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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绥铭】社会调查的伦理界限

【潘绥铭】社会调查的伦理界限

潘绥铭:社会调查的伦理界限


郑诗亮



     不久之前,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冯军旗的论文《中县干部》引起了一场争论。誉之者说他揭露了寻常人等难得一见的中国基层社会的阴暗面,贬之者却说他的学术研究违背了最基本的伦理,不足为训。为此,我们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潘绥铭教授。作为知名的性社会学家,潘教授长期进行对中国地下性产业的调查研究,与社会底层边缘人群有着广泛而深入的接触。由他来谈社会调查的伦理,正是本色当行。

     曾有人针对《中县干部》发表评论,称其“卧底式”调查方法违背学术伦理,请问“卧底式”调查在学术上成立吗?如果成立,冯军旗的调查方法应该划归此列吗?

     潘绥铭:“卧底”是1990年代从香港传来的通俗说法。社会学最初是从人类学引进“田野调查”的概念,把它命名为“参与(式)调查”,在任何一本社会调查方法的教材中都被列为重要的调查方法之一。这种调查方法的范例是《街角社会》一书。其作者怀特还专门写了论述这种方法的《从田野中学习》(LearningfromtheField:AGuidefromExperience),已经被奉为经典。这本书比较完整地回顾和反思了作者“做田野”的整个过程与作者在“街角社会”的生活经历。我本人在1999年出版的《存在与荒谬》写的也是采用这种方法对“红灯区”的调查。国内学者采用这种方法得到的研究成果非常多。

     参与调查的主要精神就是调查者必须深入被调查者的实际生活之中,不仅仅是通过问卷调查或者定性访谈,而且需要通过“观察”与“体验”最终达到“感悟”的境界。它也不仅仅是“了解事实”,而是通过“理解人及其行为”来“重构生活”。冯博士基本上做到了以上的要求,应该属于参与调查的范畴。

     这次由于冯的论文所引发的对社会调查伦理的关注,非学术的色彩很浓。始作俑者其实是把追究调查伦理作为幌子,实际上是要否定该成果的内容。这从该人连“参与调查”这样的社会学大一本科生的必备知识都不知道,就可以推论出来。

     国际上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关注社会调查中的伦理问题的?我们知道,美国有IRB(InstitutionalReviewBoard,伦理审查委员会)这样的机构来监督研究者,目前中国学术界存在类似的机构吗?关于社会调查的伦理,现在国内学术界达成了哪些共识?

     潘绥铭:在国际上,对社会调查中研究伦理的关注是从二十世纪中期开始的,“塔斯克基梅毒实验”(TuskegeeSyphilisStudy)是一个转折性的事件。从1932年起,美国政府资助的塔斯克基梅毒实验在持续四十余年的连续研究中,对黑人进行梅毒试验与检验却不给予治疗。这一实验使得美国政府臭名昭著,也成为医学伦理史上的一个负面例子。这之后,国际上对于研究伦理的问题开始关注。尊重、受益、公平被规定为三个基本的研究伦理原则。

     全球化把社会调查的伦理考虑推入中国。世纪之交在中国兴起的艾滋病干预与防治项目,第一次在实践的层面上推进了公共卫生领域伦理研究的讨论与培训,也促使中国的相关机构(比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一些大学院校)建立了伦理审查委员会。

     但是,国际上通用的伦理学在中国的情境中是否适用、如何变通的问题没有很好地讨论;基于国际压力、为了通过合作项目而进行的伦理学审查中,流于表面文章的相当多。

     尽管在中国的人文社科领域,伦理学也是一门专门的学科,被不少哲学家和社科研究者所讨论,尽管不少学者在实际操作中有意无意地会考虑到研究伦理问题,但是社科研究中的伦理问题作为一个显性话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讨论。尤其是,已有的讨论基本上都是在“道德”层面上展开,在社会调查的实际操作领域中尚缺乏认识、推广和贯彻。

     虽然如此,并非一事无成。许多学者已经提出自主性、无害性、获益性、公正性和诚实性等原则,相信会逐渐普及开来。

     有论者强调,美国学术界提出的学术伦理只能用来规范美国的研究者,在中国当下的环境中,不能拿美国的尺子衡量中国的研究,您怎么看这种说法?

