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看这个案例的时候,不是因为是一场法律诉讼而大打嘴仗。而应当更加深入的思考我们文化的去向。民俗文化是很脆弱的文化,在时代大潮的激荡下,剔除、变异、消失等等诸种情况都在不断地出现,而民众的心理倾向在很大程度上是物质需求高于精神需求,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为文化人,作为文化学者,我们的眼光难道仅仅只是盯住那点暂时的“享受”吗?我们的文化到底该向何处去?现代科技的进步,文化人不尊重文化的现象比比皆是,而我们也应当知道,文化人所说所做的任何一件事情,都有可能干扰或破坏原本的文化形态,更何况现代信息科技的发达,对于原本不了解的事情,却从错误的方向认识,这样一来,我们文化的走向是否会偏离正常的轨道。越来越多的民俗事项,更大范围的文化事项,成为功利性的代表,被打造得体无完肤。也许很多人认为这没什么,这正是现代社会的元素之一,但是,文化的根在哪里,我们是否还能找到我们自己的根在哪里?追求娱乐何有罪,有罪的是我们无法得到文化的尊重。在我国,“文化法”与一般“行为法”是处在不同地位上的两种“法”,而且文化法的范畴与适用度之间存在着很多模糊的界限。文学作品、影视作品是允许虚构的,而什么可以虚构,而什么又不可以虚构?有没有一个度?这需要法律进行约束吗?文学家、文艺学家、哲学家等,都需要思考。就目前来看《非遗法》能否保护非遗的被滥用或错用,还是需要等待时机来观察的!