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明报月刊上的评论
《明报月刊》:論學術「不規範」與「剽竊」 (同俊子)
目前關於汪暉的博士論文和其他著作涉嫌「抄襲」的爭論,有助於國內學術界對學術規範的意識和遵守。另外,從爭論過程看,有些現象也需要引起有意識的注意,不然,由此產生的負面影響將會十分深重和長遠。
推理論證的理性原則
這些現象,本質上是討論和斷言的理性問題。這裏的思考針對的還不是那種網路上充滿的情緒化的言辭所代表的非理性現象。那些容易看出。判斷一個人是否抄襲,根本是一個依據確鑿的事實進行合理的分析、推理和判斷的過程。這個過程,應該是理性的,也只能是理性的——它必須符合基本的推理、論證的理性原則。
這些理性的原則,首先是那些成為學術規範、邏輯、批判性思維、科學方法等基石的思想規則。比如說,對作為推理前提的事實證據的真實性、準確性、代表性、相關性的確證;立足語境和歷史的角度理解和解釋事實、語詞、觀念的意義和內容;概念和標準的清晰性;推理的充足性;思考的多面性和全面性;解釋的寬容原則;大膽質疑但謹慎斷言的原則;以及相應的批判性思維的素質和科學精神的要求:追求真理和開放的精神素質;誠實和公正的規範;換位思考的規範等。
這樣一些基本的原則,奠定了思考、論證、判斷、認識和行動的合理性,也自然應該指導我們現在討論的推理和判斷。
注解疏漏與剽竊之間
比如,判斷一個人是否抄襲,起點應該是事實的鑑別必須清楚準確,所依據的標準和應用範圍必須明確,不然一切都無意義。而我們在這裏恰恰看到很大的混亂,事實證據本身常常是爭論的中心,除了因為明顯由於對文本的內容採取斷章取義的剪裁而提取的「證據」外,還有許多因為標準依據不清而形成的「證據」(僅僅根據現在的規範來判定過去而得出的證據)。這不是說汪暉著作中沒有在當時的學術環境中也可以認作的不規範現象,但這整個爭論的一開始就有先天的不足,並且在隨後的討論並沒有得到有意識的改正、從而將軌道拉到理性的方向來。
與這種非理性的基礎相配合的,是推理的不合理,或者乾脆沒有推理的現象。很多言論就是把脫注、漏注的現象斬釘截鐵地直接等同於(在有意、惡意的剽竊意義上的)「抄襲」。很多是在事實沒有確認的情況下就進行激烈的、非學術性的道德抨擊(我們應該很熟悉這樣的歷史)。沒有做過學術研究的人認為一本幾十萬字的學術著作中不可能有疏漏和錯誤這還可以理解,出版過學術著作的人也這樣看就很難合理解釋。幾乎可以說,注解方面的疏漏在過去中國學人的著作中出於各種原因幾乎是不可避免的。而只要有注解方面的疏漏和不規範現象,就可以說是(剽竊意義上的)抄襲嗎?只要把自己做學問、寫作和出版的體會放進去想,可能就不會這樣斷言。批判性思維要求人們大膽質疑,這一點很多人知道,但卻忘記了這個原則的下半段:謹慎斷言——有什麼證據說什麼話,只有這樣批判性思維才不等同於盲目否定。因為從質疑到斷言之間,有一條不可忽略的寬寬的鴻溝,你不可能隨意一步跳過,而只能建築橋梁一步步地通過。這個橋梁,就是推理——具體、細緻、充分、合理的推理。
程度各異,性質不同
比如:假設我在一大段介紹歷史背景的文字開始處用了這樣的語言:「人們普遍認為」,或者「正如某某指出的」,然後我基本照抄了一個人的話來描述我認為在有關學術界看來的常識(比如中國洋務運動經歷了從一開始只想學「夷技」到後來不得不認識到也要學精神、觀念和制度的過程),到最後我沒有給出這段話的注解。這樣的做法,可以說是不規範的,是脫注,我要麼應該用原話加引號再注釋,或者用自己的話陳述(最好也指出來源,雖然並不一定要求)。但是這不規範代表我是在把這個觀點據為己有,想把別人的思想表達為我的原創思想嗎?顯然不是。除了一開始我就指明這是已有觀點,我既不把它當作核心觀點,也不指望我的論文的假定讀者——特別是導師們——會認為這是個新認識。這次圍繞汪暉的博士論文的爭論,一開始錢理群就表示,使用引文不夠規範和剽竊是兩個概念,而且需要考慮當時語境。葛劍雄也曾說:「學術不規範有各種表現,程度不同,下結論時應十分謹慎。例如引文不規範、失注、偽注與抄襲、剽竊之間不僅程度各異,性質也不同,不要輕易決斷。」一些海外學者(Tani E. Barlow, Susan D. Blum等) 也一再突出強調學術不規範並不自動等於剽竊,而是可以出於多種原因。這些說明都不過是指出一個學術的常識:從不規範現象到「剽竊」的結論之間有一段空白,需要充分和合理的論證去填補。遺憾的是很多人沒有這個常識,而是簡單指找到的不規範現象喊「剽竊」!似乎每找到一個脫注的地方就等於找到一個剽竊。
不規範的七種可能性
就像科學方法論指出的,在一個現象、事實證據之上,可以有不同的解釋性假說,科學還鼓勵提出更多不同的解釋性假說,以便追求最好的理論。形成一個科學知識,就是要在這些不同的競爭的解釋性假說中,找到最好的——人們稱這個尋找、判斷的過程為「最佳解釋推理」。在這裏,如果有了不規範現象,我們很自然地可以給出這些關於其原因的解釋性假說:
一、無知或缺乏訓練(不知道什麼樣的注解方式足夠了)
二、疏忽(作者的和編輯的)
