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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 耿羽:关于少数民族法律人类学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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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羽:关于少数民族法律人类学的反思

关于少数民族法律人类学的反思

耿羽


摘要:本文希望对少数民族法律人类学进行一些反思和探索。很多少数民族法律民族志,只是在进行资料创新而非观点创新,经验和理论呈现是“两张皮”样态:一边是少数民族奇闻异事的繁琐陈列,另一边是跟经验材料关系不大的各种大名鼎鼎的理论。少数民族法律民族志要真正实现“从实践出发”,需要:深入经验调查,实现知识的可解释性;展开交流对话,实现知识的可积累性;进行区域比较,实现知识的可类型化。

关键词:少数民族;法律人类学;实践;经验本位;区域比较

Reflection on Ethnic Minority of Legal Anthropology

Geng Yu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hinese Village Governance Study Centre


Abstract: This paper hope to do some reflection and exploration on ethnic minority of legal anthropology. Many ethnic minority of legal ethnography put the attention on the material innovation rather than the view innovation, experience and theory presented "two skins" shape: One side was ethnic minority of odd things, the other side is all kinds of famous theory which were not much concern with experience. If ethnic minority of legal anthropology want to really realize "starts from practice", should investigate further and realize the explanatory of knowledge, communicate and let the knowledge can be accumulated, and regional compare and let the knowledge can be typed.

Keywords: ethnic minority; legal anthropology; practice; base on practice; regional compare

