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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中国民俗学会章程》及其修订

这个帖子很有意思,礼尚往来,唇枪舌剑,明处暗里,杀机四伏。
本人也曾经主持过协会,当然不是“国字头”,换届之时,其中的关节都是一样的。
真替叶涛秘书长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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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哥们言重了。
我倒喜欢这种唇枪舌剑,有什么说什么。
意见不同不要紧,关键是大家在不断讨论中取得了相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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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悲歌的“杀机四伏”论有点危言耸听,一些普遍关心的问题敞开讨论有益无害。
现在社团无论大小,只要去登记部门登记,就得有个章程,民政部门有样本,照抄即可。当然关键字句要按各社团业务不同而有所区别。
问题是,实际中执行就很不讲究了,大大小小社团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不会再去看章程里那些具体条款的。
当然这么说不等于章程一点没用,关键时候还得翻出它来说话才顶用。总之,说它有用真没用,说它没用还真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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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换届比不了党委、政府换届,应该没那么风声鹤唳,剑拔弩张、你死我活的。因为社团都是空的,空来空去,没什么实际利益,一般都会比较超脱的。支持秘书处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大刀阔斧处理各种会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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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档案整理工作似乎成了整理国故,好在大头仍在。尤其是民心仍在,这是民俗学面向未来的最大资本。
感动于这么些年来还有人支撑着,使这一民间组织在众多官办、商办民间组织中仍独树一帜,逆境前行。
支持施老师提出的当下民俗学会重在理论建设,钟老有言:民俗学的学在于理论。
实力才是硬道理。
关于纸质通讯大可不必延续,窃以为双霞提出的电子期刊可代替。
另,是否可以在年会或大会论文中精选佳作,定期出刊《中国民俗学研究论文集》,以前似乎也有过。至于出版基费,大家可以想办法,个人也可自愿捐助。
希望此次大会换届,真能选出一些能办事,肯办事的骨干,给学会中人带来更多期盼与动力。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这也是一个新会员的一点意见。
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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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车前子 于 2010-10-22 17:44 发表
问题是,实际中执行就很不讲究了,大大小小社团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不会再去看章程里那些具体条款的。
当然这么说不等于章程一点没用,关键时候还得翻出它来说话才顶用。总之,说它有用真没用,说它没用还真有用 ...
顶则个。说的是真话,也是实情。。。

章程细则方面,我个人认为应该加上“学生会员”的具体条款。
要培养职业的民俗学者,要造就有专业精神的民俗学者,要保障中国民俗学的“代际传承”,就应该也必须认真吸纳高校学生。。。

很多年前曾经读过美国民俗学会的一个报告,专门讨论世纪之交的学位教育与发展学生会员的问题。
此外,美国民俗学会在会籍注册费用(会费?)、每年的年会会务费等实际问题上,都对学生会员有特殊政策,这也是国际上许多学会的一种制度。
这两年在学生会员的入会问题上,在学生缴纳会费的问题上,在志愿者团队成员以文参会(年会)的资助问题上,学会做过一定实践,但还是希望这次的章程修改将“学生会员”和“中国民俗学网志愿者工作团队”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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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学会还当制定本会的“学术伦理”。。。

这个准则问题事关学会的专业程度。
最近秘书处讨论过,准备纳入议事日程。
这里也希望大家给出具体的建议,比如学风建设、比如田野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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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叶涛 于 2010-10-22 09:50 发表
“学会”是个什么东西?  
    大概与在学会所处的位置有关,对于别人谈到“学会如何如何”便有些敏感,忽然想到:“学会”到底是个什么东西?“中国民俗学会”又是个什么东西?  ...
这个回帖的标题还真是吓了我一跳。。。
完全的标题党干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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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英古阿格 于 2010-10-22 22:24 发表
学档案整理工作似乎成了整理国故,好在大头仍在。尤其是民心仍在,这是民俗学面向未来的最大资本。 ...
关于纸质通讯大可不必延续,窃以为双霞提出的电子期刊可代替。
...
叶涛已经安排双霞在年会之前或期间提出具体方案来。

电子化应该成为方向。。。

除去人工、印刷和邮寄等成本不说,沟通和传播的便利、速度和多维(甚至可以插入音视频文件链接到咱们的网站),是纸质不能比的。。。

但人手呢,软件呢,信息源呢,编辑团队呢?
还要考虑操作的可能、坚持的可能和制度化运作的可能。

最近得到《中国人类学评论》全套17辑,又看到“古典学”书系的全部书目,只能说深受刺激。。。
我们每每抱怨中国民俗学的学科地位怎样怎样,可我们为什么没能坚持做出一个民俗学书系来,哪怕是“以书代刊”?

