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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跟“民族”到底是个什么概念?

潘蛟:“族群”与民族概念是互补还是颠覆?

  摘要:鉴于我国学界对“族群”一词的理解歧义颇多,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人类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举行了以“族群、民族: 概念的互补还是颠覆”为题的讨论会, 围绕着“族群”与民族概念的关系, 以及它对于既有民族理论的意涵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 形成不同观点, 充分反映了当前我国学界在族群、民族理论上的争论焦点以及未来走向。

  关键词: 族群; 民族; 民族政治化; 民族去政治化

  2007年12月1~2日, “族群、民族: 概念的互补还是颠覆”研讨会在中央民族大学召开。会议由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中国当代民族问题战略研究基地人类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主办, 该中心潘蛟教授负责组织、召集。参会发言、评议者30余人, 分别来自中国社科院、南京大学、厦门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北京大学、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中心、中央民族大学等16家高校和科研院所。会议就近年来我国学术界争论不休的“民族”、“族群”等概念以及相关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 充分展示了当前我国学界在族群、民族理论上的争论焦点及未来走向。

  一、族群与民族: 类型构建

  中国社科院民族与人类学研究所所长郝时远先生指出, 自20世纪50年代台湾学界开始使用“族群” ( ethnic group ) 术语, 到80年代这一概念被引入中国大陆, 一方面给大陆的学术研究打开了一个研究渠道, 另一方面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学界就“民族”与“族群”这两个概念进行了辨析, 就如何理解和处理二者间的关系进行了多次讨论, 并就“Ethnicity”、“ethnic group”等英文词汇在中文表述中如何对应的问题进行了许多探讨。他强调了概念性问题研究的重要性, 认为概念是理论的支点,没有基本的概念体系, 就无法论证理论的逻辑关系。

  中国社科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阮西湖教授以“世界族体类型演进”为题发言, 认为“Ethnicity”与我国传统民族概念既不是概念和理论的互补, 更不是颠覆, 而是吻合。阮教授从词源学的角度分析了源于古希腊文的“ethnos”一词的含义, 认为与我国民族定义是相吻合的。受台湾“族群”术语的影响而误译为“族群”, 并造成“族群”与“民族”两个概念的分离。他认为, 在当前世界上依然存在民族中心主义现象的情况下,更充分地了解民族问题在世界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着, 对于尽快消除民族偏见和实现全世界民族称谓划一是十分必要的, 有利于各民族互相尊重, 和睦相处, 促进世界和平。

  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红杰作了“‘公民国家’与‘族裔共同体’———关于‘族群’研究中的视角问题”的发言, 认为民族与族群概念的研究应该与民族国家发展和建设的过程联系起来讨论。经过两次世界大战, 世界对民族国家的认识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多民族国家的日益普遍, 民族国家不再强调自身在“族裔”上的单一性。今天的民族国家与当初的概念已绝然不同, 当前研究民族国家应该注意三种视角: 以“公民国家”或“国民国家”的概念取代“民族国家”。民族国家由于过于强调“族裔性”, 容易使人仅从“民族”这一视角来看待国家, 不利于多民族国家的和谐发展; 包括“族群”等在内的任何新概念的提出既是学科深化、细化的表现, 也是社会发展的结果, 在学识上提出来是无可非议的, 但有关“族裔”的概念直接关系到所指民族接受与否的问题, 学术研究首先应该尊重相关民族自身的选择权; 世界语言和概念多样, 不可能有一个所有人接受的标准概念。鉴于此, 在与外国进行对话时, 可以用汉语拼音“minzu” (民族) 来表示我国政府认定的56个民族, “minzu”在某种程度上包含着我国民族话语体系的核心价值和特点。

  中国社科院民族所朱伦教授介绍了“西方的‘族体’概念系统”学与人类学研究, 从西方关于人类共同体的概念梳理出发, 认为从理论上来讲“nation”、“nationality”是近现代政治的产物, 与“ethnos”、“ethnic group ”是两回事情。从研究对象看, “nation”、“nationality”是民族主义政治学研究的对象, 而“ethnos”、“ethnic group ”则是民族学研究的对象。朱教授认为, 如果要辨析这两对概念的关系, 仅就概念作抽象讨论是不可能达到共识的, 因此他从西班牙语世界的材料入手, 以西班牙3个少数民族( nationality ) (巴斯克人、加泰罗尼亚人、加利西亚人) 和拉美国家被拉美社会称为族群( ethnic group ) 的印第安人的问题为例,说明“nationality”、“ethnic group ”这两个概念是同时使用而不是谁取代谁的问题, “nationality”更多的涉及到权力、少数民族自治权的问题, 而“ethnic group”则未必涉及领地问题。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 上述4个概念在学界的使用与纷争是无可厚非的, 但要应用到实际就涉及到公共领域的问题, 涉及到权力、是否尊重少数族群主体的意愿的问题, 因此研讨这些概念不能仅限于学术, 学术研究应该与实际结合起来、讨论西方理论与概念时一定要关注国内的情况, 不应该把族群概念运用到在我国业已得到国家政治承认的少数民族上去。

  针对上述观点, 石奕龙教授认为: 阮教授考虑到了“nation”这个词汇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变化,但是民族一词的意义到现在有一定的转变, 现阶段讨论的问题是现在国内的“民族”与西方的“nation”的意义以及与“ethnic group ”的意义到底是不是重合, 或者说它们到底各自在什么地方可以使用, 这是目前更需要讨论的关键点。对于李红杰先生的发言, 石教授认为, 很多概念在变化过程中,民族国家有时候有一定的正面作用, 某些时候则可能起反作用。在很大程度上, 中华民族也代表着中国, 是一个国家的替代词。在对外交流中, 使用汉语拼音来对外翻译56个民族, 应用时间长了, 外国人也是会接受的。

  二、族群与民族: 概念辨析

  上海交通大学叶江教授在题为“nation (民族) 概念辨析”的发言中认为, 国内外研究当代民族和民族主义问题, 首先要解决的是“nation”的定义问题。西方学术界有关民族与民族主义问题的探讨主要是围绕着“nation”和“nationalism”两者之间的关系展开的, 并因此而产生了一系列争锋相对的理论。“nation”一词无疑是本领域争议最大的术语, 叶教授考察了历史上中外对“nation”的不同定义和诠释, 比较全面地辨析了这一充满争议概念的含义, 提出保持使用“民族”一词来汉译“nation”的观点。

  厦门大学石奕龙教授在题为“族群与民族: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的发言中认为, 探讨这些概念时, 不应过多考虑其来源问题, 而应关注它们在当前的意义区别。民族概念古已有之, 但是到现在其含义也是多样化的, 20世纪50年代民族识别以后, 这个概念实际上已经变成了政治学化的比较固定的名称。不管是用客观的标准还是主观的认同去设定, 国内提及民族时, 就是指国家认定的56个民族。“nation”这个概念源自意大利, 而“ethnic group”则起源于希腊, 这些名词本身都不是指本国人或者本族群的人, 都是指外人。国外名词的演变也是经历了一个过程, “nation”这样的名词跟国家概念关系更近, 接近延伸的像“nationality”跟国家也有关系。同样, “ethnic group ”的原初意义在早期使用客观的标准, 但是到了60年代以后,人们开始用主观的标准去判断其概念, 因此它是研究上的概念, 而不应该运用到政治上。一个是政治学意义的, 一个是纯粹学术上运用的概念, 应该承认并区别两者以前意义上的异同情况。把民族和族群挂钩是不妥的, 它们是互补的关系。

  中央民族大学博士候选人马莉以“民族群体与族体类型: 不同类型的人们共同体———金利卡《多元文化的公民权》一书观点的简介”为题介绍分析了加拿大学者威尔•金利卡的观点。金利卡认为: 民族群体( ethnic group ) 指原住人民, 族类群体( national group) 指外来移民, 二者的存在形式和权力诉求大不相同。前者是拥有世居领土和传统社会的人们共同体, 并且要求有自治等差别权力; 后者是散居的移民群体, 他们更倾向于融入主流社会之中, 在权利上主要是要求得到与主流社会成员一样的无差别的对待。族类群体通过一定的途径有可能获得自治权利进而演变成民族群体, 而有些民族群体由于某种原因也会失去自治权利进而演变成族类群体。马莉认为, 作为学术用语的“民族群体”和“族类群体”, 在美国和加拿大学术界是没有争议的, 是对两种不同的少数群体的不同表达符号。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他们的形成历史、存在方式和权利诉求有所差别, 需要分类研究和对待。我国的少数民族绝大多数是世居的人们共同体, 因此, 应当把他们界定为“民族群体”。

  中央民族大学吴楚克教授在题为“从跨界民族辨析民族与族群关系”的发言中指出, 民族的概念受到来自“族群”概念的挑战, 一方面说明西方人类学思想在当前中国民族学人类学领域的影响扩大加深, 另一方面也说明当代世界各国移民数量广泛增加在人类学研究中的反映。因此, 从跨界民族来分析民族与族群概念的差异, 是民族学研究的新课题。“民族”概念的形成与中国特定的民族形成历史有关, 是汉族对中国各民族形成发展认识的特定概念, 而“族群”概念在内容上并不能反映这一历史内涵。因此, 如果用“族群”的概念理解目前中国各民族, 会出现诸多“源”问题,而这个问题的根本点在于: 是否客观现实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用“族群”概念取代“民族”概念的时候, 如果这种概念转换的必然要求与现实之间存在不可克服的历史障碍, 那么它还没有现实必然性。吴教授认为, “族群”的概念与国家联系甚微, 因而政治含义淡。如果从当代世界日益频繁、规模日益扩大的跨界民族和移民社会去理解这个问题, 会得出一些不同的结论。首先, 以美国、加拿大为主的西方“移民”发达国家, 希望移民群体放弃原有民族国家的特点融入移民国家。因此, 从理论上降低民族与国家的联系, 是一个必须解决的国家认同的现实问题。其次, 跨界民族的“族属”与“国属”有时候是一个问题, 有时候不是一个问题。如果以族群来概括, 不仅可以反映出他们的“族属”, 而且也可以反映出在新的国家里他们组成的“新的族群”, 剥离了族群的流源问题。这也是针对跨界移民的一个重要政策。第三, 用“族群”描述不同种族、不同民族组成的社会组织,有利于把这些“人群群体”置于国家制度之下,国家利益是至高无上的, 任何一个“族群”都没有权利成为这个国家的主体, 而且也不代表不同的国家色彩, 只具有不同的“社区文化”意义。最后, 在“族群”层次上, 不同跨界民族所代表的“社区文化”之间的文化冲突不仅是文明高低的差别, 而且是主流文化与次要文化的差别。这样, 国家认同下的文化与文明认同就是自然而然的了。

  广西民族大学徐杰舜教授探讨的问题是“再论族群与民族”。徐教授从语义学的视角对“民族”和“族群”概念和理论在历史上的流变进行了回顾和梳理, 认为今天使用的民族概念是西方的舶来品, 这个概念引进到中国后争论了一百年, 其间民族概念也从西方的观念转变到了按照苏联话语来展开, “民族”逐渐转变为专指“少数民族”。到20世纪80年代初, 大陆学者开始对斯大林民族定义进行修正或否定, 世纪之交, 则从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修订发展到了对民族神化的解构。90年代后, “族群”概念的输入对传统“民族”概念带来了强大冲击。“民族”与“族群”的概念反映的是西方的话语霸权, 中国的应对实际上也是对权力话语不对等的应对。需要做的不是用这些概念来套概念, 而是让它怎么去适应中国的体系。

