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的责任》将发表在杨利慧在《民间文化论坛》上主持的一个栏目中,这里贴的结论部分。
“表演的责任”与民俗学的“实践研究”
—— 鲍曼《表演的否认》的实践民俗学目的-方法论
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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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语:表演的责任和表演的权利
说唯有“职责/责任”而不是“语境”,才是表演理论的核心范畴,未免有些言过,但却反向地突显出一个问题:在表演理论被引进中国民俗学界之后,为什么“语境”概念的理论运用备受关注,而“职责/责任”理念的实践应用却遭受冷落?其间,中国民俗学家自觉或不自觉的观念与方法选择, 值得进一步讨论,但这已经是另外一篇专文的题目了。这里,笔者只想简要地指出,在一种理论的系统引进中,对该系统的基本概念(或核心范畴)的字面含义的正确解释(翻译也是解释,例如究竟把performance译作“表演”还是译作“演述”更为贴切?)固然是重要的“基本功”,但同样重要的是,应该考虑被引进的概念的用法。
这就是说,在域外,在美国,原本被用作学术实践的表演理论的理念(不仅是“职责/责任”也包括“语境”), 在引进之后,却被用作了单纯理论的概念。 而这样的情况之所以会发生在中国学界,其缘由,笔者在《民俗学的笛卡尔沉思》中已表达了基于学术史考察的初步认识:学术概念的单纯理论化使用,是中国民俗学之人类学化,乃至社会科学化朝向彻底的经验论的努力结果。
进而,如若中国民俗学仅仅以“呈现社会事实”为己任(理论民俗学), 而不是同时也自觉地、积极地参与社会的建构(实践民俗学), 那么,像“语境”这样本原地应该是也可以是实践理念的概念, 如果不是退回到马林诺夫斯基式(亦即康德式)的古典用法,笔者实在想象不出还有什么其他的出路(当然,如果“语境”概念不是被理论化、古典式地使用,就仍然可能是表演理论的核心理念),更不要奢谈“职责/责任”理念的实践地使用了。
再退一步,即便在美国民俗学家当中——与在中国民俗学家当中一样——“职责/责任”理念同样不像“语境”概念那样,更为民俗学家所重视,但是,由于美国民俗学家“幸运”地生活在一个表演的权利已然被确立的语境(我们暂且因其理论化、古典式的用法)当中,所以,即便美国民俗学家于“职责/责任”的实践理念,完全弃之而不用(当然不是事实),而只是戴着语境的理论眼镜,到“全国各地”去直观民众的表演,就已经是在通过“呈现社会事实”而维护、促进民众的表演权利了。
但是,在中国民俗学家这里,情况恰恰相反,民众自由地表演的权利还没有被确立,因而,在这样的语境(国情)条件下,仅仅理论地使用“语境”概念,甚至以古典的方式使用“语境”概念(如黄裕生所言“如果我们停留于时空,那么,我们就只有直观……” ),亦即,很难再立足于实践的立场,有效地认识中国当下的现实语境(又是一次“语境”概念的古典理论的用法)中的民俗学问题。而这也就是笔者特别强调表演理论的“职责/责任”理念,应该得到中国民俗学家的特别关注的实践理由,因为,在“职责/责任”的实践理念背后,站立的恰恰是表演的权利问题(不谈责任,何如权利?不谈权利,如责任何?甚至如何履行职责? )。
正如笔者在上文已经指出的,如果表演者仅仅对自己说“我‘愿意’表演”,这只是一个主观任意性的实践命题;如果表演者同时还对自己说“我‘应该’‘愿意’表演!”这就是一个主观必然性的实践命题。但是,表演者的主观必然性实践,又是以表演者能够自由地表达“我‘应该’‘愿意’表演”的、客观必然地“应该”拥有的实践权利为实现条件的。以此,如若中国民俗学家,在表演者尚未拥有自由地表达“我‘应该’‘愿意’表演”的实践权利的时候,仅仅理论地使用表演理论的“语境”概念,甚至将原本可以用作实践理念的“职责/责任”也用作单纯的理论概念,那就是把自己关进理论的象牙塔里,而罔顾中国民俗学当下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实践语境,或者说,把原本是一个中国的语境问题,当作域外甚至美国的语境问题来处理了。
当然,这样说并不是否定中国民俗学的成就,不是否定中国民俗学的人类学化、社会科学化努力,不是说中国民俗学“呈现社会事实”的做法本身出了什么问题,套用丹麦学者扎哈维的说法,中国民俗学的问题仅仅在于,它在“呈现社会事实”方面“太过于成功了”,而“成功”本身成了问题。 扎哈维的说法当然是源自胡塞尔,胡塞尔的原话是:
所有这些学科科学上的严格性,它们的理论成就以及它们的持久的令人信服的自明性,都是不成问题的。……这种见解并不是说,实证-科学方法的自明性是错觉,它们的成就只不过是虚假的成就,而是说,这种自明性本身是一个问题。
胡塞尔的意思是,科学的“自明性”本身所掩盖的问题是科学自身所无法解决的。 以上就是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对一项实践民俗学的方法论案例的讨论,希望与学界同人交换的认识。最后,笔者想转述户晓辉对本文“自由地进行[的]阐释性、品评性的仔细审查”(P.77),以作为本文的一个开放性的结语:
也就是说,甚至在表演者不愿承认是表演的情况下,“责任”仍然能够成为表演的标定,因为它依据的不(仅)是表演者的主观心理是否意愿等主观(偶然的经验)条件,而是同时依据客观“必然的先验”条件;这样也许就可以回答这类问题:即如果某个表演者或者表演者与听众主观上都不意愿(承认或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有什么责任,这时我们能否标定他的行为是“表演”?或者说,我们可以完全不管表演者(以及听众)主观经验上是否意愿(怎么想),我们认为是表演,它就是表演?按照客观必然的“应该的意愿”来推,我们只能做肯定的回答(且“是只能如此而不能不如此的”),那么有人会问:这会不会导致话语“霸权”或者民众主体性的丧失?这实际上涉及民间文学体裁如何认定以及由谁认定的问题。如果表演者自己不认为自己在表演,谁有权利认为他(是)在表演?也许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和论证说,表演的否认恰恰可以反证责任的存在,先验条件还原法为回答这个问题提供了很有说服力的答案:权利不是经验性概念,而是先验的概念,所以不能在经验上求解。这是民间文学研究的一个大问题:凭什么(经验标准还是先验标准?)判定体裁,由谁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