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艺的文本化和“再文本化”,同样凝练了搜集整理者(加工者)的智慧和心血,同样出资方(或行政主导)是从口头到文本转化最直接的力量。所以按照电影署名的规范来做,比较合理,而且以后出版数字成果的时候,这样的署名方式是不可避免的,即明确出资方,策划人,搜集整理者,讲述人以及说明整个“文本”的生成过程,完整多重的呈现,这也是借鉴民俗志的作法。
具体到民间文艺知识产权的问题,目前学术界立场很清晰,要实现这个理念还有待各方的协商。
总之要警惕商业化、意识形态化甚至是学术化的操纵,关注民间文化被消费、利用,被宰制的命运,关注传承人的个人成长,关注文化主体的生活世界和他们在公民社会中的文化权利。。。
如果事情是一个误会,楼主也不必太自责,算是一个美丽的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