  中央民族大学潘蛟教授论述了“民族: 族群的政治诉求和承认”问题。他认为, 一般说来, 族群指那种自认为或被认为具有共同起源从而也具有共同文化特征的人群范畴, 族群这个概念既可以指某一“民族内部的支系”, 也可以指一个跨越民族国家边界的人群范畴, 具有所谓的“情景性”和“裂变性”。民族则是指这种人群范畴的政治实体化。这个政治实体化的过程一般被称为“民族建设”过程。而所谓的民族原则则是指根据族群差别来确立主权国家或国内区域自治单元等做法。在明确了这些概念的内涵后, 他进一步指出, 在现实中我们不仅能够看到那些确立了自己的主权国家的族群被称作“民族/nation”或“国族/nation”, 以及那些虽然没有得到完整国家主权但却在国家法律框架中得到了自治地位的族群被称为“民族/nationality”, 而且还能看到一些人群自认为不应该是一个“民族/nationality内部的支系”或“族群”,而应该是“单一的民族/nationality”, 还有一些人群认为自己不应该仅仅是“民族/nationality”或“族群”, 应该也是一个“民族/nation ”或“国族”。就此来看, “民族”与族群的区别不仅在于他们实际取得的承认的不同, 而且还在于他们对于政治承认的诉求的不同。族群概念和理论的兴起深化了对于民族问题的认识, 但也引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它让我们看到了族群认同的场景性和裂变性,看到并不是所有的族群都必然会来诉求它自身的政治实体化, 而且这样的政治诉求也未必就一定会得到国际或国家的承认, 但这并不意味着但凡民族承认政治就是前苏联东欧的政治遗产。他指出, 近来流行着这样一种看法, 即认为所谓“民族”是苏联、中国采用的概念, 而“族群”是西方、北美采用的概念, 前者强调被识别人群可区分特征的客观性, 是国家站在客位立场界定的, 是精英的、政治的、固定的, 后者强调被识别人群自身认同、尊重他们的主体性、从而是平民的、文化的、流动的。这种观点似乎认为西方只有公民政治, 没有民族识别和承认, 因而只有“族群”。苏联和东欧的民族概念所导致的结果是“族群”的政治实体化,其结果有碍于国家政治的整合, 导致了苏联和东欧政权的解体。潘教授认为这种对于西方和非西方的两分法是值得商榷的。苏联的解体并不是一个民族国家的解体, 而是一个由多个民族国家结成的联盟的解体, 它当初是创建在对于各民族的充分政治承认的基础之上的, 它的解体究竟是应该归咎于民族政治承认的滥觞还是归咎于民族承认政治形同虚设还有待进一步分析, 但是有一点还是很清楚的, 即没有当初的民族政治承认, 就没有苏联本身, 从而谈不上什么“解体”问题。就此而论, 民族承认政治是解决政治整合问题的一种方案, 而不是造成政治整合问题的原因。另外, 民族承认政治不仅存在于“东方”而且存在与“西方”。以北美印第安人为例, 在美国, 政府一直是把印第安人当成是“国内民族( domestic nations) ”来对待的。他们的司法判例甚至承认印第安民族的存在早于美利坚民族的存在, 印第安人的政治诉求有别于那些非印第安族群。他们反对通过漠视民族差异的所谓“公民政治”来否定他们的领土和自治权力, 而那些非印第安少数族裔的诉求则是如何被这个国家接纳, 如何获得完全公民待遇, 怎样充分参与美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等问题, 而不是什么“民族自治”问题。因此, 并不是所有的族群都势必会有民族诉求。族群概念拓宽了我们对民族问题的理解, 把民族看作族群的一种政治诉求和承认, 意味着民族乃是发生在具体历史场景中的政治诉求、对话、商榷的结果, 而不是什么自然形成的政治单元。族群概念让我们看到民族的政治商榷性, 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解民族承认政治的必要性。“民族”并不是“族群”的宿命的、唯一的选择, 但这并不意味着“民族”一定就是“族群”的最坏选择。

  南京大学范可教授认为, 对于“ethnic group ”的理解不能抛开主体民族来谈的。理解少数民族一定要通过主体民族来理解, 因为这是一个互动、对话的过程。“Ethnicity”成为一个客体, 在美国是从政治开始的。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民权运动导致了美国很大的社会变迁。之前, 美国社会讲求一种熔炉理论, 强调一种共同的美国文化, 但美国社会根深蒂固的种族观念很难实现共同的文化诉求。马丁•路德金的观点就是美国的熔炉理论, 实际上是美国社会把黑人排除在外了。结果是连这样一种非暴力的诉求都导致了马丁•路德金的遇刺,这就引发了1968年的美国黑人暴乱。之后, 美国政界和学界开始了种族主义的研究, “ethnicgroup”就这样提出来。另外, 20 世纪50、60 年代, 原先的殖民地国家纷纷独立, 新兴国家建立。他们想要建立的就是原来西方模式的那种“nation- state”, 就是以一个主体民族为构架的国家形式,但同样也产生了少数族裔的问题, 产生了族群排挤等问题。民族国家内部也产生很多群体对于政治的诉求, 要求分享权力的权利。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 “ethnic group ”在北美国家产生。有趣的是,在北美出现是指那些移民群体, 但对于东南亚、非洲的讨论中则是使用“族群”来取代“部落”。范教授认为, 在操作上, “ethnic group ” / “ethnicity”非常的灵活很好用, 既有主观性的理解, 也有客观性的选择。但“nation”不同, 这基本上是一个自我定义的问题, 无客观性。因此, 讲“Ethnicity”基本上是现代性的现象, 用于现在民族国家的人口分类、资源分配、共享等问题的解决, 所以“ethnic group”也是具有政治含义的。

  三、族群与民族: 理论商榷

  在主题为“族群与民族: 理论商榷”的研讨中, 中央民族大学金炳镐教授发言的主题是“‘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金教授认为“民族”、“族群”理论的讨论最终都要归结到民族问题和政策问题, 应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个问题。首先从学术研究和政治现实来看: 不论是中国还是西方, 社会科学研究都是为社会现实服务。换言之, 社会科学就是为民族、国家、社会的发展与和谐服务的。金教授认为族群理论在美国适用, 但是拿到中国来完全套用是不合适的, 它不是普世性的理论。社会科学的各种理论的引进、学习都要和国情结合, 要强调中国特色。研究民族、族群概念时, 不能只注意美国欧洲的族群理论和它的过程, 应注意到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关于民族的理论的发展过程, 因为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还要注意到中国的“民族”理论, 因为我们是在中国的环境里讨论这个问题;特别是要注意到中国2005年对民族的概括。其次, 从学术研究与政治现实来看: 民族是历史上形成、存在和发展到现在的一个客观实体、一个客观现实。所以把民族看成是历史上形成的、还是人们组成的、还是人们认同的, 这是一个认识论的问题。应该把民族看成历史上形成的、自然发展过程的产物, 不是人为的组成和认同的结果。民族是一个社会实体, 有它存在的状态, 有其基本属性、基本特征, 有其基本结构、基本素质, 这一点人类学界没有看到或者不讲。按照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观点, 民族的形成是从部落发展成民族(和国家) , 在这一过程中, 社会生产力发展、私有财产出现、阶级分化、国家出现, 要把民族形成与这些联系起来。一开始形成民族的时候, 一个民族与一个国家形式联系在一起, 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多民族国家; 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 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与资本主义民族的形成是同时的, 一个民族又与一个国家联系在一起。民族、族群学术研究要与民族政策、民族问题主张相联系,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讲民族的共同语言、地域、经济生活、文化和心理素质等特征, 中国之所以建立民族区域自治, 就是因为民族有共同地域和共同语言, 所以我国采取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的政策; 民族与文化、风俗习惯、宗教有关系, 所以我国采取了发展民族文化教育的政策、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政策和各民族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民族定义与民族政策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如果把民族看作是文化共同体将会导致“民族文化自治”或类似的主张。2005年中国提出了民族六特征理论, 即共同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理认同, 这与我们党过去采用的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没有本质区别, 所以我们的民族政策没有变。有的学者主张以族群替代民族, 认为族群(民族)是一个文化共同体, 这种观点、主张自然会提出族群(民族) 问题去政治化、要文化化主张, 所以民族概念很重要。

  南京大学范可教授以“文化多样性与群体认同———族群性的跨文化体验”为题目进行讨论,他从国家政策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一般民众的认知、对他们生活有什么影响入手, 通过比较美国、巴西和中国的情况, 认为在美国存在人们对人群的划分从“race”逐渐过渡到“ethnic group ”的阶段。随着种族主义被取消, 在谈到不同人群的时候更多用文化的多样性来指代“race”这个概念。也就是说, 在如今的西方社会, “culture”实际上已成了“种族” ( race) 的代替词。究其原因, 是由于身为犹太人的人类学家博厄斯从德国到美国后,面临了种族主义的现实, 对种族主义特别敏感, 所以倡导“文化”, 以说明人们不是因为生物学上的差别而是文化的差异造成人群的区分。另一个方面, 范可教授认为也不能全盘否定文化多样性的提法。从很多方面看, 倡导文化多样性对美国社会起了非常好的作用, 比如说黑人政治地位的提升。巴西是种族关系较和谐的地方, 它的种族类别是很随意的, 种族身份可以根据不同情境实现, 但这不是说巴西没有问题, 它的问题更多的是与经济有关。巴西是19世纪70年代取消奴隶制, 但是取消后没有给黑人奴隶相对的补偿, 所以他们一直做最低下的工作, 因此巴西对这些人群的歧视更多的是对贫穷的歧视。最后范教授认为人口类别给我们生活带来很多影响, 但是一般在民间人们不太在意, 在知识分子、官员身上这种概念更强一点。

  宁夏大学周传斌教授讨论的题目是“论中国‘民族’理论的多元遗产”, 认为汉文“民族”有三层含义: 国家层次上的“民族”即“nation”的对译; 1949年以后形成的中国化的“民族”概念;20世纪80年代后, 西方族群理论传入大陆后“民族”或译“族群”的“ethnic group ”或“ethnicity”。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是近代以来中国“民族”理论所继承的多元遗产, 这些遗产包括: 中国传统的族类概念; 起源于欧洲的“民族主义” ( nationalism) 和“民族—国家” ( nation - state) 理论,这是1949年以来中国“民族”理论的主流, 正是民族主义话语给中国带来了“民族概念”, 并把“民族”推成了中国政治舞台的主角; 近代以来中国史学中兴起的“中华民族研究”, 本质上是西方民族主义话语与启蒙主义史观输入中国后产生的一种学术思路; 以中国的成立为标志, 苏联式的民族理论和政策体系输入并影响中国的国家和民族观念; 人类学/民族学传统的民族研究, 形成了影响中国“民族”理论的又一参照系。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 关于“族群” ( ethnic group )的争论凸显了这一学术思路的影响。周教授的结论是: 从总体来说民族概念的歧义和争论与中国社会的“现代性” (modernity) 转型有关, 在这一转型过程中起源于欧洲的“现代性”以其不同的面貌(民族主义、马克思主义、族群理论) 输入中国并嫁接在中国传统的“族类”之根上, 生长成了今天这种歧异的面貌。

  四、民族识别与族群认同

  在主题为“民族识别与族群认同”的研讨中,中央民族大学王建民教授以“族称与认同”为题,从“ethnonym” (族称) 研究入手, 认为族称用来指称族群或者互相视为一个独特的人类群体, 既可以是自称, 也可能是他称。作为人类创造的一个范畴, 族称在对所命名族群的思想和世界进行结构的过程中起着一种关键的作用。族称和族群内外互动中的其他概念一起, 确定和组织着人们的社会世界。民族主义作为与族群认同相关联的一种政治主张同样受到族称等概念的影响, 也在族称创造和更替的过程中起着强化作用。在使用族称的过程中,族群边界得以更为明确, 族群认同被不断地创造和再创造。在现实生活中, 族称的意义或者说指称对象, 甚至族称本身, 可能会经常改变, 将会随着社会和生物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某些族群可能会分裂, 另外一些族群也许恰恰是原来来自几个不同的族群重新组合而成, 这时就需要重新命名族群。族称通常来自于族群自身的语言, 但是也有些外来名称后来转化成为族群的自称。有时, 一个族群可能会有几个族称。几个名称可能会交错使用, 在权力关系格局的场景中族称逐渐被固定在更少的甚至一个名称之上。在近代以来国际性的社会思潮的作用之下, 族称更和民族主义相配合, 发挥着新的作用。族称的种种变化能够说明组群认同的流动性以及族群认同建构的场景性, 可能会形成对族群认同的更为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中国人民大学胡鸿保教授在题为“客随主便———刍议民族识别原则的转变”的发言中认为,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中国民族识别取得了卓著的成绩。20世纪80年代后, 一方面实际工作仍然在进行, 另一方面费孝通等民族学家也对此项活动作过不少理论总结和学术反思。以近年贵州黎族的生成及对穿青人身份归属的一种建言为切入点, 胡教授探讨了两个不同时代民族识别指导原则的差异,指出当前工作中观念已经发生很大变化, 这就是从原先的注重客观标准到现在的更加关注并听从主观意愿, 而这种转变与中国民族数目定格在“五十六”个的现实有一定的联系。至于其在实践中产生的结果如何结合国外思潮进行新的理论提升, 胡教授认为还有待民族学家的深入思考和广泛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的赵丙祥教授的题目是“清初姚安土司高奣映的‘生前身后名’”。赵教授以清初云南楚雄姚安土司高奣映的个人生命史为线索,讲述了高氏家族如何在历史的延续中认识自己的身份, 以及20世纪80年代以来云南各地学者在“争夺”高氏的身份时, 依据高氏家族的历史运用“民族”概念去套用高氏家族的身份, 从而可能造成“今人”对“古人”的一种“错位”理解。赵教授认为, 从高氏家族对自己的定义中可知, 他们更多是从“文明”的角度来定义自己, 而我们是用“民族”来定义高氏家族。由于用“民族”来定义, 所以我们认为他们具有一种“民族文化”,但这未必符合他们自己的看法。赵教授最后认为,当我们用民族、族群这样的概念来进行历史研究时, 应特别小心。

