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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遗”保护不力者应及早清退

对“非遗”保护不力者应及早清退

对“非遗”保护不力者应及早清退

屠海鸣



   文化部近日作出决定,对105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限期整改和撤销。对“非遗”保护项目建立退出机制,彰显出文化部在“非遗”保护和管理上的理性谨慎态度,值得充分肯定。

  从文化部的决定来看,对97个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的主要原因是,原保护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没有独立账号,难以履行国家级 “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职责。对8个项目保护单位提出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的主要原因是,相关单位履责不力,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保护传承工作。 “难以履职”与“履责不力”,虽然用词不同,但结论是一样的,就是保护不力。
  与申报项目时的趋之若鹜乃至无所不用其极相比,保护上的乏力,折射出有些地方在对待“非遗”上的功利思维:只看重申报成功的社会影响,把“非遗”申报成功作为招揽游客的金字招牌,一旦牌子到手,便置保护工作于不顾。也有的将 “非遗”保护项目当作经济资源来“开发利用”甚至滥用,以致杀鸡取卵,贻误了“非遗”传承发展的最佳时机。
  众所周知,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传统手工艺技能等非物质形态存在。 “非遗”代表性项目基本上都有特定的传承人,他们完整地掌握着该项目的特殊技能和艺术精粹,肩负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进行发扬光大的重任。如果不能对他们的传承发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甚至截留、挪用中央补助专项资金,则易陷“非遗”于后继乏人的被动局面。而现状是,这些传承人一般人数很少且普遍年纪偏大,他们是经不起折腾,等不起的。因此,鉴于“非遗”传承发展的这种特殊性,对不合格的 “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应及早清退。
  由此可见,文化部此次对 “非遗”项目实施的动态化管理模式,正是应时之举。 “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给那些申报动机不纯、研究过程不足、保护手段不当的地方和单位提了个醒:“非遗”不是“终身制”、“唐僧肉”,牌子可授也可摘,一旦有负众望、挂羊头卖狗肉、欺世盗名,就可能被“红牌”罚下。
  其实,一年前,文化部就已下发通知表示,国家级“非遗”名录将建立警告、退出机制,并明确指出,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因保护不力,导致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的,一经查实,将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申报地区(单位)和项目保护单位提出警告和限期整改要求。因整改不力,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状况仍未得到明显改善的,将取消项目保护单位资格,收回国家级代表性项目标牌。
  不久前,笔者在为市政协重要课题 《上海文化发展繁荣的对策和思考》调研及撰写沪港澳台文化建设比较报告时,发现澳门近年来对“非遗”项目的保护与管理,有着一套非常完整的政策和措施。相对而言,我们今天对“非遗”项目进行调整、整改和撤销,只是一种规约和督促履责的手段,要想真正使“非遗”项目得到有效保护,还需要建立健全两个机制。
  首先,建立健全“非遗”项目保护的监管机制。仅仅依靠文化部的定期检查,显然不够。需要建立健全省、市、县文化部门的监管机制,把保护与管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级文化监管部门、具体到保护项目、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明确保护重点责任和履责重点。
  其次,建立健全“非遗”项目管理的问责机制。对管理不到位、履责不力、导致“非遗”项目保护与发展中出现问题、致使“非遗”项目受到损害和破坏的行为,要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擅自变更“非遗”项目名称或者保护单位的,玩忽职守、致使“非遗”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遭到破坏的,贪污、挪用项目保护经费的,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非遗”项目保护中遭遇的“申报热、保护冷”的畸形现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的目的,真正得到实现。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本义为了传承民族文化,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丰富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绝不是发一块牌子了事。牌子的背后,是承诺、责任和使命。眼下正忙着申报“非遗”的地方,你们准备好了吗?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文章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inc/fy_detail.jsp?info_id=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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