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兄分析有道理!佩服得紧。
去年7月青年论坛的时候我小组发言的时候主要谈了对个体精英的保护措施。这是后话。其实我只是想提出这一类传承人的传承问题。我认为首先必须在非遗的机制内承认他们才有可能谈保护,当然这种承认并不是非要命名或非要申请国家级传承人。最大的问题还在地方政府。因为非遗现行的命名机制,导致地方文化遗产保护的路向倾斜,很大一部分政策偏向项目申报开发。以前通过民间文艺家协会活着传统工艺这条路径的保护措施很大程度上受到现行非遗运动的冲击。怎么办?难道非要地方文化部门分清楚哪些是传统,哪些是创新。如果这样区分,现在凡是申请到的项目已经“创新”得面目全非(当然说夸张一点或者借用老师关于创新的理解),地方文化部门能走哪样的道路?除了表演形式的艺术加工,好像没有更好的方法,即使是原生态的文化保护空间,仍然在一轮又一轮的“保护方案”中不断“创新”“再造”,国家提倡保护传统是对的,保护传统的目的是保护文化基因,不过如果我们紧紧抓住传统这一衡量目标,保护最终造成的结果却是以加速度的方式进行着“创新”,我们不恰当地将传统基质与原生态做一个置换,这本质上又是关于原生态的争议,实在在复杂,目前学术界根本无法达成共识,即使学术界达成共识,保护工作也不可能按学术诉求来实施。
我想针对这些所谓的“创新型民间艺人”,最好的方式是把这一批民间艺人纳入非遗机制,现在不可能做到另起炉灶,况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继续拓展,不能在局限在申报审批命名拨款搁置开发再造这样一个恶性循环的过程。最好的机制是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类型化的保护措施,当然可以传统项目优先,集体项目优先,我们必须给地方政府充分的自由度,中央和地方提供财政即可,文化部提供建议案即可。否则,这个自上而下的机制会破坏民间文化的生态,这种破坏目前没有被重视。苑老师最后说的不公平的问题就是破坏文化生态的做法,直接的因素就是名誉和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