  中央民族大学的博士候选人敏俊卿发言的题目是“从西道堂的教育实践看伊斯兰教多元化追求”。西道堂是清末民初出现于西北边陲甘肃洮州故地———临潭的一个伊斯兰教社团和经济、社会实体。它在理论上对伊斯兰教文化和中国以儒学为主的传统文化进行了创造性地结合; 在实践的层面,它以伊斯兰教初创时期建立的融政治、经济、文化和世俗生活等为一体的穆斯林公社“乌玛”和儒家“大同”理想为蓝本, 实现了乌玛组织的东方移植, 在中国伊斯兰教史和中国社会文化史上有着特殊的意义。敏博士认为, 西道堂通过兴办新式回民教育彰显了伊斯兰教文化多元化追求, 在两种文化的结合和互动中找到了一条伊斯兰文化在中国社会中传承的新路: 他们通过聘请汉族老师等, 招收当地各族学生入学实现了在社会层面与汉、藏等群体的良好互动; 在教育诉求上, 西道堂重视宗教教育与国民教育的相互捆绑, 以此来表达兴族救国的诉求; 在西道堂内接受教育的人, 对群体有一种强烈的认同和群体归属感, 在文化理想的塑造上, 西道堂又特别强调对地方社会和国家的贡献, 使得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群体成员对地方和国家等的多重认同得到了强化。

  王建民教授认为, 敏俊卿博士的发言能让我们更清楚的去认识西道堂, 因为他的讨论是一种内外观点的交流, 用民族学相关的知识, 包括术语来重新认识西道堂, 这对我们的研究是很重要的。有时候我们的研究可能受西方的影响太多, 我们认识问题的方式大多是二元对立的。然而当我们讨论内部观点和外部观点的对立时, 这种外部观点可能恰恰是与内部观点交流的一种结果, 而内部观点也是在现代场景里边的一种重新表述, 它不是一种绝对的东西。我们看到的西道堂的表述是不断变化的, 特别是在当代, 西道堂的表述和当代是合拍的, 也只有这样西道堂才能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因为现在的表述, 包括“东方乌玛”的说法是在伊斯兰教中谋取一个正统的位置, 同时又能够适应当前我们国家的形势和我们的谈论。内部观点和外部观点本身就是一种相互交融的结果, 内部观点受外部观点的影响, 而外部观点在更大程度上就像我们很多的民族学家、人类学家得出的研究都不是我们的发明,而恰恰是我们在做田野工作过程中间对话的结果。

  五、民族文化与民族关系

  在题为“民族文化与民族关系”的讨论中,南京大学的杨渝东老师发表了以“苗族民族意识中的空间感”为题的研究报告, 他探讨了以山地游耕、家族部落社会形态为主的苗族在现代国家的建设过程中, 逐渐接触到“民族”概念, 并以此来想象自身空间时所发生的变化和特征。杨老师认为, 苗族对于空间的想象是非匀质性的, 这种非匀质空间感与“民族”这个概念的均质空间意识很难融合, 这使在某个地方的人往往很难去想象在另一个地方也存在着与他们相同的“族”。因此, 在苗族当中, “民族”所内在的空间观并没有演变成一种超地域的想象, 反而成为他们想象自身与遥远的“可能存在”的同一群体的一个困惑。换句话说, “民族”唤起了他们在非匀质的空间感上以匀质的方式去想象空间的能力, 这种空间感的结构是与现代的民族空间感有极大区别的。

  中央党校徐平教授认为杨渝东老师从当年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国的五族共和,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族识别, 以及陆陆续续56个民族的划分,告诉我们一个道理: 今天民族的概念, 虽然不是一个各个民族自发产生的, 事实上是自在民族, 在国家的划分下, 实现自觉的过程。而这个民族概念一旦形成, 就不仅是一个文化符号, 而且还是一个政治符号。几千年以来,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一直都处于一种互动的过程。在这个互动关系中, 事实上各个民族是在不断地借用文化这个概念做关系上的调整。

  其他如中国艺术学院的刘晓真女士围绕山东商河县回族村鼓子秧歌这样一个民俗舞蹈活动, 通过白集村回族村民不断在村、乡、县、省、全国等各级行政组织下的文艺活动中的表现, 揭示出通过参与其他族群的礼俗活动来获得自身族群独特性的社会认同, 在他者的文化语境中发出自己的声音, 从而用反衬的方式实现了民族观念和概念的巩固; 南开大学的马伟华老师通过对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卡力岗”地区(包括德恒隆、沙连堡、阿什努三个乡的地域范围) 这样一个青藏高原边缘地带藏族文化和“河湟”回族文化不断交融和冲突的地方的回族的调查, 从伊斯兰教在“卡力岗”地区的传播以及当地回族的形成、日常宗教状况、宗教节日、伊斯兰教教派(门宦) 等角度探讨了当地回族群众的宗教认同问题, 认为伊斯兰教在当地回族的认同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提出了如果要对“卡力岗”回族的多元文化现象进行比较透彻的探讨, 不在深入细致的田野调查的基础上, 结合相关的历史文献以及当地回族群众大量鲜活的口述材料是根本不行的的观点; 此外还有诸多来自不同高校的学者都纷纷发表了他们建立在各个地区的田野调查基础上的思考和认识。

  [ 潘蛟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 民族学博士, 博士生导师]

  本文原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1月 第26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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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炳镐 毕跃光 韩艳伟:民族与族群:是概念的互补还是颠覆?

——民族理论前沿研究系列论文之二  

来源:人大复印资料《民族问题研究》2012年第7期

  【摘要】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族研究界引入了西方ethnic group概念,采用台湾学者翻译为“族群”,并逐渐使用起来。随之,民族与族群概念的争论持续至今,涉及“族群”概念与特征、“族群”与“民族”的关系、“族群”在中国应用中的错位和泛化问题,特别是涉及能否以“族群”替代我国现用的“民族”的问题。这一争论实质上关系到以“族群”理论还是以“民族”理论作为我国民族政策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的理论基础的根本性问题。以“族群”替代“民族”的观点,意在民族问题“去政治化”,改变中国现行的民族方面的制度、政策。

  【关 键 词】民族/族群/概念颠覆/“去政治化”

  一、民族与族群:争论的背景和过程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民族”概念问题一直是民族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之一。20世纪50年代,史学界和民族理论界关于汉民族形成问题的讨论始终以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为其立论的根据;20世纪60年代展开了“民族”译名问题的大讨论;改革开放以后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探讨与反思,提出了各种不同的修正意见;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2005年5月,中国在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政策的阐述中提出:“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1]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概念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化了的民族概念。但是,围绕着民族概念问题的争论并未就此终结,反而由于“族群”概念的引入和在中国的“泛化”应用或“错位”应用,引起了更大的混乱,也引发了更多的争论。

  (一)争论形成的背景

  背景之一。20世纪50年代初,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的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被取消。这些学科中断了将近30年后,在改革开放时期恢复和重建。这些学科急切地学习、吸收和借鉴因长期自我封闭而未能接触到的西方学术成果。随着海峡两岸接触和交流的增多,大陆学界从台湾学界了解到更多的西方国家有关ethnic group的研究情况,并接受了台湾学界对这一术语的翻译——族群,并开始在大陆学界逐渐广泛使用起来。

  背景之二。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世界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的学者照搬美国的模式,主张在中国以“族群”取代“民族”,还将苏联解决民族问题失败的原因归之于高度“政治化”,同时认为中国沿袭了苏联高度“政治化”的模式,并且在比较研究中提出了“去政治化”和“文化化”两种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族群”与“民族”的争论与“政治化”和“文化化”息息相关:“族群”强调文化属性,“民族”强调包括政治属性在内的多维属性。主张以“族群”取代“民族”的学者认为,在我国以“族群”取代现用的“民族”,就可以在民族问题上“去政治化”,可以摆脱“苏联模式”的束缚,而实现“文化化”和“公民化”。

  背景之三。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文化不断全球化的发展时期,一方面,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群体流动频繁、认同变迁迅速、各种社会群体裂变和整合均在加剧,需要用新的概念加以界定;另一方面,随着国际学术交流的增多,面临着我们怎样理解他人的话语系统,同时也面临着我们如何更好地实现国际陈述,让世界理解我们的话语方式的问题,我们融入世界的过程和世界接纳我们的过程会有摩擦,需要磨合,学术交流也不例外。“族群”与“民族”问题上的争论也是伴随着这种过程发生的。

  (二)争论的过程

  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族群”这一概念及其相关理论引入我国民族研究领域以来,学界对族群概念的使用逐渐增多,围绕“族群”与“民族”的争论从未停歇过。争论主要集中在“民族”与“族群”概念的翻译通约、“族群”概念的内涵与特征、“族群”与“民族”的关系、“族群”在中国应用中的“错位”与“泛化”等问题上。

  为进一步厘清“族群”与“民族”之间的关系,消除歧见,达成共识,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国内曾举办过几次各种不同规模的研讨会。

  一次是在1998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中国世界民族学会和《世界民族》杂志社共同举办的关于“‘民族’概念暨相关理论问题专题研讨会”。此次讨论会的代表除了有民族学界和人类学界的专家、学者之外,还有不少来自国际关系研究界、外交界、职业翻译部门和其他实际工作部门的代表,也有来自哲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学者。与会的专家学者专门就中文“民族”一词的来源和概念,中文“民族”与英文nation、nationality、eth- nicgroup、ethnicity等词语的对译,在实践中如何应用“族群”与“民族”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另一次是在2001年,中南民族学院为庆祝建校50周年,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族群理论与族际交流”国际学术研讨会。来自日本、美国的学者以及国家民委、中国社科院民族研究所、北京大学、人民大学、中山大学、云南大学、兰州大学、宁夏大学、内蒙古大学、上海大学、四川大学、广东嘉应大学、广东省民族研究所、湖北民族学院、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大学及民族出版社、《民族研究》等单位近百名学者和国外学者出席了会议。与会学者围绕“族群”理论及其适用范围;“族群”理论与方法在我国民族研究中的应用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在这次会议上,有许多学者表示要根据中国的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传统,对引进的理论作去粗取精的重新构建,以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需要。

  再一次就是在2007年12月,由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中国当代民族问题战略研究基地人类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主办的“族群、民族:概念的互补还是颠覆”为主题的研讨会。来自中国社科院、南京大学、厦门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北京大学、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中心、中央民族大学等16所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学者,就近年来中国学术界争论不休的“民族”、“族群”等概念以及相关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形成不同观点,充分反映了当前我国学界在族群、民族理论上的争论焦点以及未来走向。

  当然,类似的研讨会还不止这些,但是讨论并未达成普遍的共识,争论仍在继续,分歧依然存在。

  二、民族与族群:争论的主要观点

  (一)关于“ethnic group”、“民族”中英文的翻译与通约问题

  1.关于ethnic或ethnic group是否能译为“族群”的问题

  阮西湖在1998年《世界民族》第2期发表的《关于术语“族群”》一文中指出:“无论是教科文组织还是各国人类学者,在使用ethnic group这一术语时,其含义都是指‘民族’,而不是‘族群”’,所以主张ethnic group一词只能翻译为民族,而不能翻译为族群。而石奕龙则直接反对阮先生的观点,认为阮先生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而且,如果这样用下去,约定俗成后,将会造成更多的麻烦,因为ethnic group与‘民族’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名词或术语。”并且提出:“在没有完全可以对应的词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使用‘民族’的汉语拼音,即用minzu来指称中国境内的56个民族,而把ethnic group翻译为‘族群’,并在学术研究中使用,这样就可以减少矛盾和冲突,也容易与国际学术界接轨。”[2]而翟胜德则认为,ethnic group与56个民族层面的民族概念大体相当,指出:“从多种原文词典的释义中可以看出ethnic的基本含义是指在语言、文化、历史、血统、族源上有共性的群体或次群体的,或与这样的群体、次群体有关的。因此ethnic group的含义与汉语‘民族’一词所表达的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是一致的。而且,ethnic group的含义虽然宽泛,却不像nation那样具有‘国家’、‘国民’的内涵,也不像nation- ality那样具有多种‘分立性’含义,因此,除了中华民族、法兰西民族这种具有国家、国民层次的民族(即台湾学者所说的与nation相对应的‘国族’)外,用ethnic group(s)来表述我国某个‘民族’或‘各民族’不会有什么问题。”[3]同时,作者还通过对一些学界和官方的应用文本论证了eth- nic group这一术语对应中文“民族”(除中华民族外)的可行性和既成的实践性。

  2.汉语“民族”一词的英文翻译问题

  关于“民族”一词的英文译法一直没有确定的答案。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使用nationality一词,但许多学者指出,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na- tionality主要是指国籍,已失去了民族的含义,为此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也已转为eth- nic affairs而不是nationality affairs,但目前学界显然对此也是褒贬不一。有的学者不主张把56个民族中的“民族”翻译成nationality,如翟胜德认为:“无论是过去未经识别的‘五族共和’中的‘五族’,还是解放后经过识别的56个民族,都是作为历史一文化共同体、而不是作为政治实体被认定的;自治权的行使不得违背‘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民族分立’(ethnic separation)是我国宪法原则所不允许的。因此,我国各民族所享有的平等的政治权利、少数民族在自己聚居的地区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所行使的自治权,并不是nationality一词中所隐含的那种政治地位。”[3]因而主张译成ethnic group。在1998年举办的“民族”概念暨相关理论问题专题讨论会上,许多学者认为,nationality属法学、政治学范畴,不属于民族学概念,故而吴泽霖先生的《人类学辞典》没有收录它。在英文文献中,nationality的原意为国籍、国民身份、独立国地位,西班牙文中与nation- ality相应的词nacionalidad的含义也是指国籍、国民,有时指民族、民族性,但现在很少用来指称“民族”。

