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群】制度化的民族优惠政策应符合少数民族的实际需求
——以鄂伦春族社区为例
国家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制度性安排,会直接或间接地在不同层面影响各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民族之间的关系。就制度环境与社会效应而言,过去政府在帮助鄂伦春族发展方面,多注重于促进其从传统狩猎文化向现代化、从“落后”向“先进”转变,注重于其物质生活的改善,而缺乏对其传统文化特点的了解和政策上的因势利导。与之相关,把民族身份与社会资本联系起来的制度安排对少数民族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从有利于少数民族发展繁荣的角度出发,应该及时考察制度、政策对少数民族社会、文化的影响,不断地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长期优惠政策造就了鄂伦春族对政府扶持、照顾的依赖等模式化的思想和情感方式,输血式的帮扶方式不利于鄂伦春族群体的自尊、自立和自强
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在分析土著人社会时提出了“模式化的思想和情感方式”理论。他指出:“我们感兴趣的是他们作为社区成员的感想。在这种身份中,他们的心灵状态才获得了某种印记,并由于他们生活中的陈规惯例、传统习俗、作为思维工具的语言而变得模式化了。他们的社会和文化环境迫使他们以一种确定的方式思考和感受。”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制度性优惠政策。在长期有保证的扶持、帮助等优惠政策环境包围中的鄂伦春族社区,似乎正在形成或已经形成某种模式化的思想和情感方式,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讲的地方社会存在的某种“很难测量和调控的文化因素”。这些文化因素“不是各个独立事件的简单的总和,也不是一个聚合性的整体,而是一个新的和特殊的事实,这个事实有它的统一性和特性”。
在鄂伦春族聚居地调研时,笔者感到,国家对鄂伦春族长期的照顾扶持,使得鄂伦春族民众形成了对可能与优惠、扶持相关事件特有的关注和敏感,他们对享受特殊优惠待遇似乎习以为常。在一次调研中,笔者看到三三两两的鄂伦春族猎民相约一起去“领工资”,即领护林员工资和其他补助。猎民“领工资”现象的出现,实际上是将部分鄂伦春族居民与同村的其他民族居民区别开来了。无论“工资”数额多少,“领工资”都已经成为一种象征和心理安慰,同时确保鄂伦春族猎民能维持简单的生计。如今,这种“工资”政策是万万不能轻易取消了,而增加工资数额也未必合适,这就使得政府面临着两难境地。
同样的问题也表现在民族干部的选拔方面。作为民族区域自治权力的体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少数民族干部配置比例做出了规定。鄂伦春族人口少,在鄂伦春族自治地方,只要是受教育程度达到一定水平并有一定工作能力的鄂伦春族普通干部职工,都有可能获得进一步提拔任用的机会。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培养鄂伦春族干部成为领导和带动当地发展的主力,使地区特点与文化特点相结合,是符合当地文化和社会发展实际的。但是,由于干部考核、任用制度不完善,影响了政策实施的效果。此外,自治机关民族化的制度安排,使鄂伦春族群众滋生出一定的“主体民族”的优越感,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当前,有关方面已经意识到“造血”胜于“输血”的道理,因为它对一个民族实现自立有重大意义,因此在对少数民族的扶持、帮助方式上已着手进行调整。
民族优惠政策的制度性安排与传统文化差异、文化适应之间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特定环境与特定文化的交互作用,使得因民族而具有的界限和冲突变得清晰和尖锐,出现了社会排斥和政策适应性问题,对此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通过民族识别明确了各民族的正式名称,并通过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一系列民族优惠政策,划出了少数民族与多数族群成员之间在有关法律和其他管理办法适用程度上的边界。这些可以算是以少数民族为对象的制度性安排。它一方面兑现了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所做出的政治承诺,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成员的各项权利,具有明显的积极作用。但是,这些制度同时也使少数民族具有了特殊的社会资本,引发了相关的文化调整和社会问题。
