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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菲]遗产名录与族群整合

[李菲]遗产名录与族群整合

                                     遗产名录与族群整合

                                                                                      李 菲
  
       摘 要: 族群认同是人类相互区分和竞争的工具之一。全球化背景之下的“申遗”浪潮可以视为一场围绕族群文化而展开的资源竞争。本文从“锅庄舞”申遗事件出发, 剖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程序中存在的诸种转换, 并指出作为一种“文化- 权力”书写方式,“遗产名录”所表征的资源竞争正在导致中国当下各族群文化认同的变迁与族群边界的整合。
  关键词: 文化遗产; 族群; 锅庄; 康巴藏族
  
    族群问题在现代民族- 国家建构过程中伴生并日渐凸显, 是现代背景下的一种新的关于人类社会群体分类的表述模式。它具有“客体化”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族群所指的对象实体是一种内核稳定、边界流动的人们共同体。它为多重社会结构提供象征力量, 从国民国家到地方团体都可以找到它的影子。
  不久前引起媒体和公众关注的“中韩端午申遗之争”, 反映了同属东亚儒家文化圈的中韩两国在“我”与“他”族群文化问题上的冲突与矛盾。这场争夺随后进一步延伸到网络。韩国某公司抢注“端午节. cn”中文域名的行动, 进一步折射出此事件背后关涉的文化遗产与族群, 以及不同文化之间的权力与利益关系。与此同时, 还出现了不同国家以相同族群的文化事项进入文化遗产名录的成功案例。中、蒙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于2005 年入选联合国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这一案例本身就是一次跨越现代民族- 国家边界的族群认同与文化整合实践。这场全球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浪潮来势汹汹,也将中国当下的族群状况与认同变迁等诸多问题再次推向了前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1. 遗产浪潮: 从UN ESCO 到中国。2003 年10月17 日,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 ESCO ) 于第三十二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一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浪潮汹涌而来, 中国也不可避免地卷入了这样一种全球化语境中的“多元文化的普遍主义”体系。
  对中国而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标志性环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在联合国和中国国内两个不同的层次同构性地展开。在联合国,中国向UN ESCO 递交申请, 以昆曲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代表, 参与不同民族、国家之间关于文化多样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竞争, 从而获得联合国对其“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合法性地位的授权与确认。随后, 中国国务院于2006 年5 月20 日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份名录则几乎是在复制同样的模式: 不同申报主体就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向国家提出申报, 从而获得国家对所申报项目合法性地位的授权与确认。由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一共公布了518 个项目, 以下是属于藏族民间舞蹈的五个项目:本文以下篇幅将重点从上表中的第123 项、编号为Ë - 20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锅庄舞”进入,展开论述。
  2. 两个相关概念。(1) 藏族及其当下图景。藏族作为族群称谓, 指居住在以青藏高原为核心的中国西部地区的一个人群共同体。它既是历史形成的一个古老民族, 也是20 世纪50 年代新中国民族识别工程所确认的55 个少数民族族别之一。当代族群理论认为, 在许多情况下, 体质或语言并不是定义一个民__族的客观条件。藏族所指涉的对象实体就应该是一个内核稳定边界流动, 分享同样主观认同的人群共同体。根据方言区域、体质人类学和族属谱系来看,现今这个人群共同体可以分为“博”、“安多”和“康”三大亚族群。他们在文化形态上显现出差异性、丰富性与多样性。在现代中国国家体系中, 藏族被行政区划所分割, 除西藏自治区以外, 还分布在川、青、甘、滇等省区。今天的藏族因而呈现出如下族群- 语言文化- 行政区域的对应图景:
  (2) 锅庄及其当下图景。在青藏高原东部边缘,位于汉藏文化交界地带的康巴藏族地区, 生长着一种古老民间舞蹈类型——锅庄舞。据清代《皇清职贡图》记述:“杂谷本唐时土蕃部落, 男女相悦, 携手歌舞, 名曰‘锅桩’。”锅庄舞也即是“卓舞”, 藏语意为圆圈歌舞, 是深受藏族喜爱的民间舞蹈。同时, 藏彝走廊空间区域内各族群间频繁而紧密的文化互动, 又使得锅庄跨越了族群边界成为今天藏彝走廊各族群共享的一道亮丽的文化景观。当全球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浪潮来临之时, 锅庄不再仅仅被视为一种娱乐民众的民间舞蹈, 更被视为是一种能够代表权力并产生利益的文化资源。
  3. 由名录引发的追问。在《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 第123 项编号为Ë - 20 的“锅庄舞”项目由西藏自治区、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区等三个“申报地区或单位”联合申报成功, 包括迪庆锅庄舞、昌都锅庄舞和玉树卓舞。如前文所示, 传统上“康巴”的族群范围在现代国家行政区划中基本上与西藏昌都、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和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相对应。但在“锅庄”的“申报地区或单位”中,出现了“康”的四个当代主要族群区域中的三个, 唯独不见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作为一种特定的文化事象, 锅庄在某些人群共同体中分布、流传与变迁,其本身就折射出不同群体间的整合、互动等复杂关系。在本名录中, 当“锅庄舞”的申报涉及权力利益关系时, 上述事实足以引发以下追问:
