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其才]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的现代价值——以广西金秀县六巷乡为例
中国民族报 2015年10月23日□ 高其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这表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民族地区应当充分重视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发挥村规民约的现代价值。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要解决中国社会的问题,因此需要实事求是,从中国社会实际出发,不能脱离中国国情进行;同时也要国家法治与社会法治建设并重,进行社会的多元治理。而村规民约是村民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本乡、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制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行为规范,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根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村规民约的考察,笔者认为,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是少数民族对固有良善习惯的现代承继,是民族地区民众在吸纳传统规范基础上的自我治理形式,具有内生性,富有现代价值,其在制定目的、主要内容、保障实施等方面颇有值得肯定之处。
制定目的体现民主价值
关于制定村规民约的目的,正如六巷乡《大岭村村规民约》在序言中所明确指出的:“为了保护各社员的劳动成果不受损失和发扬民族的优良传统,加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搞好安定团结和优美的环境,促进人民身体健康,更好地完成学习、工作及生产任务,为实现四化,振兴中华多作贡献,特制定本村村规民约,希望全村社员遵照执行。”《大岭村村规民约》强调“发扬民族的优良传统”为制定村规民约的目的之一,即通过村规民约的形式继承和发扬包括瑶族习惯法在内的瑶族优良传统,使瑶族的优良传统在改革开放的当今社会继续发挥作用。同时,六巷乡的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是一个村民充分讨论、反复征求意见、广泛发扬民主的过程,而且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充分倾听老人的意见。村规民约的这些制定程序、环节明显受到固有的瑶族习惯法的影响,吸纳了瑶族习惯法议定的积极方面,保留了瑶族习惯法的民主性特点。这些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一致的。
规范内容满足村民治理需要
六巷乡村规民约的内容广泛,包括保护财产、禁止偷盗,保护森林、禁止乱砍,保护妇女、禁止奸辱,保护生产、爱护牲畜,保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秩序,调整公共事务等。如:
《大岭村村规民约》规定:“进屋、挖谷仓偷东西的除退回原物外,每次罚40斤米,40斤酒,40斤猪肉,共120斤,给全村村民吃。”《下古陈村村规民约》第3条规定:“山上野蜜蜂、地龙蜂、干柴、号地等,谁先插有草标,归谁所有,他人要,以盗窃和强抢论处。”《六巷村村规民约》分别确认、划定了老山、水源山、柴山、风景山、牛场等范围,规定了具体的保护办法和要求。为了更好地保护森林,《上古陈村村规民约》对瑶族传统的“烧山”行为进行了规范,提出了“五不烧”的要求:“严格执行‘五不烧’的规定,即‘不开火路不烧,人力不足不烧,未经上级批准不烧,中午夜间不烧,风大不烧’,如有违者,造成损失,除上级处理外,要在一年内种树还山,15年以上成材林,每亩罚款500元,14年以下3年以上每亩罚款250元,3年以下每亩罚款100元。”《胶厂村村规民约》第9条规定:“不许破坏他人的家庭和睦,严禁调戏妇女。通奸者,男罚款50元,妇女(包括女青年)罚款20元,如有人强迫扰摸妇女,不管任何人,每起罚款20元。”《帮家、翁江两村村规民约》要求“看牛要认真负责,不得给牛损害他人的农作物,违者原则上损害什么就罚什么,但在牛场范围内的不赔偿”。《六甲二、三队村规民约》第13条对田边开荒造林种树行为进行了规范:“在田边开荒造林者,要离田一丈远才能种上林木。”《古麦村村规民约》第9条规定:“加强民族团结,不准以公报私,无中生有,制造矛盾,也不准非法打人骂人,违者罚款20元以上。致人伤者,还要负责全部医药费、误工补助费。凡勾结外人欺侮本村民,侵犯国家、集体、个人利益者,视情节轻重,每起罚款50-100元。后果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上石井村规民约》有条文专门就水井卫生作出规定:“维护吃水水井卫生,不准在井边洗衣物、米、菜等,严禁将污水、污物倒进水井及水井排水沟内,违者每次罚款1元。”《大岭村两个队护林及有关事项的村规民约》第8条规定:“本村所管的自然河流内的鱼,不准任何人炸、电、熬等,如违犯者罚款30元,检举者奖励15元,其余15元,归队委收入。”
由此可见,村规民约的这些规范的内容针对性强,符合乡村实际状况,满足村民的治理要求,也与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相一致。
处罚方式保障实施效力
为了保障村规民约的遵守,六巷乡村规民约具体规定了违反义务性规范的处罚方式。六巷乡村规民约的处罚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检讨、公开认错、退还原物、没收工具和产品、赔偿损失、罚款、罚“三”(即罚米、罚酒、罚肉)等。如《下中山队村规民约》规定:“偷窃集体或个人的茶子、桐子、八角、罗汉果等,除退回原物外,一律罚款10元,另按所偷赃物折款加罚2倍。”这些处罚方式大多借鉴自瑶族固有的习惯法,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较有可接受性;且除罚款、罚“三”之类外,都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村规民约的实施主要依靠各村屯村民的自觉遵守。同时,六巷乡的村规民约也鼓励、奖励揭发、检举违约行为,如《石架屯村规民约》就明确规定:“凡发现他人违反村规民约,大胆揭发、检举的每次奖20-30元。”在村规民约的实施过程中,基于对主持、参加处理违约的人员的积极性的保护,参照固有习惯法的规范,六巷乡村规民约大多要求违约者支付处理违约事宜人员的误工费用。如《大岭村两个队护林及有关事项的村规民约》规定:“今后参加处理违犯本村规民约案件的人员,一律由被处理者付给误工费,每人每天3元。”村规民约的这些规范,以客观监督辅助主动遵守,规定明确、严格,有助于保障村规民约的效力,对村规民约在村屯的切实实施和发挥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村规民约与国家法
需要指出的是,六巷乡的村规民约都强调村规民约是根据国家法律而制定的,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党的政策相一致。国家的号召、政府的要求、政治性内容大多体现在村规民约中,使村规民约具有浓厚的现代特点。如《六甲二、三队村规民约》规定:“生产队和村委会必须经常对社员每个村民进行社会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的教育,做到‘三热爱’、‘三兼顾’,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然而,笔者在调研中也看到,六巷乡的村规民约存在着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条文,某些规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如村规民约本身是没有罚款设定权的,但有的村规民约规定:“凡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除负刑事责任外,视情节加以罚款。”还有些规范侵犯了村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如规定:“一个犯法,全家负责。凡因犯法的经济赔偿、误工补助等一切费用,犯法者全家不得抵赖。”这些僭越自身范围、甚至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近些年来,由于认识等因素的影响,六巷乡通过村规民约进行村民自治受到了一定的弱化和限制,村民自治空间逐步受到挤压,村规民约的实际作用有所减小。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我们需要树立良法善治为民主治理、依法治理、贤能治理、社会共治以及礼法合治等观念,客观认识村规民约的作用,重视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国家法治建设中的地位。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等应当加强对村民会议制定村规民约的指导,建立有可操作性的、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备案审查制度,承继和弘扬乡村传统规范的良善内容,避免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冲突,使村规民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越来越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