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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鲸”与“反捕鲸”之争

“捕鲸”与“反捕鲸”之争

  
“捕鲸”与“反捕鲸”之争:拯救“海洋巨人”路在何方?

□孙凯




  6月21日国际捕鲸委员会第62届年会在摩洛哥举行。会议讨论了是否用新的限捕方案代替实行了24年的禁止商业性捕鲸的禁令。在此之前,希望禁止捕鲸和想要继续商业捕鲸的两大阵营就因各自立场不同而僵持不下,其中尤以澳大利亚和日本在此问题的针锋相对最为激烈。5月31日,澳大利亚政府就日本在南大洋捕鲸的行为正式向国际法院提起上诉申请,请求国际法院宣判日本立即停止执行“南大洋特别许可捕鲸计划二期”( JARPAII),这将20多年来的捕鲸国与反捕鲸国围绕“商业捕鲸禁令”的存废之争推向了新的高潮。

  “商业捕鲸禁令”的源起

  1946年签署的《国际捕鲸管制公约》是对国际社会捕鲸行为进行管制的主要文件。公约订立之初的宗旨是“适当保护鲸类并促进捕鲸业有序的发展”。国际捕鲸委员会随后于1948年成立,最初签署公约的15个国家在当时都是捕鲸国。成员国最初也只是围绕捕鲸配额设置和分配的争夺。但这时成员国有共同的利益和理念,就是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考量对捕鲸配额进行设置,尽可能地防止市场上鲸油的过量供应,以维持捕鲸业的相当利润,并确保对鲸的可持续捕捞以及捕鲸业的有序发展。

  最初作为“捕鲸者俱乐部”的国际捕鲸委员会自60年代末开始发生了变化,这主要表现为“反捕鲸国”的力量在国际捕鲸委员会中迅速壮大,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成员国中的捕鲸国变为反捕鲸国。新西兰是一个传统的捕鲸国,1959年因为反对国际捕鲸委员会对配额的设置,而退出了国际捕鲸委员会。在1978年新西兰作为反捕鲸国重返国际捕鲸委员会。澳大利亚也是国际捕鲸委员会的创始成员国,但在1977年,澳大利亚终止了商业捕鲸,并于1979年宣布在澳大利亚任何形式的捕鲸都被视为非法,澳大利亚是第一个从伦理角度考量禁止捕鲸的国家。其次是一些非捕鲸国作为反捕鲸国加入国际捕鲸委员会。瑞典于1979年加入国际捕鲸委员会,是第一个不从事捕鲸活动而作为反捕鲸国加入国际捕鲸委员会的国家。1980年,阿曼和瑞士也作为反捕鲸国加入国际捕鲸委员会。另在1982年,塞内加尔、肯尼亚、埃及、伯利兹、安提瓜和巴布达、摩纳哥、德国7个非捕鲸国加入国际捕鲸委员会。

  暂停商业捕鲸的提案自1973年以来就多次被提及并在国际捕鲸委员会年会上进行讨论,但均未获得通过。至1982年第34次年会,反捕鲸国在国际捕鲸委员会中占有绝对优势,会议通过了塞舌尔等国家提出的“暂停商业捕鲸”的提案,具体内容为:国际捕鲸委员会决定在《国际捕鲸管制公约》附件第10条中增加一款:尽管有第10条中其他之规定,对所有种类的、以商业目的之捕鲸限额自1986年沿岸捕鲸(1985—1986年远洋捕鲸)开始设定为零。最迟于1990年,基于现有最佳科学研究(best science available)对本条规定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对鲸存量的影响,进而决定本条款的修正或对捕鲸限额的修改。提案以25票赞成、7票反对的绝对优势而获得通过。至此,国际捕鲸委员会俨然变成了一个“反捕鲸者俱乐部”。

  日本抵制“商业捕鲸禁令”

