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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康]警惕人文社会科学不良研究产生的危害

[赵晓康]警惕人文社会科学不良研究产生的危害

警惕人文社会科学不良研究产生的危害

日期:2008-07-06 作者:赵晓康 来源:文汇报
                     

    ■赵晓康

   



    提倡科学研究的投入,重视科学研究对人类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这在任何时代和任何国家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头等大事。善良的人们在充分享受着现代科技成果带给我们的社会福祉的巨大增长的同时,也逐步意识到了不顾伦理法则约束的所谓科学研究,也同样会给人们造成灾难性的后果。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日德法西斯以科学的名义大肆屠杀平民和战俘从事所谓科学实验的暴行见诸报端(例如,日本731部队的残暴的人体活体实验等),成为全世界爱好和平与正义人们共同谴责与声讨的对象。在人们对科学技术遭法西斯分子滥用,危害社会而扼腕的同时,清醒的有识之士开始了反思和探索,一系列的研究伦理原则得以制定。许多国家的医学会和心理学会开始检讨自己的研究行为,一些可能会给参与科学实验的病人造成损害,却不曾告知对方的医学实验行为受到了广泛的批评。例如,有些科学研究为了探索人类攻克癌症的方法,在实验对象不知情的状况下,对其施用未经鉴定的新药或活的癌细胞,或者心理实验结果曝露了实验对象的隐私,等等,都受到社会的广泛抨击。
   
    自然科学研究的行为需要伦理约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它们对人类社会的危害显而易见。1953年5 月,美国政府在内华达州进行了两次原子弹实验。实验引发了大幅降雨,使邻近放牧的10个羊群受淹,死了4500多只羊,大量农场工人因此失业。美国原子能委员会雇佣的研究人员宣称,两次武器实验并非是造成牲畜死亡的直接原因。结果法院因此驳回了农场工人的赔偿要求。但是很多年以后,科学家证实,原子弹实验所产生的云雾的确可以引起气候的改变,从而引发暴雨造成羊群受淹。1980年,事实终于大白于天下:美国犹他州州长获得了美国联邦政府关于那次羊群死亡事件的相关解密文件,文件显示,美国原子能委员会的研究人员和官员当初曾授意那些科学家否认他们先前得出的放射性物质的确引发了羊群溺死的结论。事实上,在 1951年至1963年期间,美国先后进行了超过100次的地上核试验,原子弹爆炸所造成的蘑菇云还使得大量无辜百姓的健康受到伤害。1991年,一项由物理学家从事的研究发现,世界范围内还有240万人因美国过去12年间的武器试验死于癌症。1990年,美国国会终于做出决定,对那些能够证明自己或家人受到放射雨侵害的人们进行了赔偿。
   
    然而,虽然多数人对自然科学领域的不良研究的危害感同身受,但对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不良研究所可能产生的恶果,多数人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意识到,甚至不以为然。偶有一些社会名人因为某些不实的媒体报道怒而对簿公堂,却也被一些人怀疑为个人炒作。诚然,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未必会遇到自然科学中类似核能试验和人类基因克隆这样的棘手问题,但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的研究如果方式不当,也会给研究者和参与者带来极大的危害。譬如,在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有关涉及对方商业机密方面的调查,就可能会使对方毫无防范而提供了重要商业信息,因此丢掉饭碗。
   
    1963年,Stanley Milgram想知道为什么那么多看起来正派、正常的德国公民,会良心泯灭地帮助纳粹分子屠杀、折磨乃至灭绝手无寸铁的犹太人,于是,他在美国耶鲁大学开展了有名的“服从权威”实验,以考验人的道德良心究竟能抵抗多大强度的权威威逼。受试的志愿者被告知他们是“老师”,将参与一个测试学习者单词记忆能力的实验。如果学生(事实是经过训练的演员,他们会根据不同的电击强度发出强度不一的哀号)不停犯错,受试者会被要求执行电击,按下面前假的电击器上三十个按钮之一,给“学生”15伏特(轻微电击)到450伏特(强电击)的惩罚。令人惊讶的是,虽然听着“学生”不停地惨叫,哀求结束实验,甚至最终“不省人事”,受试者会越来越紧张和激动,但是,当以身着白色实验服的权威形象出现的实验者命令他们继续实施电击时,超过三分之二的受试者仍然会给予学习者最强的电击。
   