  而有的学者认为,“在西方文献中,被称为 nationality的‘民族’,既包括建立了‘国民国家’(nation-state)的主体民族,也包括在历史上曾经有过自己的国家,但在近代兴起的‘国民国家’过程中还未单独建立起自己国家的民族,且这种民族在‘国民国家’中均享有自治权”,在我国的56个民族中,“有的具有上文所述nationality的内涵,或者说,他们中有的曾经在历史上单独建立过国家,有的则其主体部分或人口的大部分现在就是某个国家(例如朝鲜、俄罗斯以及与我国接壤的中亚各国)的主体国民。而且这样的民族在英文以及相当多的印欧语系文献中,无论是指某国主体国民的那一部分,还是指居住在中国的那一部分,其族称都是一致的。类似这样的民族,若从‘跨界民族’的角度来看,显然是不应看做ethnic group的。另外,中国现有的56个民族中,还有一些虽然按学术界通行的理解是属于上述ethnic group的,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强调和保障除汉族以外的55个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自治权利,在这个意义上,类似这样的民族又具有了nationality的属性。”[4]潘蛟也认为,“除了指国籍,nationality还指那些在政治上得到了正式承认,并被赋予某种区域自治权利的民族。就此而论,过去把我国的56个民族翻译成56个nationalities应该说是经过了仔细斟酌的,并没有什么不妥。相反,把56个民族翻译为56个ethnic groups,把国家宪法认定的56个民族换称为56个族群,这倒容易让人产生误会。”(潘蛟,2003)朱伦也持类似的观点,“我们在与国际学术交流时,特别是在官方话语中,就应当坚持中国的56个‘民族’以‘nationalities’而不是以‘eth- hie group’来界定。”[5]

  美国学者郝瑞则认为,“‘ethnic group’和‘民族’本来就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中文“民族”这个汉语术语与任何西方的范畴都不同。为此,他认为中文的“民族”一词难以在英语中找到对应的词语,应该用汉语拼音minzu来表述。国内的有些学者也同意这一建议。如金炳镐教授在一次讨论会中就指出:“民族概念的国际接轨问题,我主张用‘民族’一词的拼音‘minzu’讲。外国人你要研究中国民族问题,应该先理解、先搞清楚中国的民族概念是什么意思。我们很多人一直想同西方接轨,为什么不让西方在这个概念上与我们接轨呢?”①有的学者指出:“ethnic group侧重的是文化背景,也不受时空的限制,指的是一国之内权利、地位尚不清楚的群体,它一旦获得身份,就不再是ethnic了。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国内的各种文化与种族群体皆可称为族群,但它不适用于中国当前已被确认的民族,特别是在历史上建立过国家的民族。持这种看法的人认为,美国的情况和中国的情况正好相反:美国国内的人口构成可抽象成‘族群’(民族学团体);而中国的各个民族则不能机械地去对应于英文的ethnic groups,因为‘民族’牵涉到政治合法性问题,针对中国现实的民族格局,最为准确的译法是将民族音译出去,即 minzu,不能含混地译成ethnic groups。”“就目前我国业已形成的民族格局而言,译成外文时采用任何对应词都会导致歧义,因此唯一的办法就是音译。”[6]但反对音译的学者认为,“民族”本来就是外来词,音译“民族”后还是要借用外文的概念来解释,这就显得十分累赘、烦琐。

  有的学者指出:“在‘民族’、‘族群’、‘na- tion’和‘ethnic group’的互译过程中,不仅涉及到不同国家、文化、语境之间的关系问题,也涉及到从原苏联到英语国家、从港台到大陆的当代国际政治权力、学术理念在空间和时间上的转变问题。找到令人满意的对应词并不容易,甚至不可能,因为这些概念的形成和运用涉及到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等诸多领域和维度。”[7]

  3.翻译引发的学术话语权问题

  在中英文翻译通约问题的争论过程中,有学者把话题深入到学术话语权的问题。针对以“族群”取代政治性较强的“民族”,是为了让国际同行不产生误会,为了便于国际学术交流的观点,有学者指出:“在中国走向世界的进程中,我们需要在很多方面学习、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先进知识和经验,但是必须从我们自己的国情实际出发,在学术交流中也应如此。就‘族群’和‘民族’这样的概念来说,我们不能因为不同于西方而改变自身已经既定的民族观和政策标准,而是需要研究如何使中国的这种独特性在国际对话中让世界了解中国的民族与民族政策。因此,在构建国际学术对话用语体系时,我们不仅要全面认识和准确把握外语词汇的含义和用法,适应国际通行的表达方式和含义,而且也必须从我们自己的国情实际出发,让外国人也适应中国人的观念和话语系统,这样才能够使国际化成为双向交流的结果而不是单向接纳的产物。”[8]

  何叔涛也认为,为了迎合英语词汇而改变我们约定俗成的用法则完全没有必要,因为这样一来,外国的学者可能会大致清楚,但不可能真正明白,而中国的老百姓却被弄糊涂了,并且会丧失中国民族研究的话语权[9]。

  都永浩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以英文为坐标,修改汉文词汇,实质上是落后国家学者的一种思维模式。”[10]

  有学者认为,“族群”概念的背后是弥漫在全球范围的西方话语霸权,是一场从一开始就注定不平等的全球对话。一些学者对当今西方国家借助其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其文化价值观的战略行为进行了思考,认为“族群”概念及其相关的学术之争也是这样一个过程的体现。纳日碧力戈认为,在“族群”问题上的国际交流,是一场不平等的对话,并形象地指出:“在关注‘流星撞地球’和‘不明飞行物’的今天,全球话语似乎成了星际话语。但是,如笔者在提要里所述,在这场全球话语和‘准’星际话语中,掌握数字化霸权的大国与‘小国寡民’及‘传统社会’之间,从一开始就有一场不平等的对话,使外来的‘族群’概念更加复杂。后者为了加入‘族群’之林,一方面要改变自己的传统话语,另一方面也要‘修身养性’,改造自我,不断重塑本土形象。前者在制定规则;后者则疲于适应,像一个永远做不完作业的小学生,面对的是一个兼任语言、数学、音乐、体育等课程的文武双全、肌肉发达的大胡子男老师。”[11]

  陈烨认为,“以族群代替民族还涉及到这样的问题。即以西方的学术话语为中心。也许这不是出于有心,但却不自觉地陷入了‘西方中心主义’的说教之中,或者说是本意在跳出舶来的‘民族’或‘××族’称谓的框套,却不幸又落入了另一个西方话语的陷阱。当然,学习与借鉴西方的先进知识与成功经验是开放中国的必需,东西方学术交流与对话也固然需要在某些概念与术语上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但学习与借鉴他人并不是按照别人的标准来剪裁中国的现实;交流与对话也不是要做他人谦恭的学生,既然称对话,就需要有我们自己的声音;既然叫交流,就需要要让别人领会与理解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中国独具特色的历史与现状,套用人类学的理论即要以‘主位’(emic)的视角来观察与认识中国的社会。总之,以族群代替民族可能符合了西方的学术规范与话语系统,却有违于中国民族的历史与现实。”[12]

  (二)关于“族群”一词是否具有歧视性的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族群”一词在西文语境中是指政治弱势、无民族地位、社会边缘的非主流的族裔群体,故有歧视性意义。

  纳日碧力戈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在英美国家,‘族群’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对于文化差异的组织’,更重要的是‘无标记’的‘主流社会’对‘有标记’的‘非主流社会’及其各种差异(不只是文化差异,还有政治、经济、历史乃至‘种族’上的差异)的事实上不平等的组织。新移民群体会被当地社会视为‘族群’,如美国和英国的黑人、亚裔人;那些被外来者占了土地的土著人,如美国和加拿大的印第安人,也会被在多方面居优势的后来的群体视为‘族群’。基于英美的历史记忆和社会实践,‘族群’主要反映各个‘边缘’群体的各种挫折感,并在此挫折感的基础上形成了‘族群’意识。”[11]

  朱伦在分析美洲“族群”一词的应用情况时指出:“‘族群’并不如国内一些学者所解释的那样是一个‘中性’词汇,除了有‘异类’之意外,它还意味着没有‘民族’那样的政治权利和地位,体现的是以主体社会的观念对弱势族体作出‘去政治化’主观认定的愿望,但这种认定本身又是政治化的歧视。面对主体社会包括一些人类学家的‘族群’界定,印第安人也曾长期失语,任由他人怎么说。但在与欧洲政治文化的长期接触中,印第安人最终明白了什么是‘族群’、什么是‘民族’,并正式要求给自己‘正名’。”[5]

  范可认为,“无论从西文ethnic的字源或现实政治来看,西文里的族群指的一定是特定范围内那些在人口和国家政治上居绝对劣势的非主体民族。从而,族群一词在西文里本身就带有政治意涵(meanings)或某种有压迫感的次文本(subtex- tual)含义……即使是一般的泛指,‘族群’也永远象征着政治弱势、社会边缘、文化奇迥。”(范可,2003)他甚至认为,由于英文里的“族群”只适用于那些经济上和政治上弱势的少数民族群体,所以“族群”在英文里的规定性要比在汉语里强些,其某些规定性甚至比汉语“民族”一词有过之而无不及。并列举了美国犹太人的例子来说明这一问题,他指出:“尽管犹太人在全美近3亿人口中不足600万,我们还是几乎看不到有谁把ethnic group同他们联系在一起。显然,他们在美国的政治经济地位、强大的院外集团,以及对整个传媒系统、电影电视业的垄断,使他们不再被视为弱势,从而,也就没人用ethnic group称呼他们。”(范可,2003)

  但有的学者则指出,族群一词在早期有歧视性意义,而后来则变成了一个中性词。如翟胜德认为,“从ethnic‘通常指少数人群体的’(《牛津词典》)并曾有‘异教的’之义(《牛津词典》中标为‘旧义’)来看,该词在早期无疑具有歧视性内涵。历史上‘少数人群体’通常是受歧视的……更重要的是,随着文化相对论(cultu ralrelativism)成为民族学家、人类学家的职业信条之一,以及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每一种文化都拥有价值的尊严,任何一种文化对于作为其载体的民族而言,都具有不为其他文化所可替代的价值。特别是随着现代人权思想的发展,种族和民族歧视在大多数国家已是法律原则所不允许的和受到公众普遍反对的。因此,ethnic或ethnic group中早期所带有的歧视性含义在现代英语中恐怕不会再为人们接受了,这从该词在国际组织及各国官方文件中被普遍使用可以得到说明。”[3]

  叶江在《当代西方“族群”理论探析》一文中指出:“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实际上随着西方学术界对‘ethnic group’研究的不断深入,相当部分的研究者渐渐地开始质疑上述认为‘ethnic group’只是大社会中小群体或次群体的观点。更值得注意的是,到20世纪90年代初,认为主流人们群体或某个社会中的多数群体也具有‘ethnic’性质的西方学者明显增多……至少到20世纪末,美国以及西方社会已经比较认同‘ethnic groups’既可以是少数群体也可以是多数群体。”[13]

  即便族群一词现在即指大社会中的小群体或次群体,也指主流群体或多数群体,好像已变成中性词,但是在现实使用过程中并非如此,所以有学者指出:“一般来说,不管学者们如何热衷于‘族群’概念,感到它显得更为‘中性’一些、客观一些,然而,这些对相关民族的态度似乎没有产生多大的影响。例如,在欧洲委员会内的德国,当局在确认《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的适用范围时,以‘框架公约’并没有界定‘少数民族’概念为由,认为每个‘签约方’有权确认该《公约》在其境内适用的‘集团’,并由此规定:‘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数民族是指德籍丹麦人(Danes)和德籍索布人(Sorbian)成员。框架公约还适用于传统上居住于德国的德籍弗里斯(Frisians)和德籍辛提一罗姆(Sintiand Roma)族群的成员’。这种人为地将民族分成不同类型的做法引起了相关民族,特别是那些被列入‘族群’的民族的不满和反对……其实,不仅在欧洲,在美洲,那些被称作‘族群’的民族也并不是都认可这种称呼的。例如在加拿大,尽管各土著民族得到了资源和社会生活方面的实惠,但他们仍然有可能对‘族群’(ethnic)抱有一种成见,视其为侮辱性的称呼。”[14]

  (三)关于族群的应用问题

  关于“族群”一词在中国的应用问题,目前也存在较大争论,有的学者持否定态度;有的学者主张以“族群”替代“民族”;而有的学者则持折中观点。

  1.否定论

  学者阮西湖坚决反对使用“族群”一词,他认为:“‘族群’这一术语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们共同体’的演进的各个阶段的表述,也不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对当代社会人类群体的划分。同时也有悖于世界各国人类学者所表述的‘人们共同体’的原意……鉴于目前在学术刊物上不时地出现‘族群’这一术语的状况,笔者建议今后不用或少用‘族群’,以免产生误会。”[15]

