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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利]我的明清村规民约研究之路

[卞利]我的明清村规民约研究之路

  我的明清村规民约研究之路

□卞利



  在开展对明清徽州的村规民约研究时,我翻阅了大量的徽州谱牒、文书和乡绅的笔记,
发现了这样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那就是在宗族聚居的徽州村落,
宗族与村落呈现出重叠的特征,正是所谓“相逢哪用通姓名,但问高居何处村”。



  

  卞利,1964年生,安徽泗县人,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作为一位社会史研究工作者,我始终抱着探究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传统乡村社会如何运行的理想,希望能够从中找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稳定的深层次原因。毕竟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农耕社会,历史上尤其是明代中叶以后,虽然在江南地区工商业较为发达,但就整体而言,我国还处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状态。

  早在1985年的学士学位论文中,我即以祁门县善和乡的《窦山公家议》为例,探讨明清徽州宗法家族经济的内部构成及其运行状况。1988年,我以“清代前期赣南地区租佃关系研究”为题,完成并通过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其间,为了撰写这篇学位论文,我一面坚持阅读赣南地区的方志文献和档案资料,一面利用实习的机会,亲赴赣南山区进行田野调查。在宁都、石城、瑞金、会昌、寻乌和安远等县乡村,我循着文献中获得的线索,深入农家进行调研,与农民促膝恳谈,很多农民主动把自家甚至几代人收藏的家谱和文书资料无偿借给我阅读,并热情地向我介绍自己家族和祖先的历史。也就在这个时候,我开始准备进一步探索明清时代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治理和运行的深层次问题,并希冀从家国一体和乡村自治的视角,来寻找中国乡村社会稳定的根源。

  硕士毕业分配到安徽大学从事教育和科研工作后,我先是参与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淮河流域经济开发史”的研究,积累了不少明清时期淮河流域乡村社会的原始资料。同时,我还独立承担了明清徽州社会经济史课题的研究任务,由此开始尝试着探寻明清封建统治者维护乡村社会秩序和乡村社会稳定的路径。在探索和研究中,我萌生了一个念头,那就是如何从统治阶级不断调整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来探讨和研究社会稳定尤其是乡村基层社会稳定的问题。1997年,我以“明清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与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为题,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并成功获准立项。至此,我逐渐将自己的主攻方向从单纯的区域社会经济史探讨转移到国家与社会特别是乡村基层社会之间互动关系领域的探索与研究。在筚路蓝缕地钩沉史料,澄清明清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类型及其演变的轨迹之后,我初步得出了结论,那就是明清国家和地方政权,在不危及自身根本利益的前提下,采取了向乡村基层社会妥协与让步的方式,通过不断吸收乡村基层社会的各种村规俗例,在冲突中逐渐整合,并最终达成一致,从而实现了乡村社会的长治久安。当这一研究成果“国家与社会的冲突和整合——论明清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与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顺利通过专家鉴定结项后,我才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然而,国家、地方政权与乡村社会的互动是双向的。既然国家、地方政权通过不断吸收乡村社会的村规俗例,调整民事法律规范,以向乡村社会让步与妥协的方式实现国家、地方与乡村社会良性互动,那么,乡村社会又是如何通过自身的调整来应对国家与地方政权变化的呢?带着这个问题,2002年,我负笈南京大学,开始了攻读历史学博士学位的历程。在导师范金民教授的悉心指导下,我选择了现存村规民约资料比较丰富的明清徽州为例,并以“明清徽州的村规民约研究”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经过深入的思考,2004年,撰写并发表了《明清徽州的乡(村)规民约论纲》,对明清徽州村规民约的内涵、类型、内容、制定和实施,进行了全面考察,特别是对村规民约的内涵进行了系统梳理。文章发表后,即被中国人民大学《明清史》全文转载,在学术界引起了较大反响。随后,我一面广泛搜集资料,一面继续深入探讨,在2005年完成了近30万字的博士论文,并顺利地通过了答辩。在开展对明清徽州的村规民约研究时,我翻阅了大量的徽州谱牒、文书和乡绅的笔记,发现了这样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那就是在宗族聚居的徽州村落,宗族与村落呈现出重叠的特征,正是所谓“相逢哪用通姓名,但问高居何处村”。这一现象与英国人类学家莫里斯·弗里德曼得出的结论基本契合,即“在福建和广东两省,宗族和村落明显地重叠在一起,以致许多村落只有单个宗族,继嗣和地方社区的重叠在这个国家的其他地区也已经发现,特别在中部的省份,但在中国的东南地区,这种情况似乎最为明显”。因此,当将族规家法纳入村规民约的视野进行考察的时候,呈现在我面前的是一个多彩的徽州乡村宗族治理画卷。族规家法的相对稳定性,往往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于是,宗族采取了因时因地因事而灵活地制定各类公约的方式,并连同族规家法一道呈请地方官府,以官方的名义钤印颁行,使作为村规民约的宗族公约变成地方官府的意志。可以说,在维护乡村社会既定秩序等方面,国家法和村规民约之间整合与互动是双向的、良性的。

  我所从事的以明清徽州为中心的村规民约研究,其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希望通过明清徽州这一典型个案,从整体上对全国各地村规民约进行梳理,展开分析,以期在更广阔的视野中来审视村规民约这一最具特色的中国传统乡村治理文化,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和考量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之间的关系,从而寻求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内在机制和发展规律,并为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乡村治理提供历史的经验和借鉴。正是基于这一思考,我在2006年申报了“明清时期的村规民约与乡村治理”项目,并顺利地获得了国家社科基金的资助。我相信,随着新史料的不断发现和思考的不断深化,一部从新的视角深入探讨明清村规民约与乡村治理的崭新成果,不久将会与读者见面。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0-4-8 15: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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