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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平]保护谁的名誉权?

[梁治平]保护谁的名誉权?

保护谁的名誉权?

梁治平


东方早报 2010-3-21 1:42:02




显然,从法律内部来观察,这个关于名誉权诉讼的故事是无法理解的,甚至是荒谬的。
因为它自始至终都不简单是一个的法律问题。然而这又确实是一个与法律有关的故事,
也就是说,它离开中国现行法律也是很难理解的。



  



  《中国农民调查之等待判决》

  陈桂棣  春桃著

  台北发言权出版社

  2009年10月第一版

  那天随政治大学法学院的W老师在台北地方法院观摩,出来已经是下午四点多钟。在附近一家咖啡馆小坐之后,她又带我去了101大楼一侧的那家诚品书店。

  我没有打算买书,只是想在这个素有台北文化地标的地方随便走走,感受一下那里的人文气息。行至一处,书台上最显眼位置,赫然摆着这本《中国农民调查之等待判决》。不错,作者正是当年因为撰写《中国农民调查》而名噪一时的陈桂棣和春桃。《中国农民调查》出版于2004年初,不久听说两位作者因为该书吃了名誉权官司,原告是书中写到的县委书记张某。县委书记的名誉权怎么讲?一部颇具社会批判力的作品在法律上将如何界定?处在作家和县委书记之间,法院当如何举措?这些都是法律研究的好题材。可惜后来没有再听到关于此案的消息。而眼前的这本书应该可以告诉我们后来发生的一切吧。我随即买了两本,一册赠W老师。我说:你做法社会学研究,要了解大陆法律实况,应该读读这本书。我说得很肯定,并非因为事先已经了解了本书内容,我只是凭经验判定,这本书所讲述的,定然是法律与社会研究者们极感兴趣的东西。

  我的判断没有错。但读了这本书,还是发现有些东西是不读不知道的。

  

  《中国农民调查》是一部以安徽农民和农村问题为主题的纪实文学,最初刊载于颇有影响的文学刊物《当代》,紧接着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单行本。此书甫一面世,便引起不小轰动,一时间洛阳纸贵,盗版猖獗。它之所以大受欢迎,不只是因为它以翔实的社会调查为基础,把所谓“三农”问题以纪实文学方式呈现于读者面前,也是因为两位作者秉有一种文坛已不多见的品格:真实、严肃、执著、尖锐。不过最终,这些让作者获得成功和赞誉的东西,也为他们招来种种麻烦乃至祸患,而这两方面的遭际,又每每有超出其想象者。比如,他们没有料到作品出版会受到各方读者如此热烈的欢迎,更不曾想到他们会因此荣膺“尤利西斯国际报道文学奖”的一等奖,又被美国《商业周刊》列入“二十五位走在亚洲巨变最前沿的先锋人物”,被《时代》周刊评为“亚洲英雄”。同样,他们纵然久经世故,却也想象不到,这场县委书记的名誉权诉讼会以如此方式进行,在等待判决的无尽日子里,他们的生活将无有宁日。

  其实,这案子并不复杂。原告的诉状只有一页半纸,指控被告名誉侵权的部分不过三四百字。原告诉称,两被告撰写的《中国农民调查》中的一章,“漫漫上访路”,以原告任临泉县县委书记期间,白庙镇王营村村民上访一事为题材,其内容不仅严重失实,胡编捏造,而且指名道姓地对原告的人格、形象进行丑化,对原告的名誉进行百般损害,如文中写到“临泉县县委书记张西德在那起性质恶劣的白庙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临泉县拒不落实中央农民减负的政策”;“对党的政策阳奉阴违”;“提到张西德……五短身材,讲话爱挥手……可他一到脱稿讲话时,就没了一点文雅气,说的话跟个粗人没两样”。一次会议上,讲计划生育不准超生时,张西德挥着拳头信口开河道:“我宁要七个‘坟头’,不要一个‘人头’”等等(34-35页)。

  据说文中此类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原告名誉、人格的内容,“多达二十三处”。针对这种行为,原告作为一名老党员,一名经过上级各级领导考核并没有错误的合格干部,决心拿起法律的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自己、为临泉县委、县政府及相关机关讨回公道……(35页)

