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真谛
唐宗焜 《 中华读书报 》( 2012年07月04日 13 版)
合作社在世界上已有近170年成功的经验,不乏堪称典范的长盛不衰、持续发展的“百年老店”。可是,在中国,目前才有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发展。中国合作社发展的严重滞后,不是由于民众缺乏对合作社的需求,而是主要由于缺乏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在合作社(尤其是农民合作社)自发发展和合作社业内外人士对合作社立法的一再呼吁推动下,迄今中国合作社立法还只有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其他类型和形式的合作社在政策与立法上还是悬案。城市则任何类型和形式的合作社都仍然没有法律地位,注册登记无门,被排斥在市场经营之外。中国和世界在合作社发展上反差何以如此巨大?
市场经济中合作社的存在和发展是不是必然的?什么是合作社,什么不是合作社,如何界定合作社和非合作社,或者鉴别真假合作社?这在国际社会早已形成共识。可是,在中国,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长期以来似乎成了解不开的结。战略决策部门对合作社的发展疑虑重重,学界和公共媒体对合作社问题想当然的言论也时有所闻。
这种状况是怎么形成的?历史的原因是20世纪50年代以“农业合作化”名义实施了苏联模式的农业集体化(手工业、个体商业同样以“合作化”为名实施集体化)。由此建立起来的所谓“合作社”(随后又变为人民公社),是原则上与合作社恰恰相悖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制顶替合作制,导致我国在半个多世纪以来,集体制和合作制的混淆根深蒂固。
历史形成的集体制和合作制的混淆在改革开放以来三十余年间始终未正本清源,现在又新添了“公司+农户”模式和合作社的混淆。20世纪90年代政府正式推行的鼓励“公司+农户”模式的农村政策,导致合作社被边缘化,未能获得与其他各种企业形态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机遇。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某些公司或龙头企业又趁机进入合作社,套取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补贴,并控制合作社,使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了“公司+农户”模式内部化的组织,实质是“公司+农户”模式顶替合作社。
无论集体制和合作制的混淆,还是“公司+农户”模式和合作社的混淆,都严重障碍和干扰着合作社的发展。澄清合作社和非合作社的界限,揭示合作社的真谛,已经成为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当务之急。
要澄清合作社和非合作社的界限,澄清集体制和合作制的混淆或“公司+农户”模式和合作社的混淆,并消除对合作社的种种疑虑,必须在合作社基本问题上正本清源。为此,我们不妨按逻辑顺序思考如下一系列基础性、根本性问题:
合作社在世界上究竟是怎样产生的?为什么会有合作社出现于世?什么样的经济、社会环境驱动合作社产生?
谁需要合作社?他们需要合作社干什么?
什么样的组织才能满足他们这样的需要?为什么恰恰是合作社而不是其他组织才能在制度上保证满足他们的需要?
如果没有合作社,市场经济中被排斥在市场谈判权力之外的社会群体,能够争得应有的市场谈判权力吗?没有或缺乏市场谈判权力的弱势群体能获得他们应有的收入增长吗?
合作社是谁的?合作社为谁?或者说,合作社属谁所有,受谁控制,归谁受益?不归成员所有、不受成员控制的组织,会是合作社吗?
合作社的宗旨是什么?一个组织离开了为成员服务的宗旨,追求其自身独立的利益或投资者、管理者的利益,还是合作社吗?
合作社的本性是什么?怎样能用一句话准确地、完整地回答什么是合作社?
合作社原则是怎样在实践中形成的?它们又是怎样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
合作社有可能在一切经济部门存在和发展,还是对合作社的发展应该限定领域、画地为牢?
合作社有哪些类型和形式?合作社本性的同一性和合作社类型与形式的多样性是什么关系?
合作社按社员身份分类,可以分成使用者合作社和员工合作社两大类;以合作社服务的使用者为社员和所有者的合作社是使用者合作社,以合作社员工为社员和所有者的合作社是员工合作社。使用者合作社和员工合作社共同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它们在运作上又各有怎样特殊的机制?
你自己和你的家庭同合作社完全无关吗?你身边没有任何事情需要合作社提供服务吗?
如何界定什么是合作社,什么不是合作社?区分合作社和非合作社的标准是什么?怎样鉴别真实的合作社和似是而非的“合作社”,甚至显然假冒的“合作社”?
合作社作为一种企业形态,和其他企业形态的原则区别在哪里?合作制和股份制(公司制)能在一个组织中并存不悖吗?“股份制合作社”的概念能成立吗?
合作社应该对上世纪50年代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后果负责吗?那时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究竟是合作化,还是集体化?现在的合作制重建,同当年的“合作化”(集体化)能相提并论吗?它们的根本区别在哪里?“合作制重建”,是重建那时“农业合作化运动”建立的集体经济组织,还是重建被“农业合作化运动”消灭了的合作社(按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组建和运作的合作社)?