    虽然这一实验的结果对于深刻揭示人类的本性做出了贡献,增强了人们对自身的认识,但是实验受试者的身心显然无辜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在1971年美国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大楼地下室进行的“模拟囚徒实验” 中,原本心智健康、智商正常的大学生志愿者,就是由于被随机安排扮演了“囚徒”的角色,许多人最终出现了抑郁症状,甚至个别人精神崩溃。实验最终不得不提前结束。三十年后,德国的电影人将这个故事以Das Experiment的名字搬上了银幕,观者无不动容,发人深思。
   
    显然,这样的实验现在不可能再进行了。这些实验给我们带来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要成为一个优秀的科研人员之前,首先必须学会做一名合格的社会公民!科学研究者应该注重自身的道德修养,如果不能保证人人“以德为先”,就必须研究和设立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行为指南,来规范研究者的伦理标准,避免研究伤及无辜,产生不良后果。一些欧美的高校近几十年纷纷专门成立了伦理道德委员会,审核其研究人员的研究计划和方法。没有经过批准的研究都将会被勒令停止,毕业论文也一样会被一票否决。但是,迄今为止,我国高校中还很少有学校就此成立过专门的委员会或相关组织,甚至连相关的研究伦理课程也不多。学术腐败中的抄袭、剽窃、造假等现象已经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但是更深层次的学术研究禁忌尚未得到人们的重视,必要的一些学术研究伦理法则尚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这反映出发展和繁荣我国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任务还任重道远。
   
    根据国外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经验来看,总体来说,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基本伦理原则:
   
    (1)不得伤害研究的参与者。其中包括肉体的伤害、自尊心的打击、心理施压、影响对方的职业前程,等等。如果伤害不可避免,研究者也应该尽可能将可能的伤害程度降低至最低程度。比如,教育学的研究,应该以不伤害到学生的自尊心和学习的积极性等为原则;管理学的研究,应该以不损害到参与者的职业前程和工作积极性,不泄露对方的商业机密为原则。除了研究的参与者,有些学者认为,在进行一些住房、交通和教育政策研究时,也应当适当考虑到政策对其他非相关社会阶层的影响。为了保护研究的参与者,研究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协定,不得在研究报告中透露参与者的个人或组织信息。
   
    (2)不得未经同意从事研究。尤其是不得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观察和研究,比如盗取对方办公垃圾,从中获取有关技术或市场资料等,都属于不道德的行为。有的研究者拿组织内部的资料来撰写论文,而没有征得当事者的同意,有可能会因为泄漏了对方的秘密而给对方造成伤害。但是,这一伦理原则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因为有的时候未必能够让被调查者真正理解研究的真实目的。有学者在研究国内工厂女工的生活状况时就发现,很难给她们解释清楚要写的“论文”是什么,结果只能说是在为写小说积累素材才获得了她们的配合。
   
    (3)不得无中生有,侵犯对方隐私权。研究者有责任保护受访者不愿意公开的内容(如年龄、某些个人资料、照片等)不至于泄露,不能为了哗众取宠、沽名钓誉,而置受访者的名誉和感受于不顾,恶意歪曲和篡改所得到的信息数据资料。像现在电视节目中对某些受访者的形象采用“马赛克式”处理方式,就是明显的一个进步。
   
    (4)更不得采取欺骗的手法从事研究。尤其是隐藏研究的真实目的从事研究。Milgram的“电击实验”就是因为欺骗受试者,广受人们指责。
   
    另外,值得警惕的是,一些研究者出于对大笔研究经费的渴求和迫于来自所属研究机构或行政组织压力,可能会蜕变成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御用文人”,其研究结果会受到研究经费提供者或者研究者所属机构的左右和制约,做出有损于社会大众的所谓“研究报告”,为有关资助者或机构歌功颂德。比如,为改变公司在公众中的社会形象,英美烟草公司曾花费大笔的资金资助一些研究者得出以下的研究结论:吸烟会为国家节省大笔的医疗卫生的公共开支。原因是如果人因为吸烟而早亡,则晚年老年病所导致的医疗成本完全可以节省。这样吸烟对一个国家的公共卫生支出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这样的逻辑简直令人啼笑皆非。
   
    这里并非是要说明研究者的道德水准、诚信度和爱心比普通人来得差,而是为了提醒研究者注意树立伦理意识。研究世界、创造知识固然是我们毕生追求的目标,但是我们绝不可为此不择手段,伤害无辜。为了使我们生活的世界更加人性化,更加体现人自身存在的价值和尊严,我们不仅要强烈反对学术腐败,更要规范和约束我们的研究行为,使之造福人类的同时,不能够再以牺牲或损害某人或者某些人的利益为代价。唯如此,才能真正发挥出“科教兴国”战略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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