  朱伦虽然认为将ethnic group译为“族群”没有什么问题,但在我国使用“族群”是不恰当的,是应用错位。因为“民族”和“族群”是两个内涵完全不同的概念,“‘族群’主要是指散居在主体社会中的外来群体,而‘民族’则是指聚居在传统地域上的当地人民。‘族群’通常被视为文化人类学的概念,而‘民族’则一定是政治学的概念。”“中国人基于马克思主义立场从政治学角度看待中国的‘少数民族’,并以‘民族’来界定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族人民没有什么不妥。把中国少数民族由‘民族’改成‘族群’,不单是术语转换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立场和理论取向的问题,即对少数民族采取什么样的‘民族’观的问题。无论古希腊人的‘种族’观,还是现代欧美社会的‘族群’观,至少都体现了一种主体对非主体的居高临下的姿态,这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不利于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5]

  在2001年中南民族学院举办的“族群理论与族际交流”国际学术研讨会上,黄凤祥认为族群概念宽泛,学界进行研究是可以的,但是这种研究必须符合中国的实际。故而在中国只能提民族或民族内部各支系,用“族群”指称国内民族,不利于民族团结,容易在现实中引起混乱。

  李红杰认为:“但从欧洲委员会的实践来看,学术研究毕竟不同于现实政治,尤其是在民族概念问题上,这已经不仅仅是学术问题,它还关系到相关民族的认可和接受问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去理解和对待相关问题。基于这种考虑,并结合欧洲委员会及欧美相关国家的实践和经验,笔者认为,在我国,称官方已经认定(即‘民族识别’)的某一民族为‘族群’不仅没有基本的法律依据,在现实生活中也许没有一个民族会接受这种称呼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必须严格遵循‘学术自由’与‘现实政治’区别对待的原则。”[14]

  陈烨认为,“以族群替代民族者或许忽略了一个更大的事实,即族群能否完全与中国的民族相符的问题。以族群替代民族,这在理论上容易解决,但在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却十分棘手。困难主要不是来自于族群与民族概念上的不同,而是来自于中国社会的现实。如果把中国的56个民族改称为56个族群,马上面临的问题就是按族群理论的标准来划定中国的不同的文化群体,其数量就不仅仅是56个。即便如此,这在学术上也是不成其为问题的,只是实际生活当中极易引起混乱,有的民族会因此裂变为数个族群;有的族群又可能包含数个民族成分的成员。而普通民众又无从理解民族——族群改变的由来,问题会变得更加复杂、更加混乱,比如一些有关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制度和政策便会被自然借用到族群中来,但这已不仅仅是涉及民族——族群的改变问题,而是触及改变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的事情。”[12]

  2.替代论或置换论

  马戎主张以“族群”替代56个民族层次上的“民族”,他指出:“根据以上情况,我曾建议保留‘中华民族’(the Chinese nation)的提法,同时把56个‘民族’在统称时改称为‘族群’或‘少数族群’(Ethnic Minorities),在具体称呼时称作‘某族’(如‘汉族’、‘蒙古族’)而不是‘某某民族’(如‘汉民族’、‘蒙古民族’)。提出这一建议有三个理由:一是我认为中国的‘少数民族’在社会、文化含义等方面与其他国家(如美国)的少数种族、族群(Racial and ethnic minorities)是大致相对应的,改称‘族群’可以更准确地反映我国民族结构的实际情况;二是可以避免在两个层面(‘中华民族’和下属各‘民族’)使用同一个词汇所造成的概念体系混乱;三是当我们讲到中国的56个‘民族’和地方‘民族主义’并把这些词汇译成英文的Nation alities以及Nationalism时,国外的读者从这些英文词汇中很容易联想为有权利实行‘民族自决’并建立‘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某种政治实体和分裂主义运动,从而在国际社会造成严重误导。”[16]

  2001年10月,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的“族群理论与族际交流”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云南社科院王亚南在提交的《中华:统一国家民族和民族国家》论文中认为:在我国,人们使用“民族”概念时,就全国范围而言,或是在中原地区使用“民族”概念,肯定是指统一的现代国家民族(na- tion);而就局部地区如在云南使用,则主要是指各少数民族群体,而这些国内民族群体,实际上是族群(ethnic group)。他认为,学者在汉语中不作区分地使用“民族”概念,造成了概念的上下位混乱与矛盾。因此,上位“民族”(国家民族)概念与下位民族(国内族群)概念必须严格加以区分。他提出:“现代中华民族是处于上位的统一国家民族,由处于下位的56个国内族群平等组成,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国内各个族群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体。”(王实,2001)

  王联虽然没有把“ethnic group”翻译成“族群”,而是把它称为“族体”,但是认为“ethnic group”就是56个民族层面上的“民族”,接近于替换论的观点。他指出:“nation更大,而ethnic- group则指的是次于nation的族体,我国的汉族、回族、藏族等都属于ethnic group,而中华民族则是nation。”[17]

  3.折中论或兼用说

  持折中观点的学者在肯定“族群”及其理论的学术价值的同时,强调要正确区分和理解“民族”和“族群”,但反对应用中的泛化和简单的“拿来主义”。

  郝时远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陆学界在研究和应用ethnic group这一术语时,日益广泛地接受了台湾学界对这一术语的翻译——族群,同时也受到台湾学界将这一术语放大应用于典型的属于‘社群’(social groups)范围的影响,从而使这一术语所谓流动的、不确定性的含义也应用于描述诸如‘打工族’、‘同性恋’等‘族群’的范围。由此而引起的概念泛化和边际蔓延,不仅造成了新的概念歧义,而且也使中国民族理论研究的话语体系出现了新的困扰。”郝时远同时指出:“在‘族群’研究的本土化实践中,将‘族群’概念及其应用泛化于社会群体范围不是本土化,而将‘族群’概念取代中国固有的和既定的‘民族’概念也不是本土化。既然中外一些学者都承认中国的‘民族’是属于具有‘本土’特点的词语,而且不能对应英文中的ethnic group,甚至为此提出了翻译为minzu的建议,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在热烈讨论和努力实践‘本土化’的过程中将‘本土’的东西‘西方化’,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界在‘族群’问题研究中的着力点之一应该是如何将中国‘本土’的概念和相关理论让国际学界知晓、理解,从而实现学术交流的双向互动,而不是世界上已经延续了几个世纪的发展中国家对西方观念的被动接纳、甚至削足适履于自身。”[18]

  潘蛟在反对把国家宪法认定的56个民族换称为56个族群的同时,也反对“族群”、“民族”概念的泛化,他指出:“今天不仅存在着族群概念的泛化,而且存在着‘民族’的泛化。这些概念的泛化并不单纯是一个对于舶来概念理解和翻译问题……这些概念在西方并非自来就是清晰、澄明的,它们的含义一直在流变。它们的流变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对于权力关系所做的预设和构建变化的过程。发生在我国的民族、族群概念争论实际上也涉及这样一个类似的过程。所不同的是,这个过程在这里流变成了一个对于舶来概念的翻译问题。”(潘蛟,2003)

  蒋立松在《略论“族群”概念的西方文化背景》一文中指出:在中国化过程中,我们应当认真分析“族群”概念的内涵,确定它的适用范围,毕竟中国语境中的“民族”与“族群”二者内涵不同,所表达的内容特征也不同,所描述对象的层次也不同,因此采用完全照搬的模式是不妥的,必须与中国的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

  乔玉光指出并列、兼用之说是个误区,他肯定两者的特有价值,主张从属兼用,把族群作为各民族支系时的指称,指出:“鉴于已经非常中国化了的‘民族’概念在中国学术、政治、社会领域的基准性概念价值,鉴于‘族群’概念在繁荣学术方面的功用,我们赞成有学者提出的主张,即明确定位‘民族’、‘族群’概念在学术话语中的价值秩序,坚持‘民族’概念是我们分析区别中国较大人们共同体的不二标准,在‘民族’这个基本概念的框限之下,运用‘族群’概念对各个民族内部的横向构成和纵向支系进行细化研究,构成合理有效的研究网络,消除学术交流障碍,繁荣学术研究,以利于学术创新,促进相关学科的整体推进。”[19]

  田敏认为:“族群具有极强的可变性,可变性是其重要特征;而民族则是‘在历史上形成的’、‘稳定的共同体’,具有极强的稳定性,稳定性是其重要特征。族群突出的是利益的现实,而民族突出的是历史的传统。民族可以是有主权意识的国家,但不等同于国家,世界上民族的数量远远多于国家就是证明。国家可以通过人为的因素来组织,族群可以通过人为的推动来整合,而民族则永远不可能基于人的意志来拼凑。族群不能等同于民族,不能与民族互换,更谈不上取代民族。”(田敏,2004)

  王东明把持折中论者的观点概括归纳为以下几点:(1)“民族”与“族群”二者并非是完全等价的概念,在中文语境中的“民族”概念有其特定的政治和政策含义在其中,中国的“民族”是经过政府识别后确定的,因此用“族群”来指称中国的56个民族是不妥的;(2)“族群”与“民族”各有其特定不同的含义,对于“民族”概念而言,文化不是其唯一的基准指标,两个概念实际上是居于不同的层次,故而两者不能互相取代和兼用;(3)在引进西方的学术术语和理论时,要对其产生的社会背景、理论渊源等进行客观的分析与梳理,同时国际学术对话也应是双向交流,不能采用“拿来主义”的方式;(4)学术研究并不能完全脱离社会实际,我国的民族问题研究在现实中采用何种概念、术语的背后,是复杂的社会群体利益,往往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建构、民族的权力关系等。(王东明,2005)

  三、民族与族群:理论阐述

  围绕民族与族群的争论至今仍在继续,并且从概念的界定与使用、中英文的翻译与通约发展到族群概念的泛化或应用错位,甚至波及到中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架构和根基。所以,为了进一步坚定中国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立场而形成和确立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讨论仍有继续推进的必要。

  下文拟从民族与族群概念产生和使用的背景、内涵特征差异、使用中的异议等方面进一步讨论民族与族群的问题,同时阐述不能以族群取代民族的观点。

  (一)民族与族群概念产生和使用的背景不同

  朱伦认为:“族群”这个概念大约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墨西哥,由于拉美国家西班牙裔居民与土著混血较为普遍,“在此情况下,拉美国家对体质特征黑白分明和人格歧视色彩浓厚的‘种族’(raza)一词不大使用,而是多用‘族种’(et- nia)这一侧重宗教文化差异的概念……拉美人类学对其研究对象的界定也由‘族种’概念衍生出了‘族群’概念。”[5]郝时远也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ethnic group一词在西方人类学界的流行,与西方学界对殖民历史的反省、对学术话语中的种族主义和殖民主义的批判有关系。[20]可见,“族群”概念的产生既与拉美人类学的本土化和摆脱种族主义话语有关联,更与西方人类学界为了剔除带有歧视性和西方中心主义色彩的“部落”和“种族”的需要有关,是为了适应后殖民时代话语的需要而产生的。因为随着反种族歧视运动的高涨,使人们避用“种族”,种族一词几成社会禁忌。

  具体到“族群”一词在美国的流行,有人认为与美国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的兴起有很大的关系,这一概念所包含的意义既与美国的民族政策相适应,也反映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社会思想的变化[21]。实际上也与美国作为移民国家和后现代社会的背景有关联,因为“族群”主要是指散居在主体社会中的外来群体,或者主流社会中的其他移民群体(至少在早期是如此)。二战以后,由于移民之门向全世界全面开放,美国社会人口的文化背景和多样性达到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程度,人们难以再用传统的种族、宗教、语言等外在标准来简单地加以划分。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有社会科学家使用“族群”这一概念。大量的有差异的、边缘化的移民群体散落在一个快速变迁和流动的后现代社会里,他们通过认同自我认定,也通过互动,拒绝或接受他人认定,由此形成了众多的“族裔认同群体”,人类学家开始用“族群”一词指代这些群体,由于“族群”概念具有灵活性和宽泛性的特点,随即被广泛流行开来。

  在中国,民族一词的使用是在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向独立的现代国家转变的过程中产生的。正是在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中,中国各民族的民族意识、中华民族的意识得到了空前的强化,各民族的利益与建立统一的独立国家的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为了真正落实民族平等政策,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结合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实际,创造性地应用斯大林民族定义,对中国国内的族体进行了识别,对识别以后的民族进行政治上的承认,并被赋予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因此,中国的民族概念是包含了法定的实体权利在内的,有较强的政治意义,与西方的“族群”概念有较大差别。

  此外,当下西方社会使用“族群”的背景与中国也是有巨大差异的,发达国家、都市化、后现代、移民、高流动性、不确定性等都是“族群”及其认同产生和流行的背景。而中国社会还处在传统向现代转换,工业化还未完成,城市化水平低,绝大多数少数民族还生活在传统的聚居地,流动相对较少,认同相对明确而稳定。

  有的学者从两者的理论假设和前提出发,指出了民族与族群之间产生差异的深层背景,认为“族群概念虽然是关于群体划分的集体性概念,但其定义源发点并不在于群体,即并不在于群体的政治权利、社会地位,而是立足于群体的成员个体的权益;换言之,族群的原始假设,是充分关注群体中个体成员的权益以及这种权益与国家社会间复杂的互动关系,是西方国家的政治理念、社会制度、人伦道德对学术研究的潜行注入和影响。社会主义制度承认并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但在定义民族概念时,主要是对按一定标准划分的人们共同体的整体强调,重点关注的是集合个体成员意志的整体的权利与义务。两个定义所潜含的基本价值取向不一样,把两者置于同一层面,其冲突碰撞在所难免,不可置换亦在情理之中。”[19]

