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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该维护谁的权力?

《著作权法》草案正在完善 6月将再公开征求意见

中新网 2012年05月14日 16:57 来源:北京青年报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日前在京召开。截至2012年5月10日,国家版权局共收到社会各界关于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共1560份,涉及草案88个条款中的81个条款,只有7个条款未提出不同意见。舆论集中关注的有关录音制品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款,在意见和建议中都得到了重点反映。下一步国家版权局将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专家委员会的建议进一步完善草案,并争取在5月底前完成修改并于6月初再次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在会上介绍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据介绍,自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就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来,全社会对著作权法修订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本次修法还引起了美国、欧盟、英国、日本等国家和中国香港、台湾地区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广泛关注。截至5月10日,国家版权局共收到社会各界关于草案的意见和建议1560份,涉及草案88个条款中的81个条款,其中包括备受音乐界争议第46条、48条、60条、70条关于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等有关条款。同时,社会各界对国家版权局坚持开门立法、保持立法过程的公开透明、秉持解决实际问题的导向充分肯定,并认为是我国社会进步的表现。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通过一个多月的跟踪了解,对各种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分析,确定了法定许可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非专有许可使用者的法律责任、损害赔偿以及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制度等重点问题。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等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官员,以及当日出席会议的28位修法专家委员会委员分别在会上就这些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对草案中部分条款的再次修改提出意见并确定了进一步完善草案的思路和方法。

  与会专家认为,本次修法一定要立足中国国情、反映中国特色、结合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各界的接受能力和认同程度。王自强介绍说,下一步国家版权局将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专家委员会的建议进一步完善草案,争取在5月底前完成修改并于6月初再次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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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有望今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新网 2012年05月29日 10:54 来源:中国广播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昨天透露,今年3月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计划于今年秋季上报国务院,如果获得通过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阎晓宏说,我国此次著作权法大修引起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版权局、商业软件联盟、国际唱片协会在内的专业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阎晓宏:到目前,我们收到正式意见1560多份,很多意见是通过媒体和网络表达出来的,有数百万件。

  阎晓宏坦言,社会公众对著作权法中专业的概念和逻辑关系理解比较感性,同时容易把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法律的修订相联系,增加了修法难度。

  阎晓宏: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分歧现在看来还比较大。真正实现平衡是很不容易的。比如说在网络中技术服务商的责任和义务怎么样界定。

  此次著作权法大修赋予著作权人部分新的权利,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封扣押权,同时回应了信息网络社会中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等等,阎晓宏表示,将尽最大可能凝聚各界智慧,预计秋季将修订稿提交国务院。

  (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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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法幕后

2012年05月29日来源:新民周刊作者:乌力斯

  【核心提示】在知识产权三大基本法律中,《专利法》早已在2008年完成第三次修订;《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意见已完成,交由国务院法制办审查阶段,只有《著作权法》的修法相对滞后。

  “我们《著作权法》颁布才20年,为什么要修法,因为里面有很多条款,不适合现在社会的变化,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不够,存在许多空白。”

  “我写给温总理希望尽快修订《著作权法》的那封信,没想到批复那么快。”

  作家张抗抗对记者回忆,去年3月3日全国政协会议开幕的当天,她通过国务院参事室“直通车”制,递呈温总理一封信,希望总理对知识产权保护给予关注。第二天,也即3月4日,总理就在她的信上做了批示,请国务院法制办对于修订《著作权法》给予重视和关注。

  无奈的作家

  张抗抗没料到自己会成为《著作权法》修改的幕后“推手”。

  早在上世纪70年代,张抗抗就开始文学创作。那时,她发表在报刊上的小说、散文,总会被一些文学选刊和文摘报刊转载。

  大部分时候,张抗抗是收到样报、样刊和样书以后,才知道自己的小说、散文被转载、选摘了。除非是关系好的朋友,才会在报刊和图书出版前给她电话,征求她的同意。更多的报刊,几乎不会给她打电话,征求许可,有的报刊,甚至不寄样报样刊,更不寄稿费。

