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爱与自由:作为生活世界之构成的民俗
但严格地说,民间文学或民俗只是生活世界的现象,而非生活世界本身。
1994年,高丙中在《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一书中已经敏锐地觉察到,“民俗学探讨的是生活世界的问题,但是它实际上并不能研究整体的生活世界或把生活世界作为整体来研究。……我们并不能看见整个生活世界。因此,我们可以想象它,思考它,谈论它,但是,我们并不能研究它”。 如今,我们可以从几个层次进一步理解民俗与生活世界之间的关系。首先,我已经指出,生活世界不是研究的对象,只是我们描述、领会和理解的“对象”,决定这一点的不是我们的研究和认识能力,而是生活世界本身的性质。胡塞尔说:“完全一般地说,凡是知识都是存在者的知识。如果对知识的追求要指向存在者,如果这种追求要通过下判断说出存在者是什么和如何是,存在者就必须是已经预先被给予的”(Ganz allgemein gesprochen, Erkenntnis dessen was ist, des Seienden. Soll sich auf Seiendes das Streben nach Erkenntnis richten, das Streben von ihm auszusagen, urteilende, was es ist und wie es ist, so muß Seiendes schon vorgegeben sein.)。 由于生活世界不是存在者,所以不能成为知识的对象。换言之,无论我们的研究能力和认识能力多么高明、先进和全面,一旦用来认识生活世界,就已经在与生活世界失之交臂的地方大施拳脚了,所以,在生活世界中以及对于生活世界中的民间文学或民俗这样的现象,客观认识和逻辑分析基本上没有用武之地。其次,当我们说生活世界不能研究的时候,无疑指的是单数意义上的生活世界,这样的生活世界正是一个先天的(a priori)、先验的生活视域或视界(Horizont),它作为我们的共同视域或视界是预先被给予的东西,但并不被我们主题化,因而不是我们认识和研究的对象。 再次,民间文学或民俗是在生活世界的视域或视界中构造起来的现象,由于具体被给予的经验的差异,就形成了不同的生活世界现象,因而,我们可以谈论复数意义上的生活世界现象。民间文学或民俗正是这样的生活世界现象。
首先,民俗不是客观科学意义上的规律,而是人特有的现象,是人的意向、意愿和意志付诸实践的产物。汉字“俗”未见于甲骨文中,最早出现于西周中期的彝铭,和“欲”字混用无别。可见,“俗”的第一个意思是人们欲望的集中体现;“俗”字的第二个意思是“习”,即“习俗”,这里的“习”不仅有为多数人重复的意思,也有“实践”之义。 民俗是人的愿望和意志在反复重复的行为活动中的表达或表现。正如斐迪南•滕尼斯在《习俗》一书中所指出,Sitte(习俗、规矩、习惯、礼仪)这个词和Gewohnheit(习惯、习俗、风尚)、Brauch(风俗、习惯、用法)、Herkommen(习俗、传统、出身)、überlieferung(习俗、传统、传说、流传下来的东西)是同义词,但和Mode(风气、风尚、时尚)、Manier(风格、样式、举止、风度、礼貌)、Gepflogenheit(习惯、习俗、惯例)等也是同义词。习惯和习俗有一个核心意思,即人自己给出的某个规则或规范(die Bedeutung einer Regel, einer Norm, die der Mensch sich selber gibt),它是以主观的方式构造出来的一种建构物,却具有客观的形式和效应(ein Gebilde von subjektiver Art, das aber objektive Form und Geltung hat)。当然,滕尼斯认为,习惯和习俗最重要的意思是,它是一个意愿或意志的表达形式(zum Ausdruck für ein Wollendes oder einen Willen)。他引述法学家耶林的观点:如果说习惯(Gewohnheit)主要涉及个人,习俗(Sitte)则涉及全体或(人)民。当习俗被称为(人)民的习俗[民俗]时,(人)民也就被看作习俗的主体(wenn er die Sitte als Volkssitte bezeichnet, das „Volk“ also als Subjekt der Sitte hinstellt)。 俗由己出,人制定了习俗并自愿遵循习俗,主动相延相习、反复实践而成俗,这恰恰表明人是习俗的主人而非奴隶。人生活在习俗中,习以为常,习俗对于人是亲熟的,人常常感觉不到它的存在。因此,习俗也被称为人的第二自然,人在自己创造的这个自然中如鱼得水,翩然翻飞,自由翱翔。这是一个人人平等的世界,也是一个爱与自由的世界。以往沿袭百余年的以俗界定民的做法恰恰是客观科学世界观的产物,它把人创造的东西物化为与人的主观无关却又反过来制约人、牵制人的客观之物。
其次,民俗是直接被给予的经验。一个民俗,无论最初的发明者或创造者是谁,从什么时候开始,一旦形成,就成为直接被给予人的“东西”。民俗的学习和传承不是靠学校或书本,而是靠耳濡目染、口耳相传,靠生活世界的直观实践。正如许茨和卢克曼所说,“从一开始,我的生活世界就不是我的私人世界,而是主观间的[世界];它的现实的基本结构在于它是被我们分享的”(Thus from the outset, my life-world is not my private world but, rather, is intersubjective; the fundamental structure of its reality is that it is shared by us),因而是一个社会的世界。 民俗的世界正是在主观间实践并有效的世界,我认定的民俗,我也认为是共同体的其他人认定的,它对于我和对于其他人同样有效。我觉得自己生在某些习俗中,我也同样认为共同体的其他成员不会例外。所以,我们大家天经地义地要共同遵守、共同履行这些习俗。民俗之所以又称习俗,正是因为它要付诸实施,不是被某个人实施,而是被许多人实施;不是一次履行,而是反复履行。在这个反复的过程中,汉字“俗”的本义——“欲”(意愿或意向)和“习”(实践,因常常练习而熟悉)被统一起来,被实现出来,被当下开显出来,也被直接给予习俗的实践者或直接观察者。
再次,民俗是非反思的生活世界现象。民俗的实践者一般不问为什么,他们不以反思的态度面对自己的民俗。生活中的某个民俗可以有“解”(解释),也可以或者常常无“解”,这并不妨碍人们一如既往地践行它。民俗的存在不是为了追求“客观”和真理,不是带来认识和知识,它只相对于人的主观而有效,因为它本来就出自人的主观构造。人天然地以民俗的方式行动和生活,并以民俗的方式组织自己的生活,这意味着民俗在我们的直接意识中是天然正确的、无问题的、不假思索地被遵照执行的行为模式。民俗不是用来让我们想(反思)的,而是用来让我们做的。我们不是预先把民俗的规则设想得严丝合缝、滴水不漏,然后再严格地按照它来行动,而是在实施的行为和过程中才能体现民俗的主观构造作用,这就是说,民俗的构造是知(识)、情(感)、意(志)的统一体,这里的“知识”不是严格的逻辑知识或科学认识,而是生活世界中的非逻辑知识和主观知识(意见)。民俗肯定包含着过去知识的库存,即传统的知识或传下来的经验,但民俗的本质在当下和现在,即它永远在活生生的当下实现和构造的过程中让过去和未来同时到时,让过去在现在被激活,让未来在现在被披露出新的可能。因而,民俗是一个自由的生活世界,它来自人的自由的主观构造,它首先不是严格的认识或知识领域,或者更准确地说,它显示了人的知(识)、情(感)、意(志)之间的自由戏耍与和谐,因而是人为自己构建的一个意义世界和生活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