电子通讯也是同理,要办就要坚持。
坚持是第一要义。
一不做二不休,否则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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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ilver 于 2010-10-22 23:37 发表


顶则个。说的是真话,也是实情。。。

但还是希望这次的章程修改将“学生会员”和“中国民俗学网志愿者工作团队”制度化。。。 ...
顶! 第七、八届民间文化青年论坛在学生参与学术会议方面开了风气,民俗学会又能在学生会员方面做出努力,真是民俗学子的一大幸事。

民俗教育(学科教育)是一个不断拓展的过程,当硕博点的数量达到一定阶段的时候,考虑这一学科在本科生阶段的拓展是很有必要的。一个学校的民俗学老师可以带动一大批学子学习民俗学,爱上民俗学。同时学生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在民俗调查方面也有自己的优势,如果能把这一批学生吸纳进学会,将对他们是一个很大的鼓舞,而且我们还有这么好的交流平台。

但是学生会员也应该做得灵活,不能像卓有成就的民俗学者那样,进入这个学会,就是终身会员。其实学生群体还是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学生会员”可以专设,专门作为论坛志愿者和高校本科生研究生的一个奖励制度。几年一次,灵活吸收和清退。
坛友们如遇到任何注册问题,请随时咨询18018563977(QQ383512199)或发送邮件到CFNGroup@gmail.com。感谢大家积极参与民俗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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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ilver 于 2010-10-22 23:46 发表
这个准则问题事关学会的专业程度。
最近秘书处讨论过,准备纳入议事日程。
这里也希望大家给出具体的建议,比如学风建设、比如田野伦理。。。

如果发现有确凿的抄袭或学术造假行为,应该坚决地进行通报,永远逐出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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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员会员”应该在章程中有所反映,包括会费全免或减半收取。
学会的主要任务是联系团结会员,进行学术交流,提高民俗学的研究质量和学科地位,同时也是为了培养人才,特别是年青一代的人才。近些年来每年都有不少硕士和博士毕业生,他们中的有些人毕业论文的质量不错。学会的每届年会,应该对这些论文进行评奖,选拔民俗学研究方面的优秀人才,对他们进行奖励,培养他们尽快成为学科带头人。如果一年一年坚持下去,中国民俗学就会形成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人才队伍。这对学科的建设是十分重要的。
对于学会章程的修改,要体现改革精神。学会的领导班子应该年轻化。年轻人有朝气,有思想,有魄力,他们应该承担起学会建设的责任,因为中国民俗学的未来是年轻人的。70后(70岁以上,含70岁)的学者不应该再担任学会的领导,包括副理事长一类的职务。如果需要的话,学会可以成立学术委员会,老先生可以在哪里发挥作用。或者给个顾问或名誉理事之类的头衔。理事长的任期改为一届,不可连任,这样有利于人才交流,也减轻年轻学者的负担,一届三年,好好干,是可以出成绩的。
这只是我对章程修改的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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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中国民俗学会章程》的修改意见,仅供参考。
     (以2002年《中国民俗学会章程》为蓝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的民俗,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俗学,为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丰富世界文化宝库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建议改为“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的民俗,开展学术交流,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俗学体系。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第一款:去“着”字,“文献上的资料”建议改为“文献民俗资料”。
第二款;“加强理论民俗学和应用民俗学的研究,以增进民俗学的社会功能。”
建议改为“进行民俗学基础理论研究和专题研究,鼓励和组织民俗学田野作业。”
保留第(三),删去第(四)款
第六款:“积累民俗资料,举办民俗展览。”建议改为“积极参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款:“进行对外学术交流,参加世界民俗学活动。”建议改为“组织和参与国内外民俗学学术会议及田野考察。”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建议改为“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包括在读学生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十一条:第六款 :“积极参与民俗学的学术活动,重视学术道德,坚持正派学风。”建议改为“反对学术腐败,尊重学术道德,学风正派。”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术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建议改为“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在学会秘书处备案;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建议改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职业道德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建议改为“鉴于本会是学术团体,会员代表以在会员中征集入选论文方式确定代表资格。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建议改为“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款:“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建议改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款:“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建议改为“学术上成绩突出,热爱民俗学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第三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建议去掉“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建议删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或建议改为“本会理事长任期为一届三年;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2届六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建议增加一款:“本会拟设民俗文化基金”或“本会设立民俗文化基金。”  
     建议删去“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5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应改为“本章程经2010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说明:如上只是个人意见,供修改章程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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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一老,如有一宝。得罪80后了呵。
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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