都是将“法布之于百姓”。孔子虽然曾反对子产“铸刑鼎”,但并非不重视法制宣传教育。他曾说:“不教而杀谓之虐”。在历代的统治者中,朱元璋很重视法制宣传教育。早在他称帝前还是吴王时,就曾命大理卿周祯“取所律令……凡民间所行事宜,聚类成篇,训释其义,颁行郡县,名曰《律令直解》。”称帝后,洪武三年《大明律诰》称,朱元璋诏示群臣说明制作的目的:“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诰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他要求“户户有此一本”,“臣民熟读为戒”。洪武十三年,将《大诰》三篇颁诸学官,作为国子监学生和科举考试的内容,乡里则由塾师教授《大诰》。清康熙亲颁十六条“上谕”,宣传法律和道德,其中写道:“敦孝悌以众人伦……和乡党以息争讼……讲法律以警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伪,息诬告以全民善,戒窝逃以免株连。”
2.法制宣传教育形式活泼,语言通俗。云梦秦简有《为吏之道》一篇。其中提出了官吏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宣扬“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不要“见民倨傲”,“不安其朝”,“居官善取”,“受令不偻”,“安家室忘官府”。读之朗朗上口,通俗易懂。清代编之《三字经》、《弟子规》等,内容多为劝学、劝善、劝做人,并将历史上各类人物的相关事迹编入其内。即使目不识丁的文盲、家庭妇女也能背诵几段。
3.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做到法律与思想道德结合。古代法律本来就是“寓礼于法”,法律与道德结合紧密。康熙十六条上谕颁布后,立即有官员编写《上谕和律集解》,逐条将其含义,然后阐明违反各条内容的行为,附以大清律应受何种惩罚。对于康熙后来发布的圣谕除逐条讲解并附有相应律文的之外,还编了诗歌在民间传颂。这种法制宣传既增加了法律的亲情味,又强化了道德的规范力,将家庭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了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