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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路路】社会分层结构的变革:从“决定性”到“交易性”

【李路路】社会分层结构的变革:从“决定性”到“交易性”

  社会分层结构的变革:从“决定性”到“交易性”

  李路路

  

       改革开放30年来,无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在学术研究中,尽管在有关社会分层的几乎所有方面人们的看法都存在分歧,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在这30年中,中国社会的分层结构发生了巨大变革。在社会分层研究的三个主要领域中(阶层结构、社会不平等和社会流动) ,本文将主要关注阶层结构的变革。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不平等与社会流动都可以从阶层结构的视角上得到解释。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究竟形成了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分层结构,其实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从戈德索普(Goldthorpe)的“原子化社会”,到F.帕金(Parkin) 、吉登斯(Giddens)的“中产阶级”理论,从德热拉斯(Djilas)的“新阶级”到泽林尼(Szelenyi)的“再分配体制”等等,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模式。对于中国社会来说,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的框架,甚至是“党内资产阶级”的理论,也曾经是普遍流行的概念,与此同时,以“单位制”、“行政制”和“身份制”为核心的等级制度,又被很多国内外学者认为是中国社会主义独特的社会分层制度和结构。

  虽然存在如此众多的模式,我们还是可以从各种纷繁复杂的解释中和大量的经验材料中,描述出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社会分层结构的一些重要特征。

  第一,“结构化”或者“阶层化”趋势。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在经历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后,随着新的社会制度逐渐稳定,整个社会进入建设时期。在经济建设和技术发展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任务和目标后,结构化或者阶层化的趋势开始越来越显著,“新阶级”、中产阶级、再分配者、直接生产者、原子化大众身份等级、单位分层等等概念都是对这种阶层化现状和趋势的反应。尽管一直存在着反向的过程,包括“文化大革命”这种极端的过程,但这些过程恰恰从反面证明了上述趋势。

  第二,“决定性”的关系结构。在这样的社会中,由于消灭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度,以及在很大程度上消灭了市场制度,国家,特别是中央政府,高度控制了几乎所有重要的社会资源和机会,并在整个社会中进行分配,因此,由此所造成的社会不平等或者等级结构(包括阶层结构)主要是围绕国家再分配权力而被建构起来,政治权力的逻辑构成了等级(阶层)形成的基本机制。因此,这种等级或阶层结构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市场经济社会中的阶层结构。泽林尼曾将其称之为是一种“决定性”关系结构,即不同阶层之间的相对位置和相互关系是被国家权力“决定的”。其实,M. 韦伯也曾经用类似的概念区分了两种权力关系,其中之一即是所谓“倚仗强制性命令”所形成的权力关系结构。

  第三,相对平等性和“变动性”。尽管存在着结构化和阶层化的趋势,但由于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作用,相对于西方市场经济的社会来说,很多研究都已经证明,等级或阶层之间社会不平等程度相对较小,长距离流动的可能性相对较大,阶层形成机制和结构相对简单,国家政治和政策对于阶层地位的变动具有很大影响,阶层的边界相对更具“变动性”。

  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结构的转型或变革即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开始的。

  毫无疑问,“市场化”是人们最常用来描绘中国30年来变革的一个中心概念,即所谓转型社会或转型的过程,其核心是从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但是,问题在于,从社会学的视角来说,我们必须解读市场化转型所具有的社会结构意义。

  从社会结构的意义上看,市场化过程具有如下的意义:

  第一,新资源和新机会。正如“市场转型”理论所强调的,在一个经历着市场取向转型的社会中,新的经济整合机制的引入,意味着新的社会空间、社会资源和机会结构的形成,它们不仅构成了新阶层产生的社会基础,而且导致社会分层新机制的出现。

  第二,不平等的叠加。按照社会不平等的制度主义看来,某一种经济整合机制与社会不平等的关系取决于基本的制度结构。相对于再分配体制下的社会等级秩序和社会不平等来说,在向市场体制转型的初期,市场机制具有一定程度的平等化效应。但是,随着市场机制逐渐成为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分配的主要机制后,市场化过程所带来的社会不平等也逐渐成为主要的不平等机制。更为重要地是,由于转型社会混合体制的特征,两种体制中所含有的不平等机制在当前中国社会中被叠加在一起,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分化,导致了在收入分配以及其他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分配方面的显著差距。

  第三,阶层地位和边界相对固定化。虽然市场机制和再分配机制都有可能成为阶层分化的基础,但二者在机制上存在很大差别,其中之一是:由于再分配机制更多地受到政治和政策的影响,因而再分配体制下的分层结构具有更多的变动性。市场机制相对于政治和政策来说,则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因而有可能导致更为稳定和固定的阶层分野和边界。一些社会流动的研究已经证明了这种趋势。

