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法》6月1日正式实施
中国日报网 2011-06-01 00:04:00 来源:中新网
[提要] 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副司长马盛德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其价值和传承规律缺乏理论性支持,非门类的分类保护也需要进一步规范。 中新网6月1日电 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该法让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真正步入有法可依的阶段。其突出亮点是“中国特色”,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保护”区分开来;首次明确了传承人的“退出机制”;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并尊重其风俗习惯,侵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会依法给予处分;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6章45条,分别为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和附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规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行为。
精神实质
文化部部长蔡武详细阐述了《非遗法》的三点精神实质:
第一、《非遗法》明确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一个目标”: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二、《非遗法》提出了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两大原则”:一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二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非遗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项制度”,分别是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保护工作的基础,本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调查以及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的调查分别做出了规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是为了集中有限的资源,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制定保护规划,进行重点保护,并明确了建立名录的程序规范和保护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既包括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扶持,也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传播方面的重要责任。另外,国家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立法亮点
《非遗法》的一大特点就是“中国特色”,考虑到中国语境,将“保存”和“保护”区分开来。
中国艺术研究院终身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资华筠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突出亮点就是中国特色。虽然参照了国际上的相关条文,但大部分内容是在充分总结中国非遗保护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它完全符合我国国情,是鲜活的、有生命力的。
蔡武表示,出台的《非遗法》分为“保存”和“保护”两个层面,是考虑到在中国语境中,“保护”更具有积极的意义,不能完全照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提法。同时,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性质各异,有的民俗和民间信仰活动或多或少含有一些与时代发展不相符合的因素,需要在认真甄别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在《非遗法》中,部分规定引起媒体、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
比如,第五条规定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六条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若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另外,该法首次明确了传承人的“退出机制”。
该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需进一步探索之处
《非遗法》的出台,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里程碑事件。专家学者呼吁加快《非遗法》的落实以及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
辽宁大学教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乌丙安提出两点意见:
第一,应该尽快建立起《非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协调配合实施的有效机制。《非遗法》的条文中有许多和中国其他法规有不同程度的关联,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的保存涉及文物保护法规和海关稽查法规;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涉及国家税法及企业法规;境外人员介入我国非物质遗产收集或调查涉及涉外法规;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国际法;传承人或保护单位的保护涉及知识产权法及专利法;与少数民族或宗教密切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民族或宗教法规;还有其他涉及刑事法律责任的等等,都需要事先建立好法律协调机制,才能有利于《非遗法》的有效实施。否则虽有法可依,但难以执行。
第二,应该尽快制定《非遗法》的实施细则。这部法律的许多条文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纷纭复杂,不适于简单化、一刀切地加以处理,需要分别不同情况予以细化、量化或个别化处理。事实上,没有细则规定就无法有效实施。例如对于依法严格执行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退出或除名处理的,对保护不力和进行破坏性开发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处理的,对于新老代表性传承人更替重新认定的,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准备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对违法行为罚款的等等,都需要各类不同的细则和办法保证实施。
全国政协常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
冯骥才举例到,比如对于境内文化遗产破坏行为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没有明确《非遗法》的执行、监管部门等,期待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细则。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文化部部长蔡武表示,《非遗法》是一部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部门的行为,而知识产权属于民事范畴,不是这部法律所能完全涵盖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非常复杂,特别是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权属关系不是很明确,谁是权利主体有时难以确定,这些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看法。但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会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非遗法》对此作了衔接性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现实问题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为人关注的问题,就是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在《非遗法》中只是规定对保护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30日,文化部官员透露,文化部拟推出一项国家级的课题,调研非遗退出机制建设的问题,在充分的学理讨论后再进入下一步政府层面的工作。
问题一、“重申报、轻保护”。
近年来,中国非遗保护工作存在的“重申报、轻保护”现象,引起政府和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
曾任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河北省和湖北省督导组组长乌丙安发现,基层传承人普遍存在投入产业开发而放弃传承义务等问题,有的地区把申报名录作为打造品牌的手段,却很少兑现保护承诺;有的地区把文化遗产项目只做产业开发;在一些大型旅游景点,代表性传承人长期被旅游部门花钱雇佣在现场做各种技艺表演,很少进行技艺传承活动。
冯骥才认为,把遗产挖掘出来进入名录并不是终极目标,专家学者的任务并未就此结束。遗产在当下容易出现两个问题,一是被政绩化,一是被产业化。他以亲眼所见为例,陕西皮影进入了非遗名录,可是一些地方不再使用手工刻制皮影,而是用机器压制,这就使得手工文明变成了工业文明,手工的性质发生改变。
30日,文化部非遗司副司长马盛德表示,非遗退出机制建设是一件很重要、很严肃的事情,专家和政府层面早有共识需要推动这项机制建立。他透露,近期文化部拟推出一项国家级的课题,从专家层面来调研非遗退出机制建设的问题,在充分的学理讨论后再进入下一步政府层面的工作。
问题二、应细化对传承人的管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核心的就是对传承人的保护。2011年,文化部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津贴已从每年8000元增至1万元,“十二五”期间对传承人的扶持力度还将加大。
但我国非遗传承人生活状况存在着“冷热不均”的现象。乌丙安说,有的老艺人、老传人简直是赤贫,但有的传承人很精英。“这点钱对他们来说是杯水车薪,可对于一个背着箱子到处跑的基层皮影老艺人就很重要。非遗法出台后,应该细化对传承人的管理。一个法的出台不一定就能十全十美,还要靠执法过程中的完善。”。
问题三、一半非遗项目背后没有专家指导。
冯骥才谈到,目前,已公布的国家级非遗项目有1038项,如果把省级非遗名录项目全算上,超过6000项。但一半以上的项目背后没有专家,比如年画,70%以上的产地没有专家,没有专家的保护就不会是科学的保护。错误的保护,会更糟糕。
冯骥才对文化遗产保护表示忧虑,他说:“做文化遗产保护这样的事情是没有报酬的,有多少人愿意投入进来?”
“现在还有这样的知识分子吗?当民族文化遇到困难的时候,自己能两肋插刀吗?现在真的非常需要年轻学人能够站出来捍卫自己的文化。当然,我们为很多中国民间文化守望者颁发过纪念牌,但是这样的人还是太少了,而且他们已经太老了,需要年轻人来接班啊。”冯骥才说。
问题四、相关理论研究不够深入。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副司长马盛德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其价值和传承规律缺乏理论性支持,非门类的分类保护也需要进一步规范。
马盛德说,我们提出了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和立法保护,但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实施办法却不多,如何处理好地区文化、旅游业发展和产业化的关系,还需进一步研究,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内涵和外延仍有待于进一步界定。
最新数据
据报道,中国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官员透露,中国即将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仅190余项,较前两批合计1028项有了较大幅度减少。
文化部非遗司副司长马盛德说:“第三批名录全国申报的数量大概有接近3000项,但是真正通过的正式项目只有190余项,这次是非常严格的控制。”
马盛德说,严格控制非遗国家级名录数量是为了严肃非遗保护,真正把具有民族文化价值和典范意义的项目提高到国家级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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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据介绍,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始于1998年,当时,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对云南、四川、贵州、重庆、广西等地的民间艺术之乡、传统工艺、民间艺术现状深入调研后,向文化部提出了研究起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建议。2002年8月,文化部经过反复论证研究,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逐渐取代民族民间文化的传统概念。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了更好地与国际公约接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立法专门小组,决定由文化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送审稿)》,并于2006年9月报请国务院审议。2010年6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今年2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