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了钱云会案开庭的消息,其中钱云会的父亲做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参与了开庭,注意依照法律规定,他只能做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而不能对刑事案件部分发表任何意见。可是法庭依然很仁慈,允许其委托的律师对刑事案件的关键证据----钱云会的手表录像进行了质证,可以退一万步说,即使是允许他对刑事案件证据质证,则其观点根本就是极其不专业。本人做为一个专业人士依照新闻媒体的报道,对其所谓的质证意见发表一下意见如下(注:黑色字体是新闻报道部分,红色的字体是我的意见):
对手表录像这一证据,受钱云会父亲委托参与庭审的代理人斯伟江律师当庭提出了六点“奇怪之处”。其一,视频没有经过任何权威机构检验,证明其没有被剪辑修改过。“手表放在王立权家很长时间,且公安机关自己作出过事故结论,因此有利害关系,不能排除此过程中视频被剪辑、修改的可能性。我们都不是专家,关键证据需要专家鉴定。”
公诉人认为,手表的来源是可靠的,从王立权拿手表到交到警方,连续不间断地有证人证明。而且,录像的操作时间、最后访问时间都是2010年12月25日,证明其真实性。
休庭后,审判长对视频的质疑答复称,法院视频取得程序合法,有王立权等人证言和实物雨伞相符证明,代理人仅凭猜测,没有提出证据,因此合议庭认为不需要鉴定。
(如果认为证据存在真实性的问题,可以申请做鉴定,而不是说不能排斥什么可能,而是你要举出证据。)
其二,手表中另有一段时间码为2010年12月23日的短视频,其中出现的自拍人头部影像是不是钱云会?“如果是钱,是哪里来的?这与多位证人称钱云会25日才拿到手表的证言是相矛盾的。因此,法庭应让钱云会家属或认识他的人进行辨认。”对此,公诉人回应说:“公诉人认为,该视频里的人不是钱云会。”
(这属于自己一方申请证人到庭的问题,如果你认为有必要可以申请,但是证人要自愿出庭作证,而不是法庭自己去找证人,这都是常识问题)其三,证人证言均说道路右侧有路障、保安人员戴钢盔,但手表录像里道路右侧无路障、没有出现戴头盔的人员,孰真孰假?
“物证大于人证,如果录像和证人钱成宇证言发生矛盾,我认为应该采信录像。”被告人费良玉的辩护律师说。
“路障、钢盔等细节是钱成宇、费良玉、黄标、保安队长作证说明的,这些人都错的一样吗?”代理人问
。(法庭是要陈述事实,不是反问别人)
其四,钱云会当时周围并无异常,为何忽然把录像打开?“然后走着走着就被车撞了,简直就是为了证明自己是死于交通事故。最关键的视频证据依然疑点重重,判决要公正,不仅要让费良玉心服口服,也要让死者家属心服口服。”
而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并不奇怪。“因为钱云会是个特殊的人物,他用这个手表是为了记录接下来的上访材料。视频的真实性是不容置疑的。”
(这还是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同样可申请鉴定,自己不申请鉴定,光说怀疑等于没说)
其五,为何与手表相关的证人都不出庭?公诉人回应称:“法律规定可由证人出庭作证或宣读证人证言,王立权等人因还涉及其他刑事案件而不出庭。”
(这还是一个证人出庭的问题,同前)
其六,公安机关1月14日掌握证据,为何直到开庭前两天、律师看到后才对外公布?公诉人回应:“公安机关并无随时公布证据的义务
。”(应当说给律师的质证期限不够,而不是说为什么,这都不是律师应该说的话)
现在律师也良莠不齐,有些水平很低,有些极其没有责任心。这位律师有这两种可能,一是确实是自己没有水平,或者说刚刚入行没有经验。二是就是个油子,因为知道起不了什么作用,而故意说些看似很有利的话,实际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当事人自己什么都不知道,往往从浅显的道理出发来思考问题,而律师也就顺坡下驴。其实这是涮当事人的做法。
在法庭上,往往在记者看来很有利的话,其实在专业人士(包括法官)看来就是个屁。这就是专业与非专业的区别。这个律师说的就是这些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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