  原告诉状的这一段话可圈可点,意味深长。单从法律上说,确定原告是以普通公民身份还是县委书记身份起诉,涉及原告的诉讼资格问题;而判定涉案作品所针对的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作为,不但影响到举证范围,还将左右法庭辩论的重点和判决理由。但是原告摆出的这种姿态显然不是着眼于法律之中。其实早在《中国农民调查》在《当代》刊出之后、成书之前,原告即带同一名检察官到人民文学出版社,要求杂志社和出版社采取措施,为其恢复名誉,其指控材料的落款则是其现任职:安徽省阜阳政协副主席。这些都预示着,包括出版社在内的被告将面对双重挑战: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更确切地说,一类是以法律的名义,另一类则是任何其他形式的力量。其实从源头上讲,两者并无不同,当故事一步步展开,这两条线索总是密切交织在一起的。与这两条线索相交错的,还有明、暗两条线。本书所记,多是作者亲身经历的法庭故事,这些是明的部分,但是读者想要求得有关这些故事的合理解释,恐怕就不能不时时保持对一个非法律、非正式甚至是晦暗不明的世界的想象。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方的第一个回应是向受案法院——阜阳市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原告之子张某现任该法院法官,而原告本人现任该市政协副主席,属市“五大班子”领导成员。更重要的是,本案之关键,即涉案作品写到的“白庙事件”,不但发生在阜阳市辖下的临泉县,而且当年对该事件的“定性”,正是由当时的阜阳地区政法委组织包括阜阳法院在内的“公、检、法”三家“联合调查”后做出的。为保证对本案的公平审理,被告方请求将案件移送至除阜阳和合肥——被告居住地——以外的本省任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阜阳市中院驳回了被告方的请求。被告方转而向省高院提出上诉,上诉也遭驳回。省高院的《裁定书》(皖民一终字第一百三十七号)写道:“上诉人关于本案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而应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法律依据不足,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而《裁定书》关于被告方“上诉理由”的“转述”,同样让被告方摸不着头脑。“为慎重审理此案,该案应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理。”另一件让被告方百思不得其解的事情是,《裁定书》落款日期是2004年5月8日,而省高院寄出该《裁定书》的挂号信邮戳日期是2004年4月18日。更让人想不到的是,省高院的《裁定书》并未按时送达被告及其律师,而阜阳市法院紧接其后发出的“交换证据”通知,直到指定日期的五天之前,被告方一位律师才由香港《南华早报》一名记者那里间接得知。

  第一次“证据交换”安排在6月25日。此前原告方并未就其诉讼请求提供相应证据,“证据交换”当日,原告律师携大包材料到场,但是拒绝向对方律师提供,因为“证据太多,复印费太贵”(184页)。就在这种情况下,审判长突然安排证人出庭作证,当然,都是原告方证人,七人均为“领导干部”(184页)。被告方律师抗议无果,只好匆忙应对。

  第二次“证据交换”是在7月8日。这一次被告方有备而来。但是那天,被告方证人被拒之门外,记者也被逐出法庭,而最让被告们惊愕和不可接受的是,当其律师呈上二十一份书面和音像证据想要逐一说明时,审判长即表示,除省、地两级党政联合调查报告外,其余证据概不接受。这意味着,被告方提供的二十一份证据中,只有一份可以被认可。法庭的理由是:“2月23日是双方提供证据的最后期限。”(233页)但是这个理由并不充分,因为在此“最后期限”确定之前,被告即已提出“管辖权异议”,从而导致诉讼期限中断;而且,在此最后期限之后的数个月间,原告方始终没有提交和展示任何证据,以至被告方无从针对其诉讼依据准备相应的证据。经被告方据理力争,审判长请示法院领导后,允许被告方提交证据,但要求这些证据只能是针对原告方证据的“反驳证据”,且须通过法院审查。这样一来,就有了第三次“证据交换”。

