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镇化与乡村社会秩序的思考
——读费孝通《中国士绅》
《中国士绅》一书包括三个主要部分,即费孝通《我对中国农民生活的认识过程》,费孝通《中国士绅:城乡关系论集》以及附录部分,即周荣德《生活史:六位士绅的故事》,包括了理论思考和田野资料。对于个人阅读感受而言,虽是学术性著作,但是语言质朴易读,通俗而又不失学术的严谨。在读书过程中,也不得不佩服作者的睿智和富有远见的思考。作为一个读者,我想通过分享阅读感受和成长的见闻去思考。
费先生在书中通过七章叙述了士绅权利的建构过程以及在近代化浪潮中士绅权力和地位的迈向解体的趋势,那我们在思考传统的士绅在乡土社会秩序维护过程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士绅阶层的瓦解又将带来哪些问题呢?在阅读本书的过程中,受启发也阅读了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在加之陈忠实小说《白鹿原》,我们或许会清晰的看到一个历史的大致轮廓。费的论述更多是在理论上思考士绅社会的瓦解趋势,毛的报告更像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瓦解士绅社会结构的指导手册,陈的小说则是以全景式的文学叙事笔法去呈现理论和手册思考背后的实践过程。从费老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乡土社会秩序中,显然士绅充当了一个沟通的作用,但是这种沟通更多的是倾向于对皇权的敬畏和对自我的地位的维护,广大的乡土社会的基层处于失语状态。一旦这些乡民出现强烈的表达情绪之时,也就出现了所谓的农民起义,成为一种暴力的表达,然而这种暴力冲击的结果是建立新的秩序,但这种秩序与之前的秩序可能并没什么两样。
中国社会进入近代以来,在西方商品、资本、思想等聚合冲击下,中国乡土社会陷入了真正的危机。由农村农业和手工业的破产加剧了农民和士绅冲突,在乡土社会形成了对立状态,因而《考察报告》描述也就有了现实意义,革命也就有了推销的市场,至少有了农民阶级在精神和情绪上的支持,可能在行动上的支持要迟缓一些。毛在《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存在,也是基于在传统自然经济依然存在、乡土社会的阶级矛盾、新旧军阀之间的对抗和妥协的分析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显然,革命,革地主、官僚的命显然是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的,然而我们也可惜的都看到农民并不是这场革命的主导者,只是革命的跟班和随从。
诚然,革命的取得了果实,那就是新中国。但是,那又如何呢,革命的跟班(农民)的命运在多大程度上获得了改善呢,或许在政治上曾经优越,但那时光是短暂的,也是发生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在此时,农村的社会秩序不在依靠士绅,而主要依靠政府的官僚机构和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在经济上、思想上、行动上给予农民以束缚。现在不再为战争做“贡献”,开始为健身做“牺牲”。然而,这种特殊的政治地位显然也没有持续多久,在再次面对经济浪潮的冲击之时,政治的优越性也不在了,诚然在乡土社会官本位依然盛行,官僚依然是社会中拥有巨大的话语权,但其话语权在显现出下降的趋势,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成促成了经济地位作为社会秩序维持砝码的不断加重,在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的描述中,我们发现村落的中心已然由村委会转向村中的商店,也正是这种经济转向也加剧了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在新时期的乡土社会,显然农民已然失去政治的优越性,经济地位的高低显然是在村庄中话语权是直接相关的。因而,自乡村社会似乎形成了代表政府意志的基层村民自治组织和经济优越者共管的状态,形成了政治权利和经济联姻的的状态。
传统的乡土社会,士绅的地位的建构不仅需要经济上的地主身份,同时也需要知识分子或官僚的社会地位的支撑,因而在传统延续很好的地主家庭显然是具有经济和社会的双重保障的。在传统乡土社会,让子女通过科举考试进入官僚系统是维持其家族地位稳定的重要要素,这种现象似乎在现在依然在传承。我们清晰地发现一个脉络,考大学——考公务员之间的关联,当然这不是必然的联系,但其表达出一个种传统的渴望,不仅要有钱,也要或许政治地位,取得双重保障,这样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都能长久。一旦这个过程顺利,即使是小官小吏也会促使这种乡村中社会秩序的再进一步自我调整。因而,在现在的乡村社会秩序建构中,以经济和政治为纽带建立起的秩序充当了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持者,但是这种秩序相对于传统的中国士绅结构更具有不稳定性,因为现代社会的国家机关更加完善和官僚系统的定期流动,同时社会经济的波动也造成了财富的不稳定性,共同促成了乡村社会秩序主导的变化。
在考虑秩序之时,我们不得不将法律因素纳入到考虑的范畴,虽然从古至今法律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甚至细化到了生活中的细枝末节。但是,在乡土社会的秩序建构中,多数时候法律是缺席的,因为法律似乎从来到不了乡民头上,即使某天遭遇官司也是被动的遭遇法律,因为通常情况下即使遭遇纠纷也不会诉诸于法律,或许更多的是因为法律的公正是有限的,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法律的成本也是高的。在现在,虽宣称是法律社会,但是除了法律精英,法律的常识仍是贫乏的,或许更多的是从骨子里渗出的传统,不要和法律,和官府打交道,道理如前,法律公正的有限性以及成本的考量。因而,在乡土社会秩序建构之中,法律往往缺席或是迟到。
近年来,城镇化趋势在不断呈现出加强的趋势,人口的流动也更加频繁,虽然仍然拿着农业户口身份证,但却有着双重身份一个是乡民,一个是城市的临时居民,这种情况下多数的村民的政治和经济权利通过的形式实现,同时人员流动加强,村庄的常住人口又在逐渐减少,由此而导致权在逐渐集中,有点类似“人大代表”,一个人代表好多人的意见,但是能够真正的代表被者的真正意见有优待去思考。但问题的另一面也出现尴尬,即所在享受的村庄中不能正常享受应有的各种权利,同时其所在的城市社区又不具有资格享受各种权利,似乎成了权利的边缘人。然而,秩序的重建又依赖人的权利的实现,在一个共同的社区,虽然秩序的主导者在不断变化,但影响秩序实现的因素却保持稳定性,即政治的、经济的、甚至是知识的,因而希望在城镇化进程中要考虑乡民的政治、经济地位的保障,让乡民进入城市依然能立足和继续发展。
费孝通 《中国士绅》,赵旭东,秦志杰译 北京: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 200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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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朱卿 于 2013-5-29 12:5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