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民】中国56个民族的由来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但是,我国究竟有多少个民族,各民族的族称是什么,对于这些,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历朝历代都没有搞清。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组织力量对民族成分、名称进行辨别,这就是民族识别。经过努力,科学地理清了我国民族大家庭的基本构成,确认了56个民族成分。 新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梳理了错综复杂的民族源流和现状,科学地鉴别了我国现实的民族成分,基本上认定了党和国家实行民族平等,进行民族工作的对象,从而为党和国家制定和贯彻民族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和坚实基础。我国的民族识别,不但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也为我国民族工作和民族学科的发展积累了宝贵财富,在我国民族工作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篇章。
民族识别前的基本情况
1953年,新中国开展了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登记下来的民族名称,多达400余种。其中最多的是云南,有260多种;其次是贵州,有80多种。
当时之所以出现这种族别众多的复杂情况,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由于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经历了无数次的民族迁徙与融合,各民族之间既相对聚居又交错杂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使民族名称和民族成分纷繁多样。二是由于在各民族之间和同一民族的内部存在着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这种不同的发展状况又往往和民族的不同自称和他称交织在一起,使民族族称情况显得更为复杂。三是由于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民族歧视压迫制度,使许多少数民族不敢公开承认自己的民族成分。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实行民族平等政策,原来不敢公开自己民族成分的许多少数民族纷纷向当地政府上报自己的民族族称,要求承认自己为新中国多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
这400多个名称中,有的是同一民族的不同自称或他称,有的是一个民族内部不同分支的名称,有的是以居住地区的地名为族称,有的是不同的汉语译音,这些都需要一一甄别。因此,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识别就被首先提上了民族工作的日程。主要任务有三:一是通过识别,认定某一民族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二是识别该族体是单一的少数民族还是某一少数民族的一部分。三是确定这一族体的民族成分与族称。
民族识别的主要原则
斯大林在1913年提出了比较完整的民族定义。他指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斯大林同时还提出了两个附加条件:第一,民族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历史范畴”,在资本主义以前是不可能有民族的;第二,民族的四个要素“只要缺少一个,民族就不成其为民族”。苏联根据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将其境内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人们共同体称为“部族”,将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人们共同体称为“民族”。
我国的民族识别,既坚持以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为理论指导,又没有生搬硬套这个定义,而是从我国民族的实际出发。1953年,中共中央在讨论《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时,毛泽东明确提出了民族识别的总原则。他指出:“科学的分析是可以的,但政治上不要去区分哪个是民族,哪个是部族或部落。”根据这一指示,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没有对不同历史时期的人们共同体加以区分,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居住地域大小、社会发展阶段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高低,统统都称为民族,一律平等。这一科学决策,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和理论创新的勇气。
在这个总原则的指导下,实际工作中主要依据两个具体原则开展民族识别。一是依据民族特征。民族特征是识别民族的基本依据。任何一个人们共同体,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都形成了自身的特征。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从我国民族的实际出发,灵活运用了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四个特征。在我国,有些人们共同体在形成发展过程中,常常出现分化或融合的现象,构成民族特征方面,呈现出不平衡性。在民族的诸特征中,显得比较突出的,有时是这个特征,有时是那个特征,有时又是另一个特征。因此,在民族识别过程中,不能孤立地看民族的每个具体特征,而应历史地把民族诸特征,包括分布地域、族称、历史渊源、语言、经济生活、物质文化、精神文化以及心理素质等,作为一个整体来全面地、综合地进行分析考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是尊重民族意愿。民族意愿,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族意识,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族体究竟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究竟是一个单一的少数民族还是某个少数民族的一部分的主观愿望的表现,也是对人们共同体意识的具体反映。当然,这种意愿不是凭空臆造出来的,而是建立在具备有一定的民族特征的科学依据基础上的,是民族特征的一种总的反映。因此,在民族识别中,应当尊重民族意愿,坚持“名从主人”的原则。
本着这个原则,新中国将过去强加于俄罗斯人并带有侮蔑性的称呼“归化族”改为俄罗斯族;将“卡佤族”改为佤族,将“僮族”改为壮族,将“崩龙族”改为德昂族,将“毛难族”改为毛南族。此外,海南岛的苗族,从语言、文化生活、风俗习惯诸特征看与瑶族相近,追溯其历史渊源,乃是400年前明代从广西十万大山迁来的瑶族。但在识别时,大部分群众和领袖人物没有更改民族名称的要求,也不愿改成瑶族。根据这一情况,坚持名从主人,正式把他们确认为苗族。
民族识别的主要历程
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规模之大、历时之久、识别民族之多、调查范围之广、识别依据之科学,都是史无前例的,在世界上也是独一无二的。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为第一阶段。这个时期民族识别的主要工作是进行调查研究,并确定一批民族成分。经过这一阶段的民族调查识别,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夕,从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中自报的400多个民族名称中,除已经公认的蒙古、回、藏、维吾尔、苗、瑶、彝、朝鲜、满、黎、高山等民族外,经过识别和归并,又确认了壮、布依、侗、白、哈萨克、哈尼、傣、傈僳、佤、东乡、纳西、拉祜、水、景颇、柯尔克孜、土、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鄂温克、保安、羌、撒拉、俄罗斯、锡伯、裕固、鄂伦春等民族,共计38个少数民族。
1954年到1964年为第二阶段。在基本掌握各族体的族源、历史、现状与语言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民族识别,主要集中在西南和中南的一些省份,尤其是云南省。经过这一阶段的调查识别,从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之前自报的183个不同称谓的民族名称中,新确定了16个少数民族,即土家、畲、达斡尔、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崩龙(德昂)、京、独龙、赫哲、门巴、毛难(毛南)、珞巴等民族。另将74个不同民族名称归并到54个少数民族中,还有几十个在识别中自动撤销原登记的民族名称。至此,对已填报的族体的识别得以基本解决,有待继续识别的已为数不多。
1964年到上世纪80年代末为第三阶段。这一阶段,民族识别工作的重点是在一些地区对一批人的民族成分进行恢复、更改,对一些自称为少数民族的人们共同体进行辨别、归并。1979年,国家民委向四川、西藏、云南、贵州、广东等省区发出《关于抓紧进行民族识别工作的通知》,指出目前尚待识别的少数民族为数不多,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的民族事务部门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尽快解决民族识别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在这一阶段,除1979年确认基诺族为单一的少数民族外,主要是对贵州和湖南等地的一些自称为少数民族的人们共同体进行识别、归并。此外,在这一阶段,民族识别的大量工作是恢复和更改民族成分。为了做好民族成分的填报工作,保障少数民族享有民族平等权利,尊重少数民族成员正确表达本人民族成分的自由,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委于1981年11月联合发出《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的处理原则的通知》,提出:“凡属少数民族,无论其在何时出于何种原因未能正确表达本人的民族成分,而申请恢复其何种成分的,都应予以恢复。”据此,从1982年开始,全国陆续恢复和更改民族成分的有260多万人。
到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民族识别和更改民族成分工作已基本完成。1986年6月,国家民委在全面总结我国民族识别工作成就和经验的基础上,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和更改民族成分的情况报告》。1989年11月,国家民委、公安部发出了《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分工作的通知》。1990年5月,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又发出了《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时,我国已正式确认了56个民族,其中除汉族外有55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总人口为9120多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04%。至此,就全国来说,大量繁重的民族识别任务已基本完成,更改民族成分的问题也已基本解决。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