  她应约为布老虎写的《情爱画廊》,是当时最畅销的长篇小说。当时有家广播电台,把《情爱画廊》变成了声音录播作品,还卖到各地广播电台播放。张抗抗听到收音机里播自己的小说,既惊讶又气愤,当她找到始作俑者某广播电台去时,对方回答说,法律许可他们免费使用。最后她拿了一笔比报刊稿费低得多的稿费,“千字不到5元”。

  和大陆相比,台湾、香港,新加坡和海外的报刊、出版社的表现要好得多。“它们通常是很客气地打电话联系,再用挂号信寄合同来,上面清清楚楚写着稿费标准和使用范围、时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目了然。”

  这样的对比,不免令张抗抗感叹,也让她开始关注《著作权法》。“可以说,港台地区和西方国家做得比我们好,它们的著作权法很严格,尤其是英美德加等国,若是翻译我的作品,哪怕在学术作品里引用我的一段话,都要我作出书面授权。”

  1999年,北京一家名为“北京在线”的网站,未经作者许可,私自将张抗抗、王蒙、毕淑敏、张洁、张承志、刘震云的《红罂粟》、《坚硬的稀粥》、《预约死亡》、《一地鸡毛》等作品搬上互联网。

  王蒙、张抗抗等6位作家在交涉无效后,将“北京在线”告上法院。网站辩称《著作权法》对互联网传播他人作品是否应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是否付费、如何付费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他们的刊登行为属“无侵权故意”。

  这起“网络传播第一案”最后的结果是,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北京在线”网站停止使用作品,在网站上公开道歉,赔偿作家们的经济损失。张抗抗最后拿到了一笔数额不高的赔偿费。张抗抗认为,重要的不是赔偿金额,而是赔偿作家被侵犯的权利和尊严。“北京在线”不服,上诉到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最后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

  当年审理此案的审判员杨伯勇回忆说,此案的判决为2001年的《著作权法》修改和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提供了司法实践的成功判例,新增加的第10条第12款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也为全国法院受理互联网的侵权案提供了参照样本。

  这起官司,让张抗抗深刻了解了大陆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也让她成为了作家圈里的“著作权法”专家。

  两起官司幕后

  当张抗抗再次上书要求修改《著作权法》,已经是在上一次修改10年后。这10年里,传统的报刊、图书面对着互联网的内容免费模式竞争,生存陷入困境,发行量越来越小,一些文学杂志干脆改行,改成了时尚消费杂志。靠传统报刊模式生存的作家们的日子,也越来越艰难。

  2009年6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杨天赐收到国际影印复印权协会秘书长奥拉夫的英文来信,提醒他谷歌可能扫描、收录了中国著作权人的作品,建议他参照美国达成的和解协议,向谷歌索要经济补偿。

  当时的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马上安排6个员工查询谷歌数字图书馆,经过3个月的工作和统计,他发现,仅抽样调查就显示至少570位中国人的17922部图书被列入到谷歌数字图书馆内。

  9月4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谷歌在美国的和解协议对中国作者无效。10月19日,谷歌中国法律顾问宣布,派谷歌图书搜索战略合作部亚太区首席代表艾瑞克-哈特曼来华,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展开谈判。

  10月29日,张洪波与艾瑞克展开会谈。中国作协也向谷歌发出维权通告,加入维权阵营。几天后,艾瑞克致电张洪波,“鉴于世界各国权利人的呼声,谷歌总部研究同意,美国的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从全世界缩小至美英加澳四国。”

  11月20日和12月22日,艾瑞克和张洪波分别进行两次会谈,谷歌同意递交谷歌图书馆涉及的中国图书清单,提出解决方案,合法使用中国的图书作品。2010年1月9日,谷歌向中国权利人致歉,向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提交了其扫描的21万余种中国作品清单。但12日,谷歌公司在第四轮会谈几个小时前,突然宣布无限期推迟会谈。

  张洪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说当时谷歌在德国、日本的谈判也受挫,谷歌在美国的和解协议遭到了美国司法部和美国国家版权局的质疑,另外一个原因是谷歌和中国的网络管理制度发生冲突,最后退出了中国大陆市场。