  第四,互动性与交易性。市场关系或基于市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建立在(交易)关系双方相对独立和自主的基础之上,因而不同于再分配体制下利益主体之间被“决定的”单向关系,具有(交易)互动性、(权利)平等性、(主体)竞争性、(资源)替代性和(关系)契约性或理性化等,其相互关系特征完全不同于再分配体制。这种变革也许可以用一句话来归纳,即“产品”和“商品”体现了不同的社会关系。

  第五,利益独立性和对抗性。从社会分层的角度讨论利益,关注的是基于分层地位所形成的利益。当人们的分层地位及其利益是基于市场形成时,其内在的机制是利益的市场交易或交换,即交易各方的利益是相对独立的,而且常常是对抗性的。

  因此,以市场化过程为核心的改革过程,导致了原有的等级或社会分层秩序发生了巨大变化。

  虽然F.帕金提出在再分配体制时期也形成了类似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中间阶层,但是由于基本制度环境的根本差异,可以认为这样的阶层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准阶层”,甚至有研究者认为在再分配体制中不可能形成像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那样的阶级阶层。

  第一,原有阶层的改变和新阶层的形成。旧体制的变革和市场体制的扩展,一方面,原有群体和阶层的地位改变,例如,过去的企业干部今天成为了企业家,过去端着“铁饭碗”的工人今天面临下岗、失业的严峻挑战,包括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在内,都在经历一个“再形成”的过程。另一方面,新阶层的诞生,例如,私营企业家阶层的崛起,中间阶层或“白领”阶层的形成,自雇佣者的再生,底层(贫困、下岗、失业人员)阶层的出现,等等,很多研究都指出了这种变革,并且详细分析和讨论了这些新阶层。

  第二,结构化和阶层化趋势。尽管存在“碎片化”的观点和现象,但很多分析都认为,当代中国社会的阶层化特征和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显。例如,基本的阶层边界日益清晰,阶层的再生产特征成为社会流动方面的显著特征,阶层化的趋势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居住环境、社会交往、生活方式、价值观和社会意识等)得到不同程度的显现等,整个社会的分层结构逐渐定型化。当然,应该同时看到的是,作为一个快速转型的社会,社会分层结构仍然具有相对较强的变动性,包括阶层内部的一些分界线还不是特别明晰,不同的分层标准并立,且分歧较大。

  第三,社会分层机制的多元化。市场化机制逐渐取代再分配机制成为社会资源和机会分配的主要机制,这一经济整合机制的变革带来的是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市场机制的兴起,意味着人们或社会群体将越来越多地通过市场获得资源和各种机会,意味着人们所获得的资源和机会越来越多地不再是国家分配的结果,而是和自身的市场地位和市场能力联系在一起。如果说在传统的再分配体制下政治标准和逻辑构成了社会分层的主要机制的话,那么,改革开放30年来最大的变化是市场机制或者说经济因素也成为了社会分层的主要机制,至少成为了与政治因素比肩的重要因素。对比改革开放前后社会分层机制的变化,可以看到,随着市场化的发展,除了经济因素的影响力上升外,家庭背景的影响力也有显著上升。教育作为现代社会的一般要素,在改革前后都保持着显著的影响,但是,由于中国改革的国家主导性和渐进性,政治因素虽然不再是最重要的或者唯一决定性的因素,但仍然保持着强有力的影响。作为转型社会,无论转型是作为一种过渡还是作为一种形态,社会分层的多种机制的“混合”是其显著的特征,也构成了和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最重要的差别。

  第四,阶层间相互关系的改变:从“决定性”到“交易性”。社会分层机制变革的直接的、也是最主要的结果,是阶层间相互关系模式的改变。借用泽林尼的概念来说,是从“决定性的关系”改变为“交易性的关系”或者是“互动式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再分配体制下,无论社会形成了什么形式的分层结构或等级结构,主要都是国家再分配机制“决定”的产物;但是在转型社会中形成的不同社会阶层,由于市场化的或类市场化机制的大量进入,它不仅提供了一种不同的资源运作形式,而且提供了一种交易和交换的关系,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阶层行动者之间的关系。这时,之所以阶层行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决定性的而是互动性的,是因为市场制度下的“商品交换关系”不同于再分配体制下的“产品交换关系”,前者的基础在于相对独立利益的交易或交换,交易或交换的双方是拥有相对独立权利的主体。由于交易性关系存在着竞争性和资源替代的可能性,因而相互关系的维持依赖于利益需求的满足。市场关系的形式是契约性的,“互动式”关系意味着关系的确定要以参与各方自愿的回应为基础,交易双方基于理性的利益追求和计算,通过协商的过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以契约(合同)的方式确定特定的交易关系。

  社会分层结构、机制和相互关系性质的改变,为社会整合机制带来了意义深远的挑战。

  挑战一:利益矛盾与冲突的主体角色。当国家是资源与机会分配、因而是利益分配的主体时,当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都不具有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时,尽管这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等级和单位,但国家在本质上是利益矛盾和冲突的主体,国家也责无旁贷地扮演着这种主体角色,矛盾和冲突最终也都是指向国家。因此,当人们有了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国家:上当受骗找国家,丧失了工作找国家,被拖欠了工资找国家,等等。直到今天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种现象。但是,当市场逐渐成为社会资源分配、因而是利益分配的主要机制后,国家是否还能够、或者在什么程度上和范围内继续扮演这样的主体角色? 谁是市场机制基础上的利益矛盾与冲突的主体?

