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王霄冰 于 2010-8-31 21:03 发表
“第十三条 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与境外组织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 ...
王老师一席话胜读十年书。不过,情绪归情绪,在此草案之际,还请王老师冷静梳理几条提案,发出来,供国家决策者参考。国家采用更好,不采用,做学术史的老师到时也会议及的。做学术的人,对国家的贡献也就这么一点点。总之一句话,乘草案之际,有什么意见,毫不保留地全部提出来,国家不采用是国家的事,我们不提出来,是我们的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