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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验】民俗生活:如何从革命对象到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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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老师的论文构想,如户老师说的,延续了他这些年一直的努力,要“为民俗生活恢复或者争得它在国家和社会中本应(理所当然地)具有的(合理合法的)地位”,因此关注的主要是形式层面的问题。这一篇,高老师试图为民俗生活在一个非正常--正常的宏大叙事中找到合法性根基。我有所疑问的是一些表述形式:1,从革命到后革命时期国家与精英对民俗生活的态度变化,是否可以概括为“革命”与“服务”的对立?在国家是现代化的首要推动者的地方,国家都试图改造那些它认为对现代化构成了障碍的社会文化。在中国,现代政治力量的社会文化改造工程,其内容和历史过程都是复杂的,就像春宇的帖子已经提示到的。而在中国,国家对社会文化进行改造或引导规训的逻辑,从儒教中国一直延续到现代,窃以为这是中国的国家特性在历史中与其他许多别的社会——如欧美基督教社会、印度社会——都不同的一点,这涉及到的是国家/政治权力与社会的关系。当然,从传统中国到社会主义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有很大变化,从道统的主导但仍分两个有中介沟通(士绅)的领域,到国家几乎吞并了社会。现在是国家试图逐渐把社会还回来,并对这个领域中形成的价值(民俗生活居于其中)采取了鉴别标准更宽松、更尊重的态度。(一些社会关注度特别大的案件中,公众舆论所起的作用,可以看作是民间伦理得到了一定考量。)(说服务对象,谁可以称为在为民俗生活服务?市场与经济生活?问题是,引导市场与消费观念的,是以西方现代性为楷模的城市生活与广告)。2,非正常国家与正常国家,说的是激变与稳定时期,但这样的判断和用语,肯定会引发争议。

[ 本帖最后由 吴晓黎 于 2014-3-12 15: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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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非正常国家、社会与正常国家、社会这样困难的规范性论述(顺便一提,从这个标准来说,印度比中国正常得多,但正常不等于好,如果传统是个很有问题的传统),是不是可以把寻求民俗生活合法性的论述换一个框架,比如:我们追求一个怎样的现代,大小传统与这个目标是怎样的关系,应该具有怎样的位置?也就是说放在现代性反思的框架之下,包括对国家与社会的一个合理关系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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