  对被告方来说,增加一次“证据交换”将带来巨大的负担,因为他们的证人均为当地农民,其中一些重要证人还在外省城市务工,要联系到这些证人并在指定日期把他们集合到法院,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均甚可观。不用说,来自合肥和北京的律师,虽然都是义务代理,但其旅费及食宿费用还是要被告负担的。然而,就在二十五天之后的这次证据交换时,被告们发现,他们又一次的顽强努力竟然是徒劳的。面对被告方精心准备的书面反驳证据和证人名单,法庭宣布,为节省时间,证人不出庭,只安排原告代理人针对书面证据质证。不仅如此,法庭还宣布,原被告双方只能就涉案作品的具体描写是否存在损害原告名誉和丑化其人格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而不得牵扯到“白庙事件”(262页)。这一限制犹如釜底抽薪,抽去了被告方抗辩的基础,也令这最后一次“证据交换”了无意义。

  8月24日,张西德诉陈桂棣、春桃及人民文学出版社名誉侵权案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这次审判历时四天,时间之长,据说为该院民事审判所仅见。对这场审判的记述,是本书最长的一章。法庭上的唇枪舌剑,风云变幻,颇为可观。为原告出庭作证者,大多是其当年的下属,其所出示之书证,亦多半为官方文件;被告方是外地作家和出版其作品的出版社,他们的证人清一色的是当地农民,证人证言及书证,亦出自这些农民。庭审的程序,对被告方仍然不利。比如在能够容纳一二百人的审判庭里,只分配给三被告二十五个旁听名额,其数目与原告方的等同。多出的名额多由当地政府机关及法院人员使用。又比如,在质证过程中,原告方五名核心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只出示证言供法庭采用。而四天的法庭审理,只有最后一天留给被告方举证。尽管如此,当法庭调查和辩论于当晚九点多钟全部结束之时,形势却明显地变得对被告方有利。当时参加旁听的《华盛顿邮报》记者写道:

  庭审结束的时候,两位作家仍然坐在被告席上,但张西德,……却好像成了真正的被告!(436页)

  庭审结束,原告方拒绝接受调解。原定的当庭判决,最后改为“择日宣判”。(425页)

  “择日”最初的意思是9月,之后变成10月,后来是11月,再后来干脆等于遥遥无期。在等待判决的日子里,发生了许多事情,这里提到的两件,一件与案子有关,一件与两位被告即本书作者的境遇有关。先说第一件。

  

  两位作者回到合肥不久,便有省、市官方人士,或直接上门,或通过其律师,劝其调解结案。问题是,原告明白表示不接受调解,被告方此刻也别无选择。不久,两位作者获悉,阜阳市法院委派一位副院长带队专程前往北京,与人民文学出版社商谈“调解”事宜。法院方面号称原告和两位作者均已同意“调解”,同时希望人民文学出版社对原告予以一定金额赔偿以了结此案。此议未获成功,法院又派员赴合肥,找到被告方代理律师,称原告与人民文学出版社均已接受调解,希望该律师做两位作者的工作。此举也遭拒绝。在此之后,时而有坏消息传来,如说有人在省高院看到阜阳市法院上报的判决文书,被告方被判赔偿原告“精神损失”甚巨,又说有人在阜阳市法院亲耳听闻有此判决。不过这些消息始终未获证实。后来,一则迟来的消息让两位作者大为惊讶。消息的来源又是香港《南华早报》记者。这个消息说,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人民文学出版社已经赔付原告张西德人民币五万元,而且这已是半年前的事了。两位作者赶紧联络出版社方面的代理律师,消息得到证实。问题是,此案未经判决,原告也未撤诉,出版社的“赔偿”所为何来?两位作者仍觉得此事难以置信,又通过律师询问当年的审判长,得到的回答是:“案子还在。”在法律上这意味着,两位作者仍须等待判决。

