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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会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第一分会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第一分会场议程
地点:南京农业大学教四楼B202
2016年11月5日(星期六)
13:30-15:30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1)
主持人:周福岩
余珍:多元文化共存与民族国家文化认同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探析
刘智英:三喻文化模式下“非遗”传承的探讨
杨红 张烈:非物质文化遗产实体展示空间中的数字化应用
祝升慧:民间文化场域中“非遗”话语的接合与博弈
李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图谱编制的本质内涵
钱永平:县级政府主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地方”转向
——以山西祁县文化局为例
王晓涛:责任分担:作为“文化事件”的韩国申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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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喻文化模式下“非遗”传承的探讨
刘智英
(天津大学建筑学院)
摘 要:文化传承有其特有的模式,美国人类学家玛格丽特•米德为我们探索出了三种文化传承模式,前喻文化、并喻文化、后喻文化。作为传统文化的“非遗”要取得持续性发展与延续,传承是其重要的一环。本文以文化人类学的视角切入,通过对文化传承模式的特点分析,解析“非遗”传承的特点以及传承人在不同文化传承模式下出现的困顿,试图为当下传承人传承“非遗”探寻出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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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实体展示空间中的数字化应用

杨红 张烈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的传播作为与传承同等重要的保护措施,近年来成为了传媒、教育、公益、电子商务等各个领域广泛参与的社会事项。其中,作为向公众阐释文化遗产、实现信息与知识传播的重要方式——展示场所的兴建成为了非遗保护乃至传统文化振兴的一个热点。但是,“传统博物馆”模式与文化遗产保护理念间的分歧由来已久,“远离真实”、“固化遗产”等论点不绝于耳,特别是对于以维系生命力为保护目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无形性、动态性、时空性等特征决定了可视化媒介、身体实践内容以及“虚拟+现实”场景等体验性展项的需求比重。非遗实体展示空间中的数字化应用,更多的是在资源与媒介、内容与技术之间搭设一座桥梁,优化重组信息与知识,促进更大范围人们对无形文化资源的尊重,通过更为适当的语言与方式来阐释这类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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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化场域中“非遗”话语的接合与博弈
祝昇慧
(天津大学冯骥才文学艺术研究院)
摘 要:本文拟从共时维度出发,分别从国家、市场、学界三个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话语、产业话语、知识话语进行考察。通过分析民间文化场域中围绕“非遗”展开的话语接合与博弈以及遗产化、资本化、经典化等弊端,旨在推动“非遗”运动的反思和民间文化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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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图谱编制的本质内涵
李柯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民俗学研究所)
摘 要:本文针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图谱编制的本质内涵作检视和阐析,以解决非遗资源图谱编制的逻辑起点问题。非遗资源图谱编制的本质内涵由三个方面构成:其一,非遗资源的图谱化处理;其二,图谱化处理的主要对象及相关信息、数据;其三,图谱化处理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图谱化”集中体现出图谱编制的核心本质,包括图化、谱化以及两者的结合。图谱化处理的对象主要包括非遗资源的各种基本要素,以及其他与非遗资源相关的信息、数据等,从内容构成的角度反映出非遗资源图谱编制的本质内涵。可视化、系统化、数字化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促成非遗资源图谱编制在现实语境中的真正落地,从方法论的角度揭示出非遗图谱编制的本质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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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担:作为“文化事件”的韩国申遗
王晓涛
(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摘 要:自2001年至今,近15年间中国已经成功申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38项,位居世界首位。然而每至“申遗”之时,韩国却总能将“触角”深入到中国的“腹地”,甚至能够抢先一步申报成功。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共享性,并无唯一性和排他性,但从“端午”到“泡菜”,从“暖炕”到“拔河”,数10年间韩国“申遗”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国人的心。而其每一次与中国相关的“申遗”举动,都足以称得上一个“文化事件”。在这些产生的“文化事件”中,屡遭质疑的政府、误读不断的媒体、发声不力的学者和不明真相的民众无疑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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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喜与忧
——以威海地区为例
王娜
(威海市群众艺术馆)
摘 要:笔者2010年9月开始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至今已有六年,这六年间,非遗保护工作从最初的乱象横生,逐渐开始规范化,一方面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得到了改善,另一方面也在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可以说是喜忧参半。本文将通过笔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切身经历,对非遗保护实际工作如何更好发展作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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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可能性探析
——以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腊铺村脑阁民俗为例
邱雨萱
(辽宁大学)
摘 要:2012 年文化部出台的《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将非遗生产性保护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这三个领域。本文以盛行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腊铺村的民俗脑阁为例,探讨了生产性保护是否同样适用于民俗类非遗,以及民俗类非遗在生产性保护下可能遇到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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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管理视域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来自河南“聂麟郊”假药案的法律思考
孟令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摘 要:《非遗法》自2011年实施以来,一系列非遗事件,如“聂麟郊”假药案等,说明在“中医药法”缺位的现实国情下,《非遗法》足以暂行保护、传承与管理中医药类非遗衍生品的责任。概言之,《非遗法》及其司法解释可为中医药定性把关;为中医药保护支招;为中医药发展护航;为中医药统一监管提供依据;为贴敷类非遗案审理奠定法律参照。总之,《非遗法》不是一部独立的文化行政法,而特定项目的多学科、多部门联合评审,也应将自然科学家及其相关部门纳为评审团队的中坚力量,如此才能保证非遗项目在经验性中凸显科学性,从而在弥补相关法律缺位的基础上,避免法与理、法与法的矛盾,进而维系人际关系的和谐,促进社会整体的有序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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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人在“非遗”档案管理与保护中的优势及作用
——以吴鲁衡罗经老店传人为例
孟俊峰
(安徽大学艺术学院)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管理与保护是“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承人作为“非遗”的继承者、实践者、传播者、保护者,其特殊的身份决定了其在“非遗”档案的管理与保护中具有的重要作用。笔者以万安吴鲁衡罗经老店传承人为例阐述传承人在“非遗”档案管理与保护中的优势,以期对其他传承人有所启发同时对其它“非遗”档案的管理与保护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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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小组总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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