     潘绥铭:所谓“不能拿美国的尺子衡量中国的研究”的说法,从善意的角度来看,是用最低层次的困难来否定最高层次的理念,不符合逻辑。

     这种认识主要来源于在实地的、具体的与多样化的调查操作过程中,对中国许多特有的社会文化因素不得不加以考虑。例如,许多社会调查如果要求对方实名签署《知情同意书》,那么恐怕就没有几个人愿意接受调查了,或者等于强迫对方撒谎,所以有时候不得不变通为口头同意即可。但是这种“操作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并不能否定或违反再高一个层次的“伦理原则”(知情下的同意、平等基础上的尊重、无伤害而且应受益),也不能否定或违反再上一层的“道义责任”(良知至上),更不能否定或违反最高层次上的“方法论认知”。这就像任何执法过程中的变通都不能否定或违反《宪法》一样。

     “不能拿美国的尺子衡量中国的研究”的说法还有另外一个善意的来源,就是用现实困难来否定理想的必要性。可是,如是,人类还有明天可言吗?

     具体到冯博士的调查方法,提出“不能拿美国的尺子衡量中国的研究”的说法实在是糊涂透顶,是初级逻辑错误,是伪问题。真问题是冯博士是否违反了所谓“美国的尺子”?对此,我的建议仅仅是:应该把调查地点的真实名称也替换掉。

     在您看来,作为身处中国语境下、研究中国问题的社会研究者,最应该遵循的学术伦理有哪些?跟西方学术界通行的准则有何异同?

     潘绥铭:社会调查的伦理,在国际上已经存在而且贯彻原则好几十年了。我们中国的社会研究者刚刚开始注意它,而且毫无疑问是在全球化的刺激之下才开始的。如果我们不首先去介绍、分析与理解它,怎么可能知道我们自己是什么和需要什么?

     至于中国的“最应该遵循的学术伦理”,社会研究界目前还不具备足够的积累来总结。依我之见,我们应该逐步从操作实践中汲取营养,从讨论具体问题中逐步升华。例如,人格信任强于制度信任(首先是好人才会做好事)、人情关系优于职业关系(有交情才会合作)、身份歧视超越一视同仁(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这些现象在社会调查中屡见不鲜,不是仅仅发生在被调查者身上,而是更多地出现于研究者自身。它们是否以及如何影响了调查质量,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解决,这样的讨论才会有助于调查伦理的建设。

     作为性社会学研究者,您在研究过程中所接触的多为底层社会的边缘“敏感”人群,如女性性工作者,请问当时那些性工作者是否知道您的学者身份?她们在得知您学术著作出版的消息后,会去关注吗?反应如何?

     潘绥铭:我在多次对红灯区的实地调查中,一贯首先地和主动地介绍自己的身份,经常出示工作证与身份证。但是这对我获得小姐、妈咪和老板的信任,基本上没什么用。

     首先是由于北京、大学、教授这些东西离他们的生活太远,他们无从判断这样身份的人对自己是不是会产生威胁,因此也就无动于衷。其次,中国人讲的就是“听其言、观其行”,因此只有我在那里住了两天以后,他们才相信我不是警察或记者,也不是嫖客,才来问我究竟想干什么。只有在这时候,我的自我介绍才开始起作用,而且他们信任的并不是什么“学者的身份”,而是“你这个人还不错”。

     目前为止,我正式出版的(含台湾出版)关于性产业的学术书是五本,但是我自己也不知道有没有小姐得知,更不知道她们是否看过,因为跟我保持断续的联系最长久的小姐也不过是三年。可是在红灯区的当时,我告诉过所有人我将来要写书。小姐们的反应大致有四种:大多数人是置若罔闻,有些年龄偏大的是唯恐避之而不及,一些年轻的则喜出望外(“我也上书里边啦”),有的老板则是老谋深算(你敢写出真的地名吗?写了又如何?)。

     您是如何保护受访人的隐私以及其他相关权利的?

     潘绥铭:首先是保护隐私。无论对方是什么反应,当时都必须说清楚我将来要写书、会出版,但是绝对不写出任何真实的地名或者娱乐场所的名称。无论所有被调查者看与不看,都信守诺言。无论对方多么愿意,绝不主动询问其真实姓名,不得不知道的也尽快忘掉。

     我的团队还有一个很可能无法复制的调查伦理:无论是不是需要,去调查的时候根本就不带照相机与录音机。后来有些国际项目要求我们提供照片与录音,作为确实进行了调查的证据,被我们一口回绝:你爱信不信。你不信,那请你先拿出证据来。

     其次是保护权利。这一点我后面会详谈。

     有人指出,在当下中国,如果不采取某种程度上突破伦理界限的举动(比如“卧底”),就无法在社会调查中取得真实、详尽的第一手材料,也就无法保证研究的质量,请问您赞同这种说法吗?