三、當時的規範不做進一步要求(認為這樣一般表明是前人的思想就可以了)
四、誤解(比如錯誤假定論文的讀者物件、學術共同體的常識)
五、向同時代其他著作中注解方法的學習的結果
六、其他技術上的差錯
七、剽竊:抄來並有意地掩蓋來源,以便用來作為自己的思想、研究成果(相信它不為閱讀物件所知)
實際的情況只會多於筆者這裏列出的可能解釋。到底哪一種解釋假說更可信呢?批判性思維、邏輯和科學方法論對分析、排除、確認、選擇的過程和規則有悠久的討論,並根據上面說的理性原則、規範和規則,和認識發展史總結了一些具體評估準則,比如對事實的更多、更大的符合程度,解釋力,簡單性等。作為八十年代畢業並進入學術研究的人,筆者以親身經歷誠實地說,前面六種解釋的可信性是比較大的。在國內,儘管讀了文、理,讀了本科和研究生,但是從來沒有讀過一本學術規範方面的書,更沒有受過這方面的教育。那時候許多人對注解的印象,主要來自閱讀其他著作,或者源於老師的隻言片語。對於為什麼要作注解也沒有全面的認識。有的可能覺得它是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有他人支持,有的甚至還可能認為注解多說明讀書多有知識,即使很多學做注解的人並沒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意識。至於什麼樣的注解方式才算合適,在什麼地方標注,也是看用什麼書做樣子,再不就是憑自己的感覺和判斷:這樣說一下就可以表示這樣的觀點由來已久了吧;這已經是我們這個學術圈的眾所周知的認識了;我這樣的套用有新意等。這些個人感覺和判斷完全可以是錯誤的,但和剽竊是兩回事。
疏漏和缺失很容易產生
在這樣的學術環境下寫作,產生和現在的規範不符合的脫注、不足、混淆、借用等現象是一點都不奇怪的,所以第一點至第六點的解釋要更符合當時的實際情況。即使借用別人描述人或事物的詞句或觀念來描述另外人或事物(所謂套用或者一些人說的「換頭」)的性質也是這樣,在模糊不清的地方只能靠自己的感覺。專門研究寫作規範和抄襲現象的Susan D. Blum說過,「在沒有規則的時候指責人不遵守規則是荒謬的」(Accusing someone of not following rules when they were not in play is absurd)。即使是多次修訂也未能更正所有錯誤的現象也是可以用疏漏的解釋來說明。我們知道,很多時候,除非是全面的重新核校,對舊作的修訂甚至還沒有原來那麼仔細,修訂的常是後來看到的疏漏和錯誤。
因此,從人性、學術工作的性質、歷史的學術環境和規範的特點、和我們的親身經歷可以知道,各種原因引起的疏漏和缺失是很容易產生的。筆者後來在歐洲和北美上學,開始了解學術規範,但是由於一些依然存在的誤解和模糊,今天回頭去看自己當年在海外通過的學位論文和出版物,注釋方面的疏漏甚至錯誤依然很多。
所以,用非惡意的失誤的各種假說第一點至第六點來解釋汪暉的博士論文和其他著作中的引文注釋不規範的地方,應該更符合歷史事實,更有說明力,更簡潔;即簡單地說,是符合上面的理性原則和科學精神的更好的解釋。
指控者有責任完整舉證
這當然不是不准人們論證剽竊。但是要注意的首先是,一個充分、合理、具體和細緻的論證是作出這樣斷言的人的義不容辭的責任。指控者,而不是別人,有責任提供完整的論證,而且這證明必須符合理性的標準,而不是重複「這就是剽竊」的斷言、或者預設了剽竊假設的循環論證、又或貶低對方名譽的辦法來回擊其推理根據的無關論證。 其次,邏輯上說,剽竊是一個更強的斷言,是一個道德指控,論證它所需要的證據,推理的全面性,說明力和可信性要遠比論證其他的斷言所需要的多和強。比如這需要整體考慮和比較著作的主題、核心觀點、篇幅、必要性,作者的目的、主觀意圖、相關訓練、過去的信譽和表現,讀者物件的假定,當時的知識標準、寫作規則和出版要求等。第三,如果論證中需要擱置或者重新解釋那些歷史的和論證理性的原則和標準(比如從語境中理解意義的原則,歷史分析的原則,解釋的寬容原則等等),那麼指控者必須給出充分和令人信服的說明和證明,不能僅僅自己規定一套原則和標準就來隨意運用。第四,從上面說的科學方法上來說,論證剽竊還需要排除所有其他的可能假說才能得出,這遠比論證其他假說所擔負的排除任務困難,但指控者有這樣的義務。
在筆者數月的觀察和用心追尋中,到現在為止,沒有發現關於剽竊的指控給出了這樣的證明。換句話說,目前的剽竊指控,有斷言,沒有合理論證。
堅持要求和獲得這樣的合理論證具有極為根本的意義——它代表理性行事,代表科學精神,代表對人權和公民社會的推動。因為它後面的那些理性和科學原則,不但是創造知識的必要,而且是社會文明和進步的支柱。不可想像,一個社會,如果它的知識分子群體中都流行極端、情緒、偏見和虛假,會有真正普遍的公正、民主和自由的性質。
(作者是旅加學者和評論作者,加拿大麥克馬斯特大學哲學系邏輯學和科學方法論博士,講授的課程包括邏輯學、科學方法論、知識理論、批判性思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