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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 耿羽:“后乡土社会”中的纠纷解决

耿羽:“后乡土社会”中的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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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贵州社会科学》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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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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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书评,介绍“华中乡土派”的纠纷研究。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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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法学界的学者往往思维比较一元。

“公民社会法律是普适性的,用现行国家法律解决纠纷不能有其他任何的因素干扰”,这往往是不接触社会现实的学者的一厢情愿的幻想,你说不过他们一是因为他们人多势众,二是因为他们可能用了很多吓唬人的大词大理论,像前面提到的“公民社会”,很搞笑,只有概念和概念的连接,没有对社会逻辑的把握。他们真的理解了中国社会了吗?抑或为了维护学术自尊、自以为是地固执守护着一些似似而非的空洞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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