  美国学者郝瑞在比较“族群”与“民族”两词时曾经指出:“族群”是西欧和北美概念,产生于平民百姓生活的地方语境,强调主体性,具有流动性;而民族则是中国和俄国的概念,产生于国家和精英语境,强调客体性,具有固定性[22]。这一区分虽然不能完全接受,但“族群”产生于西方背景,“族群”强调主观认同并具有流动性,还有“民族”强调客观性和实体性,具有稳定性和固定性等观点是很有见地的。

  (二)民族与族群的内涵、特征有差异

  族群与民族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所处的政治状态或地位的不同(潘蛟,2003)。或者说,两者的主要差异在于是否具有政治属性这一点上,政治属性是理解民族“实质”的关键[14]。“族群”更多地强调其文化性,而“民族”则强调的是政治性[23]。这是在论及民族与族群的差别时学者讨论最多的,但两者在内涵特征上的差别不止这一条。

  郝时远在列举了西方对于族群的20种释义后分析指出:除了普遍性地强调文化这一概念和认同原则外,确指的要素在20种释义中出现的频率依次为:宗教、种族(体质)、语言、祖先、民族。这与西方学者曾列出的“使用频率最高的属性”(即共同的祖先、共同的文化、宗教、人种、语言)基本相同。通过对20种释义的分析,郝时远总结出理解族群的几点含义:(1)属于人类群体分类中“族类化”的概念,它所指称的群体有一个名称(符号);(2)这类群体的区别基于体貌特征(种族),民族(国家、祖籍地、族体)归属,文化习俗,语言,历史和祖先记忆,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显著不同;(3)其成员在心理、感情和价值观念上通过感知他者在上述要素方面的与己不同而自我认同;(4)一个这样的群体在自我认同的基础上维护本群体的边界,同时排斥异己群体;(5)通常被指称在一个社会中居于文化上非主流地位、人口规模属于少数的群体,包括移民群体。(郝时远,2002)

  在今天,西方学界仍没有就族群的定义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但他们大致都认为,族群是那种自己认定或被别人认定的具有共同世系和共同文化特征的人群。(潘蛟,2003)目前,国内的学者也普遍以主观认同和文化等角度界定族群。(王东明,2005)

  从民族的内涵特征来看,在我国长期以来普遍接受的观点是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强调语言、地域、经济生活、文化和心理素质等要素和特征。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2005年5月,中国在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政策的阐述中提出: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

  不论是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还是中国对民族定义的新表述,都强调民族是历史上形成的,是一个稳定的人们共同体,并且突出经济生活、生产方式、地域、语言、风俗习惯等实体性或物质性要素,虽然也强调心理认同等主观性或精神性要素,但也是以前者为基础和前提的,从而凸显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基于这一认识,金炳镐教授提出了民族实体论。指出民族作为一种历史现象、社会现象和种的繁衍现象,具有自然(族体)属性、社会属性、生物(人种)属性等多维属性。民族作为客观实体,有它自己的基本构成方式和存在形式,民族结构是民族的静态存在形式,民族素质是民族的动态存在(即发展)形式。民族作为一种社会群体,有它自身的整体素质,民族的基本素质是民族的基本结构的反映,是民族结构运动产生的一种特质和释放的一种力[24]。

  综上观之,“族群”强调流动性,强调主观性和主体性要素,强调认同和归属;而“民族”强调稳定性,强调实体性和物质性要素。“族群”强调文化屙陛,“民族”强调政治属性。从上述差别可以看出,两者具有不同的内涵和特征,所以,把族群与民族相等同,或者以族群替代民族都是不可取的。

  (三)民族与族群在使用中的歧异

  有学者提出,以“族群”取代“民族”,可以避免在两个层面(“中华民族”和“下属各民族”)使用同一个词汇所造成的概念体系混乱[16]。还有学者认为,在汉语中不作区分地使用“民族”概念,造成了概念的上下位混乱与矛盾,即上位“民族”(国家民族)概念与下位民族(国内族群)概念的混乱与矛盾。(转引王实,2001)

  然而,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中文语境中虽然只有一个‘民族’,但是在表达中华民族、中国各民族、少数民族、某一民族时对于中国人来说已约定俗成、并无歧义。”[8]因为,汉语民族一词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包容性,可以用“单一民族”、“复合民族”、“民族支系”表达不同层次的民族[9];也可以用“基本民族单位”、“宏观民族单位”、“微观民族单位”来表述单一民族、民族集团和民族内部支系[25];还可以用“古代民族”、“近代民族”、“现代民族”来反映不同阶段、不同形态民族共同体的共性[9]。对于中国人来说,这些表述并不会产生歧义。

  至于“族群”(ethnic group)一词,早期所含的歧视性和不平等性是显而易见的。从西方国家或英语语境中使用的“ethnic group”来看,“主要是指国家中人口居于少数、文化属于非主流、国家未予确定其社会政治地位的土著人群体、移民群体,突出了少数的意味。”[8]有学者指出,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前的一段时间中,“族群(ethnic group)一词在当时实际上是主流人群用以指称‘他者’(the Other)的婉转用语。它被当做是存在于一个较大社会中的具有不同起源、历史记忆和文化特征的亚群体,或‘少数民族’。Ethnic往往被用来形容那些不入主流,或与主流文化不同的东西。而像WASP这样的美国主流人群则被当做是national的,非ethnic的,很少被称作eth- nic group/族群。”(转引潘蛟,2003)朱伦也指出:“至于‘族群’的实际应用,不管古希腊人的观念如何,在西方近代民族学研究中是有歧视性含义的,主要用来称呼那些落后的异教、异种人民。欧洲人一般不称自己为‘族群’。这种歧视的痕迹在当代美洲国家中依然可以感觉到:对欧裔人习惯称‘移民’而不像对印第安人那样称‘族群’。”[26]郝时远认为:“族群”这一术语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应用并非普遍适用于各种族、各民族的群体,而是具有确指对象的用语。它主要是指某些在宗教、语言等方面“固执己见”而有别于美国主流社会的其他移民群体[20]。

  正是由于“族群”一词早期所含有的“他者”、“另类”、非主流、亚群体、无民族地位、政治弱势、社会边缘、文化迥异等意义,使这一术语的“种族中心主义”、歧视性、不平等性特征极其明显。所以,不论学者们现在如何热衷于“族群”概念,感到它显得比“部落”和“种族”更为“中性”一些和客观一些,但在西方国家具体应用过程中,许多指称对象都不愿被称为“族群”。例如美洲的土著人就普遍反对“族群”的称谓,认为这是一种歧视性和侮辱性的称呼。鉴于土著人对“族群”称谓的反感,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在墨西哥以及其他美洲国家的社会公共用语中,已经普遍弃用了这个术语,转而使用“人民”一词指称各族土著人[27]。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在引入“族群”概念及其理论时,不仅要看到它“便于与西方同行的学术交流”,有利于民族的“细化研究”等方面,还要看到西方在这一术语和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变化,千万不要把西方很多少数民族都反对的称呼套用到我国各民族人民头上,反而美其名曰有利于“去政治化”和“便于国际交流”等等。

  四、民族与族群争论的启示

  (一)在学习、借鉴西方先进的学术理论时,要考虑中国国情

  西方的社会科学理论产生于其特殊的社会政治环境、市民社会、发达的市场经济,高度的工业化、现代化和信息化,后现代社会、大量的移民、基于自由主义的民主政治等等都是其理论形成的土壤。正如有的学者所说,ethnic group这一术语的流行,“也是在这种后现代氛围中基于种族、民族、土著人、移民群体在高度城市化进程中‘碎片化’的结果。”而中国则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的发展水平还有很大差距,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无论是意识形态还是社会制度都与西方国家不同。所以,在学习借鉴过程中,既要重视对其理论背景、发展源流及内在含义的剖析,也要重视其实践应用效果的考察。如果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就有可能出现“消化不良”或“水土不服”等现象。

  (二)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我国已形成了符合国情的完整的民族政策体系,必须长期坚持

  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发展,积累了许多解决社会问题的宝贵经验,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但这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其间也经历了观念转变和政策调整。许多国家在解决民族问题的过程中经历了民族同化政策—熔炉和一体化政策—多元文化政策的转变,逐渐消除了种族歧视,倡导非歧视和平等理念。即便如此,不少西方学者和政治家还在不断反思和批评多元文化政策。中国自新中国成立后,以民族平等的价值为前提,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以民族干部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政策,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政策为基础,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完整的民族政策体系,而且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得到了各族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所以,目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内的主要任务是坚持和完善这套政策体系,用更好的国际陈述向世界展示,让世界更好地了解和认识中国的民族政策,而不是“去政治化”或“另起炉灶”。

  (三)学术研究要正视现实

  社会科学研究从来不是与其他领域毫无关联的自闭系统,学术争论总会以某种预期目标为背景,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试图影响现实,或者发展成为学术思潮,甚至演变成为一种社会思潮,进而去影响现实,这是理论与实践的互动规律。在“民族”与“族群”的概念之争中提出以“族群”替代“民族”,是企图否定现行民族政策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的理论基础来改变现行民族政策和制度。所以,在“民族”与“族群”争论的过程中,必须要思考各种立场和观点对中国民族政策以及对民族关系的未来走向可能产生的影响等现实问题。

  (四)民族的政治属性和文化属性不是割裂的,而是有机统一的

  民族是集政治、经济、文化为一体的具有多重属性的人们共同体。民族既有其文化特征,也会有政治诉求。所以,绝对区分“政治民族”和“文化民族”,或者人为地“去政治化”,主张“文化化”都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取的。

  注释:

  ①在2007年由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中国当代民族问题战略研究基地人类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主办的“族群、民族:概念的互补还是颠覆”研讨会上的发言。谢立中主编:《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去政治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68-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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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朱伦.西方的“族体”概念系统——从“族群”概念在中国的应用错位说起[J].中国社会科学,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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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亚明:试论民族概念界定的困境与转向

  来源: 《民族研究》2011年第2期 作者: 郝亚明

  摘 要:民族概念界定面临困境是学界的共识,剖析困境形成的缘由有助于推进对民族的认识。民族作为人类共同体的普世性,并未能消解这种共同体在与特定时空结合过程中所产生的广泛的特殊性和差异性;而理论视角的竞争和意识形态的掺和又增加了民族概念界定的主观性与建构性。时空、理论视角与意识形态的共同作用使得传统的民族概念界定方式陷入困境,从全景式界定向类型化界定转向不失为一种可能的理论选择。

  关键词:民族概念;全景式界定;类型化界定

  民族概念的界定,对于民族(nation)、民族主义(nationalism)和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研究而言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作为学科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重要概念之一,民族学、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以及国际关系学等相关学科均对如何界定民族的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然而,众多学者长期的努力并未能平息这一领域的争议与分歧,相反,层出不穷的定义、理论和视角却使得民族成为“本领域最成问题和争议最大的术语”。[1]正视民族概念界定所面临的困境,剖析困境背后的影响因素,可以有效推进对民族的认识和理解,并有望在此基础上为科学界定民族提供新的可能。

  一、民族概念界定的现实:争议与分歧

  民族之所以重要,在于它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群体组织形式,因而理解民族就成为理解人类社会中诸多现象的基本途径。民族作为人类“类生存”的基本形态,人们对其既熟悉又陌生。一方面,人类的每个个体都从属于特定的民族集团,并以民族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生活;而另一方面,相对于其重要性而言,人们对民族认识和理解的一致性尚未达到应有的高度。正如法国著名学者德拉诺瓦所言:“民族是存在的……但并不确切地知道它是什么。” [2]人们在有关民族的一些基本问题上存在着诸多的争议与分歧。在理论上,人们为民族的判定标准、民族产生的时间、民族的基本属性而争论;在实践中,人们为特定群体是否属于民族,不同层次民族群体之间的关系,民族国家中的民族界定等问题而斗争。

  作为“政治词典中最令人迷惑和最有倾向性的术语之一”,[3]对民族进行界定是困难且有风险的,然而“民族是什么”的问题对于认识和理解民族现象而言却又是不可回避的挑战。虽然有一些学者避免对民族进行明确定义或选择模糊化处理,但是更多的学者为了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的需要仍然尝试给出自己心目中理想的定义。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已有的民族概念尽管数量众多、观点各异,但基本上可以按照关注点区分为“客观标准派”和“主观认定派”两种研究理路。其中前者强调民族形成中的客观因素,如血缘、地域、宗教、语言、风俗和制度等,后者则强调认同、情感、想象、行为及其他精神性因素在民族形成中的作用。这两种理路的定义都涵盖了民族的一些根本特质和重要特征,但同时也存在着自身致命的缺陷。马克斯·韦伯曾指出,民族的纯粹“客观”标准总是不能包含某些民族,而“主观”的定义总体上又太过宽泛。[4]此外,客观标准还容易使得民族定义失去了“解释民族差异的功能”,而主观认定的极端更是有可能把民族定义导向“唯意志论”。霍布斯鲍姆因此认定,“无论是民族的主观认定或客观标准,都不尽令人满意,反而会误导大家对民族的认识”。[5]

