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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牌坊

谁的牌坊

谁的牌坊

郑岩 汪悦进

《中外文摘》2008年第10期



  一

  在明清时期,牌坊的修建由朝廷统一支配和管理。明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太祖降旨修建状元坊以表彰廷试的状元,开创了由朝廷批准修建牌坊的先例。至此,这种特殊的建筑形式便和帝王的恩宠联系在一起,拥有一座牌坊,也就拥有了至高无上的荣光。

  除了那些科举考试中的成功者,贞女节妇也可以获准立牌坊。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成就惊天动地的“义举”,也不是每个家族都能培养出学问出众同时又有足够运气的读书郎,但是男人的死亡并不罕见,因此贞女节妇也就不难寻找。由政府出面旌表贞节的做法开始于汉代,这种传统被后世所继承。元大德八年(1304年),政府旌表节妇,根据规定,“诸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其节行卓异,应旌表者,从所属有司举之,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推行这样的制度,无疑宣示着这个非汉族的政权继承了儒家治国的政策。

  到了明代,“巡方督学岁上其事。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绰楔,照耀井闾……其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万余人,虽间有以文艺显,要之节烈为多”。清代由礼部掌管旌表孝妇、孝女、烈妇、烈女、守节、殉节、未婚守节,在一般的年份中,“岁会而上,都数千人”。康熙六年(1667年)旌表节妇的规定与元、明两代大致相同,寡妇守节二十年者,即可得到旌表。雍正元年(1723年)又规定,守节超过四十岁而未到五十岁去世者、守节十五年以上者,也可得到旌表;道光四年(1824年)又改为守节十年去世者,可予旌表,同治七年(1868年)进一步把这一年限缩短为六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明代,各地的牌坊以颂扬当地在科举考试或仕途上成就卓越的人为多,但是到了清代,特别是自18世纪开始,旌表的焦点转向了节妇贞女。根据《吴县志》载,明时吴县(今江苏苏州)境内共有牌坊一百二十三座,其中科举高官的占九十九座;到了清代,吴县拥有一百一十三座牌坊,其中节孝坊多达九十七座。《镇海县志》的统计同样有趣,浙江镇海县五十座明代牌坊中,高官、科举的占三十四座;与之相比,四十九座清代牌坊中除“孝子坊”、“乐善好施坊”外,其余四十七座全为贞女节妇坊。牌坊表彰重心移向贞节烈女,固然和中央的政策有关,同时也可能与官方控制削弱,地方豪族势力膨胀的背景相联系,而这些地方豪强正需要来自朝廷的褒扬以彰显其实力。

  有的研究者提醒我们注意,晚明以来方志中贞节烈女事迹的增多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与此同时,市井小说中出现了大量专叙床笫之事的****小说,说明当时世风变化,男女关系正在逐渐松弛。正因为贞女节妇太少,统治者才会大力提倡。

  二

  一座牌坊的建立,需要多个前提条件:其一,要有合法的借口;其二,要得到皇帝的恩准;其三,要有足够的钱财。节妇贞女自然可以当作建造牌坊的借口,然而,尽管文化传统、政府政策和社会舆论一再鼓励妇女守节,但是,做一名节妇却不是件容易事,除了超凡的忍耐,孀妇还要面临种种的困境。首要问题便是经济的困扰。对于那些收入一般的家庭来说,妇女在丈夫死后,就失去了经济上的顶梁柱,这时,即使孀妇有守节的念头,也不具备守节的条件。而婆家往往也希望通过孀妇的改嫁而得到一笔财礼,以摆脱眼前的困境。道德观念和实际生活的矛盾还会导致行为上的冲突,对于婆家来说,在分家以前,孀妇是他们的负担,而分家后,孀妇的财产又会成为家庭内部其他人觊觎的目标。孀妇也会成为其他男子求婚的对象,在有的贫困地区,甚至存在抢孀的恶习。这些来自家庭内部和外部的压力,使得守节不再是一种纯粹的精神追求,而是一种艰难的命运抗争。但是,如果一个家庭有足够的钱财,这其中的许多问题就会得以化解。一旦这个家庭出现了一位长年守节的节妇,就可以反过来证明这个家庭既有钱又和睦。

