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成铎]“村以河名”及其他
“村以河名”及其他
史成铎
一、“村以河名”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词典》(江苏省卷)常州市、溧阳县“古渎里”这一词条中,对居民点“古渎里”的地名来源,释为“村以河名”。这河,即该词条在叙述聚落地理位置时所说的“古渎里河”。粗看顺理成章,细究似有问题。
首先,既是“村以河名”,就存在一个先后顺序问题,即先有古渎里河,后乃有古渎里这个村名。该村地处江南水网地带,河流不是自然形成,而是历经数千百年人工开挖而成,如村东贯通县境南北的“丹金溧漕河”(当地群众只称为漕河),即为适应南粮北运需要用人工挖掘而成。古渎里村四周的大小河流,同样系人工挖成。如到实地察看,即可见该村全部耕地均为围垦而成的圩田。所谓“圩田”,即是用大堤(当地群众称为大埂)把农田四面围住,以防水患,和前些年洞庭湖、鄱阳湖围湖造田的情况相似。这筑堤的泥土以及大堤内壁垒成的桑地甚至部分房屋的屋基地,便是挖河挖出的泥土筑成。该村观看桥下所谓“古渎里河”的河心原有一高出水面五、六公尺的土墩,即为人工挖河留下作建桥基础的残迹。既要挖河围垦,理应先有劳动者及所居的聚落。这聚落便日渐形成为古渎里村。所谓“古渎里河”,实乃古渎里村以及附近一带农民经历较长年月挖成。它不同于自然河,似不能先有河名。而且从逻辑上说,这河既名古渎里河,则古渎里这一村名理应形成在河之先,而不能在其后。所以说,“河以村名”则可,说“村以河名”则不可。这先后顺序是一个客观的历史顺序,是不能颠倒的。
其次,从“渎”字的本义看,“渎”者,水也。或指小沟渠,或指大川大水。《史记·屈原贾生列传》中的“彼寻常之污渎兮,岂能容吞舟之鱼?”这里的渎,很明显是指小川小水;《尔雅·释水》中的“江、淮、河、济为四渎。四渎者,发源注海者也。”这里的“渎”,则为大川大水。“古渎里”村地处溧阳县境(现为市)最低洼处,历来人称“古渎、濑溪(原名濑溪里),是溧阳县的锅底荡。”这“锅底荡”特别是“荡”字极为形象,从中不难体会到当地沧海桑田的历史演变情况。据《辞海》解释:“荡田(注:当地人称为圩田或圩荡田)简称‘荡’,亦称‘芦荡’。荡田起初是指沿江、海、湖泊积水长草而没有筑堤垦熟的土地……旧时税法上称为‘荡地’。”这里在先民草莱未辟之先,确是一片“荡”,水涨时白茫茫一片,水退时则为芦苇杂草丛生的荒滩。经过数千百年来广大劳动人民胼手胝足、围垦造田,才成为今天的平畴沃野,成为江南的鱼米之乡。村东南位于扬乾圩与新乾圩之间的“车家荡”一带,因未围垦,依然芦苇成片,成为历史遗留的有力见证。这“古渎里”村,除“里”字为旧时县、乡以下的基层行政组织遗留的通名外,“古渎”二字,应是这一实际情况的忠实描述,是该地古代地理、水情在地名上的反映,是有其特定的含义的。
第三,关于“古渎里河”的位置,词条释文是指在村东与漕河交汇、东西走向、经古渎里村的那条河流。笔者生于斯,长于斯,从未听说此河名古渎里河。连这里的八十高龄的老翁也不知释文所指那河叫“古渎里河”。因此可以这样说,起码近百余年来此河一直为无名河。如该河为一九八○年前后全国开展地名普查时新命名,则古渎里村的存在要早于该河命名至少上千年,“村以河名”就和客观事实出入太大;如为了便于释义而以意为之,就更有背于实事求是的原则。与其释而不准,还不如存而不释。
二、质疑和补充
因为受到“古渎里”词条的触发,勾起了我的乡土之恋,便把溧阳县的共五十一条词条翻看了一遍,确实得益良多,但对其中有些词条似乎觉得还可进一步斟酌、补充,现一并写出,以就教于方家和故乡父老。
(一)“溧阳县”条。在历史沿革中,有“一九三四——一九三七年为溧阳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驻地(未设专员)”的记载。溧阳既设专员公署,则其下必有属县,因县条中无记载,遂查邻近各县县条有关建制沿革,在金坛及丹阳两县县条释文中,均有“一九三四——一九三七年属溧阳行政督察区”的记载。再查“江苏省条”建置沿革,在释文中有如下记载:“一九三四年三月至一九三六年三月陆续设置无锡、松江、南通、淮阴、盐城、东海、铜山、江宁八个行政督察区管辖各县行政(溧阳、江都二区未及成立)。”如省条记述准确,则漂阳、金坛、丹阳三县县条中的有关记述是将未成之事写成已成之史;反之,则省条相关部分就应修改。这一史实矛盾必须进一步查清,妥善予以解决。
也是在县条历史沿革中,有“一九四九年属苏南行署常州专区,后屡属江苏省镇江(一九五二、一九五九、一九七○)、常州(一九五八)等专区、地区”的记载。这后一句解释因行文过简,使读者不易理解。翻阅《词典》中有关词条,在《常州市》条中,有“一九五八年镇江专区改名常州专区”的表述,而县条中载明一九五九年属镇江专区,则溧阳改隶的时间(事实上仅是专区改名)仅有一年,释文中的“屡”字对常州专区而言就欠准确,易生误解。事实上溧阳县从一九五二年起至一九八三年改隶常州市为止,除上述专区更换名称那一年外,一直属镇江专区、地区。丹阳县、句容县对这一段历史沿革,是这样叙述的:“一九五二年后属江苏省镇江专区,一九五八——一九五九年一度属常州专区。一九七○年属镇江地区。”文字虽稍长一点,但清晰准确,可供参考。
