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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 惩罚的场景与“乡绅治理”——读《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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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的场景与“乡绅治理”——读《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

  惩罚的场景与“乡绅治理”

  ——读《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

  “本书将对村落的惩戒性社会控制进行描述和分析。跨越的时间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中期,空间是云南昆明郊区的一个汉族村落”(p6)“惩罚的形式广如闲言碎语,诅咒谩骂,丢脸现丑,孤立,拘禁,‘群众监督’,驱逐,杀害或者是其他形式的政治暴力”(p7)作者以小村为叙事基点,在叙事所用人物上主要采用小村不同时期的领导者,讲述惩罚的形式、过程和影响。

  作为惩罚场景的空间和声音

  在煽动性的场景中,开阔的公共空间(村落的戏台、城市的广场等)和巨型的扩音设备成为必需的要素,二者构成”叙事“展开、形成轰动的重要客观条件。惩罚,在多数时候具有劝诫的作用,因而公开的惩罚场景是一种有效手段,如菜市口。空间在作为惩罚的场域,构成了惩罚仪式展开的客观环境,惩罚中罪行的表述的的声音成为推动惩罚成为事实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在特定的空间和表述推动下,形成舆论的浪潮,以实现劝诫的作用。

  作者在书中指出对研究干系较大的三个因素,即村落的块状聚落、有一个”大庙“门前那样的剧场、有笼罩全村的大喇叭,空间布局与社会网络共同形成交织。(P50)这些要素促使信息及时共享、交换、传播成为可能。同时,由于惩罚的根基在社区内人际间的关系,村落的空间格局以及在此基础构建的社会关系网络成为惩罚的途径。作为大庙前的剧场构成的公共空间,构成舆论的集散地,也成为惩罚的场景的主阵地。即使历史环境变化,公共空间发生转移,但其作用依然没发生多大变化。在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中叙事了以改革开放为界,村落作为信息的集散地的公共空间从村委会前转移到商店附近,但是依然发挥信息共享传播的作用。闲言碎语,诅咒谩骂,丢脸现丑、起诨名等行为成为大都在公共空间滋生和传播,如不满的村民通过在大庙前抓住村干部进行公开的羞辱,村干部通过大喇叭对个别村民的羞辱的性的语言的传播,都这借助公共空间和声音的作用。

  在惩罚的众多的形式中,多是空间和声音的“默契”结合。游街、骂街、批斗会是声音与空间的结合成一种表演场景,“表演”场景与现场观众的与形成互动关系,而公众的舆论导向成为惩罚的手段。”涂氏认为惩罚的核心是激情,惩罚背后的原始动机是复仇”(p11) 惩罚的现场构成一个仪式场域,不仅受罚者和施罚者进入仪式场景,观众也成为仪式展演的一部分。在小说《白鹿原》中,在祠堂前戏台也是这样的空间场景。“犯罪行为变成依照村规实施惩罚的表演;行动者是行刑的刽子手和围观看戏的群众。”(p3)在祠堂前,对田小娥的惩罚,成为公共情绪的疏通的表演。以骂街为例,骂街者通过在公共空间咒骂,声音的传播成为吸引围观的手段,围观者的出现和评头论足,这些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表演”场景。骂街者在“表演”的过程中一方面实现情绪的发泄和转移,一方面通过数落受骂者的“罪行”,形成围观者的舆论倾向,从而使受骂者在社区网络中处于不利地位,再通过围观者对受骂者不善言说和行为来实现惩罚。

  此外,小村空间的分割和行政区划的变化对惩罚也有着重要影响。在小村不同历史时期,小村通过公田的出租获取收入同时,也形成了小村的”法外之地”,如张老板的木材加工厂、外地商人租种的花卉等区域,是不纳入在小村的社会惩罚的空间之内的。在那些区域主要是以外来者为主,形成了异于小村的社会文化网络,并不存在相互的认同。在这里,不仅是空间的分隔,同时也是社会网络的分隔,形成各自的“惩罚”系统和方式。

  惩罚模式与“乡绅“治理延展

  在书中,作者提出了两种惩罚模式,即再和解模式和犯罪模式,两种模式村落政治生态与国家意识形态的渗透互动中相互作用。在费孝通《中国士绅》也叙述了在国家与乡村互动中的士绅参与乡村治理,形成于国家与乡村社区的再平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病人”建构和和解式惩罚的主要方式,士绅阶层形成相对灵活的治理共同体,成为协调国家和社区的中介。

  虽然,在50-70年代,政治运动成为惩罚的关键性特征,在此时期非正式的惩罚制度成为主流,诸如游街、戴高帽子、挂黑牌、染黑手等。作为通常情况下惩罚主体的社区干部的身份也经历了反反复复地变化,时而是国家基层政府的办公人员享受国家的工资性收入,时而是作为村落和国家的中介,而收入却来自于村落的经济。然而,社区内部的干部与社区的关系法更为紧密,也就注定村干部在国家与社区之间更加向社区民众的倾斜。

  在政治运动频发的的时期以及运动工作组的介入,此时已“犯罪”式的惩罚模式为主,意为着小村内部的习惯法的惩罚失去作用,转而由国家机关介入,而这种惩罚消解了和解的可能,很难再让这些受罚者回归社区主流。在运动平息之后,小村内部的习惯法又重新发挥作用,惩罚者也不想因此而得罪人,只是小村社区内部进行惩罚,而这种惩罚多是舆论性的象征性的,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冷却之后,受罚者重回社区并不受此前惩罚的多少影响。

  在50-70年代,传统的地方精英受挫,参与社区的话语权大大降低。然而伴随着改革开放,政治环境的宽松、国家控制的全面从乡村的收缩,传统地方精英的再次崛起,正如作者引用当时村长黄大育的话“这个社会是咋个说的,过去式贫农的现在是贫农,过去式中农的现在还是中农,过去式富农的现在是富农。奇怪,是不是有遗传一样的”(p186),这里不仅是指经济收入收入意义上的地位,也指的是一个人在村里的社会地位和声望。而这经济地位和社会声望的重新获取,也意味着对小村的公共事务的施加影响,更像是对乡绅治理模式的一种的再生和发展,而这种内生的民主或许更适合现代的乡村治理。

  作作者在快结束的时候提出”乡村之诗意的法的终止之时就是国家之平淡叙事的法制进入之时“(p289)然而,我想这必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所谓国家之法也是精英人物的“玩艺儿”,那么多的条条框框如何能进入乡村,也将是一个多面着手的工作,即使进入民间之时也将不会是一帆风顺的。我想,在很长一段时间,乡村的习惯法还将长期发挥作用,一方面对法律的不了解和诉诸法律成本的考量,另一方面,一旦诉诸法律,对簿公堂之后,身处同一社区的双方将失去和解的可能,而这也将是最糟糕的的结果。当然并不说,法律在乡村毫无用处,大量的法制电视节目或许在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法律实践的案例对乡村和解的参考,惩罚方式更加“合法化”。

  朱晓阳著 《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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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力量的强行介入,只能带来更强的危机感,不仅是村民的,也将是所谓拆迁办的、护村队的,爆发之时或许又将是血与暴力的,将和解的可能彻底消磨掉,即使国家介入也很难弥合裂痕,反而会滋生更多的社会问题。我想,内生的民族和秩序构建应该是更加有效的的,然而这个过程也必将是漫长而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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