  民族概念的界定之所以争议不断、分歧丛生,毫无疑问是因为民族是一种极端复杂的人类社会现象。德拉诺瓦使用了“有机的与人工的、个体的与集体的、普世的与个别的、独立的与依赖的、政治化的与非政治化的、超验的与功能的、人种的与公民的以及连续的与断裂的”[6]这样一系列二元对立的维度来阐释与界定民族,以强调其对民族复杂性和微妙性的认识。理论的分歧与现实的争议突出而集中地体现在民族概念界定的问题上,民族的复杂性使得许多著名的民族研究者对能否科学界定民族持否定和悲观的态度。白芝皓说:“实际上我们很难清楚到底民族是什么,也很难给它一个简单定义。”[7]休·希顿-沃森写道:“我被迫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也就是说,我们根本无法为民族下一个‘科学的’定义;然而,从以前到现在,这个现象却一直持续存在着。”[8]德拉诺瓦也沿袭自己一贯的辩证与审慎的态度,认为“民族概念模糊、丰富而多样”,主张开放性与相对性的民族定义。[9]而霍布斯鲍姆则更是断言:“民族根本不可能具有恒久不变、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客观定义。”[10]

  民族概念界定上的争议与分歧并不仅仅局限于西方国家,它同样也是中国学界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长久以来,汉语“民族”概念始终是困扰国内民族问题研究领域的一大学术难题。[11]中国学者关于民族定义的探讨与反思,对民族及相关概念的辨析与争论历来就是相关学科的核心议题之一。“如何确认民族概念的基本内涵,明确民族的定义,是研究中国历史上民族和民族关系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关系史研究中的热门话题”。[12]“民族”作为一个近代引入中国的词汇,对国家的历史进程和中华民族的历史命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建国以来,学界对民族概念的界定一直在持续,并受到理论与现实的双重驱动:一方面是西方民族、民族主义以及民族国家理论的冲击(如“族群”概念的引进),另一方面则是民族理论与民族实践之间的冲突(如斯大林民族定义对中国民族现实的偏离)。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研究工作吸引了多学科和大批学者的参与,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在民族概念问题上就形成了六次较大规模的学术讨论。[13]大批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在丰富了中国民族理论的同时,也从侧面说明了民族概念界定问题上争议与分歧的持续存在和不断深化。

  二、民族概念界定的困境:时空、理论视角与意识形态

  民族概念界定的困境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然而究竟是什么导致了这种困境?民族概念界定困境背后的影响因素是什么?这是一个值得思考与总结的问题。上文已经简要阐述了民族概念界定的困境是缘于民族现象的复杂性,那么问题也就可以进一步引申为“民族现象复杂性的来源问题”。本文尝试从时间推移、空间转换、理论视角差异和意识形态掺和四个角度对此进行初步的分析和说明。

  (一)时间推移与民族的演进性

  民族作为人类共同体的普世性,并未能取代这种共同体在与特定时空结合过程中所产生的广泛的特殊性。时间因素对民族界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民族形成的历史性上,民族的内涵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演进。在不同的发展演进阶段中,作为整体的民族现象呈现出差异显著的特点和性质。

  从时间因素上来看,民族作为一种人群共同体具有一个漫长的历史形成过程。为了适应环境和改造环境以获得生存发展,共同生活的人们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创造了一套特殊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组织方式以及语言交流和精神活动方式,从而形成了群体自身的文化。当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共同的文化便成为坚韧而有力的纽带,将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们联结成为一个个稳定而又各具特色的人群共同体,即形成了民族。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古代民族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氏族——部落——部落联盟——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14]最早的民族是以原生民族的形态出现的,一定程度上“是在远古人类的血缘家族和小型部落的基础上扩展而成的,具有原始的血缘性,并且在悠远的过去就与语言、习俗、宗教、地域等密切相关”。[15]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民族交流、沖突、迁移、混居、融合等民族过程持续进行,民族逐渐从原生形态向次生形态或再生形态转变,[16]其基本性质中现代性的一面也得以凸显。在人类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将人们联结成一个民族或区分为不同民族的因素具有相当大的差异性。共同的地域,乃至共同的血缘和亲缘关系,是构成民族单位的基本条件;当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在构成或划分民族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却是人们所持有的共同文化;随着近代民族-国家体系的确立,民族的基本性质呈现从文化性向政治性的转变,民族-国家逐步在民族基本边界的划分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7]

  与民族形态的不断演进相对应,人们对民族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英文nation一词在不同时代的词义变化非常形象地展现了民族概念内涵的演进与发展。nation在最初应用之时主要指的是同一出生地的居民团体或特定地理区域内的人类集团;到14-15世纪,nation开始有了领土的含义;而到了16-17世纪,nation一词便开始被用来描述一国内的人民;在18-19世纪之后,nation则更是与国家和政治具有密不可分的关联。从英文nation一词的发展演化来看,民族实际上经历了一个从生物学、人种学到社会学、政治学演变的历史过程。[18]民族演进的历史性使得民族的内涵依时间顺序累积成为一个持续增加和不断变动的集合。当我们以这个集合中所包含的全部要素来认识和分析民族现象的时候,无疑会使得民族现象变得纷繁复杂;当我们依照自身的理解从集合中抽取部分要素来认识和分析民族的时候,又可能会因为选择的不同而导致理论的分歧和现实的争议。

  (二)空间转换与民族的特殊性

  时间因素造成了民族的演进性,而空间差异则导致了同一时代不同民族之间的特殊性。“民族是文化的,是历史形成的,因而是特殊的”。[19]对于空间转换与民族特殊性的研究具有悠久的传统。早在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的希波克拉底就认识到地理环境与民族性格和民族特征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20]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时期,孟德斯鸠提出了被称为“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思想,认为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和精神风貌及其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主要取决于社会赖以存在的空间地理环境。[21]作为民族学和地理学交叉学科的民族地理学,就是专门研究民族的形成、分布、演变与空间地理环境之间关系的学科。F·拉采尔、L·弗罗贝纽斯、F·博厄斯、C·威斯勒、A·克罗伯等著名的民族学、人类学研究者,都对民族体在其形成与演变的过程中与空间地理环境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空间决定了民族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人文环境,它既包括地理方位、地域地貌、资源分布,也限定了人口密度、群体结构、民族生存空间等。民族作为人类共同体是在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这就决定了这种人类社会组织方式不可避免地与其生存的空间环境密切互动。民族历史性的形成与发展必然植根于特定的空间环境,从而空间的转换也必然导致民族差异性的产生。在人们对民族概念的界定中,往往都把“共同的地域”作为一个基本构成要件,这也说明了空间地域对民族的形塑作用。空间对民族生产条件、生存方式、文化特质、组织结构、历史命运都具有很强的决定性作用,从而对民族的一些基本特性形成显著的影响。

  空间的差异性导致了民族的特殊性。每个民族所依附的空间环境绝非完全相同甚至千差万别,因此在不同民族形成与发展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可能存在明显差异,各种次要因素在民族过程中所发挥作用的强度和方向也可能存在显著不同。例如,有的民族形成过程中血缘因素或种族观念影响非常强大;有些民族形成过程中语言因素作用最为明显;有些民族的形成是基于共同的宗教;有些民族的形成是基于共同的历史经历或历史记忆,如殖民等;还有很多民族的形成是强力政治整合的结果。在一些民族的形成过程中,客观的因素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而在另一些民族的形成过程中,主观认定却成为最重要的纽带。空间差异所导致的民族特殊性往往很难被民族概念所全面涵盖,这就是各种主观民族定义和客观民族定义经常被指责“无法解释很多民族的形成与存在”的主要原因所在。

  (三)理论视角的多元与民族的主观性

  毫无疑问,民族是一种客观存在,然而它又不只是一种客观存在。“各种各样的民族概念形成以后,又成为认识和分析民族现象以及制定民族政策的工具,进而对现实的民族和民族关系造成深刻的影响。当今世界上的许多民族现象和民族问题,都是运用民族概念认识、分析和处理民族问题的结果”。[22]有关民族的一系列理论视角在深化了我们对民族认识的同时,也使得民族概念界定这项工作充满了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对此,德拉诺瓦敏锐地指出:“民族一词的歧义通常在于各种民族理论的歧义。”[23]

  当代西方的民族理论研究可谓名家辈出、百家争鸣,按照其基本主张大致可以区分为“原生主义”(Primordialism)、“永存主义”(Perennialism)、“现代主义”(Modernism)、“族群—象征主义”(Ethno-symbolism)和“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五种主要范式。原生主义民族论强调民族产生的自然性和原生基础(血缘基因或文化等),认为民族是自然形成的而不是人为建构的;[24]永存主义民族论强调民族的前现代性和历史久远性,否认民族与现代性之间的联系,认为民族以“持续或周期发生的形式而永存”;现代主义民族论强调民族及其相关现象固有的现代性本质,并在此基础上认为民族是一种“创造”、“建构”或“想象”;族群—象征主义的民族论可以被视为是对原生主义民族论与现代主义民族论的一种调和,即在承认民族现代性的基础上,注重分析民族的历史性、族群基础和文化特征;[25]后现代主义民族论则在继承现代主义关于民族现代性的判定的同时,对主流的各种民族理论进行解构和批判,为认识民族提供反思性的思路和方法。

  通过对这些民族理论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各种范式之间存在的一系列难以调和的二元对立:民族是原生的还是建构的?民族是现代的还是永存的?民族是客观存在还是主观想象?民族的基础是族群和文化还是政治和国家?不同的理论视角秉持着不同的基础性观念,从而形成对民族现象的截然不同认识,并使得民族概念的界定逐步从一种客观归纳走向主观判定。

  在民族的理论范式之外,不同学科对民族的定义也存在相当不同的视角。L·施奈德在《民族主义的含义》一书中列举并对照分析了地理学、历史学、政治学、哲学、社会学、心理学乃至精神病学等众多学科对民族所下的形形色色的定义。[26]学科关注点和基本假设的差异在各自所下的民族定义上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学科视角的差异无疑也是导致民族概念界定复杂性的来源之一。

  (四)意识形态的掺和与民族的建构性

  民族概念界定的困境,不仅在于时空转换下的复杂性和理论视角的多元,更在于它是一种与意识形态有着紧密关联的社会存在。意识形态是以利益-权力为基础的旨在影响(维护或改变)既定社会秩序的观念体系。[27]在意识形态的框架之下,“如何界定民族”事实上成为与利益分配和政治格局相关的议题。“无论是以主观因素来划定民族,还是用客观标准来界定民族,都是为了试图有利于下定义者心中所要建立或想维护的国家,都是出于定义者要维护他本人所在的那个民族的利益,这便有了民族主义的最初的动因”。[28]主观民族论的代表人物法国人厄内斯特·勒南提出极端主观的民族定义:“一个民族是一个灵魂,一种精神原则”,强调主观愿望而将经济和地理因素排除在外。在这样的民族定义下,讲德语的阿尔萨斯人由于主观归属感而成为法兰西民族的一部分。[29]而意大利的民族主义者马志尼则从客观的地理和语言等标准来强调民族的构成,其目的也在于将科西嘉、撒丁尼亚和西西里划入意大利的版图。[30]

  意识形态的掺和,事实上增加了民族概念界定的复杂性。一旦民族定义不是服务于客观认识民族现象而是服务于意识形态的需要,此时要在民族界定问题上取得共识就愈发艰难。“在对民族界定的历史上,常常要对法国观念(土地与公民)与德国观念(血统与文化)进行概括对比。民族是自愿组成的或者是遗传规定的,这两种观念都古已有之。仅仅是意识形态之争使其互不相容”。[31]随着近代以来民族政治性的日益凸显,民族概念界定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意识形态的牵连。意识形态决定了民族边界的划分与变动,决定了哪些人群共同体可以被定义为民族,决定了一个国家内部的民族结构,也决定了主体民族与非主体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无论是民族歧视还是民族平等,无论是民族同化还是多元主义,一旦这些理念上升为国家的意识形态,就会对民族的界定以及国家的民族事务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在一些场景中,国家意识形态的需要取代了历史和现实成为了民族界定的标准;在某些时候,民族的界定甚至可能完全脱离了实际,民族成为意识形态纯粹的制造物。

  民族概念界定服务于意识形态最著名的例子是斯大林“四个共同”的民族定义。斯大林在当时历史时期来定义作为一般规律的“民族”时,一方面强调“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四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刻意淡化文化因素和心理意识因素在民族形成与延续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多少带有与当时俄国政治形势有关的政治性考虑”。[32]布尔什维克当时面临的是“民族文化自治”和以民族划分来分裂无产阶级政党的各种民族主义思潮,斯大林所提出的“民族”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适应当时政治形势的需要。[33]“四个共同”的民族定义在事实上否决了俄罗斯境内日耳曼人和“崩得”分子对于犹太人实行“民族自治”的政治要求。休·塞顿-沃特森认为:斯大林并不是从社会政治分析的角度来论述民族问题,而是通过一场政治论证来达到否定犹太人是一个民族的目的。[34]事实上,在后来苏联组建的过程中,同样在意识形态的指引下出现了许多对民族界定和民族过程进行人为干涉的案例。[35]