  尽管有“商业捕鲸禁令”,但日本、冰岛、挪威等国还在进行捕鲸活动,而尤以日本为甚。根据日本的说法,其捕鲸活动是“有法可依”的。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第5条第3款规定,“任何政府在满90天的时期之前,若对委员会的修正提出异议,则此项修正在随后的90天内对该缔约政府并不生效;此后,该修正对未提出异议的一切缔约政府即行生效,而对提出异议的政府在未撤销其异议之前不生效。”由于日本于1982年对“商业捕鲸禁令”提出反对意见,据此,日本在1986年禁令生效时仍然“合法地”进行商业捕鲸。后来迫于美国的压力,日本在1987年撤销对“商业捕鲸禁令”条款的反对意见,停止其进行中的商业捕鲸。日本在撤销其对“商业捕鲸禁令”的反对意见后,捕鲸活动并未停止,日本随后以“科学考察”为名,其捕鲸船队南北奔走,进行大规模的“科研捕鲸”。日本的“科研捕鲸”也是“有据可循”的。根据《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第8条之规定:缔约国政府对本国国民为科学研究的目的而对鲸进行的捕获、击杀和加工处理,可按该政府认为适当的限制数量,发给特别许可证。按本条款的规定对鲸的捕获、击杀和加工处理,均不受本公约的约束。日本随后即依据该条款每年进行大量的“科研捕鲸”。仅以日本在南大洋的捕鲸为例,其“科研捕鲸”的数量由1988年捕鲸季的273头增至2009年捕鲸季的680头,在这20多年里,日本仅在南大洋的“科研捕鲸”达9400多头,这与“商业捕鲸禁令”生效之前的30多年里,日本的“科研捕鲸”总共才840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日本在继续其捕鲸活动的同时,还进行了一系列力图促使国际捕鲸委员会撤销“商业捕鲸禁令”的活动。这主要包括日本认为国际捕鲸委员会已经背离初衷,尤其是背离“促使捕鲸业有序发展”的宗旨,“商业捕鲸禁令”的通过与《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的宗旨相冲突,因此禁令是不合法的,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而国际捕鲸委员会处于“失常的功能紊乱”状态,要求对其“正常化”。另外日本通过官方发展援助等手段大力进行“金元外交”、“购买选票”等方式笼络一些国家加入国际捕鲸委员会并支持日本的提案,进而力图实现其撤销“商业捕鲸禁令”的目的。日本的“捕鲸外交”收到了相当的成效,一些受惠于日本的国家纷纷加入国际捕鲸委员会,并支持日本的立场。2006年在加勒比海岛国圣基茨和尼维斯的国际捕鲸委员会第58届年会上,甚至以1票的优势通过了一项表示支持恢复商业捕鲸的意向性议案,即《圣基茨和尼维斯宣言》(St. Kitts & Nevis Declaration)。虽然撤销“商业捕鲸禁令”需要得到3/4以上全体成员国的支持,但这不能不说是日本“捕鲸外交”的一次胜利。

  为打破僵局而努力

  由于国际捕鲸委员会缺乏足够的执行力,曾被讥为是“没有牙齿”的国际组织。面对日本大规模的“科研捕鲸”计划,在国际捕鲸委员会框架内所能做的仅是多次建议日本放弃“科研捕鲸”计划以及对日本捕鲸行为进行谴责,而无法有效地对日本的捕鲸行为进行约束。捕鲸国与反捕鲸国之间互不相让,使国际捕鲸委员会陷入僵局,这不仅不利于国际捕鲸委员会的有效运作,也不利于对鲸的保护。

  为打破这种僵局,以实现对鲸有效的保护,国际捕鲸委员会曾经作出一些努力。如1997年时任国际捕鲸委员会主席的爱尔兰人Michael Canney在国际捕鲸委员会年会上公开发表声明,要求将鲸根据其濒危程度分类进行管理,对于非濒危的鲸可以进行适当的捕杀;对于可捕杀的鲸,仅限于近海,并且仅允许当前就是捕鲸国的国家进行捕杀;捕鲸的配额以满足当地的基本需求为限,且仅限于本国消费,禁止鲸及其成品的国际贸易;逐渐废除杀伤性“科研捕鲸”;制定严格的观鲸规则以减少对鲸生存环境的影响。由于反捕鲸国担心如果通过这一提议,就会解除“商业捕鲸禁令”,即使是捕鲸国也不满于爱尔兰提议中对于仅限近海捕鲸以及禁止鲸及其成品的国际贸易,提议以失败告终。

  2004年国际捕鲸委员会主席Henryk Fischer在年会上提出一项“推进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分阶段恢复商业捕鲸并且仅限于在领海中捕鲸;设定严格的审查机制与观察员制度,以对捕鲸活动进行监管;推行对鲸DNA的检测以对非法捕鲸进行管制;设定成本分配机制,以承担监督监管的费用;捕鲸的行为规范以及对动物福利的关注等。这一计划虽然对捕鲸国与反捕鲸国的立场都有所考虑,试图缓和双方的冲突,但仍未获得通过。