  这起没有继续下去的谈判,让中国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很惋惜,“如果文著协和中国作协不那么强硬,按照美国的和解协议解决问题,几千万美元的补偿已经到中国著作权人的手里。”

  在与谷歌的谈判不了了之后,张洪波把目光转向国内的百度,它旗下的百度文库,未经权利人许可、同意,把大量的文学、学术作品搬上网络,通过百度文库向用户免费开放浏览。

  2011年3月16日,张抗抗、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出版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称百度公司在没有得到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权利,偷走了我们的财物”。

  而百度副总裁朱光接受央视访谈时,认为百度文库文章上传都是网友上传,百度无营利行为,完全适用互联网的“避风港原则”。后来,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百度删除百度文库内未获授权的作品,对伤害作家感情表示歉意,并推出版权合作平台。

  “我个人认为,谷歌退出中国并不代表谷歌数字图书馆与中国作家谈判的结束,而百度文库里至今仍然存在许多侵权作品。”张洪波对记者说。

  两起互联网的官司,作为受害人,张抗抗在内的作家学者们只是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并没有得到任何实质性的补偿。也是在这两起事件后,作为中国作协副主席和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开始以提案的方式,呼吁修改《著作权法》。

  “我们《著作权法》颁布才20年,为什么要修法,因为里面有很多条款,不适合现在社会的变化,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不够,存在许多空白。”张抗抗说。

  总理同意了

  2009年11月,张抗抗受聘担任国务院参事室参事。作为政府的咨询机构成员,她发言的空间和舞台比以前更大了。参事平时并不用坐班,但平均每周有一次集中工作日,每年需要进行各种调研活动。目前国务院参事共53人,被分成10个不同门类的小组,张抗抗被安排在文化教育组。

  “每个小组每年都会选择一些相关的选题,参事可以参加小组的调研和讨论,最后整理成报告呈送上级领导部门,也可以自己独立进行调查并形成意见。一些重大建议、调研报告可以直接送给国务院总理。由于我这几年一直在写长篇小说,很少有时间参加小组调研,直到我觉得《著作权法》修订,已经成为文化创新的一个十分紧迫和重要的问题。”

  “去年3月,我给温总理写了一封信,希望他关注《著作权法》的修改。这份信先送交给国务院参事室审阅,得到了参事室陈进玉主任的同意和支持。3日,我在参事室小组秘书李佳专程送到‘两会’驻地的专用的信笺上签字,并由参事业务司负责报送。过了几天,我还在‘两会’上,国务院法制办的具体负责同志就开始与我联络,预约时间见面。那时候,我才知道,原来总理3月4日就批复了。”

  “张抗抗给总理的这封信,对著作权法的修订是一个很大的推动,我们一直希望修改《著作权法》,修法的文件已经堆了将近一米高了,由于种种原因,每年都被顺延,就是排不上队。现在总理亲自关注这个大事,促进了修法进程,大家都非常高兴。”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阎晓宏对记者说。

  在知识产权三大基本法律中,《专利法》早已在2008年完成第三次修订;《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意见已完成,交由国务院法制办审查阶段,只有《著作权法》的修法相对滞后。

  2001年和2010年,《著作权法》曾两次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第一次修订是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第二次是为了履行世贸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的裁决,进行了被动的修改。

  去年7月13日,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领导小组正式成立,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担任组长,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阎晓宏,中宣部出版局局长陶骅和张抗抗担任副组长。

  在这次会议上,还成立了《著作权法》修法专家委员会,国家版权局原副局长沈仁干、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文化室主任朱兵、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副总裁王涛、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理事长朱永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等30位各界代表成为受聘专家。

  按照当时的规划,国家版权局向社会各界近200家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同时委托了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成立3个小组,各司其职,起草专家建议稿。

  半年后,由权利人组织、产业界、实务界界、社会团体和科研院所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建议稿进行审查,讨论、修改、完善,最后由国家版权局完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今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向社会发布了《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没有想到,却引发了巨大的争议,特别是音乐界几乎一边倒地严词批评。

