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文章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本网发布时间:2010-9-14 8:47:00
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卓有成效地全面展开,取得了显著成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由以往单项的、选择性的项目保护,逐步走向整体性、系统性的全面保护阶段。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自觉日益增强。各地党委、政府积极部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社会公众高度关注并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已日益深入人心。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年一代参与保护的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未来命运。因此,今年“文化遗产日”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主题为“非遗保护,人人参与”,就是通过一系列活动进一步增进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年一代自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自觉。
其次,不断拓展保护领域。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不断拓展,从原来的民间文学、传统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民族民间艺术,拓展到包括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十大门类,内涵更加丰富,内容更加全面。
再次,正在逐步形成科学的保护体系。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保护方针指导下,逐步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基本完成了第一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初步查明,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共87万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2006年和2008年国务院公布了两批共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命名了国家、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007—2009年评定并公布了三批共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命名了闽南文化、羌族文化、客家文化(梅州)、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6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稳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和传习所建设,逐步加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中央和省级财政已累计投入17.89亿元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保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最后,重视参与国际间的合作,赢得国际社会的积极肯定。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制度,已有26个项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有3个项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我国成为世界上入选代表作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今年5月,在中国艺术研究院挂牌成立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这表明国际社会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充分肯定。
科学保护居首位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第一,共性的问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主要依赖口传心授方式加以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这是国际性的问题。第二,就我们自身面临的问题而言,主要是一些地方仍然缺乏科学保护意识,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保护措施不落实,甚至出现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背离了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时代赋予我们的非常紧迫的历史使命。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今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我们将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放在首要位置。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保护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为核心,最终建立起科学而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机制。
首先,加强法规建设,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在已有的行政法规的基础上,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工作。文化部将配合有关部门,推动保护法尽快出台。
其次,健全保护机制,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展。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类别,深入研究每一类项目不同的保护措施,分门别类制定保护与传承的指导意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监督机制、退出机制,对保护不力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和摘牌。完善教育传承机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生活,焕发时代的活力。
再次,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度和自觉参与保护的意识。真正做到社会公众自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在保护中共享成果。
最后,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以科学的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要继续以建立健全四级名录体系、保护传承人、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重视生产性保护,以及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护等方式,科学、全面、系统地抢救和保护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的方式要以正确的原则为指导,要坚持把抢救和保护放在第一的原则;要坚持积极保护的原则;要坚持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从保护方式和形成立体的保护生态两个方面去活态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为了留住历史,也不是为了回到过去。我们要立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强文化自觉,促进文化创新,激发民族文化创造精神,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来自民众、融入民众的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每一位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推进“非遗”保护法出台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很多方式,最重要的方式是立法保护,立法保护是最根本的保护方式。应该说,我们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是比较注重推进立法保护的。像2005年3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就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底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现在一些地方制定了一些保护条例,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新疆、甘肃、江苏、浙江这8个省区都制定了地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对于促进地方性的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现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包括文化部在内,都在推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颁布。现在立法工作已经做了很多调研,草案正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我们期待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能够早日出台。
科学保护最重要的是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基本规律。恒定性和流变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本规律的最重要特征。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传统存在,有它不能随便改变的特质或者基因。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时代的变化,比如说一些当代人的审美取向融入其中,同时它又是在变化中传承的。人们注意它的恒定性时就不能随便改变它的形态。我们注意到它的活态流变性时,就要活态地保护它,就不能使它凝聚、僵化。我们保护的措施或者一些规定就要按照基本的传承规律来制定。在保护的时候,抢救保护要放在首位,同时又要贯彻积极保护的原则,既能使它很好地传承,又要在当今时代的发展中焕发出活力。
关于重申报、轻保护的倾向,实际上是违背它的传承规律。要改变这种现象,首先我们在申报方面要按照申报的有关规定,严格评审。要进一步严格控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数量,要进一步完善市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建设。这样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中,就形成一个好的结构,这个结构是国家级名录少而精,省级名录居中,市、县级名录是数量的多数,是一个很好的基础。这样一个合理的金字塔形的结构,就使我们把关注点、保护的基础放在了基层。同时要加大监督和检查的力度,组织专家组对各地申报的国家级名录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于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加以保护的、保护不力的要限期予以改正。对于不能很好落实保护措施的,要在名录中除名。当然更积极的保护措施还是针对不同的类型项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使它能够在当代的发展中跟文化建设、文化创新和当代生活结合起来,能够在当代的发展中产生一种保护的活力。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文章系文化部副部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http://sspress.cass.cn/news/1331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