  自2006—2009年担任国际捕鲸委员会主席的美国人Bill Hogarth力图对国际捕鲸委员会进行改革以打破这一僵局。在2007年召开的国际捕鲸委员会年会上,他就提出一项题为“国际捕鲸委员会的未来”的提案。在提案中说到,“在当前一些议题上成员国存在两极分化而非共识的情况下,针对国际捕鲸委员会的未来开展相关的讨论是大有裨益的”。Bill Hogarth在随后国际捕鲸委员会的年会以及休会期间举行的会议上多次提出。在其2009年离任的时候,改革国际捕鲸委员会的任务并未完成,但却给国际捕鲸委员会的改革以及对国际捕鲸委员会未来的讨论提供了动力。2010年4月,国际捕鲸委员会的小组会议提出一项题为“促进对鲸保护的共识建议”草案,草案认为国际捕鲸委员会“两极分化”的现状不符合一个有效的国际机构的要求,这种“极化”不能对鲸进行有效的保护。因此草案力求“尊重各方的观点以期摆脱近年来分歧性的投票,而这是对鲸进行更好的保护的必由之路”。草案规定了在此10年内捕鲸的限额,就南大洋捕鲸而言,规定前5年的限额为每年400头小须鲸,从2015年开始的后5年降低到每年200头小须鲸,这一限额低于当前的捕捞量。澳大利亚以及一些环境非政府组织等都反对这一草案,澳大利亚认为这一草案对捕鲸国的让步太多,因此提出了一份更为严格的草案,草案提议除适当允许原住民基于生存需求的捕鲸外,世界范围的捕鲸活动应当逐步予以禁止,在南极海域的捕鲸活动应当在5年内彻底禁止,并要求日本终止所谓的“科研捕鲸”。

  法律能否拯救海洋巨人?

  澳大利亚政府近年来成为反对日本捕鲸的“急先锋”,这主要是由于澳大利亚在1977年终止商业捕鲸并随后宣布在澳大利亚任何形式的捕鲸都为非法,捕鲸在澳国内已经没有了市场,而反捕鲸则有相当的支持者。另外,日本进行“科研捕鲸”海域主要是在南大洋,澳大利亚根据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宣称对南大洋约40%的海域拥有管辖权,因而尽管日本在南大洋公海进行捕鲸,但这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澳管辖海域中的鲸存量。另外,观鲸业也给澳大利亚带来相当丰厚的收入,这也是澳大利亚国内有相当一部分民众忠实于反捕鲸的原因。

  但澳大利亚政府就日本“科研捕鲸”一事将日本上诉到国际法院,在国际社会上并未受到广泛的支持。美国认为澳大利亚对日本的起诉是对鲸生命前途未卜的一项赌博,美国国际捕鲸委员会代表Monica Medina说,“一旦澳大利亚在上诉中败诉,就意味着所有其他的反捕鲸国败诉。现阶段美国希望通过外交途径拯救鲸,而非法律途径”。就连在捕鲸问题上一直与澳大利亚处于同一战壕的新西兰,在这一问题上也有所退却。

  日本对澳大利亚的上诉“表示遗憾”,坚持认为其所从事的“科研捕鲸是合法的”,另外也正在酝酿如何应对澳大利亚对其在国际法院的诉讼。日本作为澳大利亚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两国另外在军事安全领域中都有密切的合作,澳大利亚外交部也不断地重申,两国在捕鲸问题上的分歧是一件小事,不会影响日澳关系的大局。一些媒体认为澳大利亚的上诉不过是陆克文政府为了连任而迎合国内反捕鲸的舆论不得已而为的举措,因为2007年陆克文在竞选的时候就承诺过,在外交手段难以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不惜将日本的捕鲸活动诉诸于法律。6月7日澳大利亚贸易部长克林会见日本外相冈田时谈到此事,日本再次重申不希望与澳大利亚因为捕鲸的分歧而破坏两国双边关系。日本对此反应较为强烈,曾经明确表示“澳大利亚认为两国在捕鲸问题上的分歧是小事,但在日本看来,这是一件大事”。澳日之间的“反捕鲸“与“捕鲸”之争是否会对两国关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或许要等待国际法院判决之后方能分晓。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0-7-1 10: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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