     潘绥铭:这种说法要么是外行话,要么就是思维能力差。

     参与调查(所谓的“卧底”)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本身不会必然“突破伦理界限”,而是进行调查的人才可能这样做,而且这样的人无论以什么方法进行调查,反正都会违反伦理的。例如有的问卷调查,疏通某一级政府机关,下发文件强迫人们参加;有的访谈调查,连对方的特写镜头照片都出版了;这是调查方法的错误吗?因此伦理原则是针对研究者自己的个人行为,而不是针对任何一种调查方法。

     至于如何获得“真实、详尽的第一手材料”,这是个方法学的问题。这里不多谈,具体可参考我和黄盈盈、王东合著的新书《论方法:社会学调查的本土实践与升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

     那在您看来,是否存在独立于普通的道德伦理之外的学术伦理呢?

     潘绥铭:首先,当然存在而且必须存在“一种独立于普通的道德伦理之外的学术伦理”,否则学者都“混同于一般老百姓”,学术如何发展?只不过在民主制度之下,人民是最高的权力,当然可以否定学术伦理,例如“基因造人”虽然符合学术理论,但是却被人民暂时否决了。也就是说,学术伦理的特立独行与社会制约从来也不冲突。

     其次,如果是故意把调查伦理与普通伦理对立起来,那就另当别论了。目前中国学术界开始普及的调查伦理原则,哪一个违背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被最多中国人所认同的伦理?

     在保护受访者和维护社会正义(比如说揭发受访者的违法行为)之间,又该如何选择呢?

     潘绥铭:这就是我前面所说的“道义责任”。但是您提问的仅仅是一个侧面。例如,美国有位记者,因为在法庭上拒绝举证告发他的被访者而被判入狱,但是他坚持职业道德的操守却受到了业内的尊敬。这就是说,学术研究有时候必须为自己的伦理原则付出必要的代价而且无怨无悔。而我要强调的却是另外一个侧面,而且它之所以仍然没有被传媒所注意,恰恰是因为调查伦理尚未得到普及。

     我的团队在红灯区进行实地研究中屡次看到各种不公平的现象,例如小姐被旁人歧视、被老板欺压、客人或者社会的混混来闹事,甚至是女孩子被骗过来当小姐等等。这些事情都不是我们造成的,我们实际上也爱莫能助;我们也知道自己的身份是“研究者”,作为研究者首先是为了了解和分析社会问题。可是我们常常不得不审视自己:我们是不是在“使用”这些小姐?我们从她们那里获得资料,却无法给予她们感谢金之外的任何切实帮助。这怎么对得起我们自己的良心?

     对此,我的思考与选择可以从三个层次展开:第一,究竟应该不应该去研究她们,这本身就是一个道义问题。其次,我能不能为了研究的需要,就去挖掘对方所不愿意暴露的隐私呢?第三,我们应该从什么角度去帮助她们呢?

     最终我们所能找到的存身夹缝往往是:除了一定的访谈报酬(或者以礼物的形式),更多的是做一些生活中琐碎的事情,比如一起逛街、陪着一块去看病买药、在对方心情不好的时候聊天解闷、为今后的生活出谋划策、过年过节时一块打牌等等。这是因为我们逐渐地体会到:小姐其实是非常善良的人。她们首先就谅解了我们对她们处境的无能为力,所以只要我们给她们尊重与亲近,她们就会努力涌泉相报。这不仅是社会调查伦理的最高级形式的实现,也是社会调查这个工作给调查者带来的最富有人性的成果。当然,并不是每个研究者都可以这样化解自己必然会产生的内疚。我研究团队中的几位女研究生,就是因此而不再从事这方面的研究。

     总之,坚持调查的伦理原则,与其说是给被访者提供一个保护伞,不如说是给调查者一个浴火重生的机会。我相信,其他社会调查领域中的研究者,很可能也会面临其他的道义责任问题,希望大家能够在更普遍的意义上一起探讨。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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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若只如初见 于 2015-10-8 17: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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