  铁托统治时期的南斯拉夫联邦也可以看作是意识形态决定民族界定的典型国家。“要让小民族放心,大民族又没有野心,就必须让大的变小,小的变大”。[36]在“确保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之间力量平衡”这种意识形态的主导之下,为了达到限制国内最大民族——塞尔维亚人——的目的,南斯拉夫联邦通过国家行政力量和人为手段重新界定民族并在此基础上炮制新的民族,将传统上的塞尔维亚人分成了塞尔维亚族、黑山人、马其顿人和穆斯林族等几个部分。其中“波黑穆斯林族”的产生最能说明意识形态对民族界定的掺和。为了避免塞尔维亚人完全掌控波黑共和国,铁托以宗教为标准,以自治为名义从塞尔维亚人中划分出穆斯林族。穆斯林族事实上就是信仰伊斯兰教的斯拉夫人,而不包括联邦内信仰伊斯兰教的阿尔巴尼亚人和土耳其人。这种民族的界定和划分完全是意识形态主导下的政治行为,其本质表现为对已有民族的分化和肢解。在宗教差异基础上出于意识形态目的而形成的穆斯林族被学者称之为“全世界第一个这样的民族”,[37]在创制过程中其与原属民族之间的共同文化、共同历史命运乃至共同种族血统等更为人们所珍视的民族纽带则被忽略了。

  事实上,意识形态指引下的民族界定并不局限于某些特定的国家,而是在当今世界十分普遍的现象。各个民族-国家所贯彻执行的民族政策,如民族歧视政策、民族同化政策、民族融合政策、民族一体化政策、民族自治政策、多元文化政策等背后都潜藏着深刻的意识形态倾向。各个不同的民族国家在这些不同的意识形态指引下,进行着民族界定和民族识别,按照相应原则处理民族事务。意识形态的干预是民族人工性和建构性最突出的表现,也是民族概念界定中争议最大且最不可调和的地方。

  三、民族概念界定的转向:从全景式定义到类型化划分

  历史演进、空间转换、理论视角的竞争以及意识形态的掺和等多元因素使得民族成为人类社会中一种十分复杂的现象,民族概念的界定也因此成为一项困难的工作。已有的民族定义,无论是主观界定还是客观界定都无法令人完全满意,也很难成为认识和分析民族现象的科学工具。综观传统的民族界定方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寻求一条综合性的道路,力图从人类社会生活的现实中概括出普适性的民族定义。这种民族界定方式追求对民族现象内涵和外延全面的覆盖性和解释力,姑且可以称之为“民族概念的全景式界定”。

  民族的复杂性与多维性使学者们逐渐意识到,具有全面涵盖力的全景式民族定义几乎是不可能达成的目标,既在客观上难以覆盖所有民族类型和民族现实,在主观上也很难得到所有人的认同。究其缘由,民族概念界定的困难一方面在于个体民族自身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在于整体性的民族自身牵涉了太多的维度。一个民族定义无法全景式地展示民族的完整面貌:它无法概括人类社会生存环境的差异和历史长河的变迁,也无法概括不同人类群体自身的差异及人类意识对社会生活的反作用,更无法概括人类历史上的各种偶然。

  (一)民族概念类型化界定的理论框架

  民族概念界定问题上的长期困局促使相关研究呈现一种转向———从全景式界定走向类型化界定,从而为科学地认识民族和理解民族创造了新的可能。所谓“民族概念的类型化界定”,是指依据一些基本性质、公认标准或理论分歧,将民族现象划分成若干个不同子类型,再在此基础上对不同子类型的民族进行定义,从而达到界定民族和认识民族的目的。从研究策略上来看,民族概念类型化界定走的是一条马克斯·韦伯理想类型(ideal type)建构的道路,其目标在于依据研究者的理论视角构建一套特征突出、体系完备的民族子类型,以达到对民族现象进行分类和比较的研究目的。在这个意义上,类型化民族界定不只是一种对现实民族进行分类的方法,更可以定位为一种民族理论分析模式。相对于传统民族界定方式而言,类型化民族界定的特点与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凸显类型特性,增强民族概念分析与应用的工具性。民族概念是人们在实践中理解和认识民族现象的工具,因此在其界定过程中必须彰显概念的工具性。相对于全景式民族概念界定而言,类型化民族概念界定模式力图将努力的方向从追求全面覆盖转化为类型细分,以分解的方式降低民族自身的多维性和复杂性,从而在这个基础上达到客观认识民族现象的目的。如果说全景式民族界定的两个基本特征是糅杂和综合,那么类型化民族界定的两个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分解和简化。全景式民族界定追求在一个概念中容纳尽可能多的民族现象的内涵与外延,往往因概念明确性程度不高而影响到其分析和应用的价值;而类型化民族界定则专注于民族的某些关键的性质与特点,在理论建构、类型比较和概念分析等诸方面的工具优势得以凸显。

  第二,跨越理论分歧,突破全景式民族界定所存在的理论预设局限。理论视角多元化是民族概念多元化的重要肇因。传统的民族界定方式通常都依托于特定理论视角,因此在概念中体现出强烈的理论预设和价值判断,对于不符合本理论视角的民族现象和民族性质往往难以被概念所容纳。与理论视角差异所导致的多元化民族概念不同,类型化民族界定采取的是一种相对开放的概念体系建构理念,以并立的方式应对各种理论视角之间的差异与对立,体现出较强的包容性和吸纳性。通过类型化的操作方式,全景式民族界定中无法化解的“时间与空间、原生与建构、现代与永存、政治与文化、主观与客观”这些视角在不同的类型划分中可有所消解,理论的分歧和现实的对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缓解。从这个角度上来看,类型化民族界定不仅实现了类型的划分,更是实现了理论视角的跨越与弥合。

  第三,扩大概念涵盖,实现民族类型分解基础上的概念综合。概念体系对现实的涵盖力是评价概念界定模式优劣的重要指标之一。从操作思路上来看,全景式民族界定在综合性和涵盖性方面似乎应该优于类型化民族界定。然而,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多元化的民族概念昭示任何单一全景式民族概念的涵盖力都是有限的,每一种界定都将不符合定义者认识的民族现象或民族性质排除在外,从而在理论建构和实践分析两方面都遗留下一些死角与空白。换句话说,全景式民族界定的糅杂和综合是有一定限度的,需要以相应的理论预设作为基础,超越预设基础的民族现象就很难被同一民族定义所容纳。而对于类型化民族界定而言,表面看来仅仅是将整体性的民族现象分解成一些子类型;从本质上来看,民族概念类型化界定却正是通过分解实现了更高层次的综合,通过将全景式民族定义中无法囊括的某些对立因素放入不同子类型中,实际上是扩展了而不是限制了一般民族定义的涵盖范围和解释力度。

  (二)民族概念类型化界定的实践探索

  尽管通过类型化来界定民族的研究路径尚未得到学界的重视和认可,相关的成果也没有获得系统性的整理和推进,但是这种思路事实上已经一再出现于中外学者的研究之中,并形成了一系列典型的类型化民族划分。如德拉诺瓦的人种民族与公民民族,[38]格罗斯的国家民族与文化民族,[39]梅尼克的政治民族与文化民族,[40]安东尼的现代民族与传统民族,[41]宁骚的原生民族、次生民族与再生民族,[42]周平的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等。[42]此外,民族国家时代的民族与前民族国家时代的民族、资本主义民族与前资本主义民族、自然属性民族与政治属性民族等类型化划分也时常被学者提及并应用。诸如此类的类型划分尽管简单化且欠缺足够的理论支撑,但是却对理解民族现象有着重要的推动意义。

  (三)民族概念类型化界定的研究前景

  时空、理论视角与意识形态的共同作用使得传统的民族概念界定方式陷入困境,从全景式界定向类型化界定的转向不失为一种可能的理论选择。从当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全景式民族界定尚无法突破自身的缺陷,因而也就无法达至科学界定民族现象的目的。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无论是就概念的涵盖性还是就概念的工具性而言,民族概念类型化界定较之全景式界定都有着相当明显的优势,在凸显类型特性、弥合理论分歧和扩大概念涵盖等方面均能有效突破传统民族界定模式的局限。类型化民族概念界定模式的优势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在一些学者的研究中也已初显端倪。民族概念类型化界定具有较强的理论建构和应用分析价值,有助于深化对民族现象的认识,有助于重塑民族概念体系,同时也能为从事民族研究提供新的分析框架和应用工具。类型化界定方案即使不能发展为民族概念界定的主流思路,也可以作为对全景式民族界定的重要补充和提升,为民族研究工作提供推动力。

  当然,民族概念的复杂性和主观性并非是仅仅通过转换一种界定方式就可以完全消解的。类型化民族界定作为一种自身成熟度不高的研究思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缺乏理论应用与实证分析的印证、类型划分存在简单化倾向、民族界定类型化的标准存疑以及相应的理论支撑体系匮乏等。此外,类型化民族界定的方式也许并不能彻底解决民族概念界定的问题,相反还会带来一些新的争议,比如划分类型的标准是否合适,民族是否可以按照类型截然划分,如何将现实民族与理想类型对接等。但从学理和逻辑分析上可以看出,类型化的民族界定方法无疑可以降低民族现象自身的复杂性,消除诸多民族理论上的二元对立,并避免一系列不必要的争论或误解。因为很多有关民族现象的争论,是由于人们将不同的民族子类型作为同一对象进行讨论,或者将民族的子类型与民族整体混淆起来进行讨论。通过分解和类型化使得民族子类型之间拉开了距离,也就有了深入探讨和对比分析的可能。

  注释:

  [1][英]安东尼·史密斯著、叶江译:《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11页。

  [2][法]德拉诺瓦著,郑文彬、洪晖译:《民族与民族主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0页。

  [3]Tilly, Charles ed., 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 in Western Europ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5, p.6.

  [4]参见Max Weber, Hans Gerth and C. Wright Mills ed., From Max Weber: Essays in Sociology,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8,p.171-179。

  [5][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著、李金梅译:《民族与民族主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20页。

  [6][法]德拉诺瓦著,郑文彬、洪晖译:《民族与民族主义》,第25-47页。

  [7]Walter Bagehot, Physics and Politics,London 1887,p.20-21.

  [8]Huge Seton-Watson, Nations and States,Westview Press, 1977, p.5.

  [9]参见[法]德拉诺瓦著,郑文彬、洪晖译:《民族与民族主义》,第19-20页。

  [10] [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著、李金梅译:《民族与民族主义》,第5页。

  [11]参见叶江:《民族概念三题》,《民族研究》2010年第1期。

  [12]李振宏:《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民族定义研究》,《民族研究》2009年第5期。

  [13]参见高永久、秦伟江:《“民族”概念的演变》,《南开学报》2009年第6期。

  [14]参见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96-184页。

  [15]叶江:《当代西方的两种民族理论》,《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16]参见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页。

  [17]有关民族形成的基本条件和基本纽带问题,不同学科和不同理论流派存在不同看法。

  [18]参见王联:《世界民族主义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0页。

  [19][法]德拉诺瓦著,郑文彬、洪晖译:《民族与民族主义》,第10页。

  [20]参见[英]阿诺德·汤因比著、曹末风译:《历史研究》(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69页。

  [21]参见[法]孟德斯鸠著、许明龙译:《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41—332页。

  [22]周平:《论民族的两种基本类型》,《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23][法]德拉诺瓦著,郑文彬、洪晖译:《民族与民族主义》,第22页。

  [24]参见闫伟杰:《当代西方民族主义研究范式述论》,《民族研究》2008年第4期。

  [25]参见[英]安东尼·史密斯著,叶江译:《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第59-62页。

  [26]参见Louis L. Snyder, The Meaning of Nationalism,Rutgers University Press,1954,p.14-55。

  [27]参见卢永欣:《试论何谓“意识形态”》,《广西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28]王联:《世界民族主义论》,第12页。

  [29]参见Peter Alter, Nationalism,London: Edward Arnold,1994, p.10。

  [30]参见[美]爱·麦·伯恩斯著、曾炳钧译:《当代世界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425-427页。

  [31]参见[法]德拉诺瓦著,郑文彬、洪晖译:《民族与民族主义》,第101页。

  [32]马戎:《民族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33]参见阿拉坦等:《论民族》,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第31-33页。

  [34]参见Huge Seton-Watson,Nations and States,Westview Press, 1977, p.4。

  [35]相关论述可参见Bingol,Yilmaz,“Nationalism and Democracy in Post-Communist Central Asia,”Asian Ethnicity, Vol. 5, No. 1, February, 2004;潘志平:《民族自决还是民族分裂》,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6]吴楚克:《民族主义幽灵与苏联裂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37]潘志平:《民族自决还是民族分裂》,第83页。

  [38]参见[法]德拉诺瓦著,郑文彬、洪晖译:《民族与民族主义》,第42-46页。

  [39]参见[美]菲利克斯·格罗斯著,王建娥、魏强译:《公民与国家———民族、部族和族属身份》,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

  [40]参见Peter Alter, Nationalism,London: Edward Arnold, 1994, p.8。

  [41]参见[英]安东尼·史密斯著,龚维斌、良警宇译:《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

  [42]参见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第20页。

  [43]参见周平:《民族国家与国族建设》,《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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