  挑战二:协调和整合利益冲突的机制和体制。在以国家再分配机制为主的社会中,利益冲突和利益表达基本上集中在行政等级体制和单位体制的框架内进行。当市场机制逐渐取代再分配机制后,在市场制度的基础上,利益主体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或方式协调和整合相互间的利益冲突?

  挑战三:社会分层结构的整合。如前所述,中国社会分层结构变化的标志之一,是原有阶层的“再形成”和新阶层的崛起,特别是新阶层在社会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一个转型社会来说,如何将新分化出来的结构成分纳入到社会的核心结构中来,使之不至于成为边缘化和对抗性的疏离成分,这是原有的核心结构所面临的巨大挑战,这种挑战性的实质在于吸纳新的成员将势必改变自身。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种挑战也属于结构弹性的挑战。

  随着中国改革的继续深入,社会分层结构的变化将日益清晰,挑战将日益现实和严重。阶层矛盾和利益冲突将会更多地表现出来,这几乎是一个必然的趋势。问题的关键在于:根植于市场环境中的阶层利益主体,需要新的结构来容纳;相应的利益矛盾和冲突,需要新的机制来表达、追求和维护。这对于构建新时期的和谐社会、推进社会建设,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将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笔者看来,下述几个方面的变化将是十分重要的。

  第一,阶层利益的主体角色。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经过30年的变革,利益矛盾与冲突的主体及其相应的协调与整合利益冲突的主体,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和相当范围内在市场的作用下分化,转变为那些具有相对独立地位和利益的阶层,以及各种各样的社会群体或组织。如果利益矛盾和冲突越来越多地成为这些阶层基于市场关系所形成的矛盾和冲突,那么,国家就得在很大程度上和相当范围内转变为“整个社会共同利益的代表”,以及各种利益主体冲突的“最终协调者”,即由过去自上而下的国家行政性协调与整合,转变为阶层利益主体自身的协调与整合和以自下而上的整合为基础。

  第二,阶层利益的协调机制。市场关系背景下的阶层利益矛盾与冲突,是通过与之相应的机制来协调的。与再分配体制下的“决定性机制”不同,谈判、竞争、斗争、最终达成契约等,是基本的协调机制和形式。首先,交易关系各方在权利上是自主和平等的;其次,通过谈判、竞争、斗争等方式,最终以达成契约的形式实现不同阶层利益冲突的协调与整合,因而是一种市场理性的行动和关系。之所以应该是理性的,是因为市场关系必须要承认对方的权利和利益,对于长期、多次的交易有期待,因而尊重普遍的规范和最终的“仲裁者”。

  第三,阶层利益结构的平衡和秩序。如同权力的公正取决于权力的制约一样,利益结构的稳定也取决于利益的平衡。在一个形式平等的市场中,由于参与者所占有的资源不同、所拥有的权力不同,对交易后果的影响不同,实际上弱者一方处在极为不平等的地位上,从而影响了其利益的实现,长期或严重的利益受损会导致更加激烈的矛盾与冲突。因此,保持一定的平衡是保持协调和稳定的基础。对于弱者来说,提升其组织化程度是提升自身力量的必然形式,将弱者弱小、分散的力量集中起来,从而可以形成与强者平衡的力量。

  当利益矛盾与冲突成为普遍化的常态时,混乱的冲突和有序的冲突对于协调与整合来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具有不同的意义。相对组织化的利益冲突主体能够更有效地达到利益的协调与整合。对于各个阶层来说,如果将众多单独个人的利益汇集起来,以组织化的形式予以表达,则是整合了个体利益诉求的共同点,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个体性的、情感性的诉求,从而使得利益更理性地表达出来。组织化的利益表达具有更高的理性化程度。当然,具有较高组织化程度的利益诉求很有可能导致更大规模、更为持久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但也是更为集中、更为清晰,因而也是更为有序的矛盾与冲突。正如冲突论的代表L.科塞所说:“一个现代化的部队与游击队的战术打交道是困难的,一个统一的商业联盟发现要解决它与那些分散的小企业主的公司的冲突也是很麻烦的……一个当事者总是希望看到一个对手像它一样紧密团结以促进冲突的解决。”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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