  第一, 谁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资格, 是某一人群共同体(藏族、康区藏族) 还是行政地区或单位(各藏族自治州、自治区) ? 谁有权代表, 或者说谁被谁认为更具有代表性? 这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表述权等问题。
  第二, 为何采用联合申报形式?如何划定联合申报的群体范围和边界?谁被涵括在内, 谁又被排斥在外? 这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人群共同体边界变迁与文化资源分享权等问题。
  本名录是一个引发众多追问的案例。它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的内在操作原则所引发的: 作为一种全球语境下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手段, 它将部分人群的文化遗产提升为更大范围的“国家级”文化遗产, 但同时, 也必须将特定的文化事象与特定的人群共同体处理为对应关系。
  二、锅庄, 或“序号123ö编号Ë - 20”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 年10 月17 日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的两个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具有特定内涵和外延的概念,其界定是在两个维度上进行的: 第一个维度: 作为语言表述的静态界定。此份《公约》用英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进行表述。随着《公约》在全球范围的公布与流传, 这个概念从英文翻译为中、法、德、日等多种语言, 在不同的文化语境中被表述, 也被接受、被阐释。
  第二个维度: 作为申报程序的动态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概念, 其所指是以举类的方式得以呈现的。因此每一个具体项目的申报成功都将这一概念实体化、对象化, 同时也形成了将一个个具体的文化事象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述体系之中的动态过程。
  在现实操作中, 作为语言表述的静态界定和作为申报程序的动态界定是难以割裂的。每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 都在特定语境中对此概念进行复制与再界定。同时,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本身的确立到无数个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成功, 构建起了一个宏大的“世界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这一宏大建构的基础隐含在上述两个维度的界定之中, 依赖于以下一种内在的对应表述模式。
  2. “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述的内在模式。诚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自然遗产。自然遗产由于其实体存在的特点决定了它要占据特定的时空, 其空间位置归属基本上很少引发争议。而文化遗产, 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由某一特定人群创造出来的。它既有纵向传承也有横向传播; 既有时间上的相对性, 也有空间边界的可变动性; 同时还涉及特定人群内部认同和外部关系等复杂问题, 因而更容易引发争议。然而, 正是这样一种极具相对性的、边界难以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其法定申报程序却要面对一个无法绕开的模式: 将作为文化符号的某一“文化事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与特定主体(申报单位或地区) 直接对应。
  如图所示, 上述两种互为支撑的界定方式清晰地显示出, 名录试图将特定文化事象与一种特殊的主体——行政主体, 而非特定人群共同体相对应。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公布, 就是要利用国家权力话语来确保上述对应模式的合法性。其目的则是要进一步达成“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 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 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 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3. 从“锅庄”到“序号123”项目。当某一文化事象被申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时, 它就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表述中的诸要素来对应、调整, 甚至改写自身原有的诸要素, 从而实现从某个“文化事象”到某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概念转换。在此过程中,“锅庄舞”从历史文献的图文载录中, 也从牧场到田间再到城市广场的无数个鲜活的民间舞蹈场景中被抽离出来。它作为藏族民间舞蹈的代表形式被申报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更进一步说, 成为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中的“序号123ö编号Ë - 20”类别。
