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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这类题材的电影居然用相隔千里之外的地戏作为元素,这本来就说名这群搞艺术创作的人不知道地域文化这个东西,既然丽江本地就有为何不用本地的文化元素? 去丽江旅游看到的大型舞蹈不过是场面大,舞台设计感强,这完全是出于导演们的艺术创作,没有尊重地方文化。还有现在各大自然景点纷纷用某某印象的舞台表演来增添景区的魅力,当然没有错,不过这个现象确实值得思考,而且这其中包含了一些民俗学理论上的问题。例如一个外地人到某地旅游,看到这样一台豪华别具风格充满地方民俗气息的表演,他对这个地方的了解就是这个舞台上的东西,但是这并不是民俗啊?或许可以用民俗主义的理论来分析,似乎这种分析没有任何意义。一个表演到底坚持了多少原生态很难说。
在民俗学看来,导演们用母题重组的方式将很多元素所谓精华的东西串在一起,完成了一种对文化的诠释,但民俗主体的缺失使得这样的叙事方式不具有民俗文化的合法性,也就是说现在城市人只能通过舞台表演感知接触到的最生动的“民俗文化”是“不合法”的,问题倒不在于这样的叙事好不好,是否原生态倒是其次,重点是如果可以用合法与不合法来区分民俗文化,那应该怎样理解才好。换句话说,民俗文化在各种旅游区的这种叙事方式有没有研究的必要,怎么研究。
对于所谓的传统民俗,民间文化,现代人感受到了什么?他们感受到的是否是最重要的?我想这样的感受应该不止存在于旅游表演上,换个维度思考,由民俗学赋予合法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结果上说,是否也成了某种表演?现代人对非遗的的感受跟看舞台剧一样,因为一旦非遗已经不是民俗,是过去式,那其主体性如何体现就很成问题。。。
所以当我们都觉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安顺地戏或者傩文化)都只存在于表演的时候,这样的判决很能理解!因为法官不是安顺人,而且不是过去的安顺人,MAYBE现在安顺市的年轻一代也很能理解这样的判决。
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了一个“权利”问题,成了一个法律问题,可以想象一下在long long ago 的时候,安顺地戏的流传被运用被改编不是很正常的文化现象吗?但是现在不同,被命名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了一种“可控”的机制里,这个机制不是文化流变发展的规律,因此这样的可控就带了可以被炒作,可以被利用,可以引起所有人思考等一系列话题。试想在那些无人知晓的文化空间里,很多时候,习以为常就算文化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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