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富正义观
先秦时代是中国传统“义利观”的发端期,义者,宜也,也即“适宜”的意思,后来指人类社会活动和人际关系中应当遵循的最高原则和应当追求的最高道德;利,是指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的利益和功利。义利作为两种不同的价值追求,分别指精神性价值和物质性价值。义利观,是儒家关于道德与物质财富之间何者为第一性的看法。
在孔子、孟子和荀子那里,“义”是一种普遍的道德原则和理性要求,制约和规范着个体价值的取向和财富的获取。在对待财富的态度上,儒家“重义轻利”的主张是在承认物质利益是人类眺以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前提下提出来的,孔子虽说过“贫而乐”,“贫而无怨”,“富贵与我如浮云”,但这并不说明孔子财富观念淡薄,甚至鄙视财富。孔子承认追求财富是人们的普遍愿望。
在《论语述而》中,孔子表达了自己发财致富的愿望,“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朱熹的注解:“执鞭,贱者之事。设言富若可求,则虽为贱役以求之,亦所不辞”。“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可见,孔子不是一般地重视财富,更不是无前提地主张富国、富民,而是强调致富必须以道德上的正义为前提,即遵循正当途径,“以其道得之”。在孔子看来,“义”处在社会价值体系中本体的地位,它是一种具有独立自足价值的卢在。
“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于此”。“义”作为人的内'在道德需要,具有被优先考量的地位,被孔子视为一种第一生需要,这就是义以为上、义以为质。与“义”相匕“利”的需要是第二性的。孔子突出和强调“义”的一方面,并赋予义利关系以明确的阶级内容,进而把它发展为贵义贱利论,“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乒),贵义贱利论的确立,奠定了孔子财富观的伦理价值基础。“在财富问题孔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观点:一是重视财富,二是认为致富必须经过正当的途径”。
孔子的关于重视财富的思想无疑是正确的,先秦儒家都不否认个人获取物质财富和满足感性欲望的要求,因为这是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但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要受到“义”,也就是最高的社会价值标准的规范和制约。这种伦理性财富观,正确认识到物质财富的手段作用,高扬了人的理性特征和道德主体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