问题之一是特有的社会资本与社会排斥。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性安排,使鄂伦春族具有了特殊的社会资本,他们在社会财富、权利等分配方面具有优先权,可以得到很实惠的利益。这使得族群身份本身成为一种具有特殊“含金量”并且可以遗传的社会资本。在一个社会里是否存在界限明显和距离悬殊的族群分层,对族群关系具有整体性的影响。在鄂伦春族自治地方,鄂伦春族是主体民族,享有各种政治上的发展机会和经济上的优惠政策,这一点一直在事实上左右着他们与外界的关系,成为外界与鄂伦春族社区互动的主导性因素。
鄂伦春族拥有国家制度性安排所带来的特殊资源,然而,因为文化差异、文化适应性的限制,这种资源在某种意义上成了问题之源。比如,有的鄂伦春族群众因拥有优先选拔为干部的资源而成为干部,却因难以跨越传统文化的限制,在现代开放意识的培养、人际关系处理等方面遇到障碍;有的鄂伦春族猎民因拥有各项有保障的政策性补助资源而吸引了别的民族成员与自己结为伴侣,却因文化差异而劳燕分飞。仅就汉族热衷于与鄂伦春族猎民通婚的现象而言(我们偏重于此处的讨论而不是有意地以偏概全),这种社会现象的产生不仅仅是个人的好恶选择,它还关系到个人是否可以分享到特殊的社会资源,这也引发了鄂伦春族社区与外部社会之间的社会排斥问题。
虽然在不同的范式或话语之下,社会排斥具有不同含义,如政治排斥、经济排斥、文化排斥等等,但这些不同的定义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它们都在表达某一群体在现实中所遭受的多重不利境遇。在相关研究中,有人提出了“贫穷集中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就一个社区而言,由于有工作的中产阶层的迁出,使得集中在旧城区的大量失业者和穷人缺少与就业者的联系。这样,失业者的社会网络结构呈现单一化的趋势,与主流社会交流和联系的机会减少,整个地方社区也逐步衰败,形成空间排斥。这种空间排斥反过来又影响了个体层面上的社会排斥。比如,居住于被排斥社区中的个体,无论他们的个人特征如何,都会遭受地方歧视。受这一理论的启发,笔者认为,鄂伦春族自定居以来,狩猎生产日益衰落,猎民从事其他生产的尝试也屡屡受挫。如今的鄂伦春族猎民虽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然而绝大多数猎民又将土地出租的现实却意味着这个曾经依靠狩猎为生的自食其力的群体的失业。他们对政府优惠政策过分依赖,几乎被公认为社会弱势群体。同时,在鄂伦春族社区中,“能人”都外出从政或者务工,剩下的人口中往往老弱病残者居多,使社区呈现出贫穷集中的特点。而通婚、人口流动等现象增多,又使外来的流动人口被排斥为社区的边缘。上述种种因素聚合,给鄂伦春族社区贴上了“另类”的标签,这使社区中的个体陷入了多重不利的境遇,蒙受歧视和社会排斥。
问题之二在于制度性优惠对新环境、新事物的适应。
这种冲突主要体现在民族区域自治所要求的一定数量的民族干部与政治体制改革中干部任用的标准上。有分析指出: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当政府把大量经济活动的管理职能转交给实行市场机制的社会组织之后,将会产生两方面的后果,一是政府机构行政官员和管理人员的数量会大幅度削减,公务员实行招聘和竞争上岗势在必行,这有可能减少少数民族出任政府官员的机会;二是社会上非国有的经济机构管理组织、商业服务业组织的人员将会基本上按照业务能力和业绩来进行聘用,这也会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就业产生影响。在新的政府用人体制和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中,少数民族身份在就业方面所得到的优惠待遇很难维持。
目前,我国政府对少数民族成员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一段时期内还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应对时代的发展,对贯彻落实民族优惠政策的方式进行调整,是极为必要的。在民族干部的培养方面,从笔者调研的结果来看,总体上讲,与猎民阶层比较,鄂伦春族干部阶层民族意识更强,对本民族发展的症结有更为深刻的认识。面对日益严峻的竞争,许多鄂伦春族干部不再将个人发展完全寄托于民族优惠政策,而是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一些猎民的政治视野也已经超越了民族观念的局限,认为只要有能力把地方经济发展搞上去,能代表鄂伦春族群众的意愿,带领猎民发家致富,不论其民族身份如何,都可以成为当地的带头人。这些现象说明,制度化的民族优惠政策已经与少数民族的实际需求出现了不一致,应从实际出发,对相关政策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与创新。
(作者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社会学民俗学院)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