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合作社吗?它们和合作社是同根生,还是两股道?有人至今还把两者拉扯在一起,生造出所谓“集体合作经济”概念,这样的概念能在实践中找到站得住脚的例证吗?
合作社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生态环境是怎样的?它们需要什么样的政策法律环境?合作社政策与立法的依据是什么?合作社需要怎样的社会、文化环境?
世界上在一切经济部门存在着城乡各种类型和形式的合作社的事实已为国际所公认,并受到各国法律保护,而在中国,除了2007年7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外,其他各类城乡合作社至今仍然处于没有法律地位的状态,这是为什么?障碍究竟在哪里?
一个个分散的合作社各自单打独斗能有竞争力吗?合作社之间需要不需要合作,为什么需要合作?怎样才是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合作社之间合作的系统和股份公司的控股系统有何根本区别?“公司+合作社”的功能代替得了合作社之间合作的功能吗?幼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刚刚解绑,它们面对已经在政策鼓励下长足发展的公司或龙头企业,以至占领了中国大片市场的跨国公司,如何才能发展合作社之间的合作?
在中国,何谓WTO(世界贸易组织),几乎家喻户晓,而何谓ICA(国际合作社联盟),却鲜为人知。前者是强势国家制定规则的国际组织,后者则是为弱势群体鼓与呼的全世界合作社组织联合的国际组织,为什么在中国对它们的态度冷热却有如此天壤之别?国际合作社联盟于1995年在其成立100周年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界定合作社的世界性标准,可在我国,除合作社业内人士和合作社促进人士外,有多少人知道?
以劳工立法、劳工权益保障和就业促进为宗旨的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为什么也成为积极促进合作社发展的国际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一贯倡导“通过合作社创造就业岗位”,在就业形势极端严峻的中国,为什么反而难得听到这样的声音?在我国,就业促进难道就不需要合作社吗?为什么就业培训中不能包含合作社培训的内容?2002年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社促进建议书》,它为成员国政府提供了合作社政策与立法的框架建议,可是,这样一个对各国为一切类型和形式的合作社营造良好政策法律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国际文件,我国究竟有多少官员读过,或者知道?
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秘书长每两年都要向大会提交一个关于合作社问题的报告,并由联合国大会作出相应决议。2009年12月联合国大会决议还特别确定2012年为联合国国际合作社年,其目标是通过全球和各国多种多样的活动,展示合作社对民生改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贡献,提高公众对合作社的认识,推动成员国政府更好地营造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促进新的合作社的成立和已有合作社的完善。联合国以其六种正式工作语言同时发布了2012国际合作社年的主题(口号),其中,英语是“Co-operative enterprises build a better world”,汉语是“促进合作企业,建设更美好世界”。联合国如此关注和支持合作社发展是为了什么?合作社功能对实现联合国的社会目标(包括“千年发展目标”)、促进各国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究竟有怎样的关系?联合国大会历次通过的合作社问题决议,包括2001年联合国大会第56/114号决议批准的《旨在为合作社创造支持性环境的准则》,中国有哪些政府部门关注?
我国早已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和各种企业形态共同发展的经济结构,可是为什么作为一种特定所有制形式和企业形态的合作社却长期被边缘化?在各种企业形态的立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都早已形成的情况下,为什么唯独合作社立法障碍重重,直至2006年才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而其他各种类型和形式的合作社仍无法律地位,合作社基本法迄今尚未提上立法议程?这种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严重挤压了合作社的生存空间,在既已形成的社会、经济结构的利益配置格局下,合作社怎样才能突破重围争得应有的发展?对此,各级政府可以而且应该做些什么?
合作社是同争取社会和谐目标与生俱来的,它们对促进就业创造、经济增长、贫困缓解、社会包容、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历史所证明。合作社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功能?在中国,如果不能让合作社得到应有的发展,能保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吗?
中国是缺乏合作社传统的国家,20世纪上半叶合作社曾经有过的初步的幼弱成长又被50年代集体化运动所中断,改革开放以来三十余年间由于观点不统一,致使合作社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处于被边缘化的困境,因此,从官员到民众都有合作社知识再启蒙的任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学习国际经验,对中国合作社的发展尤为重要。国人需要放眼看世界,了解世界合作社的历史与现状、理论与实践。从国际视野观察中国合作社的发展,着力传播对合作社发展具有普遍意义的国际经验和国际共识,就是意在以他山之石攻我之玉。学习国际经验无疑须从国情出发,然而,强调“中国特色”,不应该成为轻视甚至排斥已为实践所证明行之有效的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的挡箭牌,而是应该将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和中国国情正确地结合起来,放手让人民群众根据他们的实际需要创办各种类型和形式的合作社,创造出中国合作社发展的新经验。同时,有意介绍的国外同合作社相关的一些新的信息,也值得注意,我们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也许能从中发现可利用的国际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