人类学与其它学科的区别,不在研究主题上,而在研究方法上,[1]即田野调查方法。20世纪初,马林诺夫斯基摒弃了当时“摇椅上的人类学家”们在书斋之中对异文化进行玄想式研究的做法,提倡田野调查法,即长时段地进入“他者”的世界,通过参与式观察来认识社区。由于田野调查法这种从实践出发的做法更能接近原始民族的自然状态,其很快占据了人类学方法论的主流地位,而且田野调查法也极大地提升了人类学的声誉,田野调查的过程以及最终呈现出来的民族志,使人类学有可能以一种较为系统和严谨的方式建构出理论。人类学学术关怀的缘起在于了解非西方文化,其学术径路从起初以非西方文明证明西方文明较为“高级”,逐步转换到把“异文化”作为与“本文化”具有同等地位和价值的实体加以理解并通过这种理解思考“本文化”的局限性,[2]人类学蕴含的这种文化相对观和后现代理论持有的多元价值观有天然的契合性,但在二战后,人类学却面临着后现代理论的巨大冲击,质疑主要集中在知识的生产方面,其一为知识背后隐藏的权力,即早期人类学多少都在为西方殖民体系的维持做应用性的服务,其二为知识背后隐藏的主观性,即知识不可避免附带有学者的主观建构。后者极大地解构了田野调查方法以及民族志的合法性,人类学生产的知识不再等同于“科学”、“客观”和“真实”,而成为了塑造或制造出来的部分真实[3]格尔茨认为文化是由人编织的意义之网,因此对文化的分析不是一种寻求规律的实验科学,而是一种探求意义的解释科学,[4]格尔茨不仅进行了后现代意义上的解构,还进行了尝试性的建构,他提倡以“深描”和“地方性知识”来修正和改造原有的田野调查方法和民族志。人类学的研究方法虽不断经历着变化,但其实质内核始终未变,即以经验本位来认识世界。
由以上可见,人类学对于学术界最重要的贡献在于从实践出发认识多元性和异质性的人类文化。具体至法律人类学,其旨趣在于破除一元性的法律概念、提供丰富多彩的法律认识,侯猛在论述法律社会学的时候指出,法律社会学本质上是反法治的,因为在法律实践中,法律社会学不迷信现有法学理论,不断提出法治的漏洞、弊端及可行性,在中国推进法律社会学就要以研究中国问题为中心,提倡问题意识、学术本土化,以地方性知识为观察视角,坚持怀疑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立场进行交叉学科的研究,从而建立自己的学术研究传统。[5]由于法律人类学与法律社会学在概念内涵方面的诸多相同,上述关于法律社会学的论述同样适用于法律人类学。在中国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法律人类学方面的研究,先天具有“他者”眼光的敏锐性,但遗憾的是,现有的少数民族法律人类学研究在总体上并未做出相应的贡献。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没有真正地以经验本位来认识社会。不少的少数民族法律民族志,只是在进行资料创新而非观点创新,这些民族志中展示了许多不同于汉族社会的人名、语言、风俗,但这些都是表层经验材料的堆积,描述案例的效果仅仅是为读者提供了一个个新鲜而又奇异的见闻,最终并没有提取出对少数民族社会乃至中国社会有解释力的理论。社会调查不应只是如“照相机”一样,机械地记录下世间各种事物的外形样貌,而是应透过外形样貌探寻其内在机理。许多学者由于没有“沉”到所调查的社区之中,其无法真正地去获取经验的质感,因此也就无法从经验中萃取出具有解释力的理论,经验材料和理论升华发生了断裂,结果只能生搬硬套地援引既有理论。最常见的是以费孝通的“乡土中国”作为总体背景,再以苏力的“本土资源”作为具体的分析框架,重复或略微延伸苏力有关“民间法”或“习惯法”的基本观点[6]这只是在经验材料方面不断“推层出新”,苏力当年锐利的反思成为了现在不少学者取巧和偷懒的凭靠,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讽刺。还有一些理论视野比较“开阔”的学者,会去寻找国外的理论资源,然后以理论来剪裁经验事实,挑取“合适”的材料削足适履式地来论证国外理论的普适性,有些学者不满意“移植”提倡“反思”,则会去寻找一些与国外理论相悖的经验,并认为发现了国外理论的相关漏洞。无论是套用还是修正国外理论,都是在书斋中进行遥想式的学术思考:有哪些新颖的国外理论还没有在国内得到经验支持?有哪些著名的国外理论可以用中国经验来反驳?这些最终都只是在论证国外理论的合法性,迎合国外学者的思考方式和学术兴趣从而别扭地观察中国社会,精巧地玩着学术游戏,如此不能发现真正的问题意识,对理解中国社会是什么并无实质增量。于是,我们看到很多少数民族法律民族志中经验和理论呈现是“两张皮”样态:一边是少数民族奇闻异事的繁琐陈列,另一边是跟经验材料关系不大的各种大名鼎鼎的理论,二者的链接是通过写作技巧完成的,二者在逻辑上是断裂的。
少数民族法律人类学是一柄实现反思的利器,其可以对国家法律、汉文化、现代化等诸多“大词语”提出建设性的异议,但前提是需要从实践出发,“从实践出发”是认识论方面的笼统指导,具体而言,其可以操作化成以下几个部分:
(一)、经验调查,实现知识的可解释性。经验调查不是以猎奇或采风的心态进入社区搜集一些奇闻、异闻、趣闻,这些只能凸显少数民族“他者”的表层而无法揭示实质,日常生活中一些看似寻常的事情,是我们打开理解社区之门的钥匙,奇闻趣事只能丰富我们的信息量,日常生活才能激发我们对于理解社区的灵感和想象力。经验调查也不是仅把目光盯在一个具体的事物上,“整体论”是人类学一个相当重要的调查方法,但如今整体调查的方式已经被专项研究的功利性所遮蔽了。一个社区的运转由系统内部的各个元素共同完成,各个元素功能不同又相辅相成,孤立地看某个元素正如盲人摸象,触摸了某一部分却又难以领略全貌,各个元素是联系地嵌入社区的,不理解各个元素的联系难以理解社区性质,不理解社区性质又难以理解其中某一元素。朱晓阳提倡以“延伸个案方法”来进行纠纷的研究,即不仅要收集和调查个案本身,而且要将个案产生的社会脉络或情景也纳入考查的范围,[7]延伸个案方法”其实就是要求调查者能以一种较为全面的眼光来看待纠纷,但这种方式仍不够“整体性”,其在调查中突出的是纠纷,其它各种事物是为更好地解释纠纷服务的,有时我们应该更加超脱出纠纷,把纠纷和土地、家庭、组织、生产、互助等事物放在同等地位,这样也许更能全面理解社区,也更能理解好纠纷。经验调查更不是在既有理论框架之下去搜集材料,理论是前人认识世界的总结,也是当下我们认识世界的辅助物,但一旦让既有理论束缚了我们的观察,理论便反而成了拖累,“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长青”,要使得理论不再“灰色”,就必须对现实生活保持敏感性,关注现实生活的流变并不断从中提取出新的解释。总之,经验调查可以归结为“在现象之间找关联,在社区之中提问题”。检验一个理论好差的标准,是看该理论对于现实社会的解释力度,而不是看文章中有多少国外参考文献、理论有多少学术渊源、案例描述得有多精彩细腻。只有扎根在现实生活中,才能理解现实生活并提出有解释力的理论。
