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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学的中国实践:2014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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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民俗学的理论根基

人文知识分子研究精英文化从来都被看作天经地义,无需任何辩护。但是,去研究所谓“下里巴人”的文化,似乎就有点不务正业;他们还要为此而成立一门叫做民俗学的学术,就更让人觉得不靠谱。因此,民俗学者的确需要对这门学术自身的存在理由做一些研究。否则老是被动地应付社会的质疑,早晚会陷入困境。假如我们夯实了民俗学的理论基础,就可以把质疑者抛入“无知”之列,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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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学与自由平等的理念

民俗学作为一门现代人文学科,求真是其最基本的前提,舍此就不成其为学术。但是仅仅求真,也不足以构成一门独立的人文学,它还需要具备一种精神追求,一种价值理想(或者叫“终极目的”)。宋明理学讲“新民”,五四知识分子讲“新人”,都是在学术研究中注入了价值观。但是,把价值论引入学术是有危险的。虚假的、错误的价值观会严重威胁学术的存在。所以,当我们思考民俗学的价值观的时候,不得不对该价值观进行充分的审核,看它是否合理,是否可能危害学科最基本的求真功能。中国现代民俗学发展过程中,为建设新文化而采取的“启蒙主义”立场就很需要反思。

    吕微和晓辉为这次研讨会撰写的《缘起与宗旨》中说:“……民俗学在各个国家的缘起,并不具有整齐划一的功能和价值。如果说在欧洲,民俗学反而是起源于反启蒙的浪漫主义后现代性;那么只有在中国,民俗学才真正是起源于启蒙的浪漫主义现代性(甚至可以追溯到宋明理学的“新民”理想,只有在这样一个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相互激荡的“新民”主义运动的百年学术史中,中国民俗学才能找到自己恰切的位置,并认识自己本真的意义。”既然欧洲各国民俗学都以“反启蒙”为基础,何以中国就如此例外?这让我对引文的前半段生疑。再看看中国现代民俗学的坎坷命运,我又对引文后半段的乐观判断难免动摇。

    启蒙主义的自由和平等的价值观的确是我们需要的,这也是《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开篇明确加以强调的价值基础。我认为五四时代的“启蒙主义”未能充分贯彻自由平等的观念。一批激进的科学至上主义者对民众的“启蒙”,就是企图给全体国民“设置”生活方式。这跟古代儒士对民众的“教化”本质上差异不大。当他们企图为他人“设置”生活方式的时候,就剥夺了他人选择的自由。因此,这样的启蒙主义指导下的现代民俗学是不可能充分肯定民众及其文化的。他们对传统文化的批判,直接利用了西方来华传教士对中国国民性和文化的偏见(参见摩罗、杨帆编选《人性的复苏》)。因此,他们建设“新文化”的理想,最终导致的是新的专制政体。这个教训应该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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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连山回复

惭愧,忘了密码,发了EMAIL地址给网管,说是回了取回密码的方法,但是我这边没收到信。
只好借了学生的号码来发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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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连山回复

晓辉兄担心“某个群体有一种习俗已经不符合现代价值观,但他们又不愿改变,外人或民俗学者该怎么办?”这是大家都可能遇到的问题。
    我以为,这种极端情况的发生跟两个方面有关。一方是该群体,另一方是外人或民俗学者,双方价值观不同,因而导致价值判断的冲突。
    面对这种极端情况,学者应该分三个步骤进行研究。
    首先应该暂时放弃自己的价值观,以文化相对主义的态度,去研究该群体的习俗,探索其价值观的内在合理性——当然指该价值观在其社群之中的合理性。既然该群体不愿意改变,它必定具有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最基本的理解。
    其次,在上述理解的基础上,再反思我们自己的价值观是否合理。因为所谓“现代价值观”也不一定正确,即使正确,它的实现途径也不一定正确,更不一定是人类必须遵守的律法。各种貌似先进、神圣的“现代价值观”已经多次出现在中外近现代历史,并造成巨大伤害。法国大革命是一次,德国国家社会主义是一次,中国文革又是一次。这些还都是大规模的伪价值,其他小者更不待言。过去我们都相信一夫一妻制度是唯一的好制度,那么我们可以依此标准去判断摩梭人的阿注婚吗?阿注婚的存在与延续,证明人类在不同条件下,可以选择不同婚姻制度。
    第三,假如经过以上研究,该群体的价值观的确违反了现代公认的基本价值观,比如严重侵害人权,比如印度寡妇自焚的旧俗,那是学者应该予以批判。公权也应该干预。这种情况中国目前似乎不多见。多见的反而是外人强制破坏人家的风俗文化。
    我不是说晓辉兄多虑了,提前做好理论准备,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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