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艳]谈非遗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
中新网-光明日报 2011年04月29日 10:03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再度引起公众关注和热烈讨论,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关注点就是传承人的保护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的现状
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专家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和文字表述。不过,其大体上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完整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者具有某项特殊技能的人员;二是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者。也就是,传承人担负着“传”与“承”双重任务,一般来说,完整掌握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人,都可以称为传承人。
我国政府借鉴日本、韩国等的经验,在2008年的第三个“文化遗产日”期间,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后命名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1488名,并专门举行了颁证仪式。为了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很多地方政府也都认定了本地方的代表性传承人,至此,四级保护体制已基本形成。
刚刚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9条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认定、第30条规定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措施、第31条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但该法案没有对传承人的权利作出相关规定,这不由得让人思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否应享有一定的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
比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点,笔者认为,传承人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传承权、改编权、表演者权、获得帮助权等,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一)署名权
一般来讲,署名权是精神性权利的最重要内涵之一,指的是作者有权在其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的身份。此外,署名权还有很重要的另一层意思,即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作品创作之人署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署名权可以理解为,在传承人的表演、传承、制造活动中及基于此活动所产生的作品中,以适当的方式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或出处。
(二)传承权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拥有传承权,是指传承人有权将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传承给自己选择的传承人。传承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下一代传承人选择权
为了让文化遗产更好更广泛地传承与发展,下一代传承人的选择并不限制但也不排除在家族范围之内或少数民族的群体之内,可以由传承人自己选择有天赋和适宜继承的人选。但是考虑到对少数民族文化的精神感情和文化积淀,可以偏向选择该少数民族的成员作为传承人。在传承过程中,由于需要耗费很多精力和物力,因此,传承人可以收取一定费用。但是,传承人的选择是传承人的权利,无论传承人如何选择,我们都应予以尊重。
2.传承方式选择权
该项权利是指传承人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将其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向徒弟或学生传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实现形式大体包括自然性传承和社会性传承两种:前者是指在无社会干预性力量的前提下,完全依赖个体行为的某种自然性传承延续,最典型的就是个体之间的“口传身授”;后者是指在某些社会力量如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参与下的传承。对于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具体采取哪种传承方式,由传承人决定。
3.惩戒权
任何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都需要相应秩序作为保障,惩戒是维护秩序的一种方式。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顺利传承,应赋予传承人一定的惩戒权。当然,惩戒权的行使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在传承人行使惩戒权时,要遵守国家的基本法律,且应当是在不违反基本人权的限度内。
(三)改编权
传承人并不是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因此在理论上,他肯定不能在没有经过创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文化作品随意改动。但是传承人也并不是与文化遗产毫无关系的人,他是持有者或占有者,他懂得其中的文化内涵,在很多情况下他还是所有权群体中的一员。因此笔者认为,传承人应该拥有对其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改编权。
(四)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属于著作权中邻接权的内容。表演者权的内涵主要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权是理所应当的。
(五)获得帮助权
获得帮助权是指传承人或原始材料提供者为了更好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政策支持的权利。传承人有权从国家、政府获得经济上的帮助和政策上的支持;政府应该为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提供所需的场所、条件和环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义务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传承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传承人的义务。在传承人身上承载的不仅是一门技艺或知识,也是这个民族或地区历史发展的精华。因此,传承人不能以一种不作为的方式或消极的方式从事传承活动,或以积极的方式破坏传承活动,或破坏与传承有关的工具或条件。若传承人不履行传承的义务,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群体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强制履行传承,或由政府主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强制传承。同时,每个传承人都应该完整保存其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依法开展展示等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有条件的传承人还应该留下口述史或书面著作。为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1条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四项义务:继续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这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只是后者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规定了比一般的代表性传承人更为明确具体的传承方面的义务。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应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核心内容。它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问题摆在学界面前,需要通过公法与私法协同保护的模式来创制并实施该权利,以此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田艳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