(二)、交流对话,实现知识的可积累性。知识要增长并形成系统,凭一人之力难以完成,对某一话题进行反复的讨论磋商,最终才能积累生成出中层理论乃至宏观理论。长时间以来中国学术界一个怪异的现象是国内学者彼此之间学术对话少,而分别和某个著名理论尤其是某个著名国外理论学术对话多。这种交流方式是以理论对话为取向的,而不是以认识和理解中国为取向的,[8]是“为了对话而对话”。在没有形成一套扎实的理论体系的情况下,就匆忙地去和著名理论对话,只能在别人既有的逻辑体系之中“戴着镣铐跳舞”,在他人的理论框架下寻找问题意识,最后要么简单重复他人理论,要么寻找几个反例来“反思”,这种“反思”不可能理解现实,而只能成为他人理论的注脚。真正的交流对话,其一是各学术个体从经验中寻找问题意识并理解社会,这是对话的基础,“假问题”、“空理论”交流得再多也是徒劳。其二是国内学者之间的交流,之所以强调“国内”,中国正处于几千年未有的大变局下,各种问题交错复杂,国内学者应该有责任也应该有信心其关注和解决现实问题,依靠没有生活语境的国外学者来认识“乡村”、“少数民族”、“宗族”等等,等待的成本实在太高。而所谓“交流”,不是开个会吃顿饭,而是形成一个个学术共同体,在共同体内部对某一话题进行深入地继承、批判、发扬,形成具有解释力的抽象理论乃至成为范式,最后在学术各领域都能生成出具有主体性的范式。其三才是国内学者与国外学者的交流,当本土的一个个具有解释力的理论生成后,中国社会科学的主体性随之建立起来,这时,和国外理论进行对话是一件很自然、也很顺便、同时又处在平等地位的一件事情,二者之间的交流是对于社会解释力的竞争,交流的结果可以增进对于社会的理解,而目前“西学为体”的这种对话方式,只能让国内学者成为国外学者的附庸,为国外理论填空,结果对国外学者和国内学者的理解增长都无甚益处。
(三)、区域比较,实现知识的可类型化。“华中乡土派”的贺雪峰等人近年一直在思索一个问题,大家都知道中国村庄是非均衡的,但中国村庄具体是如何非均衡的?贺雪峰从“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角度,来探讨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如“宗族主导型”、“小亲族主导型”、“户族主导型”、“联合家庭主导型”、“原子型”等等。[9]以上划分并非一元性的真理,最关键的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区域比较的视野,早在20世纪30年代,费孝通等学者就已开始进行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的探索,后来因为建国后社会学和人类学的被取消而中断,改革开放后学术界关于社区个案研究成果颇多,但个案研究的长处在于“破”,积累了若干“破”后我们便应该着手于“立”,社区研究不仅要有深度个案,还应有区域比较,区域比较首先能激发灵感,在对比中获取更好的感悟,碰见“黑”才能更加理解之前看到的“白”,其次在对比又能把各种感悟梳理在统一的框架下,对中国进行总体性把握。如陈柏峰所言,区域比较视野下的法律民族志,其广阔视野缓解了来源于人类学的民族志研究方法的“代表性”张力,其中国问题意识可以促进法律社会学研究超越反思,进而全面了解中国法律制度运作的社会基础。[10]具体至少数民族法律人类学,其一要超越少数民族的视野,学术界划分中国各种区域类型时,基本是立足于汉民族地区的划分,而少数民族地区的研究,多注重自身逻辑而少与汉民族地区进行对比,如何把少数民族研究纳入全国区域比较的视野,是学者们需要关注的问题,其二要实现少数民族内部的区域比较,“少数民族”只是相对于“汉民族”的一个整体性称谓,少数民族内部的异质性并没有被学术界很好揭示出来,我们看到的多是各少数民族表层事物的不同,至于内在逻辑的差异则呈现得不够清晰。
人类学在中国是有着深厚的传统和渊源的,其不仅来自解放前吴文藻、费孝通等人的学术传统,还来自于现代中国革命所遗留下来的认识传统,即从实践出发认识社会,黄宗智认为,唯有在中国的现代史中才能看到西方人类学的认识方法被成功地当作革命战略而运用于全社会。[11]无论是学术传统,还是革命传统,都逐渐被国内学者们遗忘,我们如今要做的,正是重拾“从实践出发”的经验本位研究方法,深入社区、理解社会、广泛比较,最后回应正发生着巨变的中国的时代命题。法律人类学,是一个视角,少数民族,是一个切口,许多经验本位的学者正沿着一条正确的道路实践着“实践论”,但这种实践还远未完成。


参考文献

[1]古塔、弗格森.人类学定位[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3.
[2]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M].北京:三联书店,1997:5.
[3]詹姆斯·克利福德、乔治·E·马库斯.写文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35.
[4]克利福德·格尔茨.写文化[M].北京:译林出版社,1999:5.
[5]侯猛.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知识建构和学术转型[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3).
[6]耿羽.“后乡土社会”中的纠纷解决[J].贵州社会科学,2009(10).
[7]朱晓阳.罪过与惩罚[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37.
[8]吕德文.在中国做“海外中国研究”[J].社会,2007(6).
[9]贺雪峰.农民行动逻辑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J].开放时代2007(1).
[10]陈柏峰.法律民族志与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的使命[C].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十一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1]黄宗智.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J].中国社会科学,2005(1).


发表于 《贵州民族研究》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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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原来是书评,删减后成为现在的文章,因此较简短。

本篇批评的对象不限于少数民族法律人类学,很多也适用于社会科学。

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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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类学与民俗学有许多耦合之处,大家今后可以多关注~

中国的少数民族研究很多时候只是搜集“他者”的奇异,没有落实到文化解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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