  在阎晓宏看来,本次《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有很多的进步和新意:将目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规涉及到著作权法的一般性问题上升至法律中;根据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增加了作者、表演者的出租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和国际接轨;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著作权和相关权的登记、委托使用等上升到法律中;将业界反复呼吁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在征求意见中达成共识的内容,如实用艺术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界定,试听作品归属、著作权专有许可、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写入法律中。

  4月27日,国家版权局召开《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沟通会,音乐著作权人和媒体参加。以宋柯为首的音乐权利人,同具体负责修法的王自强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记者在现场看到,王自强和宋柯在一些问题上,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很多权利人担心,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会被采纳。但阎晓宏对记者表示说,“大家不必担心,《著作权法》修改不会像水费电费涨价就那样走过场定了,我们会继续公开透明,不怕修法过程中有分歧意见,希望集思广益,凝聚权利人、产业界、法律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智慧。”在接下来的两个月里,国家版权局将根据征集到的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由专家委员会进行分析和研究,对那些争议大的条款,将进行讨论、完善、补充和修改,最后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查。

  张抗抗说:“我个人认为,这次修法,版权局通过互联网和其他多种渠道充分听取权利人意见,尝试公开化民主化,这是对权利人的尊重和司法的进步。据悉,国家版权局还将对修法草案继续组织讨论,反复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再由专家委员会整合,最后才能提交到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论证。如果顺利,希望能够列入明年人大的修法计划里,才能进入最关键的程序,最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我想,路总是一步一步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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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不能忽视著作权法

  2011年07月07日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作者:欧广远

  河南省独特的地理位置、厚重的历史文化积淀,孕育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调查显示,目前,河南省只有24%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较好的保护,18%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开发利用。这种状况与河南加快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的目标不相适应。

  地方应加强立法保护力度

  6月1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开始施行,但在法律层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该办法至今仍未出台。在法规层次,我国已于1997年出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该条例是一种结合了技术秘密保护和著作权保护的特别保护手段,其保护客体是在我国流传已久的具有鲜明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该条例对于国内众多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可提供切实的保护。在地方法规层次,云南省和贵州省已分别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和《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还没有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许多价值极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尚未得到法律保护。政府机构和民间文化工作者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缺乏相应的明确法律依据。笔者建议,尽快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样既可借助法律权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可将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传承和发展,就不能回避文化资源产业化这一重要途径,而界定资源产权又是实现其产业化的前提。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虽存在不少矛盾,但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仍具有不可忽视的制度价值。所以,我们要积极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将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动纳于其保护之下,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开发做好准备。同时,要针对不同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进一步研究其共性和区别,探讨运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之进行保护、继承、创新和发展的可能性。

  著作权就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最佳方式。因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的大部分都可获得著作权或邻接权的保护。此外,历史上很多民间文学作品可能仅是通过口头来传播,并未被固定在纸张或其他介质上,但这并不构成其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障碍,因为它们仍可作为“口述作品”获得著作权。至少在客体形式上,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的文学和艺术创作(及其表演)均可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既要坚持保护性开发的原则,也要反对不允许对其做任何加工和发展的不良倾向。对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而言,盲目排斥市场化开发不仅会阻碍对其合理利用,而且也会给其保护带来消极影响。在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过程中,需要注意吸引当地居民积极、广泛的参与,注意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重,注意提升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水平和层次,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具有可持续性。

  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不少种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如民间说唱、民间工艺等,往往掌握在少数技艺精湛的艺人之手,大多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世代相传。因此,应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积极抢救濒临失传的民间绝艺、绝技、绝活,鼓励他们带徒授艺,使民间绝技后继有人。此外,还应当注意培养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者、研究者、传播者,同时要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弘扬者以适当的政策扶持。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在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而这一工作需要从政府和公众两个层面着手。从政府的层面来讲,要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氛围。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公众尽快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使其自觉利用、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公众的层面讲,要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公众自发自觉的行为。目前,由于公众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的认识尚浅,有些地方还出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无人的现象。必须使公众从思想上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绝不能贪图一时之利而无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亡,要自觉地将其传承和发扬下去。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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