  当节妇以极大的毅力摆平各种矛盾,在家族内部获得了一致的认可后,其事迹要由乡邻、族长、地方官,或当地的“仁人君子”以及在外地做官的同乡出面上报,再由督抚与学臣共同核实,最后由礼部题请旌表。这种上报过程极其漫长和繁琐,需要时时面对各级官僚的傲慢与贪婪。这期间,银子是少不了要花费的,安丘《秦氏族约》则规定:“一族中有忠孝节义无力请旌者,皆以公费为之。”所谓公费,即家族内部所筹集的钱款。安徽歙县徽州盐商一份筹建牌坊的资料,清楚地说明了这类钱款的去向:
  由学备文移县转府申详藩宪及院宪,共额费元银五拾五两
  内老师计额元拾贰两
  学胥计元八两
  县礼房额元六两
  府礼房额元四两
  布政司房额元七两
  院房额元拾八两
  倘由部报饬县印结,约额费元拾两之间
  系老师处约在八两
  县、府礼房各一两
  藩、院房无额费,县、府礼房均可承办

  在这份账单中,打点从县学到院房各级衙门的费用多达五十五两银子。

  并不是所有节妇的事迹都能呈达到朝廷,许多家族为了鼓励孀妇守节,族规中规定族长有申请建坊的义务,但同时也补充说,如果无法与朝廷建立链接,则退而求其次,只将其事迹记入家谱。因此,申请建坊的过程,也是对一个家庭财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的考验。

  三

  每年上呈到朝廷的烈女节妇多达数千人,被批准建坊的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影响选择的因素很多,如妻以夫贵、母以子荣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则。除了家族的影响力外,节妇贞女们的事迹是否富有戏剧性也相当重要,考虑到这种旌表手段的宣传作用,那种最为离奇煽情的故事最容易被选中。如乾隆四十八年四月十日(1783年5月10日)的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档案中有一条说,江西庐江县汪朝献的妻子王氏在与一位男子交谈时,被对方趁机捏了一下手,汪王氏因羞愤而自缢。会审的官员认为,汪王氏捐躯明志,节烈可嘉,于是被批准建坊。在这个今天看来至多属于性骚扰的案件中,汪王氏因为以死相抗,使得事件极富感染力,这样的案例自然更会得到社会的关注。这种选择也容易产生一些负面影响,节妇们会以这些被旌表的人为榜样,模仿那些惨烈却不再具有任何创意的行动,例如,在各种文献中,节妇尝粪、割肉、毁容、断指、挖目等惨剧会一再上演,而向壁虚构、瞒天过海的勾当也自然不可避免。

  在大部分情况下,这些民间的琐事是无须皇帝逐一御览的,因此,高悬在每一座牌坊上的圣旨,其实是以皇帝的名义由礼部“批发”的。按照清朝的规定,获准建坊后,要拨发三十两“建坊银”,由其家族出面组织修建。拨发三十两银子是一个通例,如中举者的建坊银也是三十两。对于建造一座牌坊来说,这点钱显然只是一种象征,远不及前面所列的打点各级官员的费用。于是有的中举仕子干脆拿这笔钱去孝敬主考官,而不是建牌坊。面对这样尴尬的局面,雍正皇帝想出了一个折中的办法,他命令“地方公所设立祠宇,将前后忠孝节义之人,俱标姓氏于其中,已故者则设牌位于祠中祭祀,用以阐幽光而垂永久”。

  这道谕旨显然也在山东起了作用,嘉庆《山东通志》记:

  经礼部议覆行,令直省州县分别男女,每处各建二祠,一为忠义孝悌祠,建学宫内,祠门内立石碑,将前后忠义孝悌之人刊刻姓氏于其上,已故者设立牌位;一为节孝祠,另择地营建,祠门外建大坊一座,将前后节孝妇女标题姓氏于其上,已故者设立牌位。每岁春秋二次致祭,祭品同名宦、乡贤二祠。

  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在安丘城东门里为“贫苦节烈无力请旌者,合建一坊于节孝祠东旷”,名曰“节烈合坊”,“共四百余名贫苦节烈咸得旌表”。这种牌坊的钱财似乎要由多方筹集,在安丘节烈合坊的建造中,身董其事的官员需要“出资任劳”。最令人惊异的是安徽歙县徽城光绪年间的一座牌坊,其额枋上镌有“徽州府属孝贞节烈六万五千零七十八名口”等大字,应是旌表人数最多的牌坊。这座由地方官出资兴建的牌坊用砖砌成,也是最为寒酸的一例。

  只有那些拥有足够财产的人家,才有能力建造属于自己家的牌坊。

  四

  在建造牌坊的各个环节中,家族的钱财和势力是一个贯穿始终的因素。许多高门大户缺乏在科举或仕途上成功的才能,却有足够的财力让孀妇继续留在家族中,并以她的名义向朝廷申请立坊旌表。也正因为如此,这些富家大户才有可能通过修建牌坊来炫耀他们在当地的显赫地位,而那个可怜的节妇不过是一个幌子而已。修建牌坊的真实动机是为整个家族涂脂抹粉,而不是给那位苦命的女子树碑立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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