  从“锅庄舞”到“序号123ö编号Ë - 20”, 一种文化事象的指称从文字改写成序列号编码, 从单一事象改写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中的1ö518。但它改变的不只是表述符号, 还有表述主体。无数个锅庄舞的舞者被笼统涵括在“藏族”的族别之下——却不是作为某个人群共同体, 而是作为被现代国家行政体系分割的各藏族自治区、自治州。由此,“序号123ö编号Ë - 20”项目的表述主体被改写成分属于不同行政级别的数个行政主体。
  在当下语境中, 族群边界与国家行政区划边界在事实上几乎是无法对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理应在尊重各人群共同体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状况的前提下进行。因而, 它势必对各个族群在现行国家行政体系中形成的关系与格局产生质疑与挑战, 进而在较大范围内引发现有族群格局的新一轮调试与整合。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程序的内在转换
  当某一文化事象作为“项目”进入体制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与国家批准程序当中时, 名录的公布事实上行使着一种国家权力话语功能。然而, 国家权力话语的导入并未使“特定主体”与“特定文化符号”之间的对应模式理所应当地合法化, 反而使其中的族群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其原因就在于上述体制化的申报和批准程序引发了以下几种关键性的内在转换。
  1. 意义范围(命名) 转换。学者李军曾探讨过几种关于文化遗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模式。他认为在理想意义上, 一种遗产只有首先属于小共同体才能属于大共同体。但在人们的观念中则恰好相反: 仿佛只有把小共同体的遗产变成大共同体的遗产, 才能提高遗产的价值。这在国人对“入世”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空前热情中, 可以看得很清楚。
  “锅庄”个案中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矛盾是较为明显的。今天的“锅庄”不仅见于藏族, 还有羌族锅庄、彝族锅庄、纳西族锅庄等等。锅庄舞在中国西南地区, 特别是藏彝走廊, 由于各民族、各地区的差异体现出不同的特色, 因而呈现出一个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 丰富、多层次的“锅庄”民间舞蹈体系。只有将康区藏族锅庄置入这一锅庄舞蹈体系中才能充分凸显其特殊性。然而在锅庄的申报案例中, 康区藏族锅庄直接跨越了“锅庄”作为藏族, 乃至藏彝走廊各民族共有的民间舞蹈类型这两个层次, 向更高一级——“国家”让渡自身的特殊性, 以换取在“国家级”层次的普遍性。从“XX 群体传统文化”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意义范围的转换表明,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的特殊背景下, 某一族群将跨越现有的族群边界直接向“多元一体”的中国民族国家共同体表达自己的文化认同。正如李军所指出的, 这一方面“提升了遗产的价值”, 而另一方面却存在着将自身降格为某种文化他者, 某种观赏性异域风情的潜在风险。
  2. 关系模式转换。《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遗产名录》一共公布了518 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分别归入十大类别。这种项目罗列的呈现方式决定了本名录在数量上不可能无限扩展, 因此, 它只能是选择和权衡的结果。要将丰富多元的各民族传统文化依照“非物”的模子以“填空题”的模式填写入这份名单中, 就必定会在两个层次上作出比较、选择和权衡。
  首先, 在一个民族内部选择本民族“最具代表性”的, 或者说是最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的传统文化项目来申报。如藏族有着种类繁多的传统民间舞蹈, 但最后入选非物名单的仅有五项(参见表1)。其次, 在民族与民族之间, 为某一文化事象选择“最具代表性”的主体。就锅庄的例子来看, 藏、羌、彝、纳西等都有锅庄这一民间舞蹈样式, 但锅庄仅作为藏族民间舞蹈成功申报。
  藏族锅庄与其他西南少数民族锅庄的区别, 主要是由于民族、地域、历史文化的不同而形成的形式和内容上的客观差异, 并不存在优劣或等级之分。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强调某一人群共同体在某一文化事象上所具有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因而人为地在不同人群之间或某一人群内部根据其典型性和代表性由强至弱划分出“纯正级序”。在这一等级序列中排位靠前的就更具备申报优势。锅庄作为藏族民间舞蹈入选名录, 表达出国家相关机构的权威评价——藏族锅庄在典型性和代表性上要高于其他西南少数民族的锅庄; 同时昌都、玉树和迪庆的锅庄在藏族内部又是最具代表性的。由此, 不同人群之间“锅庄”平等的多样化差异性结构被转换成“最具__代表性→具代表性→不具代表性”的不平等关系。
  3. 表述框架转换。从空间上看, 锅庄这一古老的民间舞蹈类型经过社会历史进程中不同民族间的互动与交流, 逐渐演变成为今天在西南地区, 特别是藏彝走廊的众多少数民族中广泛分布的一种文化事象。根据这一文化事象在不同人群共同体中的传播与流变, 我们可以描绘出其空间分布图。最为重要的是, 这一空间分布图是在社会历史进程中自然形成的。然而, 作为一种国家权力话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行政申报和国家批准程序生产出来,它将锅庄从文化表述框架挪移至政治表述框架之中, 将锅庄历史形成的空间分布完全改写。它把锅庄在西南地区的文化事象分布图景改写成国家授权认定的、仅仅对应于现代康区三个藏族自治州的行政空间分布图景, 忽略了锅庄文化图景的自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将其自在的合法性置换为由国家权力机构授权的合法性。在《名录》中,“锅庄”仅见于“藏族民间舞蹈”的类型之下, 羌族锅庄、彝族锅庄、纳西族锅庄并非是在事实层面上消亡了, 而是被国家权力话语所遮蔽。
