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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陶立璠 于 2010-11-15 18:09 发表
学会章程修订讨论稿
发件人: 高丙中 查看联系人
如果改会长选举为普选,那么理事会还要不要选?我认为,理事会已经是荣誉性的、程序性的(为最后选会长、副会长的必要程序),没有行使过什么权力。如果多数人愿意保留,就继续;否则就改变。
按丙中的意思,理事会是没有存在必要了。
接下来,秘书长由理事长指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指定。
那么,全体学会,事实上只选了一个理事长。
于是,全体学会,成了完全由一个人所控制的学会。
接下来呢?
如何监督、制约这位所谓的理事长呢?
从过去的经验,以及我对目前一些“侯选人”的了解来看,
我觉得这种不受监督的“民主选举”,非常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