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组织与志愿服务
□ 张志鹏
3月5日是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自2000年以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这一中国青年志愿者精神得到了越来越多民众的认同。志愿服务不仅是一种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它的特征是不计有形的报酬而实际付出时间、财物、体力和知识来帮助他人。在实践中,志愿服务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社会福利的提高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志愿服务还是各国和联合国进行人道主义援助计划、技术合作、改善人权、促进民主与和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每个文明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宗教伦理和宗教组织作为推动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因素之一,应当而且能够与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实现融合与互补。
大多数宗教组织都提倡志愿服务,这一方面是为了提高传教的效果,另一方面也是由其教义、伦理所决定的。佛教《六度集经》中说:“护济众生,跨天逾地润弘河海。布施众生,饥者食之,渴者饮之,寒衣热凉,疾济以药”。基督教主张的“荣神益人”也是志愿服务的一种精神资源。伊斯兰教认为,真主赋予了人能够思维、判断是非、行善的天然属性,并以天园报酬行善的人,鼓励人们去做善事。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仁爱”、“济世”的思想同样蕴含着丰富的志愿服务伦理思想。在这些宗教教义和伦理道德的教化下,宗教信徒和民众就会时常怀揣怜悯、恻隐之心,参与志愿服务的活动。
通常认为,志愿服务起源于19世纪初西方国家宗教性的慈善服务。英国为了协调政府与民间各种慈善组织的活动,在伦敦成立了“慈善组织会社”。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的志愿服务不仅进一步规范化,而且扩大成为一种由政府或私人社团所举办的广泛性的社会服务工作,志愿服务逐渐制度化、专业化。
近年来,在我国的一些大事件中,宗教组织的志愿服务开始发挥其独特作用。在汶川大地震救援中,人们看到了各大宗教的志愿服务者穿梭在灾区的身影,他们组织实施了多项救助活动。在北京奥运会期间,奥运村的宗教服务中心就有69名志愿服务者是宗教徒,其中包括66名中国志愿者和3名国外志愿者。这些志愿者分别来自北京市的4个宗教团体,23个宗教活动场所和3所宗教院校,他们为有宗教信仰的各国运动员和工作人员提供了高质量的志愿服务。
同样,在我国台湾地区,宗教志愿服务也在蓬勃发展。许多宗教组织都通过志愿服务来实践其“悲田胜敬田”或是“博爱精神”的宗教教义。一些佛教与民间信仰的宗教团体也逐渐从传统的救济转变为向弱势群体提供面对面的服务,一些基督宗教的信仰分享小组也开始转化成关怀行动小组。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我国对于志愿服务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多。然而,目前我国的志愿者只占人口总数的7%,约有8000多万人,多为在校大中学生,经常性参加志愿服务的人较少。相比之下,美国在1998年18岁以上的人口中有56﹪的人从事志愿服务,英国1997年有48﹪的成人参与志愿服务。可见,在积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发展的同时,宗教组织也应该在信徒中宣扬志愿服务的精神,更为广泛地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当前,我国在志愿服务活动上还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的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宗教社会服务功能的更好发挥,一些宗教团体和组织在开展社会志愿服务方面也还不够规范,阻碍了宗教界对社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但是,可以相信,随着有关宗教组织志愿服务法规制度的健全,我国宗教组织将会在志愿服务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