  4. 主体权益转换。在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法律问题时, 学者齐爱民指出, 类似“民间创作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这一类的老套表述, 看似一种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地位的煽动性口号, 实则是国际社会以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公有领域而可以无偿获取和使用的法律观念的具体表现。因此, 他认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抛弃所谓“共同财产”的落伍理念, 确立权利归属理念,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明确赋予传承人或者社区。由此可见, 主体的表述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过程中已经在实质上被转换为资源拥有权和获益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 文化事象的主体被界定为“各社区群体, 有时为个人”, 在理论上具有多样化的指涉可能。但在实际操作层面, 这一主体只能是相对性的, 以一个人群共同体代替其他共同体,或者以一个人群共同体之中的某部分人群来代替其他人群行使主体权力和表述权力。但进一步分析, 在锅庄的申报案例中, 众多未进入申报主体范围的族群丧失的对“锅庄”的表述权力, 并不仅仅意味着没能获得某项国家荣誉的名义上的损失, 它更意味着在新一轮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中, 这些群体在事实上作为“锅庄”的传承人或传承社区, 却不能合法地以锅庄作为自己的特色传统文化项目来竞争客源, 不能合法地围绕“锅庄”开发系列文化或物质产品, 不能合法地要求国家将“锅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派生的各项权力与利益明确地赋予本群体。
  5. 主体范围转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 可联合申报; 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从康巴藏族内部来看, 拥有“锅庄”传统的这一族群被国家行政区划所分割, 分别置入西藏昌都、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和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的行政框架之内。而上述第十一条关于联合申报的规定表明, 昌都、玉树和迪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申报的逻辑前提, 就是将事实上具有文化“同一性”的康巴藏族按照行政区划的现有边界确定为“不同地区”、“不同社区”的“不同”群体。与此同时, 维系这一族群的内部文化认同也被改写成外在的各方提交的“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以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条款的形式来确保某个族群达成文化共享和内部认同是让人难以想象的。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的确为今天这些被分置于不同行政框架中的群体提供了一条可能的路径: 跨越现有行政框架, 在新的语境中重新调整族群边界。
  上述族群边界的调整因而包含了两种不同的趋势:一是差异与排斥。在地方话语体系中, 甘孜州的政府、学者以及民众将锅庄舞视为本群体传统文化的代表。有学者指出“康巴‘锅庄’舞是甘孜藏族社会生产发展的缩影和文化艺术表现形式——在甘孜藏族的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7 ]。在2007 年11月, 由甘孜州歌舞团创作的舞蹈“锅庄之魂”, 还作为甘孜州舞蹈艺术的代表入围由中国文化部主办的第七届全国舞蹈大赛。但在名录所代表的国家话语体系中, 甘孜州却不是“锅庄”的申报主体。不论何种原因, 甘孜州在“锅庄”项目中的缺席, 都显示出当地已被遗忘在特定的族群文化资源之外。同时, 锅庄作为“藏族民间舞蹈”的成功“申遗”, 也使藏族与“锅庄文化圈”的其他少数民族在文化认同上彼此剥离。
  二是共商与整合。分别来自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和云南省的昌都专区、玉树藏族自治州和迪庆藏族自治州的康巴族群, 跨越了当代国家行政区划的既定界限, 以共商的方式联合取得“锅庄舞”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主体资格。虽然在这三者内部还是差异与妥协的结果——玉树自治州在“锅庄”的项目名称之下仍然保留了本群体对于“锅庄”的传统称呼, 即“锅庄”的另一种汉语译音“卓舞”。昌都、玉树和迪庆三方的跨省联合申报正是“康藏”族群打破现行的国家行政区划, 尝试对自我族群身份进行的一次新的整合。
  由此看来, 不论以何种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都已在事实上改写了锅庄这一文化事象所表达的跨族群传统和族群性。
  四、遗产名录与族群边界
  由于以上五种转换作用的存在, 以锅庄“名录”为代表的族群书写, 作为一种“文化权力”的体现, 已对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族群整合产生了影响。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案例中, 无论是中蒙联合、中韩相争还是中国内部的锅庄重组都表明,当今民族或族群共同体的边界将在新一轮资源竞争和文化认同(和划分) 的刺激下受到重新关注。换言之, 在当代世界的“民族—国家”体系中, 族群呈现出的是一幅多元的图景。与现代民族国家及其内部的行政区划体系相比较而言, 全球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浪潮正推动着一种新型关系体系的形成。它以文化事象所具有的杰出价值、独特价值、普遍价值以及濒危性等特征为评审标准, 促使人们在不同族群之间, 或者某一族群内部围绕文化事象的主体权、表述权和利益分享权进行权力博弈。它同时试图打破、甚至超越现有的国家和行政框架, 对当今族群文化资源状况进行重新配置。
  “申遗”浪潮的来势让人无法阻挡,“锅庄”案例所引发的追问也并非只困扰着那些跳着“锅庄舞”的人们。这一事件标志着中国乃至整个世界体系内不同族群之间, 以及某一族群内部新一轮的文化资源开发与竞争的开始。在这新一轮的文化资源竞争中,各族群(之间) 将面对认同的变迁与边界的整合, 重新审视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关系。
       (来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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