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施爱东 于 2010-8-23 13:14 发表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捞尸人现在也没有受到任何惩处。
他们没有替英雄捞尸的“义务”,法律也奈何不了他。
这是一种恶俗,这是没有问题的。
并不是说凡是“习俗”,就是合理的。
但即便是不合理,我们也得先指 ...
精道!! 感谢老师的细致分析。我想如果真的要做,就采取“暗访”的方式吧,否则关系牵涉太复杂,无法掌控。而且压力小一些,一旦和协会扯上关系,要么做成好事,但做砸了,不好收场……不过真的感谢老师提供的视角和方法。我们会考虑的
民俗学的调查,对事件背后更深层次的习俗,心理,观念,潜规则的描述,将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参照。这也许是民俗学可以开拓的领域,但是没有人做过,我只能说按照某些记者的套路,能够把事件背后的一些东西挖掘出来,就算不错了。看这个尝试能不能成行,如果可能,恐怕也要等到研究生考试结束以后才能放手去做~~总之谢谢大家的关心!
施老师所说的“民俗学的揭示”让我想到了最近叶舒宪先生在第五届文学人类学的总结大会上说的,人类学的第三重证据和第四重证据可以为司法审判提供人类学的依据,因为我们发现太多的文字证据并不可靠。
(见海上风论坛,原文:去年中国政法大学召开证据科学国际会议上,邀请我们人文学者参加。会上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家,为什么要请人文学者呢?因为法学专家们觉得人文研究中的四重证据法问题,对法学的证据科学也是有启示的。本会的孟华教授参加了中国政法大学张保生副校长牵头成立的证据科学研究中心项目,新创办的刊物叫《证据科学》。要用科学的方法解决法庭调查和审判的依据问题。对于人文研究者,考据的对与错只关系研究成果的质量。法庭却是事关人命的,不能随便,那么法庭上是怎么权衡证据的?那就一定要把证据作为一门科学的对象来探讨。会上有北大的法学院院长报告,对我们的震动很大的。他提出以后的法庭审判不能偏信书证。就是用文字写下来的东西在他们看来是没有太多法律效率的。因为字是人写的,所有的诬告信都是人写的。被告可以写,原告也可以写,法官信谁的?所以,在法庭上要尽量减低对书证的依赖,因为它造成太多的冤、假、错。那么要靠什么?就要靠刑侦科学,也就是类似福尔摩斯的工作,拿出铁证来。我们做的文献研究,传统的国学可以说是只有一重证据,只靠书证,离开书证没有东西,那怎么办呢?就是要把二重的、三重的、四重的(证据)作为我们今天的方法论整合,这应该是我们能够为国学的更新,为西方的人类学进入中国并实现本土化,进而创建它特有的方法论体系作出的贡献。所以,我的总结既是对讨论的主要问题的总结,同时也是对文学人类学研究范式的一个总体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