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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中美非物质文化遗产论坛: 生产性保护直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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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大会报到
11.17 全天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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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守华教授: 《山野奇花的旷世魅力--撒叶儿嗬"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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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认为, 湖北土家族在丧礼上的歌舞表演, 将文化的意义与功能即社会人生仪式结合起来, 具有典型的民族特色, 其豁达的生命观与智慧的村落建构仪式,以及在现代非遗保护框架中的典型意义, 都值得我们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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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生产性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大陷阱,也是最有问题的命题。沿此路径走下去,中国的非遗保护必走入歧途!
怎么会想到去和美国人谈这个问题?
是哪位高人出的馊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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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师宝刀不老啊~~
最近看了一些有关仪式的书,个人感觉确实如刘老师讲的,“仪式”在重塑内部自我认知、维系社区认同、建立集体记忆上意义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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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保护:非遗的“自我造血”
文化中国-中国网 cul.china.com.cn  时间: 2012-02-21 15:12  责任编辑: 侯杰

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织锦传习所

云南建水紫陶生产作坊


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文明的独特品格和民族气质,体现各族人民群众的审美追求、生存智慧,乃至丰富多彩的生活情趣。中国非遗保护严格贯彻执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始终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存续状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取了以下几种保护方式:立法保护、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实践证明,这几种方式各有侧重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都发挥出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生产性保护方式是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应运而生的,它既体现了我国政府在开展此项工作方面的独创性,又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相关文化“公约”的精神相一致。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要不断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的同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也明确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体现“经济和文化发展互补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七条对此又做了具体阐述:“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物质形态产品的保护方式。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
不断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能力,是生产性保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原本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是在生产实践中产生的,其文化内涵和技艺价值要靠生产工艺环节来体现,广大民众则主要通过拥有和消费传统技艺的物态化产品或作品来分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因此,对它们的保护与传承也只有在生产实践中才能真正实现。
生产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开展首先是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积极恢复生产,真正实现活态传承。对适合生产性保护的濒危代表性项目,采取优先抢救与扶持措施,整理、保存相关资料,逐步引导其恢复生产;对有市场潜力的但生产力量分散的代表性项目,鼓励采取“传承人+协会”“公司+农户”等模式恢复生产。
政府为代表性传承人组织生产、授徒传艺、展示交流等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引导: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生产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产品;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运用传统核心技艺开发适应当代民众审美需求的产品,推动传统产品功能转型;支持和帮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产品宣传,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的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积极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的渠道和平台;利用“文化遗产日”和传统民俗节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宣传展示活动,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协会制定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原材料、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方面的相关标准和规范;鼓励将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列入政府礼品采购清单并优先采购等等。这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生产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实际开展进程中需审慎处理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保护是原则,开发必须服从保护工作的需要;开发不是要去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而是重点去开发市场;尤其是开发不能一味求大、求新、求全,而要尊重历史、呵护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和产品流通方式原本就是多元化的,既有纯手工生产,也有手工与简单机械相结合的生产;既有自产自销,也有产销分离;既有家族小作坊式生产,也有公司化专业化生产。因此,文化部始终强调,生产性保护要把保护放在首位,尊重历史上已经形成的生产方式和销售方式的多样性,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能急躁冒进,随意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方式。
生产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企业和单位不同于一般生产企业,它必须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设施和传习基地,体现自觉传承保护的意识。文化部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企业、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室)和传习所,同时也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保护设施的建设。对于生产工艺相对简单,规模小,地域偏远的项目企业、单位,通过“生产作坊+传习所+社区文化服务中心”非盈利保护扶持模式,纳入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行群体性社会传承。对于有一定产业规模的非遗保护企业、单位,鼓励其实施“工厂+博物馆+传习所+文化观光旅游线”人文生态整体保护模式。
近年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企业、单位都因地制宜地建立起了规范的传习基地,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还建立起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文化展示馆或博物馆。生产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取得突破,一些年龄偏大的代表性传承人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大批濒危的传统技艺重新获得了生产实践的机会;在市场上大量流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可谓异彩纷呈,深受广大民众的喜爱;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恢复了“自我造血”功能,其生命活力得到延续。在全国许多地区都出现了文化保护事业和文化特色产业同步发展的良好势态。(邱春林)
文章来源: 中国文化报

本文转载自http://cul.china.com.cn/yichan/2012-02/21/content_48242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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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的帖子

谢谢争鸣与讨论!
生产性保护作为国家主导的行为策略,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社会生产意义上的施政方针, 其合法性不言自明。学术界的逻辑是, 讨论与检视这种保护方式的意义与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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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说, 当下的热狂的非遗运动, 既是历史必然,也是政府策略。学者的责任是检讨这种现象及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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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 的帖子

有“政策”就合法?大谬矣!
何况我们所合之法都问题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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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 的帖子

非遗既然已经成为运动,其非理智的狂热可见一斑。
不用我们自己降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经给降温——从二十多项入选,到只有可怜的一项入选。
正如上面所言,现在确实需要学界的反思与检讨,检讨我们的学者在非遗中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
不应该只是帮忙,更不能够贪做帮闲,拿出学者的良心去该做的事情:批评,批评,再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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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怎么中断了?
期待更多中美论坛的一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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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 的帖子

非遗保护中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我也不赞同将生产性保护作为非遗保护的核心来看待,许多非遗项目是无法进行生产性保护的。
但是,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现对于民俗学、民间文学这两个学科而言,都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对于学科建设都是好事情。
懂行的民俗学家多多介入非遗工作,总比那些只懂唱歌跳舞的人在里面指手画脚要好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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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士闪教授《谁在生产?谁在保护?——透视中国非遗的“生产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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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以山东惠民县泥玩具和昌邑市“烧大牛”活动为个案,当前非遗的“生产性保护”与其目标“实现非遗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而言,并非如看上去那么乐观。民间手工技艺有明显的商业性和自洽性,在对它们进行制度性保护时,也要让它重新回归到一种与乡土日常生活相联结、充满精神创造旨趣的活动。进行整体性的保护,才能使工艺得以有效和持久的保护和传承。如果将不适合产业化的非遗推向市场,最终可能会导致其自身灾难性的破坏。要真正发挥“生产性保护”的功效,有几点要注意:政府不能漠视社区人们的意愿而将保护非遗的义务强加给他们;要将非遗到受益面扩展到具体的操作者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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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伟教授评议:1生产性保护可以是社区生活的一部分。烧大牛活动是“destructive protect”这种仪式行为更强调社会价值。2.民间的生产不是产业化的生产3.对张教授提出的几点政策表示赞同,当地人有权选择什么需要保护,社区外的利益可以帮助社区保持热情,非遗保护如果仅放在产品本身的话,会使它与仪式生活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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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者的发言是什么题目?都说了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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