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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们纠结的问题有二:一是要不要开发,政府应不应该作为开发的主导,政府是否应该控制开发,不要不过度开发;二是开发中如果交给旅游公司(国企私企无所谓),是否就意味着民众文化主体性的消失?
如果民俗学能跟国家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出一个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的相关伦理规则出来,倒是一件实事。
因为近些年大家研究传统、研究活态传承,研究生产性保护,已经很明确了,民族文化、民俗文化不是本真性的,也就是说在哲学层面上理解,现代旅游业的开发和生活世界里的文化传承并非是一个二律背反的命题,但是伦理性是存在的,只是多大程度,如何界定的问题。
近些年人类学的研究也表明:全球化与地方化(民族地区)是相互建构的,从南太平洋小岛原住民的燕窝生产,到南美的咖啡种植,到中国西南的烟叶、茶叶和毒品生产,人类学对“物”的全球化过程做了全新的定位,虽然民族文化在商品经济中并非完全具有物的属性,但是从经济人类学这个维度来看,至少“强盗逻辑”这个幽灵在人类文化中大量存在的。不过很多民俗学者一直站在反对强盗逻辑(比如乌丙安先生)的立场,是很值得尊重的,也是我们这个学科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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