又,溧阳在晋代曾名平陵县,治所在今南渡镇南一公里处的古城。这仅在居民点“古城”条中作了简单记述,但在县条中未作反映,实际上溧阳自秦代置县以来,治所几经迁移,总的迁移方向是由西而东,至唐天复三年(九○三年)始迁至现址。这说明当时县境东部的水网平原已得到开发,作为一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的治所也必然随着转移。县条之所以要反映治所迁移的主要意义在此。
此外,县条中还缺乏以下一些信息:
1、在自然现象方面,初夏的“梅雨”,为长江三角洲及南方沿海一带所特有,民谚云:“五月黄梅天”。同时漂阳在夏秋也受台风影响,带来台风雨。七十年代末溧阳上沛埠一带曾发生地震,不知历代《溧阳县志》中有无关于地震的记载,如有记载,最好一并综合写入,以便从中寻求地震规律,减少因灾损失、为经济建设服务。
2、在农副业生产方面,栽桑养蚕,向为溧阳重要副业。抗日战争前,可谓家家栽桑,户户养蚕。蚕桑为农民重要经济来源。不知现在情况如何?在县条及其他条目中均未涉及一字。
3、在古迹方面,太平天国时期,溧阳为天京(今南京)外围军事重镇,侍王李世贤曾率重兵驻守溧阳。其住地称“侍王府”,在溧城镇南门外唐家村附近。“侍王府”四面环水,水面宽约数十公尺,纯系人工挖成。中为一岛,地约数亩,仅有一条路可通。五十余年前岛上尚可见府邸残垣,当地群众呼为“电灯塘”。李世贤为太平天国重要将领之一,不知此遗址现在还存在否,如还存在,似应在词条中有所表述。
(二)关于居民点词条中,有些词条似乎须进一步研讨:
1、一河多名问题。类似“古渎里”条这种把河和居民点扯在一起的还有一些,如“上兴埠”条,释文说它“在上兴河畔”;“上沛埠”条说它“在上沛河畔”;“后周”条说它在“后周河畔”;然而参看一下“溧阳县地图”,上述三地实际相距近的才一公里,远的也只七、八公里。而且三地均位于同一河畔,在这么短距离内一河而三名,不能不使人生疑。一河数名的情况并非没有,但多为源远流长的大江大河,或者跨省、跨县的较长河流,但在一县一隅相距仅数公里的同一河流却有这多不同名称,实属罕见。
类似情况,在“社渚”、“周城”、“殷桥”三词条中也同样存在。释文说社渚“在溧城镇西南二十五公里社渚河畔”;周城“在溧城镇西南十八公里,周城河与……公路交叉处”;殷桥“在溧城镇西南三十一公里梅渚河畔。”这三地也均在同一河流旁,在相距仅十三公里的一段河流竟也同样有三个不同名称,确使人难解。联系上文所谓“古渎里河”实际是一条无名河的情况,上面六个居民点所在河流的名称不能不说是一个问题,似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予以解决。
2、以桥名镇问题。在“余桥”、“满桥”、“殷桥”、“新桥”四词条中,释文或写为“以桥名镇”(满桥、殷桥条),或写为“镇以桥名”(余桥、新桥条),但在“溧阳县”条中,载明“辖溧城、戴埠、南渡三镇”,看来上述四个“镇”系农村集镇,并非建制镇,为避免误会,似以写明集镇为好。又“余桥”条释文,是否“清时称于桥…,后谐音为今名”,不得而知。但在五十多年前,该地一直名“余(或于)家桥”,无论邻乡本地,皆如此称呼。地名非一朝一夕形成,有历史传承关系,故是否清时称“于桥”,何以要将“于”谐音改“余”,都有待商榷。
3、“棠下”村问题。居民点“棠下”条释文为:“以唐姓得名,后以谐音转为‘棠’”。该居民点如确“以唐姓得名”,按当地地名习惯称呼,一般为唐家村、唐家庄、唐家舍或简称唐家、唐村之类。而称“下”者,一般指山下、树下、堤下,如古渎里村即有一小居民点名“榉树脚下”,抗日战争前当地确有若干株大榉树,这一小居民点的地名确名符其实。至于棠下村,早在五、六十年前县人即如此称呼,如此写法。溧阳民谚云:“毛尖花红棠下瓜”(毛尖为地名,盛产花红(水果);棠下所产西瓜特优)。故这条释文的根据似嫌不足。这“唐”字,并非必须忌讳或不雅之字,何以要“谐转为棠”?释文中的“後”,不知究源于何时?实际上这“棠”是一种乔木,有赤棠、白棠两种。白棠即民间所称棠梨树,既结棠梨,又是良材,过去农民多爱种植。邻县宜兴(现为市)即有同名居民点“棠下村”,其释义为:“相传因建在棠梨树下而得名”。似较符合实际。
以上云云,纯系一己管见,率尔写出,是否准确,实不敢必。仅提供再版时参考。地名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又长,历史资料也少,加之地名迭经变化,长期缺乏管理,要做到每一词条信息完备、材料准确无误,其中困难确实很多。从我翻看《词典》(江苏省卷)有限的一部分词条来看,无论是编写体例、词目释义、沿革考订、有关信息汇集等方面,(尤其是省、市条),质量是高的,纵有微瑕,但总的来说,仍属佳作。且该卷早在一九八七年即以全国第一部首先出版,既是高质量,又是高效率,这说明江苏全省地名工作者特别是编辑同志为此付出了辛勤劳动。作为读者,是深深地感激的。
史成铎
《读书》199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