  至于两位作者的境遇,读者可以看到两种完全相反的情景。一方面,两位作者因为涉案作品,更因为这桩案子和他们在其中的表现,受到国内大量读者和职业人士的关注、支持,海外媒体的关注和各种荣誉也接踵而来。但是另一方面,他们在当地政府——不只是原告所在地政府——的眼中,显然是不受欢迎的人物。不久,有海外媒体找到两位作者要求采访,他们不得已表明立场,为自己作了辩护。然而就在这个采访录音播出后的第三天,两位作者立即交上新的厄运。就在那天,他们在《新安晚报》连载的作品突然停载,而他们在一处政府大院里的住宅也遭到来自墙外马路上的砖石的猛烈袭击。袭击者是一个不明身份的年轻人。两位作者报警,但是隔了一夜,肇事者又回到现场,继续向其屋内扔掷砖石。两位作者被警察告知,此人是“精神病人”,而“精神病人就是杀了人,我们也没办法”(468页)。两位作者要求物业出面,又请媒体朋友帮忙,均无功而返,只好携幼子往朋友家避难。砖石之难没有因为受害人的躲避而停止,直到二十天之后,此事经香港《亚洲周刊》大幅报道并经众多海外媒体发布消息,“精神病人”才忽然消失。经此一难,两位作者猛然醒悟,这样的游戏他们是玩不起的。于是,他们只好离开合肥。当然,作为省作协的作家,他们还是“国家”的人,不能完全脱离体制,而且,只要他们还想保持严肃思考并且有所作为,包括写这本《等待判决》,他们就无法摆脱所有这一切,就不得不继续那个他们玩不起的游戏(参见书末“补记”)。

  回到前面的问题:关于中国法律实况,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了些什么?显然,从法律内部来观察,这个关于名誉权诉讼的故事是无法理解的。因为它自始至终都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然而这又确实是一个与法律有关的故事,也就是说,它离开现行法律也是很难理解的。从历史角度看,前县委书记、现政协副主席“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名誉权”,这件事本身就值得玩味。因为放在三十年前,县委书记直接对批评者进行专政就好了,哪里需要如此周折?自然,那时候也不会有《中国农民调查》,更不会有出版社出这样的书。而一旦县委书记们放下“专政工具”,“拿起法律武器”,那就表明法律开始有了“专政工具”以外的某些含义。所谓名誉权,作为一种权利而非权力的概念,其出场即足以表明时代的变迁。不过,透过这个案子,我们也看到,县委书记的名誉权具有另一种含义,一种法律上没有但是张西德等人力图赋予的含义。而且事实上,不但在本案中,而且在其他许多场合,法律确实或多或少地成了一些人的工具。那么,法律的意义何在?所谓“时代的变迁”,又到底变在哪里?的确,在一个立法猛进、诉讼暴增的年代,县委书记们开始越来越多地使用“法律的武器”。但是,法律已非任何人能够垄断。无权势者、非权势者也可以运用法律,而且,即使在现实中受挫,他们仍可能因为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而胜出。而他们对法治的诉求,不仅可以加强他们在具体案件中的主张,还可以当作范围更加广泛的社会批评和改革要求的依据。比如本书写到了《中国农民调查》在全国所有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中都销声匿迹一事,诉说了作者的“苦闷”:

  没有人告诉我们为什么要这样做,甚至不知道究竟是谁要这样做,看不到有关此事的公开文字,这样的封杀依据的又是什么样的法律条文?如果按照中国行政法的规则,这样的封杀无疑已经是一项具体而又明显的行政行为,就是说,利益受到影响的相对人倘若不服这样的决定,是可以要求做出决定的上级机关行政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170-171页)

  两位作者没有受过何种法律训练,也不是法律业余爱好者,但是在本书中,他们引述法条,阐述法理,总是义正辞严,侃侃而谈。因为对他们来说,白纸黑字写下来的法律就是“武器”,而且差不多是他们唯一的“武器”。相反,对张西德等人来说,尽管他们在法律的实际运用上占有种种便利,但这种便利往往是以对法律的限制和滥用为代价的。而这可能意味着,他们这样做时也要付出某种代价:法律运作失去正当性,或者更直接地,他们不能为所欲为。比如就本案而言,诉讼过程的决定性因素,并不是只有张西德等人的幕后运作,还有国际媒体的介入,而这种介入与法律本身有关,因为法律规定了公开审判原则,审判的公开性又因为媒体的介入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证。没有这一点,本案结局很可能是另一个样子。当然,法律本身尚不足以保证程序的公开性,比如,关于本案,一个极具新闻性的题材,只有国际媒体可以参与采访和报道。但法律本身毕竟提供了这种可能性。在一个封闭的年代,不会有这样一种法律;而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这种法律的实现也多了一种途径。凡此种种,无不标示出这个时代法律与社会矛盾而又变动不居的微妙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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